就老年同修養老金被扣問題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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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一日】老有所養是一個正常社會之所以正常的起碼標準。近年來,邪黨人社和社保部門以不同形式和名義「追繳」法輪功學員冤獄期間的養老金,有的地方甚至對十幾年前法輪功學員冤獄期間領取的養老金予以「追繳」,卻沒有任何說的過去的法律依據。遭遇「追繳」的老年同修,有的幾個月甚至更長時間可能一分錢的收入都沒有。這種無人性的掠奪行為無疑至少構成聯合國大會在1948年通過的《防止及懲治群體滅絕罪公約》中描述的犯罪表現。

在這裏我們建議,如遇養老金當月被全部扣掉的法輪功學員,在與社保、人社部門交涉(投訴、控告、覆議、訴訟等)的同時,應立即向當地的社會保障監察部門投訴舉報,電話號碼可以上網上搜或打114查號台查詢。根據邪黨冠冕堂皇的規定,社會保障監察部門起碼有義務保障公民的月收入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每個城市都有一個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比如××市每月最低生活標準為2000元/月,如果同修每月退休金不足2000元,那就一分也不能扣。

當然,在任何情況下,我們都不應該主動配合人社、社保部門簽署任何形式的「協議書」、「自願退還聲明」等,即使它們以「每月留出足夠的生活費」為誘餌,我們也不應該接受這種強加的劫奪罪惡。

聯合國大會在1948年12月9日通過的《防止及懲治群體滅絕罪公約》(1951年1月12日正式生效)(Convention on the Prevention and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Genocide)第二條描述了該犯罪的幾種表現形式,包括「致使該團體成員在身體上或精神上遭受嚴重傷害」和「故意使該團體處於某種生活狀況下,以毀滅其全部或局部之生命」。

自從邪黨黨魁江澤民提出「三個月內消滅法輪功」那一刻起,江和它的黨羽爪牙就已經犯下國際法的重罪「群體滅絕罪」,二十多年來邪黨針對法輪功任何一種迫害手段和迫害形式都是圍繞這一犯罪而實施的,包括威逼利誘的「轉化」、軟硬兼施的「清零」、披著學習班外衣的「洗腦」,當然更直接的是活摘、判刑、勞教,以及看似僅僅是經濟形式的剝奪(所謂「追繳」)冤獄期間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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