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廣泛救度眾生免於中共病毒(武漢肺炎)的侵害,法輪功學員在中國大陸大面積講真相、勸三退(退出中共的黨、團、隊組織),告訴世人「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九字真言的避瘟疫良方。
中共害怕中國人了解真相,四川省彭州市政法委、「610」、社區藉口所謂的「清零行動」和第七次人口普查,採取各種暴力手段打壓、騷擾、綁架、抄家,阻止法輪功學員講真相。
據明慧網信息統計,2020年中共彭州市政法委、「610」、派出所、社區(居委會)或街道、村委會等人員對本地143名法輪功學員實施了大範圍的新一輪打壓、騷擾、綁架、抄家等違法犯罪行為。覆蓋13個行政區域,其中濛陽鎮(包括三界鎮)57人次被以上違法人員打壓、騷擾、綁架、抄家、非法拍照、強迫簽字;天彭鎮有28人次;隆豐鎮11人次;軍樂鎮14人次;致和鎮7人次;通濟鎮10人次;其它如敖平、九尺、昇平、新興、麗春、磁峰、白鹿等地不法人員都對當地的法輪功學員實施了不同程度的迫害。
2020年中共彭州市政法委、「610」、社區、村委會對法輪功學員進行迫害的部份違法犯罪行為(據二零二零年明慧網大陸綜合消息)
◎2020年2月17日,彭州市敖平鎮政府人員楊少奇與從紅岩調來的田明貴一起,到各法輪功學員家中騷擾。還到紫泉村法輪功學員尹顯明家中騷擾,並照像,到處看。十八日,又去把法輪功學員尹顯明家的真相對聯給撕毀了。
◎2020年4月14日,彭州市濛陽鎮三界紅家村法輪功學員張祖義,在羅萬街上買肉付款時,用了60元真相幣,遭不明真相的人舉報。
4月15日,三界派出所警察到張祖義家騷擾,張祖義不在家。
4月17日,三界派出所王慶曦、曾峰、一李姓女人等多人,再次到張祖義家實施綁架,其家人正言:「你們抓人,拿逮捕證來!」他們沒有出示任何法律文書,將張祖義綁架到三界派出所。下午4點過,又拉到彭州市公安局。在公安局被強行錄音、照相、簽字按手印。下午6點多鐘,才將張祖義放回家。
◎2020年8月4日上午,彭州市蒙陽鎮政府周平寬、「610」人員錢正田、社區主任楊建波、東塔社區書記楊某某一行人,到蒙陽鎮北街騷擾法輪功學員劉玉琪。因劉玉琪不在家,就威脅家人叫劉玉琪去社區蓋章,簽字不煉功,照像等。
8月5日,社區人員又打電話給家屬,逼迫家屬去社區談話。一個多小時後,才放他們回家。還揚言:要和劉玉琪在茶館面談,要錄音,錄像。還叫囂:「必須要見到本人,否則天天來騷擾。」對家人身心造成很大壓力和傷害。
◎2020年12月11日中午12點左右,蒙陽派出所不法人員夥同三邑東興村謝長文之子謝兵,竄到家住東興村15組的法輪功學員鐘殿俊家強行抄家,搶走大法書、真相特刊、《明慧週刊》。強扯鐘殿俊家所有的真相福字、日曆。
把鐘殿俊綁架到派出所,強行脫去她的鞋襪,把她的上衣強行扯開,並把她紮頭髮的髮卡全部扯掉。還叫她不修煉了。鐘殿俊不配合他們。
◎2020年12月10日上午,家住蒙陽鎮鳳霞村 5組的法輪功學員蘇遠珍在三界鎮被三界派出所警察綁架到彭州市非法關押。晚上,蘇遠珍回到家中。
◎2020年12月11日,彭州市「610」四人夥同彭州市蒙陽鎮周平寬、王光倫、錢正田、社區的楊志友、向影、楊三林,上午11點到法輪功學員付順菊家,因不在家中,他們威嚇其家人。
下午2點,付順菊回到家中,遭家人強行送到社區,被社區人員及家人企圖強行轉化。遭到付順菊拒絕時,他們說如果不「轉化」,隨時都可以到她家中騷擾。付順菊不得不離家出走。
◎2020年5月8日上午10點過,彭州市軍樂派出所3人(其中一個姓田)到軍樂鎮華光村2組法輪功學員張翠仙家中騷擾。他們叫張翠仙打開大門,張翠仙不配合。他們問:「你還煉法輪功嗎?」她說:「煉。」他們強迫叫張翠仙打開門,這夥人一進門,就樓上樓下非法搜查。
◎2020年7月23日,敖平鎮政府「610」劉少奇和敖平鎮派出所一夥惡人,闖進敖平鎮五大隊法輪功學員羅行芬家中,用腳踢爛家門,進門見東西就拿,搶走羅行芬的私人財物,數量不詳。還打傷了羅行芬。
◎2020年5月29日下午,三個身穿警服的人闖入致和鎮白蒼村5組張英祿家,踢開客廳和臥室門,其中一人拉住她不叫動,另外兩人到處翻,連床上的被套都翻了,搶走大法師父法像、大法書一套。所有與大法相關的東西全部被損壞了。
◎8月5日,彭州市軍樂鄉幾位法輪功學員在軍樂街上講真相,被人用手機偷拍,被惡意舉報。
8月7日,軍樂派出所人員在軍樂菜市場非法抓捕在菜市場講真相的法輪功學員黃淑瓊、黃維秀、遊布秀、蔡統鳳、李金鳳。並將5位法輪功學員綁架到派出所,又分別到5位法輪功學員家抄家,分別搶走大法師父法像、大法書籍、小播放器、《明慧週刊》、《明慧週報》等。
晚上8點,黃淑瓊被放回家。另4位法輪功學員被拉到彭州市派出所體檢,當時黃維秀被放回家。第二天又將蔡統鳳、遊布秀、李金鳳強行拉到新都拘留所迫害,說要非法拘留5天。蔡統鳳、遊布秀因血壓過高都已回家。李金鳳被關押在新都拘留所迫害。
◎陳德春,女,70歲。2020年6月29日,陳德春正在彭州市人民醫院護理久病的老伴,接到彭州市檢察院電話通知說:「你被判刑三年,7月2日到檢察院去。」
7月2日,陳德春去了檢察院,辦案人員說:因為你散發法輪功資料和叫人三退,判你三年還是最輕的。然後叫她把字簽了,又勒索罰款2000元,叫她回家等著,哪天開庭再通知她。
◎2020年7月3日,彭州市三界派出所警察胡本棋及不知名的一個人員,非法闖入三界觀聖村法輪功學員胡章瓊、胡益銀、王素清家騷擾。
當天下午1點過,三界派出所警察王晨希與一個矮個子人員和三界紅家村委會人員鄧麗,竄到本村法輪功學員張祖義、鄭素芬、胡昌七、吳清秀家騷擾,強行給家裏拍照。
◎2020年7月9日上午,法輪功學員吳光瓊在彭州市通濟鎮給一個開車的司機講真相,被人舉報,被綁架到通濟派出所非法審問。然後他們又把吳光瓊送到彭州市麗春派出所,被一個警察謾罵,又非法審問。他們看吳光瓊不配合,就叫她兒子來接她。
◎2020年12月14日中午,彭州市七里村法輪功學員張熙俊在回家的路上給一個公安警察講真相,被綁架。下午,三輛警車和若幹警察到家中非法抄家。
◎2020年7月8日,九尺鎮政府2男2女共4人,闖到昇平龍福村法輪功學員楊成蓉做生意的地方,強行拍照騷擾,要楊成蓉簽字,並說簽了字之後,就不再找她了。
楊成蓉和丈夫表示堅決抵制。來人看他們夫妻倆都不簽字,就威脅說:不簽字,影響下一代。在這之前的2020年6月份,昇平派出所3個警察就已經騷擾過楊成蓉。
◎2020年10月20日,彭州市白鹿鎮惡人胡開翠等三人,非法闖進劉仕春家中搶走多本大法書。
◎2020年11月3日下午,白鹿鎮法輪功學員劉世春所在大隊書記羅興國對劉世春說,明天成都的人要找你,你不要亂說,又說,反正你的孫子還在部隊上。
11月4日10點,劉世春的兒媳、女兒說,大隊要找她。兒媳用小車把劉世春拉到大隊。大隊有20多人,都是便裝,其中有一人姓毛。在整個過程中,劉世春一直不說話。最後,他們只好叫家人將她送回家。他們還在劉世春家門口安了攝像頭。
◎2020年8月12日上午,隆豐鎮政府劉光華帶領成都政法委來的人,到法輪功學員馮世珍家騷擾,馮世珍給他們講真相,他們不聽,還說馮世珍不配合他們。
◎2020年5月12日,隆豐鎮軍樂石梗村村長李元吉、書記王立渙、治保主任劉昌元4人騷擾法輪功學員陳瑤,叫陳瑤「轉化」,被陳瑤拒絕。
2020年5月17日,隆豐鎮惡人劉光華和自稱是成都市政法委的人及大隊隊長王立煥、村長李元吉到陳瑤家中說,現在我們有三個名額,你簽字,就「轉化」了。陳瑤說:「我不會簽字,做好人沒錯,真善忍是教人做好人那點錯了?」那個自稱是政法委的人說,我們下次還要來找你。
◎2020年7月9日晚8點過和9點過,4個警察來到唐光蘭家,因唐光蘭沒在家,他們就走了。11日下晚8點過,這些人又來了,他們騙唐光蘭丈夫打開門。進屋後,他們把大法師父的法像搶走了。
◎2020年7月30日,通濟鎮派出所警察從86歲法輪功學員陳秀芝家中,搶走了一本《轉法輪》。
◎2020年3月、8月,通濟鎮派出所警察和村幹部兩次騷擾法輪功學員劉世春,拍照,劉世春說:「照不上。」結果未照上。
◎2020年7月、8月,通濟鎮派出所警察先後5次騷擾法輪功學員尚清秀。
◎2020年8月,磁豐派出所警察和「610」不法人員連續3次騷擾法輪功學員岳雲坤。
◎2020年8月,通濟鎮派出所警察騷擾85歲的老年法輪功學員陳清秀。
◎2020年2月上旬,天彭鎮派出所4、5個警察在法輪功學員陳貴芬家搶走一口袋大法書。2月下旬,又來擾騷一次。
◎2020年10月27日10點過,隆豐鎮610劉光華帶領彭州市政法委2人,到王道瓊家中,要她把大法書交出來。12月以來,又騷擾了幾次。
中共彭州市政法委、610、派出所、社區(居委會)或街道、村委會等人員對法輪功學員實施的各種非法騷擾和暴力行為已經違犯了以下憲法和刑法
一、騷擾行為侵犯公民的憲法權利
《憲法》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第三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對法輪功學員基本權利的侵犯,已經構成違法,情節嚴重的會構成犯罪。
二、騷擾行為侵犯公民的民事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條: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二十條: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條、《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在對法輪功學員的各種騷擾行為,就是對公民人格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的侵犯,法輪功學員有權利拒絕並利用各種法律手段制止。
三、騷擾行為違反《刑法》
騷擾行為情節嚴重的會構成刑事犯罪,可能構成「誹謗罪」、「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自由罪」、「濫用職權罪」等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三款規定: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