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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瀘州市四名法輪功學員被秘密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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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日】(明慧網通訊員四川報導)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五日,四川瀘縣法院對法輪功學員羅太會、雷煥英、鄧萬英、苟正瓊第二次秘密庭審。律師指出,不管從法律、從法輪功的性質,從事實、各方面的所謂「證據」,還是從現實的沒有危害的結果,當事人不構成犯罪。法輪功學員堅定的回答法庭:「我沒有罪」。

瀘縣法院的這次庭審,直接宣布為「不公開審理」。但是,法院沒有說明不公開審理的理由,也沒有以疫情做藉口。

第一次庭審概述

羅太會、雷煥英、鄧萬英、苟正瓊,家住瀘州市龍馬潭區特興鎮。二零一九年八月二日晚八點,苟正瓊被瀘縣兆雅派出所警察綁架、關押。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瀘縣國保聯合其他派出所人員,在瀘州市龍馬潭區特興鎮,綁架了正在各自店鋪裏工作的法輪功學員鄧萬英、雷煥英、羅太會。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三日,瀘縣法院對被非法關押看守所近一年的四名法輪功學員非法庭審。律師與家屬、親朋好友到庭,法院直接宣布:本案實行不公開審理。

兩名法輪功學員的家屬帶上合法證件,被法院阻擋在庭外,有家屬被告知不能入庭旁聽的理由為:此次是秘密庭審,網上都查不到信息,網上都不公布的。家屬見大廳警務室可以看到庭審錄像,請求站在那裏看看,都被阻止。

律師依法作無罪辯護。羅太會、雷煥英的兩名律師,從憲法、刑法、國家相關的政策法令,如公安部[2000]39號文件、國務院公告的新聞出版署50號令等,有理有據的說明當事人信仰無罪,言論自由;家中搜到的東西再多,也不違法,散發資料再多,也不違法。

律師指出,刑法規定的犯罪四要素,本案不具備;出示的證據圖片是法輪功資料,不過就是幾本書籍,又不是毒品,應該把實物書籍拿出來看,裏面的內容到底違不違法;查找物品要穿制服,至少兩個人一起,有幾個地方是一個人去的;查找物品要出示搜查證、警官證、要有扣押清單,要建立文書給當事人。基本上這些手續都是不齊全的;證人不到庭作證,四十多個證人,沒有一個人見到四位法輪功學員做了甚麼事情。發資料拍的照片有的不是很清楚,只看見她們幾個坐在電動車上去了那個地方,做了甚麼並不清楚,發沒發資料看不到……這個辦案方式不合法。根據憲法、刑法,及公安部文件、新聞出版署的50號令等政策法令,就是散發了法輪功資料,也不違法,也不具有違法性。

律師要求當庭無罪釋放當事人。法輪功學員羅太會、雷煥英自辯無罪。她們講了修煉法輪大法身心受益的情況,重申信仰無罪,言論自由,要求當庭釋放。

第二次庭審情況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五日,瀘縣法院以「變更起訴」為由,將此案重審。

變更起訴中,沒有大的變動,只有真相資料的數量上增與減的一兩份之差。律師指出:「這對案子沒有實際作用;庭審播放的錄像中,也沒有看到當事人具體做了甚麼事情。視頻中沒有當事人具體做了甚麼事情的現場直接證據,所謂證據還是沒有搞清楚的……」第一次庭審時,兩位律師已經依法闡明:法輪功學員散發資料不違法,中共公檢法迫害法輪功的手段極其惡劣、流氓。如執法機構故意避開法律「執法」,不談法輪功合法這個大前提,不理睬律師對法輪功性質合法性的依法闡述,而蓄意把散發真相資料的合法行為定性為違法,把散發資料的多少作為判刑的證據、量刑的依據。迫害二十一年來,中共司法靠這種無恥的司法欺詐製造了無數的冤案。

此案變更起訴,把真相資料的多少僅一兩份之差的變動,作為所謂的「證據」拿出來再強調一下,第一次庭審沒有提供的天網監控視頻再播放一下,將案子再重審一下,以顯示司法重「證據」的所謂的公正。迴避法輪功的合法性,執法者不談信仰自由、言論自由的憲法原則,大談所謂的證據,把案子的焦點轉移到他們認定的證據上,其實就是在避實就虛、混淆視聽,耍陰謀,耍手段,玩花招,繼續維持迫害,這樣的司法能公正嗎?

第二次重審中,律師還進一步說明:「當事人沒有造成任何一種危害。刑法上追究人的責任,不管侵害別人財產,還是人身傷害,刑法才追究責任的。但是對於沒有任何危害後果的不應該用刑法追究人的責任,刑法應該保持它應該有的遷抑性,法律都是有邊界,不是甚麼問題都是通過刑法來解決的,這是法律的根本。你也沒有提供這種造成任何危害的結果的證據,辯護人認為:不管從法律、法輪功的性質,從事實、各方面的證據,還是從現實的危害結果,當事人不構成犯罪。」

當事人自辯無罪。第一次庭審,法院為鄧萬英、苟正瓊指派的律師,充當第二公訴人,說她們當炮灰、受矇蔽、被誘惑,有一個律師直接提法輪功是某教,對當事人進行打擊,對當事人的人格尊嚴進行侮辱。公訴人明知迫害法輪功沒有法律依據,兩高院的「解釋」不代表法律,刑法300條與法輪功沒有關係,可還是按以前故意錯用法律搞司法詐騙的老套路行事,目的是要讓法輪功學員認罪,將修煉真善忍做好人的、講真相救人的法輪功學員定罪,投進冤獄。指定辯護人則推波助流,助邪共為虐,起到很壞的作用。

第二次重審,鄧萬英否定了指派辯護人第一次庭審不公正的發言,維護自己的信仰,讀了自己的辯護狀。從自己身體的變化,道德的昇華證實了法輪大法好;從憲法、刑法、國家頒布的政策法令證明修煉法輪功無罪。羅太會也講修煉法輪功強身健體,沒去危害社會與他人,也沒有危害的後果。審判長反覆詢問幾位當事人認不認罪?鄧萬英、羅太會、雷煥英都堅定的回答,「我沒有罪」。苟正瓊回答曲折,也沒有認罪。

庭審從上午十點開始,十二點結束。律師辯護順利。公訴人只讀了變更起訴的幾點內容,沒有多說。兩位官方指派的律師在場,也沒有說話。面對當事人對法輪功的正面態度,他們無話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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