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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鳳城法院再次非法庭審劉銀鳳 律師要求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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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九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三日,遼寧省鳳城市法院再次非法庭審六十八歲的法輪功學員劉銀鳳,北京董律師和李律師出庭為劉銀鳳做無罪辯護。律師指出:對法輪功學員的指控是對法律的錯誤理解和錯誤應用,現在全國各地已有多個對法輪功學員撤訴的案例,希望這次鳳城法院能做出正確的選擇,不要再讓法輪功學員因信仰而被判刑、甚至因此失去生命。

鳳城市紅旗鎮法輪功學員劉銀鳳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日去黃旗趕集買雞蛋,回家途中被紅旗派出所李國峰、范喜軍等五、六個警察綁架。隨後,警察在劉家無人的情況下從窗戶跳進去,找到門鑰匙打開大門抄家,劫走電腦、打印機、法輪大法書籍、師父法像、真相資料、真相幣等許多私人物品。

二零一九年一月九日,鳳城市法院對劉銀鳳第一次非法庭審,董、李兩位律師出庭為劉銀鳳做了精彩的無罪辯護,要求依法釋放劉銀鳳,後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將案子退回檢察院,公訴人唐金鳳以「補充證據」為藉口拖延至今。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三日,鳳城法院對劉銀鳳第二次非法庭審。上午十點開庭,劉銀鳳被幾個警察架著進入法庭,她的身體非常虛弱,瘦得皮包骨,頭都抬不起來,從看守所到法庭的那段路是被抬過來的。

公訴人唐金鳳宣讀了對劉銀鳳的非法起訴書,劉銀鳳說:「起訴書的內容我全盤否定。公訴人指控我利用某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請問我利用甚麼組織破壞了國家哪部法律實施?法輪功沒有組織,沒有花名冊;法輪功講真、善、忍,教人做好人;我修煉法輪功祛病健身,淨化心靈,沒有傷害過任何人,沒做過任何壞事。」

律師說:「任何政府無權規定和認定正教與邪教,法律也無權規定和認定正教與邪教,因為法律規範的僅是人的行為,而不是信仰。」

公訴人唐金鳳把警察在劉銀鳳家裏抄走的法輪功資料拿來當作「物證」,律師說:「《憲法》第三十五、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信仰、言論、出版等自由,我的當事人持有法輪功書籍是合法的。」並拿出《新聞出版總署廢止第五批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宣讀了其中第九十九和一百條,「關於重申有關法輪功出版物處理意見的通知」、「關於查禁印刷法輪功類非法出版物,進一步加強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

律師指出警察涉嫌搜查程序違法、扣押程序違法、偵查程序違法等情節:抓人、搜查時沒有出示工作證、搜查證、傳喚證等,被搜查人和家屬也沒有在現場簽字確認;證人證詞中,證人石某的簽字不是本人,而是其兒子代簽。還有一個證人稱劉銀鳳給他一本法輪功書,被他燒了,沒有憑據的證詞應視為無效。

庭審過程中,公訴人唐金鳳多次阻撓律師辯護,兩位律師據理力爭,以《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為法律依據逐條駁斥公訴人對劉銀鳳的非法指控。唐金鳳無話可說,最後向法庭無理提出「量刑七年,並處以沒收財產或罰金」的意見。

律師說:「公訴人的量刑依據僅是2017兩高《解釋》。其實兩高沒有立法和立法解釋權,立法和立法解釋的權力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刑法第三百條的本義是為了維護法律實施不被破壞,而兩高的司法解釋扭曲了刑法第三百條的本義和宗旨,所以是違法的、無效的、不具有法律約束力。退一步講,即使是用兩高《解釋》來量刑,公訴人也是誤讀了兩高《解釋》。因為量刑僅是針對傳播宣傳品的行為人,而不是針對持有宣傳品的行為人。」

最後,律師提到和劉銀鳳熟識的紅旗鎮另一位法輪功學員冷冬梅,她曾經是鎮婦聯主席,一位優秀的國家公務員,被非法判刑後含冤離世,年僅四十九歲。希望鳳城法院這次能做出公正的判決,不要再讓好人蒙冤。

劉銀鳳流著淚說:「我原是紅旗鎮土門水庫幼兒教師,修煉前常年有病,脾氣也不好,修煉法輪大法後,我按真、善、忍的標準做好人,脾氣好了,也不用吃藥了。我做好人、做好事,沒有罪,我沒有破壞甚麼法律實施。是江澤民一意孤行發起這場迫害,所有的參與者都是受害者,你們不要跟著江澤民做壞事。」

律師把相關的法律文件、辯護詞,還有全國各地檢察院對法輪功學員撤訴的案例都呈交給審判長,說:「法律雖然不是你們制定的,但你們是執法者,在輕重上有選擇。」審判長說:「我不止是執行法律,我也在研究法律。」

非法庭審從上午十點進行到下午一點,最後審判長宣布休庭,擇日宣判。

審判長 王崇澤 遼寧省鳳城市法院刑事庭庭長 手機:13942525481
公訴人 唐金鳳 遼寧省鳳城市檢察院第一檢察部部長 手機:15841589501
公訴人 於雷 遼寧省鳳城市檢察院 助理檢察官 手機:15141598877
書記員 姜女傑 遼寧省鳳城市法院速錄員 手機:15842512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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