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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甚麼出示搜查證仍屬「非法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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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零年四月六日】自一九九九年至今二十一年來,迫害法輪功學員的警察們,可能會有這樣一個疑問:為甚麼我們搜查你們住處時,明明依法出示了搜查證,你們卻老說我們是「非法搜查」,而且還說我們是「抄家」?

本文就想回答警察們的這個疑問,把它說清楚。

實體法與程序法

法律,根據其內容不同,可以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簡單說,實體法規定了可以做甚麼,不可以做甚麼,以及標準,如刑法。而程序法就是運用法律應當遵守的步驟、方法、方式以及時限,如刑事訴訟法。

兩者的關係是:實體法公正和程序法公正,各有其獨立的內涵和標準,不能互相代替。程序公正對保障實體公正有重要作用;但如果實體本身失去公正,則無論程序多麼公正,也不可能保證實體公正,不可能避免因實體不公正而導致的不公正判決結果。那麼,同時程序也就失去了公正(合法)的可能性。

把上述法律常識,運用到對法輪功學員案件的司法實踐的考量中,有一個問題要說清楚:因為對法輪功學員案件適用的法律條文是刑法第300條,表述為「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存在明顯的認定事實錯誤和適用法律錯誤。因此,警察在對法輪功學員住處搜查時,雖然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出示了搜查證,但仍屬於非法搜查。

「300條」不適用於法輪功學員的案件

二零一八年,我因被不明真相的人告發,被非法判刑一年。在法庭上,我依據中國的現行法律自我辯護,比較全面講清了以下三個問題:

第一,「300條」違反憲法「信仰自由」原則,屬於無效法律;第二,「300條」不具備適用性,是適用法律錯誤;第三,法輪功不是×教,因此,「300條」存在認定事實錯誤。

下面是自我辯護詞的相關部份──

(一)「300條」違背憲法「信仰自由」 原則,是無效法律。

眾所周知,信仰自由是天賦人權,是普世價值,是萬國公理。因此,世界各國都在憲法中,對信仰自由給予確認。中國憲法也明確規定公民有信仰自由。法輪功本是一種以「真、善、忍」為指導的精神信仰,理應受到憲法保護。所以,「300條」屬於無效法律。

然而,自一九九九年開始的對法輪功的殘酷迫害,一億人的佛法正信被鎮壓,法輪功學員被非法抄家、勞教、判刑,直至發生了「這個星球上從未有過的邪惡」──活體摘取法輪功學員人體器官販賣牟利。這些罪惡行徑,從根本上違背了憲法的信仰自由原則,犯下了反人類罪、群體滅絕罪和酷刑罪。

(二)「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適用嗎?

在本案的法律文書上,給我的罪名是「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那麼,這一罪名適用於本案嗎?下面是我的想法。

眾所周知,按照刑法學的一般原理,一個罪名的成立,必須同時具備四個要件:一是犯罪主體;二是犯罪客體;三是犯罪的主觀方面;四是犯罪的客觀方面。如果這四個要件缺少一個,則罪名不能成立。

先說犯罪客體。所謂犯罪客體,是指嫌疑人的行為侵害的對像。比如,破壞軍婚罪,其犯罪客體是現役軍人的婚姻。欲使該罪名成立,必須找到這個軍人是誰,姓甚麼叫甚麼。否則,罪名不能成立。同理,欲使本案的「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罪名成立,必須找到犯罪客體,即破壞了甚麼法律實施。請問公訴人,或者說請教公訴人,本人在家中持有法輪功宣傳品的行為,破壞了甚麼法律的實施?

迄今為止,全國共有上百位律師為法輪功學員作了上千場無罪辯護,在法庭上,律師向公訴人提出過這個相同的問題,得不到任何回答──因為這個問題根本就沒有答案。換句話說,法輪功學員沒有破壞任何法律的實施。

再來看犯罪的主觀方面。所謂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指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故意。本人曾在部隊服役十五年,多次被評為先進和優秀,榮立三等功;轉業到地方工作後,在某大型集團總公司從事紀檢工作;一九九七年開始修煉法輪功後,按照大法倡導的「真、善、忍」做人做事。我的一切言行,不敢說沒有錯誤,天地共鑑,絕不可能有任何危害社會的主觀故意。

三看犯罪的客觀方面。所謂犯罪的客觀方面,是指嫌疑人的行為造成了實際的社會危害。本案所提供的所謂犯罪證據,都是從我家中搜查所得,根本沒有流入社會。如果說這些東西危害了社會,就跟說我家裏籠子裏養的小鳥從未飛出籠子,卻說它偷吃了鄰居家陽台上的小米一樣令人難以置信。

綜上所述,本案罪名成立的四個要件四缺三。請問審判長和公訴人,在這種情況下,本案的罪名還適用於本案嗎?如果是這樣的話,公安局抓捕我,檢察院公訴我,乃至本次法庭審判的法律依據究竟是甚麼?法無明文不為罪──這是刑事司法的鐵律。請問審判長和公訴人,我到底犯了甚麼罪?違了甚麼法?

(三)法輪功真的是×教嗎

審判長和公訴人,因為本案的罪名是「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所以,法輪功是否是×教,又成為本案必須回答的一個問題。也就是說,如果法輪功不是×教,同樣能證明本案的罪名不適用於本案。那麼,法輪功真的是×教嗎?下面,讓我們一起從歷史中尋找答案。

法輪功又稱為法輪大法,一九九二年由創始人李洪志大師傳出。從傳出到被鎮壓前的短短七年間,人傳人,心傳心,很快發展到一億人。修煉者祛病健身,人心向善,道德提升,家庭和睦,福益社會,這是有目共睹的事實。

一九九二年、一九九三年,國防科工委下屬中國氣功科學研究會,在北京舉辦了兩屆東方健康博覽會,法輪功應邀參加。第一屆,法輪功一枝獨秀;第二屆,法輪功梅開二度。兩屆博覽會上,法輪功共獲得四個獎狀一個獎杯。獲大會最高獎項「邊緣科學進步獎」和大會「特別金獎」;李洪志大師獲「受群眾歡迎氣功師」稱號。博覽會總指揮李如松先生在廣播中說:「在博覽會上收到的第一封表揚信便是讚揚法輪功的,收到表揚信最多的也是法輪功。」博覽會總顧問姜學貴教授說:「我親眼看到李洪志老師為這次博覽會創造了很多奇蹟,法輪功不愧為這個博覽會中的明星功派。我作為博覽會的總顧問,負責任地向大家推薦法輪功。」兩屆博覽會,法輪功以其祛病健身的神奇功效,獲得巨大成功和口碑,美譽滿京城。

一九九八年九月,為了回應社會各界對法輪功的廣泛關注,前人大委員長喬石主導一批老專家,對廣東省12553名法輪功學員進行了表格抽樣調查,取得了詳盡的第一手數據和資料,形成一份調查報告。結果表明:法輪功祛病健身總有效率97.9%。該報告結論性的、核心的一句話是:「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

一九九三年八月,公安部所屬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致函中國氣功科學研究會,邀請李洪志大師為前來北京開會的公安英模現場治病,這些英模多有刀傷或槍傷等陳年頑症。李洪志大師親率弟子前往英模住地,經過現場診治,近百位英模當中,除一人症狀不明顯而沒有明顯感覺外,其餘人員症狀都當場治癒或明顯好轉。有的結石當場排出,有的麻木當場消失等等。李洪志大師還把講課所得四千元錢全部捐給基金會。基金會向科研會發出感謝信,對李洪志大師和法輪功給予高度評價,表示衷心感謝!

原北京301醫院院長、老紅軍李其華的老伴長年患病,多方醫治無效,身為醫學專家的他也無能為力。後來,老伴學了法輪功,一身的疾病消失。如此神奇的功效,讓李其華折服,從此也學起法輪功。迫害開始後,李其華據實直言上書,力陳法輪功的好處,要求政府停止迫害。江澤民親自下令,無論如何要讓李其華轉化。在政治高壓之下,李其華違心寫了放棄修煉的材料。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三日,李洪志大師受中共駐法大使館邀請,在巴黎中使館文化處舉行了一場講法報告會以及第一個海外法輪功學習班,拉開了海外傳法的序幕。現如今,法輪功弘傳世界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法輪功的主要著作《轉法輪》翻譯成四十種外文;李洪志大師四次獲得諾貝爾和平獎提名;法輪功在海外獲得各種褒獎三千多項。可以說,除去大陸以外,法輪功在世界任何一個國家和地區,包括港澳台這些中國領地,都是依法註冊、合法煉功、公開傳功、公開講真相、政府支持、民眾歡迎的修煉群體。如此一來,就形成了這樣一道世界奇觀:放眼世界諸邦列國,都是熱烈歡迎法輪功,只有盤踞在中國大陸的中共在迫害法輪功。誰好誰壞,誰正誰邪,一目了然。

法輪功的主要著作《轉法輪》圍繞著「真、善、忍」這三個字,闡釋「真、善、忍」,弘傳「真、善、忍」。李洪志大師是在做這樣的事,法輪功學員是要做這樣的人。這三個字展現的是「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的普世價值。歸根結底一句話:法輪功就是「真、善、忍」, 「真、善、忍」就是法輪功。

事實上,人們頭腦中關於法輪功是×教的認識,主要來自於政治高壓和媒體誤導,加之天安門自焚偽案的推波助瀾。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出訪法國的江澤民向法國媒體宣稱法輪功是×教,第二天,中共喉舌《人民日報》發表早已準備好的社論,稱法輪功是×教。還有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對法律真相的不了解。很多人誤以為迫害法輪功於法有據。而正如本文所剖析的那樣,中共利用公檢法司迫害法輪功,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完完全全是非法的。這聽起來好像不可思議,但卻是無可辯駁的法律事實。漏洞百出的天安門自焚偽案也早已被徹底揭穿。

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是中共邪教假借法律陷害好人,是中共這個邪教組織在破壞法律實施。

結語

本文已經清楚的回答了警察們的疑問。其實,不只是出示搜查證的搜查屬於非法,後續的拘留、逮捕、預審、起訴、審判、監獄關押等等,這一連串的司法程序和判決結果及其執行,都因實體法「300」條的違憲、認定事實錯誤和適用罪名錯誤而從根本上失去了合法性。說白了,都是在執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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