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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官渡區法院兩度非法裁決文春福養老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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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七日】(明慧網通訊員雲南報導)雲南省社會保險局位於昆明市官渡區國貿路309號政通大廈10樓,住所地在昆明市官渡區。按照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的規定,是凡涉及到省內退休人員(即養老金的發放單位是雲南省社保局)養老金等待遇問題,將訴諸法律的都將交於官渡區法院一審審理。然而,官渡區法院在對文春福兩次養老金案件的審理中,均做出了不公正的判決。

面對官渡區法院做出的不公正判決,文春福再次向昆明市中級法院遞交了上訴狀,目前此案正在上訴中。

官渡區一審法院第一次的不公正判決,被昆明市中級法院二審裁定撤銷。但雲南省社保局無視二審裁定,違法發函要求文春福返還養老金。文春福被迫起訴社保局,要求補發並按時發放養老金,官渡區法院再次不公正判決。文春福再次上訴。

背景資料:

文春福,男,1960年出生,今年60歲,是雲南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第一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大隊退休職工。退休前為雲南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第一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大隊物探分隊助理工程師,屬事業單位職工,1981年7月參加工作,2015年5月辦理退休,工作年限33年10個月,2015年6月至2017年5月按照養老保險有關規定領取養老金。2017年6月起雲南省社保局停發了文春福的養老金至今。

2015年9月4日,文春福在昆明市倘甸產業園區紅土地鎮花溝村向當地村民贈送全球起訴江澤民的真相資料以及《九評共產黨》、《風雨天地行》等,被花溝村村委會副主任王正四打電話舉報,記下了文春福的車牌號。當文春福的車雲AC9K28開到東川區烏龍鎮時,被堵下來,文春福被當場綁架並被非法關押。2016年4月11日,尋甸回族彝族自治縣(2016)雲0129刑初15號刑事判決書對文春福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罰金五千元(這五千元法院從文春福的養老金賬戶中強行扣除);二審(2016)雲01刑終字第339號刑事裁定書,做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裁定下達一個月後,文春福被送到雲南省第一監獄。

雲南省社保局起訴文春福要求返還養老金,官渡區法院不公正判決

1、沒有提前通知文春福,法院和社保人員欲直接在監獄開庭審理

2018年7月,文春福仍被非法關押在雲南省第一監獄時,昆明市官渡區法院及雲南省社保局的人員突然來到雲南省第一監獄,要對他非法開庭。稱雲南省社保局向官渡區法院起訴了文春福,要求文春福退還他被非法抓捕及判刑後(2015年10月至2017年5月)的養老金75347.41元(社保的計算公式是從文春福2015年9月被非法拘留後,2015年10月開始,每月不再發養老金,而是按照基本退休費的75%發生活費,一直到2016年4月,2016年4月審判決下達後,從當月開始就要停發文春福的養老金。依據是人社部發﹝2012﹞69號文件)。

社保稱自己此前並不知道文春福已被非法抓捕和判刑,2017年5月,文春福所在單位雲南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第一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大隊向社保局呈報了文春福被判處刑罰以及應當取消退休待遇的情況說明,社保隨即於2017年6月停發了文春福的養老金,並向官渡區法院起訴(民事訴訟),要求文春福返還之前所領的養老金。

文春福當即表示,作為法院,開庭前最起碼要提前通知被告,以保證原告、被告雙方均有足夠的時間準備證據,作為被告要對原告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還要為自己寫答辯狀應訴。而官渡區法院無視法定程序,不通知當事人,欲當場開庭,匆匆結案。面對文春福的合理辯駁,法庭只得按照文春福合理要求的,按照正常程序發傳票、權利義務告知書,並將開庭時間定在一個月後。

2、一個月後在監獄開庭審理

2018年8月1日,官渡區法院及雲南省社保局委託的雲南弘石律師事務所律師付宇超和申秋敏到一監開了庭,文春福也寫了答辯狀,從自己被刑事判決就屬於冤案,而社保局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返還養老金則是冤案基礎上形成的錯案。文春福在答辯中寫道:「養老金是本人參加工作33年10個月(自1981年7月至2015年5月)勞動報酬積累的組成部份,即本人工作單位每月按時從本人應得勞動報酬及待遇中按規定比例代扣後交由社保單位按國家規定統籌統管,從而形成職工退休後依法應得的養老金待遇。雲南省社保局將事業單位退休職工養老金定義為國有資產是錯誤認定,不符合客觀事實,不符合社會常識和經濟常識,沒有法律依據。迄今為止,尚無任何國家立法機構立法規定(事業)退休人員的養老金為國有資產。同時,我國法律及社會客觀事實證實,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並未因受到刑事處罰而改變或喪失其退休人員身份,我國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從未立法頒布「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退休後受到刑事處罰的應被剝奪其退休人員資格」的法律規定,因此,本人文春福不因受到刑事處罰而喪失了退休人員身份,本人退休人員待遇不容許任意剝奪。

3、官渡區法院的不公判決中,有意對文春福所提的合理辯護進行刪減,不予完整記錄

官渡區法院(2018)雲0111民初3306號判決書,判決文春福返還省社保局67121.08元。(法院的計算公式是,法院認為文春福刑事案件的生效時間應按照二審裁定下達的時間即2016年7月28日算,因此2015年10月至2016年7月應按照文春福基本退休費的75%計發生活費,從2016年8月起取消養老金,因此計算出的金額比社保索要的金額要少8226.33元)另,案件受理費1684元也由文春福承擔。

官渡區法院的民事判決書中稱,文春福在被刑事拘留期間從社保處取得的部份養老金和被判處有期徒刑後從原告處領取的養老金無法律依據,屬不當得利,且造成了社保的損失。因此法院支持社保的訴訟請求。只是對返還的金額進行了從新計算(公式見上)。

文春福在向昆明市中級法院的上訴狀中寫道,一審法院作出判決的法律依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因他人沒有法律依據,取得不當利益受到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是適用法律不當。退休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四條「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因此,退休人員享有養老金不是沒有法律依據,養老金是退休人員依法享有的正當利益而非不當得利。原告社保局是國家機關而不是公民個人或民間組織,且退休費不是其所有的資產,其當然不是甚麼「受損失的人」。我本人在一審的答辯狀中明確主張維護退休人員合法權益的法律依據是憲法,且我提出的合理辯護理由的內容卻被一審法院官渡區法院有意刪減而不予如實完整記錄到一審判決書中。

一審審判長:賀麗純,人民陪審員:樊成明、田祖萍,書記員:劉盛安寧,判決書下達時間:2018年8月21日。

4、對違憲的69號文件不做合法性審查,認為其可以作為被告索要養老金的依據

社保局依據人社部發﹝2012﹞69號文,認為文春福被刑事拘留後就只能按照基本退休費的75%計發生活費,自判決生效之日即2015年9月5日起就應被徹底停發養老金。因此要求文春福返還從他被抓捕之日起至2017年5月的養老金。官渡區法院不就69號文件本身的合法性做出審查,直接認定社保依據此文件要求返還養老金的行為合法。

5、昆明市中級法院二審裁定撤銷官渡區一審法院判決

面對一審的不公判決,文春福當即表示要上訴,並寫了上訴狀,向昆明市中級法院上訴。昆明市中級法院民事裁定書(2019)雲01民終341號做出了如下裁定:一、撤銷昆明市官渡區法院(2018)雲0111民初3306號民事判決;二、駁回被上訴人云南省社會保險局的起訴。一審案件受理費1684元退回社保局,二審案件受理費1684元退回文春福。裁定書的日期為2019年4月2日,審判長褚曉雲,審判員金馨、李鋒,法官助理奚琳。

文春福在一個月後的2019年5月22日接到了裁定。

6、雲南省社保局無視二審裁定 違法發函要求返還養老金

在2019年4月2日昆明市中級法院做出二審即終審裁定,裁判社保局敗訴後,雲南省社保局無視已經生效的裁判,私自於2019年4月25日直接繞過法院,向仍被非法關押在雲南省一監的文春福發了一份《責令退還養老金通知書》(雲社險函﹝2019﹞13號),要求文春福返還養老金72417.05元。這份通知書中隻字不提自己曾向官渡區法院起訴要求返還養老金,經過一審、二審,社保敗訴的既定事實,卻想變換另一種方式,用行政管理的變相處罰直接向公民文春福索要他本人合法的養老金。

讓人容易忽略的是,雲南省社保局前後兩次即向法院起訴、向文春福本人發通知索要養老金的金額數字是不同的,第一次向法院起訴時75347.41元,第二次私自發通知索要時72417.05元。而這兩個數字均高於官渡區法院一審不公判決文春福返還社保的養老金金額67121.08元。也就是說,即使按照官渡區法院一審的不公判決,文春福也不需返還社保那麼多錢的養老金,更何況二審直接撤銷了一審判決,並駁回社保的起訴。雲南省社保局本身所做出的私自發通知要求公民返還養老金的做法不僅是無效行為,更是違法行為,這種做法本身恰恰表現出其根本就不尊重法律。

文春福起訴社保局要求補發並按時發放養老金 官渡區法院再次不公正判決

1、立案過程屢遭刁難

從2017年6月,雲南省社會保險局停發了文春福的養老金,2019年9月4日文春福結束四年冤獄回家,便親自找到雲南省社保局,要求補發按時發放養老金,但社保並不理會,還揚言叫文春福去法院起訴其。

9月底,文春福由官渡區司法所指派,請到了一位援助律師,律師根據文春福的要求寫好了起訴狀,起訴狀中要求被告社保局依法履行給付職責,審核、補發文春福2017年6月至執行完畢期間的養老金待遇,並自補發完畢後按月支付文春福養老金。

起訴中寫明社保下發的《責令退還養老金通知書》,稱其根據《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監察部、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採取強制和受行政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即人社部發﹝2012﹞69號文,要求文春福返還「違規」領取的養老金,並於2017年6月停發文春福養老金的做法嚴重違法,侵犯了文春福的合法權益。

根據《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在退休時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雲南省社會保險局扣發文春福養老金的所謂依據是人社部發[2012]69號文件。起訴狀還寫道:「69號文件僅屬於規範性文件,並非法律、法規。而根據中國《立法法》的精神,沒有法律、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根據,任何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力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很明顯69號文的規定不僅沒有以法律、法規為根據,反而與法律、法規相違背。因此,雲南省社保局適用69號文而剝奪文春福養老金的行政行為不具有合法性。」

但是這份起訴狀卻在官渡區法院立案庭被反覆要求修改,連律師都感到壓力很大,前後一個多月時間,直到11月5日才正式立案。

2、官渡區法院無理拒絕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

立案後,文春福想變更起訴狀的訴訟請求。變更訴訟請求是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在舉證期屆滿前都可以變更訴訟請求。但是文春福寫好變更訴訟請求申請和新的訴狀後,律師聯繫法官,卻遭到法官拒絕,法官說如果要變更訴訟請求就要重新立案,作為一個新的案子審理了。

3、法官孫勁松沒有將文春福提交的證據目錄交給被告方

2020年1月9日,官渡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審判長是行政庭的孫勁松,人民陪審員楊萍、付鐵豔,書記員楊程程。在接到法院傳票後,律師很快從法官處拿到了被告社保局提交的證據目錄,律師也很快將原告文春福提交的證據目錄完整的交給了法官孫勁松。證據目錄兩份,法院一份,被告一份。但是直到1月9日正式開庭,被告方雲南省社保局的律師卻說她們還沒有原告文春福提交的證據目錄。法官孫勁松才當庭將文春福的證據目錄給了被告方社保局。這使得社保局及其辯護律師沒能仔細看過文春福提交的證據目錄,其中他對自己被冤判的刑事案件的申訴狀,不了解文春福之前的刑事判決是冤判以及所有的事實和理由。間接造成社保扣發文春福養老金有一種主觀認為,是因他違反法律(其本人有錯違法在先),因此「理應」受到扣發養老金的處罰的錯誤想法。導致在庭審過程中,社保對自己的行為(要求返還養老金及扣發養老金)認為是合情合理合法。而法官孫勁松對此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沒有及時或者是至少在開庭前將證據目錄給被告方,讓其有足夠的時間閱讀和分析。

4、法官孫勁松本人對原、被告雙方提交的證據目錄沒有仔細閱讀,其並不清楚整個案件的始末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法官孫勁鬆開庭時問的一個問題,問文春福是否返還了社保局索要的養老金,在律師說明昆明市中級法院的裁定已經撤銷並駁回被告的上訴請求後。孫勁松表示出驚訝,其根本不知道中院已經做出了裁決,並當庭要求文春福將中院的裁定書給他看。而這份裁定包括官渡法院一審的不公判決,被告社保局已經完整收錄在其證據目錄中早就提交給了他,連原告文春福的律師都早已拿回並仔細就其中每一項與文春福質證,準備開庭。作為審判長的孫勁松,竟然連案件最關鍵的環節都並不知情,其根本就沒有仔細閱讀原、被告雙方所提交的證據目錄,對案件沒有一個基本的了解。大有葫蘆僧判葫蘆案的做法。同時有意忽視被告社保局下達的所謂返還養老金通知是在二審裁定已經生效後。

5、未對「69號文件」做合法性審查,一審判決駁回文春福的合理訴求

官渡區法院於2020年1月19日作出(2019)雲0111行初142號行政判決書。判決駁回文春福的訴訟請求。但一審法院並未就文春福的具體理由作出針對性的說理及闡述,而是迴避了文春福的理由及依據,根據《行政訴訟法》第53條及64條之規定,一審法院並未對國家人社部發〔2012〕69號文件及雲南省雲人社發〔2018〕55號文件(內容為轉發69號文)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便直接根據國家人社部發〔2012〕69號文件及雲南省雲人社發〔2018〕55號文件作出了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的判決,即認定被告社保局依據69號文件停發文春福養老金行為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十八條「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第七十九條「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根據我國《立法法》的精神,沒有法律、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根據,任何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我國《憲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法律的立法精神和具體規定表明: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領取養老金的條件只有一個:達到退休年齡。而停發養老金的條件也只有一個:退休人員死亡。與是否服刑無關。法律無「除外」規定,沒說「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沒有「但書」規定,沒說「但是如有…。情形不發養老金」。綜上所述,國家人社部發〔2012〕69號文件及雲南省雲人社發〔2018〕55號文件不僅沒有以法律、法規為依據,反而與法律、法規相背,違反了上述法律的詳細規定,應被認定為無效,不應作為依據直接判案。

6、判決書中對事實部份掐頭去尾、斷章取義,給人以歧義

(2019)雲0111行初142號判決書,下達日期為2020年1月19日,(開庭後僅十天),但文春福的律師是3月初才接到判決,在其中對事實部份的描述,完全扭曲了整個事情的真相,而且有意將對文春福有利的事實迴避不寫。事實部份僅寫了社保局於2019年4月25日向文春福下發了《責令退還養老金通知書》(雲社險函﹝2019﹞13號),以及其中的內容(依據69號通知某款某條要求返還養老金及具體數額),並寫了這份通知於2019年4月26日送達給文春福簽收(當時文春福還在監獄)。以及文春福從2015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羈押至2019年9月4日。這就是整份判決中全部的事實內容。給人以歧義──文春福「欠」社保的養老金未還,還起訴社保索要養老金。

在文春福的上訴狀中明確了一審法院遺漏了該案的重要事實,即:一、2018年4月8日被上訴人已就上訴人應返回75347.41元的退休待遇向昆明市官渡區法院起訴,昆明市官渡區法院作出(2018)雲0111民初330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上訴人返還被上訴人67121.08元。經上訴人上訴至昆明市中級法院,昆明市中級法院已作出了(2019)雲01民終341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撤銷雲南省昆明市官渡區法院(2018)雲0111民初3306號民事判決書,並駁回了被上訴人的起訴。二、在昆明市中級法院於2019年4月2日已作出(2019)雲01民終341號民事裁定書之後,被上訴人於2019年4月25日向上訴人下發了雲社險函〔2019〕13號《責令退還養老金通知書》,且責令上訴人15日內退還養老金72417.05元。被上訴人這一下發通知的行為應屬無效的行政行為,其行為與已生效的法院裁判文書相違背。

面對官渡區法院做出的不公正判決,文春福已經向昆明市中級法院遞交了上訴狀,目前此案正在上訴中。

更多相關資料補充:

69號文件,全稱為《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監察部、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採取強制和受行政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9號,故簡稱69號文。其中第二項第(三)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後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基本退休費的75%計發生活費。第二項第(六)款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後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從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退休費待遇。」

這兩項內容被普遍作為社保局扣發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的「依據」。但這個文件本身是違憲違法的,根本不能作為社保局扣發公民養老金的依據。文件中所提及的退休費,實質就是養老金,本質上都是公民私人合法財產。

昆明市官渡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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