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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被毒打身亡 女教師控告元凶遭誣判七年

——百個遭中共殘害的家庭(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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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三日】(明慧網通訊員綜合報導)「四個彪形大漢抬著一個血淋淋的男子從我身邊閃過,我驚呆了,仔細一看,原來是自己的丈夫,我當即昏了過去。」這是湖南省嘉禾縣小學教師李菊梅女士在二零一五年六月向中國最高檢察院遞交的控告元凶江澤民的《刑事控告書》中敘述丈夫被迫害致死的情景。四個多月後,李菊梅女士再次被綁架,並被非法判刑七年,目前還在湖南省女子監獄遭受迫害。

李菊梅女士湖南郴州市嘉禾縣珠泉完小教師,現年63歲。她曾是骨癌患者,四處求醫無效,病痛的折磨使她的精神完全崩潰了,就想自殺解脫此生。首先是從長沙醫院回家臥軌自殺未成;回來後跑到鐘水河投河未成;第三次吞下大量的安眠藥中毒後被親屬送往醫院搶救過來。就在她求生不能、求死不成的情況下,李菊梅有幸修煉了法輪大法(法輪功),不到一個月奇蹟出現了,身體各種不適的症狀全部消失,因藥物和病毒而壞死的指甲和頭髮全部重新長出。三個月後,她返回省城醫院檢查:結果顯示身體各項指標正常!專家醫生對此產生了深厚的興趣,請李菊梅將法輪功的主要書籍《轉法輪》留給他。

李菊梅修煉法輪功後獲得身心健康,沒花國家半分醫藥費,沒請半天假,工作任勞任怨,所教班級學生心地善良,遇事謙讓,氣氛和諧,遵紀守德,受到領導、老師、家長的好評。活生生的例子,使人心服口服。李菊梅說:「是法輪大法救了我的命。」很多知道的人都說:「法輪大法好!」

李菊梅的丈夫郭會生是嘉禾縣政府法制辦幹部,身體剽悍結實,性格樂觀豁達,辦事幹練有魄力。郭會生修煉法輪功後,時時事事按「真善忍」的法理要求自己,在當前貪污腐敗盛行的中國,是一位難得的辦事紮實,又不搞歪門邪道的清官。有一段時間,郭會生承包一項修建馬路的工程,郭會生要求施工人員必須嚴把質量關,精心施工。有一次,他發現施工人員偷工減料,不按要求配比混凝土,就嚴格提出批評。第二次他又發現了同樣的問題,就嚴厲警告施工人員:「如果再這樣做,就要扣發工資!」施工人員也不理解:你這老闆怎麼了,現在的中國社會誰不是這樣幹啊,我替老闆省錢,老闆不但不欣賞我,反而要扣發我的工資?他覺得郭老闆這人真是太奇怪了。

有一次,他和他的一位哥哥一起行走在街上,看見走在前面的一個人從身上掉下來一樣東西,郭會生撿起一看,是一疊五百多元的票子,他馬上往前追趕,他哥哥說:「不要追了,錢是我掉的,你給我吧。」郭會生說:「這錢你不能要,我看到是前面那個人掉的。」郭會生追上那人後,把錢還給了那個人。那人千恩萬謝的走了。

一、講真相、多次被關押勞教等迫害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中共江澤民邪惡集團開始滅絕人性的對法輪功的迫害,給上億的法輪功修煉者及其親人帶來了巨大的災難。郭會生被非法抓捕、勞教一次;李菊梅因講真相六次被綁架,兩次非法勞教,合計經濟損失十幾萬。李菊梅在獄中還遭受了十多種精神摧殘和肉體折磨。

二零零零年三月,李菊梅被劫持到「轉化班」洗腦並遭罰款一千元。二零零零年八月十九日,國保大隊王社清帶領一群警察深夜闖進李菊梅家,將她劫持到看守所迫害四十天,逼家人繳納生活費四百元,罰款四千元。

二零零零年十月底,李菊梅和法輪功學員肖二鳳到郴州朋友鄧果君家做客,晚上八點,這是一個風雨交加的夜晚,寒氣逼人,郴州公安一群歹徒闖進鄧果君家,沒有出示任何證件就進行非法抄家,並把她們三人全部劫持到郴州的一個派出所,分別進行迫害。李菊梅說:「將我銬在鐵窗上,劫走身上僅有的三百多元錢,到下半夜嘉禾國保大隊王社清將我從郴州劫持到嘉禾派出所進行迫害,雙手銬在走廊的鐵架上,刺骨的寒風呼呼地刮著,冰涼的雨水飄洒在我的臉上和身上,就這樣瑟瑟發抖的度過了一個夜晚,全身疼痛難忍,被手銬銬得雙手紅腫,並可見鮮紅的血肉,第二天幹部們來上班,讓我示眾,國保大隊王社清還當眾用言語羞辱我。」

李菊梅當天下午被劫持到看守所繼續迫害,長達半年之久,停發工資半年,罰款五千元。同年丈夫郭會生也被送長沙新開鋪勞教所迫害兩年,兩個可憐的女兒無人照管。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李菊梅從家中被綁架,關押十五天,非法株連單位,罰款兩千元。

二零零二年十月,李菊梅在課堂上上課,從課堂上被「六一零」人員借「十六大」為名劫持到拘留所進行迫害四十天,同時丈夫郭會生也從單位劫持到拘留所進行迫害一月有餘,受盡凌辱,丈夫絕食抗爭迫害一月有餘。

二零零四年二月一日,李菊梅因不放棄信仰被迫流離失所,九月二十七日在盤江向世人講真相被盤江派出所劫持到盤江鄉鎮政府進行迫害,被一位叫鄺峰的幹部打得鼻青臉腫;下半夜,嘉禾國保大隊王社清帶領「六一零」幹部李建明等人來到盤江鄉鎮,將李菊梅劫持到縣「六一零」辦公室。「六一零」主任李任三下令要將李菊梅扣在木凳上,晚上將她送進一間又黑又窄的黑屋裏進行刑訊逼供,連續三天三夜不准睡覺,七十二小時罰站,惡語攻擊她。

李菊梅整整三天三夜沒吃沒喝,身體非常虛弱。第四天早晨」六一零」副主任雷衍孝將李菊梅劫持到看守所繼續進行迫害一個多月後,將她綁架到湖南白馬壟勞教所迫害一年半。送勞教前,看守所的副所長何土石把李菊梅戴上手銬和沉重的腳鐐(實行肉體折磨)。在勞教所,李菊梅被奴役生產奴工產品,每天任務超負荷,二十四小時被夾控,迫害期間因不轉化而被「加教」處罰,在三伏的烈日下暴曬。

二零零七年六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左右,正上班的李菊梅被「六一零」、國保人員強行綁架到看守所非法關押,不准任何親人探視,半年後直接送往勞教所迫害一年半。

一到勞教所直接送到「攻堅隊」進行殘酷迫害,首先將李菊梅關在廁所迫害了一百零八天,通宵罰站不准睡覺,夾控人員發現你站不直或閤眼皮就腳踢拳打,在這個期間,整個身體嚴重脫相,下身水腫,腳掌充血破裂流血,骨瘦如柴站立十分吃力,在這種情況下,晚上可睡兩個小時,又繼續罰站,就這樣在廁所拖過了一百零八天後又進房間迫害,二十四小時由夾控看守,沒有任何自由,不許離開房間半步,連上廁所都由夾控控制。李菊梅被關在「攻堅隊」整整迫害了一年多,期滿回家時,家人認不出她來。

二、勸善遭綁架毒打 郭會生含冤離世

二零零九年七月六日,嘉禾縣法輪功學員肖四蘭在湖南永州市藍山縣太平墟被當地公安綁架並扭傷右手,造成骨骼錯位,被非法關押在藍山縣看守所迫害,得不到有效的治療。

郭會生打電話給藍山縣公安局局長席小剛講法輪功真相,要求釋放善良的法輪功學員肖四蘭回家。在席小剛的追問下,善良的郭會生告訴席小剛:自己名叫郭會生,是嘉禾縣政府法制辦的工作人員,這是用自己的手機給他打電話,希望以後多多聯繫。郭會生還與妻子李菊梅,寄去了真相資料。

郭會生夫婦這一善舉,竟然被席小剛惡意上報湖南省「六一零」。二零零九年八月六日,在湖南省「六一零」操控下,嘉禾當局「六一零」公安、國安非法抓捕郭會生。

當天晚上九點多鐘,李菊梅、廖紅翠(嘉禾縣染織廠退休職工)正坐在嘉禾縣丙穴公園的一處石凳上說話,突然來了一群惡警,將她二人綁架至城關派出所關押。

至深夜一點鐘左右,國安保衛大隊教導員胡永輝帶領一群惡警闖進李菊梅家,要強行進屋,郭會生擋在門口不准他們進,被胡永輝、歐志斌等四名惡警反綁雙手摁在地上毆打,被打得滿頭、滿臉都是鮮血。然後,由四、五人抬著進派出所,頭半掩著,全身上下都是血跡。

李菊梅後來在控告迫害元凶江澤民的訴狀中說:「當我和廖紅翠發現四個彪形大漢抬著一個血淋淋的男子從我身邊閃過時,我驚呆了,仔細一看,原來是自己的丈夫,當即我昏了過去……」

這些惡警有的頭戴鋼盔、手拿電棒,在郭會生、李菊梅家中沒有任何人的情況下,連續兩次抄家,搶劫走了家裏的一切貴重物品。看見的人說搶走了足有六、七袋以上的物品。據郭會生的二哥說,他拿了幾十萬元用於建房及裝修用的錢,全部放在郭會生家。

當天深夜二點鐘左右,這伙惡警又在嘉禾「六一零」副主任李建明帶領下,闖進廖紅翠住宅,搶走一本《轉法輪》、兩盤煉功帶及兩本電話本等。

郭會生、李菊梅被關進看守所繼續迫害。十三日晚,李菊梅出現生命危險,被送進縣人民醫院進行搶救,十四日早晨清醒後,又被送回看守所迫害。

十月六日,郭會生在看守所出現昏迷狀態,被送往縣人民醫院搶救。經腦部手術治療後,郭還是處於嚴重昏迷狀態中,除了有微弱的心跳外,沒有任何體態意識,要靠吸氧維繫生命。

十月十二日五時,當年五十二歲的郭會生停止了心跳,兩個女兒永遠失去了慈愛的父親。家中兩位八十多歲的老人哭的死去活來。

三、李菊梅遭非法庭審、大出血

郭會生被迫害致死後,李菊梅繼續被非法關押。

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二日,在嘉禾縣法院未通知任何親屬的情況下,非法開庭審判李菊梅,李菊梅在法庭上有理有據的為自己做無罪辯護,用自己的親身經歷向法官及審判人員講述法輪功的美好,並動員審判人員儘快脫離「黨團隊」,做擁有未來的人。最終法官宣布退庭。

二零一零年一月十八日,被非法關押在看守所的李菊梅突然下體大出血,而發生昏厥,被送往縣中醫院做搶救,在極度昏迷狀態下,她聽到一位醫生說:「恐怕活不到兩、三個月了!」

因害怕承擔後果,當局只好以「保外就醫「的名義讓李菊梅從醫院回到家中休養,但仍遭嘉禾公安嚴密監控。

四、被學校停止工作、被迫流落他鄉

李菊梅出獄後堅持學法煉功,法輪大法再一次把她從死亡線上拉了回來,並給了她一個健康的身體。李菊梅對大法的感恩無以言表,她繼續向世人講述法輪大法的美好,以喚醒世人的良知。

李菊梅身體好了以後,要求回學校去上班,學校不讓,也不給李菊梅發工資,說是縣裏的意思。

二零一零年四月,李菊梅找到嘉禾縣邪黨政法委書記李德笑,要求恢復工資、原職。李德笑不答應,說:「你不出去勸人退黨了,我就恢復你的職務並補發你的工資。」李菊梅說:「言論自由,這是憲法給每個公民的權利。」 李德笑說:「你這樣說,那你就走吧,你不要再來找我了。」

二零一一年,李菊梅又去信訪辦見到了李德笑,又向他要工資,並跟他講真相,告訴他自己在看守所被迫害成了子宮癌,醫生說只有兩三個月可活的了,才被允許取保候審,出來修煉法輪大法後身體又好了。身體好了,要求回學校上班這是理所應當的。

受邪黨毒害至深的李德笑聽了之後,不但不醒悟,還威脅李菊梅說:「你好了是吧?你身體好了那我再把你關起來。」說著,他馬上打電話叫來警察。李菊梅一動不動的站在那裏,在場的許多人都不出聲,也不動,李德笑也愣住不動了,最後他只好打破沉默,大聲說道:「你走吧,你走,你走!」然後摔門而去。

李菊梅家中還有八十多歲的高齡父母無人贍養。她多次請求單位領導及上級部門恢復工作,發放工資,以救燃眉之急。可是政法委書記李德笑獨斷專行,兇狠地說:「你要再來鬧事,我就又將你關押回去迫害。」

二零一三年八月,李菊梅將自己遭受迫害的情況寫在明慧網發表,曝光惡人對她的迫害。政法委頭目李德笑對此大為光火,指使多名法官到醫院查詢,要重新非法審理李菊梅的案子,同時揚言,只要李菊梅保證不出去「講真相、發真相資料」,不但補發所有欠下的工資,還安排她退休。李菊梅堅決拒絕了他們的無理要求。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六日,法庭庭長黃建龍通知李菊梅於次日早上八點去法院開庭。據黃建龍說「不判李菊梅不行,是上頭的指示。」當局這一惡行迫使李菊梅再一次流落他鄉。

五、控告元凶遭綁架構陷 律師依法要求無罪釋放

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李菊梅向最高檢察院遞交《刑事控告書》控告元凶江澤民,要求追究其刑事罪責。而與李菊梅同村同宗的現任郴州市政法委副書記(專門負責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李亞斌,非但不為李菊梅主持公道正義,反而對李菊梅恨得咬牙切齒,執意要將李菊梅作為典型來迫害。

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下午四點左右,李菊梅正在街上跟一群學生講真相、勸三退時,突然來了兩輛轎車,從車上下來四個國安人員,將李菊梅綁架上車後不知去向。經家人多方打聽,李菊梅已被關押在郴州市看守所遭受迫害。

李菊梅的女兒請了兩位律師,一位是本地的律師;一位是北京的張律師。家屬被告知定於十一月十七日上午八點半開庭。那天親屬和律師都按時到嘉禾縣法院等候。但法院因為提請當事人未到誤時兩個小時,當同一法庭要審理另外一起案子時,律師對法院耽誤大家的時間,不守誠信表示抗議。

後來於十點十分開庭。李菊梅雖然被手銬銬著,被法警左右控制,她不亢不卑、對眾人說:「我信仰無罪!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是「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李菊梅不承認審判,所以一概不作回答。

當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時,審判長認為被告不回答是默許,表示沒有異議。這時律師說:「我的當事人是有信仰的,是信神的,如果法官、公訴人是不信神的,我要求申請迴避。因為無神論、有神論兩種思想體系是對立的,這樣勢必影響案件的正確處理,對我當事人是不利的,所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申請迴避。」

庭審人員互相商議了一下就陸續離座下庭了,他們到後方打電話向上級請示彙報。因為沒有找到繼續開庭的理由,十點三十九分他們重新返回法庭,由審判長宣布休庭。

十二月十一日下午二點四十分,嘉禾縣法院在刑事審判庭再次非法審理李菊梅。辯護律師在法庭辯論說:本辯護人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起訴書指控我的當事人李菊梅的刑、罪名不能成立。李菊梅的行為沒有觸犯任何刑律,應當無罪釋放。下面我從犯罪的主觀、客觀、客體、社會危害四個方面來展開我的觀點。

第一,李菊梅主觀上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的故意。從我會見以及剛才的法庭發問都知道,她修煉法輪功就是為了自己強身健體和淨化人心,並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做一個好人,而不是為了破壞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因此她主觀上沒有破壞法律故意。

第二,李菊梅客觀上也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的行為。其實信仰是一個意識範圍,是思想領域的事兒,本人的思想是不能構成犯罪的,只有人的行為才能構成犯罪。在司法實踐中,認定犯罪要求主觀客觀相統一,不但主觀上由故意或者過失,而且客觀上要有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因此,不管一個人信仰甚麼,只要他在客觀上沒有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就不能對信仰者定罪量刑。就本案而言,李菊梅客觀上沒有實施破壞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行為。

在庭審中截止到現在,公訴人沒有出示我的當事人破壞了哪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規,從而導致該法律或行政法規在實際生活中得不到貫徹的證據。公訴人在法庭出示的證據與本案沒有關聯性。從扣押清單看,這些物品都是教人向善的,與指控的罪名沒有任何關係。比如說《轉法輪》啊、這些呢在99年之前大街小巷都有,他的內容都是按照「真、善、忍」來修煉,做一個好人,當然沒有甚麼違法之處,更不會破壞甚麼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思想不能構成犯罪。信仰自由,宗教自由成為我們人類的共識。中國《憲法》第36條所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因此我的當事人信仰並修煉法輪功是憲法所規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具體體現,是憲法賦予我的當事人的權利。任何的個人或國家權力都沒有權力來干涉我的當事人的信仰自由。

第三,從犯罪的客體看,其實,《刑法》300條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公訴人指控我的當事人的行為觸犯了《刑法》300條第一款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刑法》300條第一款成立有兩要點:一是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第二點,是破壞了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這兩者缺一不可。

我們可以簡單看一下這兩點。第一,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在庭審中,截止到現在公訴人沒有任何的證據來證明我的當事人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沒有任何證據,就是說它在這個質證公安部的意見的時候是說有個司法解釋。這個司法解釋是甚麼呢?是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關於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一和解釋二。這兩個解釋,它只是說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而且要達到一定份數才能構成犯罪。這沒問題,這是司法解釋具有的法律效力。但是,這個司法解釋的前提都是邪教宣傳品。那哪些邪教呢?哪些不是邪教?2000年5月10號公安部第39號文件,就像我提交的文件,很明確十四種邪教根本沒有法輪功。同時呢,99年10月30號人大常務委員會也頒布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邪教,防範和懲治邪教的決定。這個決定,全文應該是三百多個字,根本沒有法輪功的事兒。

既然現實中,現行的法律和司法組織都沒有把法輪功定為邪教,那麼為甚麼有人認為法輪功是邪教呢?真正首先把法輪功和邪教聯繫起來的是99年10月江澤民在接受法國《費加羅報》採訪時,正式公布法輪功是邪教。接著人民日報就發新聞說法輪功是邪教。辯護人認為,我們領導人的講話不是法律,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而新聞媒體的文章,更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我們法院判案,依據的就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在法律和司法解釋這兩塊兒沒有的情況下,他說「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並不是說任何一個部門,任何人的一句話就能定一個邪教,他有一個規定的程序。

實際上呢,從我發問也知道,他們只是一個鬆散的群體,沒有任何的組織,更不是所謂的邪教組織。誰愛煉就煉,不煉就算,來去自由。因此,法輪功並不是邪教,更不是邪教組織。她修煉法輪功的行為也不是利用邪教組織的活動。

第二點,300條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組織和利用犯罪的工具、方法和手段。所謂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是指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具體施行。所謂破壞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它與通常我們說的違反了法律或者觸犯了刑律是有本質區別的。違反法律是指行為人的行為違犯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即違法。觸犯刑律是指行為人的行為觸犯法律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即犯罪。但無論違法也好,犯罪也好,其本身並不能導致某個法律或行政法規不能夠應用,而恰恰是法律應用的結果。而破壞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導致立法機構或者行政機關制定頒布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整部或者部份不能被實施,不能被應用。有這種能力的人,真的是擁有國家權力的人。而本案中,我的當事人只是一個普通的公民,一個普通的法輪功修煉者,她有甚麼能力或者權力導致一部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全部或者部份不能被實施呢?而且,今天的庭審中,公訴人沒有任何的證據證實我的當事人是如何破壞法律和行政法規實施的,以及破壞了哪一部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全部或者部份實施的。因此,辯護人認為我的當事人李菊梅既沒有利用邪教,也沒有破壞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她的行為沒有觸犯《刑法》300條第一款。

最後一點,從社會的危害性看,其實,任何的違法行為都具有社會危害性,而犯罪更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辯護人認為,我的當事人的行為沒有任何的社會危害,反而是有利於這個社會的。

綜合以上,從犯罪的主觀、客觀、客體及社會危害四個方面得到唯一的結論就是李菊梅是無罪的。請我們的合議庭在無罪的判決書上簽上你們光輝的名字。

李菊梅當庭陳述說:「我九零年得了一種怪怪的病,到處治不好,煉法輪功讓我的病痊癒。我們是遵紀守法的人,只能是維護法律,怎麼會破壞法律呢?那個公安的,警察都對我們說,要是全中國的人都煉法輪功就不需要我們警察了。」「從喜馬拉雅山麓到日月潭邊,從萊茵河畔到自由女神像前,從地球北部的格林蘭到南部的新西蘭,到處可聽到法輪大法令人舒緩的煉功音樂,到處可見到法輪大法寧靜祥和的煉功場面。法輪大法傳遍了全世界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深受廣大各族裔人的喜愛,法輪大法洪傳全世界的現實就是這樣震撼著人心。」

「你們記住九字吉言:真、善、忍好,法輪大法好!答應我,三退保平安。各位請答應我退出從小的紅領巾,長大所入的團以及工作後入的黨……會得福報,擁有美好的未來。」

六、被枉判七年 郴州市1670人簽名營救

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嘉禾法院第三次非法庭審李菊梅,仍然由檢察院林檢科科長李民孝充當控方律師。李民孝據說是因為第一次開庭不滿張傳利律師提出的迴避申請,之後的兩次開庭自願充當控告人。從其控告書上羅織的罪名來看,證明其人根本不懂法律常識,是被當局利用充當打手而已。李民孝拿不出新的證據構陷,只說李菊梅不認罪,請求法庭重判李菊梅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審判長李衛平宣布休庭,說請示後再處理。

最終,李菊梅被嘉禾縣法院非法判了七年。郴州市1670名民眾簽名聲援李菊梅。

李菊梅不服判決,上訴至郴州市中級法院。郴州市中級法院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三十日開庭審理李菊梅的上訴案。張律師再次為李菊梅作了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

張律師當庭說:「我的當事人李菊梅曾是骨癌患者,被醫院判了『死刑』的人,修煉了法輪功後,今天活生生的站在這裏,這說明了甚麼,我想這已不需要我來解釋。但是站在法律角度我還是向各位闡述我的辯護詞。」律師辯護再次強調:李菊梅主觀上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的故意,客觀上也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的行為。人的思想不能構成犯罪,只有人的行為才能構成犯罪。李菊梅的行為沒有任何的社會危害,反而是有利於這個社會的。「法輪功教人向善,以真善忍為準則,福益家庭社會,提升大眾道德,因此,應當判決我的當事人李菊梅無罪釋放!」

經過將近一個月的等待之後,郴州市中級法院通知家人維持原判。原本李菊梅女士及其家人期望郴州中級法院能夠為她們主持公道,無罪釋放。然而郴州中級法院無視辯護律師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維持原判。這種不作為行為的本身就是對罪惡的縱容,對法律尊嚴的踐踏。

李菊梅被送湖南長沙女子監獄繼續關押迫害。李菊梅的女兒李露彬二零一七年二月從北京到湖南女子監獄探望母親,遭監獄拒絕見面;另一親屬去探監也未能如願。從湖南女子監獄傳出可靠消息,李菊梅當時在監獄確實遭受酷刑折磨。監獄為了完成轉化名額,對不肯轉化的法輪功學員實施酷刑折磨。有個外地區的法輪功學員受酷刑折磨,慘叫了幾天幾夜,連服刑人員都不願再呆在那看下去了!李菊梅同樣遭受嚴重迫害,監獄方面晝夜不分,逼迫她轉化。

張律師在為李菊梅辯護時指出:「人類的法律分為善法與惡法,人類真正的法律是懲惡揚善,凡是以維護人類正義、道德、良知、善念為立法精神制定的法律,都是善法。凡是以背棄人類理性、漠視人的尊嚴、踐踏人的權利為特徵的法律都是法下之法,是惡法,惡法非法,是不能接受認可的。惡法不具備道德上的效力,有道德底線的人不應該遵守。」

「司法人員應以維護正義、良知、遵循善法做正確的判決,即使是在執行上級命令時也應如此。大家知道,柏林牆倒塌兩年後的一九九二年二月,一名東德衛兵因為開槍殺死偷越柏林牆的青年接受審判。二十七歲的衛兵英格﹒亨裏奇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時說:「那個時候我只是在遵循法律和執行上級的命令,根本沒有選擇的權利,罪不在己。」法庭最終的判決是:判處開槍射殺無辜平民的衛兵亨裏奇三年半徒刑,不予假釋。法官當庭指出:「作為士兵,不執行上級命令是有罪的,但是槍打不准是無罪的。作為一個心智健全的人,此時此刻,你有把槍口抬高一釐米的權利,這是你應主動承擔的良心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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