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信息
中文姓名:劉冬鬱
姓名拼音:Liu,Dongyu
性別:女
工作單位名稱: 蘭州市城關區法院
職務:刑庭副庭長
工作單位地址: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雁灘路2848號,郵編:730020
二、部份迫害事實
據不完全統計,自二零零三年至今,劉冬鬱參與了對二十三位法輪功學員的非法庭審。他們是叢秋茲、張振敏、馬勇、李礦鳳、祁麗君、王文忠、蔣明輝、王有江、葛青春、盧月玲、陳潔、韓仲翠、董國紅、盧雲飛、塗玉春、焦麗麗、孟玉榮、王毓蓉、杜淑珍、岳普玲、馬福蘭、袁秀英、王雄珍。
1、多位法輪功學員被非法判刑 王有江在監獄被迫害致死
二零一二年六月三十日法輪功學員王有江、陳潔被蘭州市公安局城關分局國保大隊警察綁架。十月底,王有江等人接到蘭州市城關區法院的起訴書。王有江在看守所帶出條子讓請律師為他做無罪辯護。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法輪功學員王有江和陳潔家人和北京律師簽署委託協議後,律師去蘭州市第一看守所會見陳潔,但看守所以「律師沒有起訴書」為由不予接見。律師據理力爭,給看守所警察講述《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中沒有此規定時,但看守所警察卻以「蘭州市就是這樣規定的,不信,你看我們本地律師,都拿著起訴書來見的」為託詞,拒絕律師接見。
律師到了城關區法院見到當事法官時,也遭到法官同樣的設難阻止,以本人沒有委託請律師為由,推辭不給起訴書。律師無奈之下,只得當日返回北京。
十五日、十六日王有江的家屬兩天去城關區法院,找原刑庭庭長魏公信,他推辭不見家屬,說他不管此事。十六日迴避不見家屬,家屬在法院門口等,魏公信出來後說不知道此事,急忙上車走了。
十一月二十二日,律師再次來蘭,並到城關區法院,找到刑庭庭長魏公信,遞交了律師的委託手續和出庭函,要求取到王有江的起訴書,但魏公信卻耍起流氓,不接律師的手續。律師只得找到紀檢科投訴了魏公信。當律師第二次找到魏公信時,魏說:我只能去問問當事人,看他請不請律師。還是沒有接律師的委託手續。同時,家屬給辦案人員劉冬鬱打電話,劉冬鬱同樣以當事人沒有委託請律師為由,冷冷一句「等電話」將電話掛斷。
十二月四日,家屬打電話到刑庭才得知城關法院已於十一月二十四日(雙休日)偷偷摸摸非法開庭,家屬對法官劉冬鬱說你們的這種做法是違法的,我們對你們的這種做法不服時,法官劉冬鬱在電話中說:「你願找誰找誰,想到哪裏告就到哪裏告。」說完就掛斷了電話。
二零一三年九月十八日,法輪功學員王有江、葛青春、盧月玲、陳潔被非法判刑,分別是:王有江六年,葛青春四年,盧月玲三年,陳潔五年。王有江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在蘭州監獄被迫害致死。
2、蘭州法輪功學員韓仲翠被秘密判刑
法輪功學員韓仲翠,二零一二年六、七月份,公安機關夥同韓仲翠的丈夫,在蘭州市的大街上,乘韓仲翠看廣告不備時將其綁架,之後非法關押在蘭州市第一看守所。
韓仲翠在白銀老家的姐姐,長達一年的尋找,才找到韓仲翠被非法關押在蘭州市第一看守所,後被蘭州市城關區法院非法判刑三年。主審法官是劉冬鬱。
韓仲翠的姐姐找到城關法院,打電話找劉冬鬱,一直稱不在。就在法院門口等,等到劉冬鬱出法院大門,韓仲翠的姐姐迎上去詢問韓仲翠的情況,劉冬鬱稱她不是就匆匆離開了。韓姐一次又一次的去城關法院,要求法院答覆,韓仲翠因甚麼原因被法院判刑,至少拿出判決書讓家屬看看。劉冬鬱不僅不給判決書,還對家屬大吼:你去告,你去告啊!
由於監獄不讓家屬會見韓仲翠,說家屬沒有法院給的手續。韓姐再次找到城關法院,法院一個工作人員給了韓姐一張執行通知書,因韓姐不識字,就強行讓韓姐在送達回執上按上手印。
韓仲翠的小兒子由於智障,生活不能自理,長期靠韓仲翠照顧。韓仲翠被綁架後的三年時間裏,為防止智障的孩子跑丟,被鎖在堆放雜物的房屋內,大冬天也不生爐子,孩子又冷又餓,父親卻不管不問。而房屋的窗戶卻是開的。如果孩子承受不住,從窗戶爬出,又無人照看,後果真是不堪設想。出獄的那天,韓仲翠被監獄迫害的已無法行走,由監獄開車將人送到家中。
3、蘭州西固法輪功學員盧永飛被非法判刑三年
法輪功學員盧雲飛,男,一九七零年出生,原蘭州西固蘭煉職工,二零零一年買斷工齡,後在當地街道、原蘭煉廠區打零工。
二零一四年三月九日,盧雲飛在蘭州市城關區張掖路「中廣大廈」十樓,散發真相資料時,被不明真相的值班保安舉報,城關國保大隊警察將其綁架,並非法拘禁在蘭州市第三看守所(又稱西果園看守所)。四月十八日,盧雲飛出現腹腔嚴重積水和胃囊腫,生命處於危險狀態。五月八日,城關區國保大隊、城關區檢察院、蘭州市第三看守所看盧雲飛身體極度虛弱、生活不能自理、病情嚴重,就讓家屬當天將盧雲飛接回了家。
盧雲飛的家人自己掏錢找各個醫院為盧雲飛治病,人漸漸有所好轉。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日,盧雲飛被騙至單位,城關國保大隊警察再次將其綁架到蘭州市第三看守所非法關押。
在城關法院非法庭審階段,盧雲飛七十八歲的母親,給法官劉冬鬱寫申訴材料,說明法輪功學員修煉「真善忍」,受中國《憲法》保護,盧雲飛煉法輪功完全是合法的;散發法輪功資料沒有破壞任何法律,也沒造成任何損失,故散發資料也還是符合《憲法》規定的,要求退回對盧雲飛的起訴。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盧雲飛被蘭州市城關區法院非法判刑三年。
4、劉冬鬱歷年來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的部份案例
(1)以書記員身份參與迫害的案例:
二零零三年七月二十日,法輪功學員叢秋茲從家中被劫持到蘭州市城關區法院非法庭審,被非法判三緩四,同時被劫持和非法判刑的法輪功學員有:張振敏(女)被非法判八年,馬勇被非法判九年,李礦鳳(女)被非法判七年,祁麗君(女)與王文忠被非法判刑十年。
二零零五年五月十七日,法輪功學員蔣明輝,戴著手銬、腳鐐被蘭州市城關區法院非法判刑七年。
(2)以代理審判員、審判員身份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案例:
二零一二年,法輪功學員王有江、葛青春、盧月玲、陳潔一案。
二零一三年,法輪功學員韓仲翠,被非法判刑三年。
二零一四年,法輪功學員董國紅被構陷到城關法院,主審法官劉冬鬱。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法輪功學員盧雲飛,被城關法院非法判刑三年。
(3)以審判長的身份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案例: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法輪功學員塗玉春、焦麗麗被非法判刑八年,孟玉榮被判五年,王毓蓉被判四年,杜淑珍被判三年。
二零一六年,法輪功學員岳普玲被非法判刑五年,馬福蘭被判四年零六個月。
二零一九年九月,法輪功學員袁秀英被非法判刑兩年零六個月,王雄珍被判刑兩年零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