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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610出「證明」、「鑑定」的非法性分析及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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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日】中共610機構,目前的全稱是防範和處理×教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類似納粹德國的蓋世太保,是江澤民在一九九九年為實施對法輪功的滅絕政策而非法設立的機構,它並不屬於《憲法》規定的任何國家機關,但其權力卻超越於所有國家機關之上,擁有調動立法、行政、司法、宣傳以及一切社會資源的無上特權。

可以說,610的非法與邪惡是與中共的非法與邪惡一脈相承的。關於中共的非法性,十幾年前,北京大學一著名法學教授就公開論述稱,根據中國法律規定,社團法人應當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中共沒有履行法定的登記程序,因此610機構在法律意義上它是個不折不扣的「非法組織」。

在針對法輪功學員的所有迫害案件中,無論是區域性的大面積迫害,還是針對某個法輪功學員迫害個案,610在其中發揮的邪惡作用雖然貫穿始終無處不在,但其行事風格一直是躲在幕後秘密進行:口頭傳達、不發文件、不留文字、不留迫害證據等。

由於法輪功學員持續不斷地向全世界民眾講述法輪功的真相以及從法律角度不斷論述邪黨迫害的非法性,邪黨所控制的公檢法機構也無法像過去那樣肆無忌憚地實施迫害。

一九九九年迫害之初,邪惡針對大法、法輪功學員的迫害可以說毫無顧忌,司法程序只是一個過場,審判程序、庭審過程中公開違反法律規定,律師做無罪辯護都受到限制,現在越來越多的民眾了解真相後,近來610親自赤膊上陣為具體迫害案出具書面材料。

最近在全國各地發生的多起迫害案的案卷中,610機構以其自身名義出具的「×教證明」、「鑑定×教」類非法材料。這類材料表面上以「書證」或「鑑定意見」的形式出現,有一定的迷惑性,如果不能把它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一旦被用心不良的檢察官、法官當作有效證據使用,就會使邪黨司法人員心安理得的將迫害案往下一個程序推送。因此,法輪功學員要重視揭露該證據的非法性,以及610出具該類材料的違法性,可以適當選擇舉報或者控告的方式予以否定。

以往躲在暗中作惡的610為甚麼會跳到台前為具體迫害案出具書面材料呢?表面上看是為了達到迫害證據完整性的目的,實質是邪惡迫害到了窮途末路的表現。

一個物件、一份材料、一個鑑定結論能成為定案的依據,它必須同時具備證據的三性,即客觀真實性、合法有效性,以及關聯性。這三性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缺任何一個都不能作為定案依據。舉個例子,某位法輪功學員懸掛「天滅中共 三退保命」的條幅被攝像頭拍到,公安取得了監控視頻錄像,企圖以視頻錄像作為證據迫害該法輪功學員。我們姑且假定攝像頭是合法的(不涉及侵犯肖像權、隱私等基本人權),也假定公安取得錄像的手段是合法的、且未剪接造假,那麼公安手中的錄像可能就具備了證據三性中的兩性,即客觀真實性和合法有效性,但是,即便如此,以這份錄像作為依據、用刑法第三百條追究法輪功學員的法律責任仍然是非法的,因為法輪功學員懸掛「天滅中共 三退保命」條幅,與刑法第三百條所稱的「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沒有絲毫的「關聯性」。

多年反迫害的實踐中,辯護律師經常在法庭上提到令司法人員頭痛的這個「證據關聯性」的問題,即任何迫害案中的大法資料、真相資料、真相幣、電子產品、辦公設備等均與指控的罪名沒有關聯性。為繼續掩人耳目,邪黨兩高在二零一七年初玩弄司法解釋權、搞出個「認定意見」,但是欲蓋彌彰,這個「認定意見」的荒謬和非法也被明慧網文章揭示的很清楚,主要涉及:正教與邪教的判斷屬於信仰領域的話題,不是由任何政府、法律說了算的,一個政教合一的邪教政權、非法組織更沒有資格、沒有權力去判斷誰是正教誰是邪教;同時該 「認定意見」不在《刑事訴訟法》的八大證據之列;「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對於「×教宣傳品」的認定意見,因缺乏公安部授權而沒有職能依據;公安部對十四種邪教已有定論的情況下,地市級公安機關擅自認定「×教」難免以下犯上;公安機關認定「×教」沒有經得起推敲的公認標準;公安機關既負責偵查又負責最終定論是置檢察院、法院於傀儡地位等等。隨著法輪功學員在反迫害中對相關法律真相的講述,某些地區迫害案卷所附的「認定意見」中竟然沒有了「×教宣傳品」這樣的字眼,取而代之的是「法輪功宣傳品」,有律師分析這種做法這至少表明部份警察在這個問題上已經看出些端倪,即他們充其量能夠認定「法輪功宣傳品」,無權認定甚麼「×教宣傳品」,更無權栽贓法輪功為「×教」。

在法輪功學員不斷揭露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教宣傳品認定意見」的非法性的情況下,610只好沖到前台出具類似材料,其違法性更是昭然若揭。610非法組織出具黑材料企圖在證據關聯性的問題上糊弄過關,可是弄巧成拙,這種黑材料的本身就不客觀、不真實、不合法、不具有法律效力,應被認定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出具黑材料的機構和個人應被追究刑事責任。同時,610出具的「×教宣傳品鑑定意見」恰恰是一份確鑿證據:證明610在「利用中共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

下文的法律分析,可供反迫害中參考引用。如上文所述,610可能以「證明」、「意見」、「鑑定」等名頭出具非法材料,這裏以「鑑定報告」為例進行分析。

某某某被誣陷案的關鍵證據即「中國共產黨××市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俗稱610辦公室,出具的「鑑定報告」(以下簡稱「鑑定報告」)不客觀、不真實,屬於偽證,是非法、無效的,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理由如下:

1、《九評共產黨》一書以大量詳實的史料和客觀合理的比對、分析說明中共是個政教合一的「邪教組織」。

2、中國法律規定,社團法人應當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中共及其下屬610組織沒有履行法定的登記程序,因此在法律意義上它們是不折不扣的「非法組織」。

3、正教與邪教的判斷,屬於信仰領域的話題,中共邪教下屬的610非法組織沒有能力、沒有標準、沒有資格去判斷誰是正教誰是邪教。

4、中共邪教下屬的610非法組織不具備能夠承擔法律責任的法人或自然人主體資格。

5、中共邪教下屬的610非法組織沒有司法鑑定機構資質。對於某種資料是否屬於「邪教宣傳品」的認定,應當由專門機構和專業人員對該資料進行鑑定,這樣的專門機構,應當在省級司法廳備案,應當具備鑑定機構的資質條件和鑑定人個人專業資格條件。中共邪教下屬的610非法組織既不具備這樣的鑑定機構的資質條件,更沒有任何的法律、法規的依據。以上諸多方面的限制都足以構成判定類似材料的非法性。

6、中共邪教下屬的610非法組織出具法輪功真相資料為×教宣傳品的「鑑定報告」,企圖在證據關聯性的問題上糊弄過關,可是弄巧成拙,這種黑材料的本身就不客觀、不真實、不合法、不具有法律效力,應被認定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7、中共邪教下屬的610非法組織出具的「鑑定報告」是公然破壞法律實施。它既負責對法輪功學員的打壓,又違法出具認定「邪教宣傳品」的「鑑定報告」,公然蔑視和挑戰國法,導致《刑法》第三百條被錯用、濫用,破壞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正常、正確實施,這樣的辦公室才是真正的涉嫌破壞法律實施犯罪者,明顯涉嫌構成偽證罪、誹謗罪、誣告陷害罪、破壞法律實施罪等犯罪行為。出具黑材料的機構和個人應被追究刑事責任,該辦公室應予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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