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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範辦」作偽證 保定高陽縣法院執法犯法重判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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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七日】河北省保定市三位善良人將「真、善、忍」的美好信息傳給父老鄉親,卻被中共非法冤判八年以上的重刑。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六日,保定三位法輪功學員韓俊德、李豔秋、孫立英的家屬被告知:韓俊德被非法判八年六個月,處罰金一萬元,李秋豔和孫立英分別被非法判刑八年,處罰金八千元。

同樣是在河北省保定市,因「我爸是李剛」、開車撞死女大學生的公安局副局長李剛的兒子坐牢六年不到就出獄了。

眾所周知,只有犯罪才被判刑,何為犯罪?犯罪是指違反法律,有意侵害他人或公眾利益的行為。那麼,七十三歲的韓俊德老人、六十八歲的李豔秋老人和四十二歲孫立英,這三位法輪功學員做了甚麼? 這三位法輪功學員是在出租房中遭公安綁架的,他們沒有任何違法的行為,更沒有對任何人造成傷害,也沒有傷害他人的意圖,他們持有的公安認為的所謂「證據」都是合法的私人財產,都是對人生命有益的文化和藝術品。

看三位法輪功學員的所謂「判決書」上的記錄,無論是在出租房中還是在他們各自家中搜查到的所謂證據,都是刻有「真、善、忍」、「法輪大法好」的葫蘆、吊墜,和與法輪功有關的光盤,書籤,筆記本,宣傳畫,台曆和雕刻葫蘆的機器等,大家看一看,哪一樣是用來害人的?讓人按照真、善、忍做人不好嗎?何罪之有?如果把這些作為判刑法輪功學員證據的話,那就恰恰成為了這些公檢法人員枉法、瀆職的罪證。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在庭審中,律師請法官出示證據,法官把刻有「真、善、忍」三個字的葫蘆拿來,律師一看,說這麼精美的東西,傳遞著真誠、善良、忍讓的普世理念,人們拿在手裏,看著他,念著他,以此為行為標準,那人不就越來越好嗎?思想不就越來越高尚嗎?這不是在為人做大好事嗎?這怎麼能成為犯罪的「證據」呢?

法輪功要求學員按照「真、善、忍」做好人、修心向善,不僅不違法,而且應該受到表彰。「真、善、忍」本身就是衡量好壞人的普世標準,無論哪個民族,那個國家,只要是生存在這個星球上的人類都知道:同化、順應真、善、忍的行為是好的行為,違背真善忍的行為就是不好的行為。其實,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日,中國國家體育總局派調研組到長春和哈爾濱對法輪功進行了調查,調研組組長充份肯定了法輪功的健身效果及對社會穩定和精神文明起的促進作用。

即使在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以後,雖然江澤民集團對法輪功書籍、音像製品等下達了出版禁令。但是,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中國新聞出版總署署長柳斌傑發布新聞出版總署令第50號,公布《新聞出版總署廢止第五批規範性文件的決定》,決定廢止161件規範性文件,其中包括廢止第99項:關於重申有關法輪功出版物處理意見的通知;廢止第100項:關於查禁印刷法輪功類非法出版物,進一步加強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

也就是說,國務院中國新聞出版總署已經糾正了對法輪功書籍的錯誤決定,所以同樣在中共的體制下,自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起,法輪功書籍和相關出版物在中國屬於是合法的。所以說,法輪功學員擁有法輪功書籍,音像製品,真相資料,宣傳品,相關藝術品等都是合法的。

在判決書中我們還看到,韓俊德、李豔秋、孫立英三位法輪功學員都被冠以觸犯《刑法》第三百條而治罪: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這裏邊存在兩個問題:

一是,法律對邪教組織的界定。

認定一個宗教是正教還是邪教,在當今世界,這不是任何一個國家的政府機關、立法機構、司法部門能夠判斷的。說白了,這是信仰領域的話題,不是世俗權力機構有權、有資格干預的。法律只管人的行為。

律師在法庭上指出:法無明文不為罪,請法官出示邪教文件名單。法官說沒有文件,是上頭口頭傳達的。如果這樣判案,那麼中國的法律豈不是說你有罪你就有罪,那麼中國《憲法》、《刑事訴訟法》等等,豈不成了廢紙一摞。實際上現實也真的是這樣,說你有罪你就有罪。這是天理、良知和世間的法律所不容的,周永康、薄熙來、王立軍等血債幫成員遭到的報應就是前車之鑑。

實際上,《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公示,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認定的14種邪教裏面沒有法輪功。所以中共迫害法輪功二十一年,誣判數萬法輪功學員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二是,法輪功學員破壞了哪條法律的實施,公訴人、法官必須能夠做出具體說明。

對此問題,律師在法庭上問道:公訴人說我的當事人破壞法律實施,請問哪條法律的實施被我的當事人破壞了?法官和公訴人無言以對。由此看來,這些公檢法人員不是明擺著執法犯法嗎?

公檢法不執法,卻執行空口無憑的上級命令,任意以不相關的,連法官、公訴人自己都無言以對的法律條文栽贓好人,而這成了中共公檢法二十一年來踐踏憲法和法律的「通行證」。究竟誰在迫害法律實施,不已經昭然若揭了嗎?

從判決書上還看到,關於所謂邪教宣傳品的證據,竟然是「中共蓮池區委防範辦關於對保定市公安局永華路派出所扣押『反宣品』的證明,……」。蓮池區「610」有這個資格證明嗎?「防範辦」屬於政法委的下屬部門,是黨務機構,黨務機構是不能在任何案件中以它的名義提供證據的。這個「證明」首先違反了《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這是「防範辦」犯下的偽證罪、徇私枉法罪,以及誣告陷害罪、誹謗罪等。江澤民為迫害法輪功成立的非法組織「610」,才是中共打壓善良,剝奪人權,破壞信仰自由的罪魁禍首。

作為法官、公訴人,我想不會不知道這些法律法規吧。你們這樣做是想推卸責任嗎?如果是的話,你們這樣做還是不夠。你們應該如實記錄下「610」干擾你們公正執法的所有過程,按照《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第五條「對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司法人員應當全面、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去做。僅僅在判決書中敘述是不夠的,要把「防範辦」辦公室的頭目的姓名、司法干預具體方式和言論全面記錄、全程留痕,將來你們才能有為自己開脫的證據。

想一想這些無辜的法輪功學員,在中共江澤民邪惡集團的操控下,公檢法成了 「610」作惡的打手和傀儡,在法官手下這些修真、善、忍的好人被判刑八年到八年半,給他們以及他們的家庭造成怎樣的痛苦和傷害,你們能想到嗎?但是,你們知道嗎?所有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人,將來是要遭惡報的,最終真是害人害己。更何況,他們是修煉的人,是有神看護的。你們在每一個環節中的所作所為都被一筆一筆記著,那才是真正的罪。如不儘快覺醒,與中共決裂,退出中共邪惡組織,將來悲慘的結局你想都想不到。

那些假以法律之名迫害善良法輪功學員的所有參與者,請靜心思考,捫心自問:做好人遭受迫害、講真話遭受迫害的社會,可不可怕?你願意你的孩子生活在那樣的社會嗎?別再人為的製造著無辜善良人被迫害的悲劇,別人牽驢而你們自願幫別人拔了橛子,未來就還得替別人買單。有位律師在法庭上這樣陳述:今天我在這裏為法輪功學員做無罪申辯,是有充份的法律依據的,為他們維權我理直氣壯。我最擔心的是:當這一段歷史過去,法輪功真相大白於天下、沉冤昭雪的那一天,當參與迫害者(很可能包括您)站在被告席上的時候,有誰、用甚麼法律來為您辯護?

常言道:「寧攪千江水,不擾道人心。」迫害修煉者的罪行不僅僅是侷限在人間法律的制裁,更有天理報應的嚴懲。古今中外,迫害正信的強權暴政從來沒有一個成功過的,所有殘害良善的元凶、爪牙沒有一個善終的。人不治天治,現在天災人禍不斷,就是一種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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