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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岐山縣法輪功學員沈紅奇被冤判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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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一日】(明慧網通訊員陝西報導)最近得知,陝西岐山縣法輪功學員沈紅奇被陝西省岐山縣法院非法判刑七年,罰金14000元。本人不服,已上訴。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沈紅奇被岐山縣公安系統從他經營的家電維修部綁架。警察隨後抄了他在縣城的住處和老家,搶走了屬於沈紅奇家庭的不少合法私人財物,把沈紅奇綁架到岐山縣星期五賓館迫害。沈紅奇被綁在鐵椅子裏四天四夜,刑訊逼供。之後在岐山縣看守所被非法關押。

沈紅奇年邁的母親得知平時孝順的小兒子被關押後,承受不了打擊,突發腦梗半身不遂,被送去醫院搶救。此期間,老人要見兒子一面,家屬多方尋求,終被拒絕。老母親始終沒能見兒子最後一面,含冤悲傷離世。於情於理何等殘忍!家屬為了安撫沈紅奇情緒,至今沒有告訴老母親去世的事實。

沈紅奇的家屬多次去要求放人、要求見人,都遭到拒絕,國保大隊長左倉勛告訴家屬走法律程序。

隨後公安部門一步一步構陷,把沈紅奇與二零一九年七月十日從學法點被岐山縣公安系統綁架的十人聯繫起來,將沈紅奇硬給構陷成所謂的「案一」,蓄意迫害。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八日,岐山縣法院公開開庭。之前法院與家屬溝通,以疫情為由想視頻開庭。家屬告訴法院:一年多沒見家人,還想見見家人,所以不同意視頻開庭。在律師配合爭取下法院同意公開開庭。

家屬為了給沈紅奇伸張正義,洗刷冤屈,花錢請了兩位正義律師給家人做無罪辯護。一位山東律師從接受此案到現在即將開庭之際,受到岐山縣和當地司法局打壓,退出了辯護。北京律師當庭為沈紅奇做了無罪辯護。沈紅奇自己給自己做了無罪辯護。

沈紅奇從三個方面當庭陳述:

1、《憲法》第3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信仰自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是天賦人權。信仰法輪功受憲法保護。

2、在中國修煉法輪功是完全合法的。2000年4月9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和公安部聯合頒布了《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共認定和明確邪教組織有14種。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認定7種,公安部認定7種,這14種「邪教」名單中沒有法輪功。2014年6月2日,中共《法制晚報》又重申了公安部【2000】39號文件的通知,也沒有法輪功。所以,就以中國的法律,修煉法輪功完全是合法的。

3、擁有法輪功書籍、資料與傳播、宣傳法輪功在中國是合法的。《國務院公報第28期》,2011年3月1日,中國新聞出版總署署長柳斌傑發布新聞出版總署令第50號,公布廢除包括兩個禁止法輪功書籍出版的相關文件(第99項、第100項),法輪功書籍出版禁令被廢除。說明在中國印刷法輪功書籍及相關資料是合法的,傳播真相和宣傳法輪功都是合法的。(搜百度中可見)中共迫害法輪功完全是違法、違憲。

律師從以下幾個方面為沈紅奇做了辯護:

一、偵查機關辦案程序違法。

律師從八個方面指出公安機關的違法行為。

其中第5項指出:沈紅奇搜查筆錄、扣押清單見證人王淼為偵查機關工作人員。王淼既當搜查人又當見證人,明顯違反刑事訴訟法解釋第六十七條。作為懂法執法的公職人員犯下了這樣的低級錯誤實在不應該。

律師在第7項指出:。沈紅奇扣押物品鑑定意見的形式要件不完備。

沈紅奇扣押物品鑑定意見沒有提起鑑定的事由、沒有鑑定委託人、沒有鑑定要求、沒有鑑定過程、沒有鑑定方法、沒有鑑定人簽名、蓋章。

刑事訴訟法解釋第八十四條(四):鑑定意見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備,是否註明提起鑑定的事由、鑑定委託人、鑑定機構、鑑定要求、鑑定過程、鑑定方法、鑑定日期等相關內容,是否由鑑定機構加蓋司法鑑定專用章並由鑑定人簽名、蓋章。

律師在第8項指出:鑑定機構、鑑定人不具備法定資質。

鑑定機構應當是和案件沒有利害關係的中立第三方,岐山縣公安局是寶雞市公安局的下屬單位,其作為本案偵查機關搜查取得的涉案物品是否屬於反邪教宣傳品如果由寶雞市公安局反邪教工作支隊來認定,寶雞市公安局反邪教工作支隊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其認定結論完全喪失客觀中立性。寶雞市公安局反邪教工作支隊完全應當迴避送檢物品的鑑定工作,卻沒有迴避。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八十五條(二),鑑定結論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綜上所述,由於偵查機關辦案程序違法,所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如果程序不正義,真相就值得懷疑。

二、實體上,本案不符合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的構成要件。

律師從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闡述了沈紅奇沒有破壞法律實施。律師當庭陳述,法律必須是明確的、具體的,從來就沒有抽象的法律。如果認定被告人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那麼,就必須要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的行為究竟具體破壞了甚麼法律實施,破壞了其中哪一條、哪一款、哪一項的實施。

本案中,被告人僅僅是想通過修煉法輪功祛病強身,並將其作為一種信仰向他人傳播,告訴他人修煉法輪功的好處及真相,不知道其行為具體破壞了甚麼法律及其哪一條、哪一款、哪一項的實施。

三、以被告人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有違罪刑法定原則。

律師當庭告訴:公安部認定的14個邪教名單中沒有法輪功。

律師還在現場逐個向九位被告人逐個發問,為何修煉法輪功?修煉法輪功後身體有何改善?各人都從不同角度證實身體的各種疾病好了或有很大的改觀。律師說修煉法輪功強身健體效果明顯,故包括被告人在內的許多法輪功修煉者即使國家明令禁止仍然堅持修煉。法輪功以「真、善、忍」作為功法理念,從客觀上起到了促進社會和諧的作用,如何破壞法律實施?更何況,法輪功修煉者遍布世界許多國家,難道法輪功修煉者不破壞當地法律實施,唯獨破壞中國法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條規定非常明確,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才構成犯罪。本案中,被告人修煉法輪功沒有破壞法律實施,如何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罪?

律師告訴法庭本案所查獲的與本案無關的空白光盤、空白A4紙、打印機、刻錄機、電腦等不是法輪功宣傳品,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本案所查獲的沈紅奇用於自己學習的資料也不得作為定案的依據。這些物品與涉案罪名沒有任何關聯性,都不得作為定案依據。

最後律師陳述,司法公正是社會公正的最後一道防線。這也就是英國哲學家培根所說的:「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決其惡果甚於十次犯罪,因為犯罪只是弄髒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決卻是弄髒了水源。」 根據中國法律,合議庭法官要依據事實證據,如果有悖於法,是迫於某種行政的指示或壓力做出錯誤判決,法官對人民、對歷史、對自己都無法交代!

岐山縣司法界,踐踏《憲法》、違反人心道義,助紂為虐,枉法冤判修心向善的大好人,天理難容!人在做天在看,善惡有報的天道規則遲早要兌現。沈紅奇還在上訴,希望相關司法界人員多為自己的未來考慮,好自為之吧,還沈紅奇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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