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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剋扣養老金 經濟迫害善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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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三日】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三日,明慧網有兩則報導,印證了中共與江澤民集團迫害法輪功二十一年來實行「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的滅絕政策。

西南醫科大學八旬副教授唐旭珍,原本罹患鼻咽癌,一九九六年四月,她開始修煉法輪功後,癌症諸疾不翼而飛,卻因為堅持信仰,被非法關押十多次,遭非法勞教兩年、非法判刑三年半。自二零一零年十月起,唐旭珍的退休金被醫學院斷絕發放,至今長達十年。她多次到學校索討退休金未果,還被警察綁架到派出所。學校人員揚言,「只要寫個不煉法輪功的保證,就發給你」。

二零一九年十月三日,四川省瀘州市法輪功學員唐天敏,三年冤獄期滿回家。她發現社保卡上沒有錢,原來瀘州市納溪區社保停發了她的養老金,並要她退還先後兩次被非法判刑共五年半冤獄期間,已經領取的合法養老金63605元。若不退還,威脅要拍賣她的房子,要起訴她,再讓她去坐牢。唐天敏的女兒怕母親再遭迫害,湊了二萬一千元錢先交給社保,社保勉強同意讓唐天敏每月領500元生活費,其餘的逐月扣,直到扣清。

多年來,全中國各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人社局)經常以「不當得利」為由,強制追繳被冤判的法輪功學員已領取的養老金。此事涉及廣大的離退休老年法輪功學員,迫使他們經濟拮据,生活處境異常艱辛。近日,唐旭珍與唐天敏兩人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已依法各自向四川省教育廳、納溪區人社局提出申請信息公開,申請書送達,都已簽收。

各地的人社局,扣除服刑人員養老金的主要依據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2001)44號覆函(以下簡稱:勞社廳函)與地方政府規章。事實上,中共的《憲法》、《勞動法》與《社會保險法》都沒有「服刑期間停發養老金」的規定。按照《立法法》,部門規章與政府規章都「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所以勞社廳函與地方政府規章隨意增添「停發養老金」規定,均與母法、上位法相悖,已經公然違憲、違法。

養老金屬於個人合法財產,是受憲法保護的一項絕對公民權利,社保部門只是為公民提供養老保險金保管服務,發放個人養老保險金不是社保部門對公民的施捨,而是社保部門對公民的法定義務,其無權扣發、停發,更無權要求公民返還養老保險金--公民個人合法財產。

對於真正觸犯《刑法》的犯罪人員,中國刑罰體系中,人身自由權利方面的刑罰包括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政治權利方面的刑罰是剝奪政治權利;財產刑罰是罰金、沒收個人財產。這些刑罰必須由法院生效的刑事判決書確定,並由法定部門依法定程序才能執行。取消服刑人員養老保險金的做法既沒有法律上的依據,也沒有法院判決書確定。而且,假設有取消養老保險金的法律依據,法院在判處罪犯罰金刑罰的同時,也不能同時判決取消其養老保險金,因為違反了刑法上「一罪不再罰」的原則。另外,養老保險金也並不是個人的非法所得,不存在收繳問題。

善良無辜而被冤判的法輪功學員,不僅在監獄中被殘酷迫害,有的妻離子散、家破人亡,有的被開除公職、遭剋扣工資。如今,出了冤獄還被剝奪其維持生存所應得的養老金。歷經監獄折磨回到家中的老年法輪功學員,沒有因為結束非法刑期而遠離苦難,另一種經濟迫害的枷鎖已經套在了頸上。

此種經濟迫害與冤獄的肉體折磨並行,根據《婚姻法》、《繼承法》以及其它家庭關係相關法律規定,養老金對於家庭而言,它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同時還可能兼具贍養老人和撫育幼小、完成子女教育的作用,因此,對公民養老金的剝奪是對整個甚至多個家庭生存和生活來源的剝奪,給法輪功學員本人與家庭帶來了巨大的傷害,這是中共江氏集團迫害法輪功、實施滅絕政策的產物。

「老有所養」不僅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更是世界上多數文明國家與中國現行法律所保障。勞社廳函與各地的所有文件,都違反了《憲法》、《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立法法》與《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相關規定,違背了「依法行政」原則,完全屬於非法行徑,嚴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權益。

那些盲目執行「經濟上截斷」政策的人社局相關人員,自認是執行「上級」的規定,卻沒有理智的思考《公務員法》第九章第六十條的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參與剋扣法輪功學員養老金,不僅違反了中國的法律,也是參與了江氏集團所觸犯的「群體滅絕罪」和「反人類罪」,剝奪法輪功學員的基本生存權。

尤其,國際法規定了「反人類罪」是最嚴重的國際犯罪,不適用普通刑事追訴時效制度的限制,可以進行無限期追訴;而且懲罰原則之一是「罪責自負」,不會因行為人是「執行上級命令」而免除責任。

法輪功是教人向善、按照真、善、忍為準則修煉的高德大法,法輪功學員堅持信仰、沒有違反任何法律。依法論法,被冤判的法輪功學員不僅不該被扣發養老金,還應該得到國家賠償。

「人在公門好修行」,將心比心,看看那些老人的難處,「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執法者的同理心何在?中共相關人員唯有依法公正行事,做出經得起法律文件與良知檢驗的決定,才能免於日後飽嘗「罪責自負」的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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