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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及各級人社局,你們違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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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四日】近些年來,四川省各地都出現扣發法輪功冤案服刑人員養老金或者追繳服刑期間已經領取的養老金事件,依據的是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四川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川人社[2014]193號)。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及各級人社局人員一直認為自己在「執法」,殊不知,自己不是在執法,而是在違法犯罪!不信,就來看看你們是如何違法犯罪的:

一、養老金本質上是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扣發服刑人員養老金的行為是違憲、違法的行為

社保局扣除服刑人員養老金主要依據的是:《××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追償告知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23號)、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四川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川人社[2014]193號)。

然而這些通知和相關文件違反了《憲法》、《勞動法》、《行政處罰法》、《社會保險法》、《婚姻法》等規定。從法律效力角度講,這些文件只是政府部門規章,其法律效力遠遠低於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均無效。

而公民的養老金是由《憲法》、《勞動法》、《行政處罰法》、《社會保險法》、《婚姻法》等眾多法律共同規定予以保障的。按照基本的法律常識,與憲法及法律抵觸或衝突的下位法律文件無效。上述憲法和法律都沒有規定「服刑期間停發養老金」,按照《立法法》的規定,部門規章及政府規章都「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所以這些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隨意增添「停發養老金」規定因違憲、違法而無效。詳細闡述如下:

(一)這些「通知」文件違反了《憲法》

《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公民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根本沒有「除外」的規定,即公民在服刑期間也照樣享受養老金待遇。

(二)這些「通知」文件違反了《社會保險法》

1)《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2)《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3)國務院國發[2014]8號《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第六條規定:養老保險待遇及調整: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這些法律法規,均明確規定社保機構有「按月」、「支付終身」發放養老金的法定義務,並無刻意停止發放取消養老待遇的例外情形,養老金是公民個人合法財產,按時足額發放養老金是國家對年老公民物質幫助的憲法義務,人社局追回公民養老金的行為屬於行政違法。

(三)這些「通知」文件違反了《勞動法》

《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一)退休;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四)這些「通知」文件違反了《立法法》

1)《立法法》第八十條規定: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於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根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2)《立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沒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根據,地方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23號)、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四川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的通知》(川人社[2014]193號)等文件違法規定的「享受基本養老金人員服刑期間不發給基本養老金」因與《憲法》第四十五條、《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按時足額」領取養老金的規定相抵觸,根據《立法法》之規定是無效的。

(五)這些「通知」文件違反了《婚姻法》

養老金不僅僅是個人的財產,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養老金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剝奪一方的養老金也是對配偶方財產權的侵害。

(六)這些「通知」文件違反了《行政處罰法》

《行政處罰法》第二章第八條「處罰種類」共有七個「(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而其中涉及財物的(二)、(三)都與養老金無關,根本就沒有剝奪公民養老金的規定。

(七)這些「通知」文件違反了《行政強制法》

《行政強制法》第十條「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設定」中明確規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屬於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事項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第(四)凍結存款、匯款」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川人社辦發【2014】193號文件所規定的「服刑人員停發養老金」無上位法律法規的依據屬於越權行政,該文件擅自減損公民權利、設定行政強制措施,違反《行政強制法》第十條第四款。是非法的無效行政文件。

二、養老金本質上是公民個人的合法財產,社保部門無權要求公民返還服刑期間的養老金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本質上是公民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社保部門無權扣發,無權停發,也無權要求返還。

從公民權利角度講,養老金是個人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個人都無權剝奪、停發、少發。個人合法財產歸個人所有,與個人身在何地沒有關係、與個人當月是否使用養老金也沒有關係。因為國家法律並沒有「判刑就停發養老金」、「養老金當月不支出就停發養老金」、「養老金當月支出不夠就多發養老金」的規定。因此任何停發公民養老金的行為都是侵犯公民合法財產權的行為。

三、「民事、行政和刑事」三大法律責任體系中都找不到剝奪公民養老金的任何法律依據

公民承擔法律責任,無非三種:民事、行政和刑事。從民事責任角度看,公民即使入獄也不因此就欠了社保的債,社保部門無權剝奪養老金。

從行政責任角度,上面也都分析到了,作為國家行政機關的人社局,其行政權力僅在於代個人保管養老保險金,只有向用人單位和個人強制徵收養老保險的權力,而沒有對屬於個人的養老金佔有和處分的權力。

從刑事責任角度看,中國刑罰體系中沒有取消養老保險金的規定。中國刑罰體系中,人身自由權利方面的刑罰包括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政治權利方面的刑罰是剝奪政治權利;財產刑罰是罰金、沒收個人財產。這些刑罰必須由法院生效的刑事判決書確定,並由法定部門依法定程序才能執行。而且,養老金也並不是個人的非法所得,不存在收繳問題。

總之,從民事、行政、刑事責任分析,找不到剝奪公民養老金的任何法律依據。

四、剝奪服刑人員養老金,是在違法犯罪,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剝奪服刑人員養老金,是假行政執法之名,行搶劫公民合法財產之實。個人和單位負責人已經涉嫌濫用職權罪,相關人員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1)《公務員法》第九章第六十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四川省人社廳和各級人社局扣發、追繳「服刑人員養老金」的行為,已經違反了《公務員法》第九章第六十條規定,所以,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2)《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川省人社廳和各級人社局扣發、追繳「服刑人員養老金」的行為, 「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已經觸犯該條法律,構成濫用職權罪。

3)根據《刑事訴訟法》及《國家監察委員會管轄規定(試行)》相關規定,有管轄權的檢察、監察機關應依法立案偵查,追究四川省人社廳和各級人社局相關責任人涉嫌濫用職權罪的刑事責任。

五、法輪功學員被冤判 應該給予昭雪和賠償

法輪大法,也稱法輪功,一九九二年五月由李洪志先生傳出的佛家上乘修煉大法,以宇宙最高特性「真善忍」為根本指導,按照宇宙的演化原理而修煉。經億萬人的修煉實踐證明,法輪大法是大法大道,在把真正修煉的人帶到高層次的同時,對穩定社會、提高人們的身體素質和道德水準,也起到了不可估量的正面作用。

修煉法輪大法,按照「真善忍」做人、修心向善,在任何社會、任何地方,不僅合法,而且應該受表彰。法輪功學員堅持正信、講清真相,不僅是作為受害者討還公道,也是在匡扶社會正義,維護社會良知,也是應當受到憲法與法律保護的。信仰自由、言論自由是天賦人權,也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合法權利。

二十一年來,中共構陷迫害法輪功學員最常見的罪名──「利用××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長年為法輪功學員做無罪辯護的正義律師,對該罪名的所有規定都做過詳細的研究,得出來的結論是:沒有任何法律把法輪功定性為×教。

中國的法官們都清楚知道,二零零零年中共國務院公通字《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2000】39號文件裏,公安部規定的十四種邪教中根本就沒有法輪功;二零一四年六月二日,中共《法制晚報》又公開重申了公安部【2000】39號文件的通知,再次明確了法輪功不是邪教。

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國家新聞出版署第50號令》(新聞出版總署廢止第五批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廢止了一九九九年對法輪功書籍出版的禁令;該決定第99 項、第100 項分別明確廢止了一九九九年發布的兩項關於法輪功出版物處理意見的通知。也就是說出版法輪功書籍在中國是合法的。中國任何公民信仰和修煉法輪功都是合法的。

所以說,法輪功學員被冤判 ,人社局不應該因此扣發法輪功學員的養老金,而應該敦促司法機關給法輪功學員予以昭雪和賠償。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區陝西街54號
郵編:610041

辦公室:028-86117175
養老保險處:028-86123449,86110116
政策研究處:028-86121034
法規處:028-86627569,86746189
工資福利處:028-86761784,86626379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處:028-86110560,86134444
省社保局:028-86637657局長-周利
廳長:胡斌
副廳長:田傑,賴榮,董宏傑,王勇,黃曉東,
紀檢組長:羅雷
機關黨委書記:向可華
巡視員:張力,孫智明,董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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