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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張翼行政訴訟人社部不依法公開申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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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二日】四川省西昌市法輪功學員張翼對人社部不依申請公開信息進行行政訴訟,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立案庭2020年9月17日立案。

張翼,女,五十歲。原涼山州公路工程造價管理站造價工程師。因為堅持信仰、講真相,被多次非法關押,非法勞教、非法判刑。2015年1月28日,張翼和廖安才、郭兵三名法輪功學員,因和一群法輪功學員過年前在農家樂山莊聚會,被西昌市國安大隊綁架,隨後被西昌市法院和涼山州中院非法判刑三年,在成都女子監獄承受了難以想像的折磨。

2018年出獄後,張翼的工作已被單位開除,2020年3月,張翼達到50歲可以退休的年齡,之前在申請認定參加社保前的視同繳費年限時,四川省人社廳和四川省政府對張翼的信訪事項進行複查、復核後,均以1959年的 [59]內人福字第740號文件和四川省的相關文件對張翼2014年9月參加社保前的23年工作年限(工齡)清零。導致張翼無法正常退休領取養老金,張翼面臨生存危機。

因辦理社會保險需要,張翼從網絡查有法院判決引用的《國家勞動總局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草案)》(1978年)的規範性文件內容。2020年5月14日張翼向國家人社部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該文件。

2020年7月13日,人社部政府信息公開窗口向張翼郵寄送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人社公開(2020)67號],稱「您申請獲取的信息,本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沒有保存,無法提供」。

國務院《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條規定,「行政機關製作的政府信息,由製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是人社部製作的,應由其負責公開。該信息屬於規範性文件,人社部本應依法主動公開,人社部未主動公開,公民申請時應向公民公開。人社部製作的該規範性文件,不管生效或廢止,製作的政府機關都應當永久保存,現人社部稱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沒有保存,違反法律規定。因該政府信息是文字組成,人社部下發全國各省、直轄市、自治區下級單位和檔案館都有,完全可以調取復原。該文件屬於人社部製作的生效文件,人社部稱未保存,讓人費解,也是不真實的。

人社部不履行職責向原告公開其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沒有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為此,張翼依法向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監督糾正國家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判決支持訴訟請求。

2020年9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立案庭給張翼送達訴訟費交款通知書,張翼的案子由行政庭受理。

1、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
地址:北京市豐台區方莊路10號 郵編:100078
行政庭 電話:010-87553037 87622345
審判長:勵小康
審判員:徐寧(承辦人)、孫軼松
書記員:貫志然
法官助理:朱彬彬
2、人社部公開申請受理窗口:
地址:北京市東城區和平裏中街7號西側辦公室(公開申請受理窗口) 郵編:100716 電話:010-84209132
人社部法人:張紀南(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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