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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瀘州市楊太珍被無理要求退還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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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日】(明慧網通訊員四川報導)四川瀘州市納溪區法輪功學員楊太珍,城鎮居民,因告訴人們「法輪大法好」的真相,曾被非法勞教兩次,被非法判刑四年,受盡冤獄折磨。二零二零年九月,納溪社保突然通知出獄回家已經兩年的楊太珍,要她退還四年冤獄期間已經由家人代領的養老金66689.56元。社保給了一張計算數額的表格,上面有判決書號,有「川勞社『2006』18號」文件的提示,沒有單位印章,沒有經辦人簽名,不是正規的、具有法律效應的行政處罰通知書。

社區主任催她去交款。楊太珍對社區幹部說,國家法律從來沒有規定公民不能修煉法輪功;國務院、公安部規定的十四種邪教沒有法輪功。我坐牢是冤案,是冤獄。而且,國家《憲法》、《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權威法律,並沒有「服刑人員服刑期間要扣發養老金」立法規定。況且,養老保險是我個人花錢買的,自始至終都是我個人的私有財產,與修煉法輪功坐牢扯不上關係。

楊太珍已向納溪區人社局申請信息公開,要求人社局公開信息:

1、四川瀘州市納溪區社保局扣發楊太珍養老金的職能依據。
2、扣發養老金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該文件何時以何種方式公告的;該文件據《立法法2015》第五章規定履行備案的情況;該文件設定減損公民權利、增加本部門權力的規範,是否有法律及國務院行政法規、決定、命令依據。
3、扣發養老金作為行政處罰的程序。

楊太珍在信息公開申請的附件中說:按照國家法律規定,參保人的養老金由社保代為保管,又由社保逐月足額發放。二零二零年十月,我的養老金普調部份已從社保卡上扣除,社保等待我去退還四年冤獄期間已領的養老金。我沒有工作,沒有經濟來源,丈夫收入甚微,兒子打工經濟也不寬裕,家裏還有九十多歲的老母親需要贍養,社保的作為給我帶來經濟的損失,給我的家庭生活造成困難。

「經濟上截斷」是江澤民迫害法輪功的邪惡政策。楊太珍曾三次依法上訪被截,經濟被「掏空」。楊太珍自從一九九八年修煉法輪功,身上所有疾病痊癒,二十多年來再未吃過一分錢藥。她按「真善忍」做好人,勤儉持家,孝順老人,愛護子女,吃苦耐勞,與人為善,左鄰右舍口碑皆好。江澤民迫害法輪功,操控媒體歪曲事實真相,誣陷、抹黑法輪功;納溪區「六一零」、國安大隊、派出所、街道辦事處、社區人員與片區警察,經常來楊太珍家騷擾、數次抄家,高壓威逼她放棄修煉法輪功。一個政府工作人員善惡不分,黑白顛倒,不准人修煉「真善忍」做好人,這個社會怎麼會變成了這樣?作為愛國的公民,應該向國家政府反映法輪功利國利民的真實情況,制止這場迫害。

楊太珍被關押在洗腦班的時候,洗腦班人員說,再要上訪,把經濟給你們掏空、掏乾。楊太珍三次依法進京上訪,非法截訪人員的差旅費、吃住開銷全算在她頭上。楊太珍被非法勞教期間,家人被逼迫交出兩萬多元的現金罰款,威脅說不交就拍賣房子。楊太珍的經濟被掏空、掏乾,卻有冤無處申。而且,這筆錢交了之後沒有正規收據,沒有收款人的簽名,也沒有單位蓋章,只有一張《安富街道辦事處涉及法輪功人員開支情況表(楊太珍)》。

二零一八年楊太珍四年冤獄期滿,現在已回家兩年了,社保突然要她把四年冤獄期間家人代領的養老金全部退回,非法的剝奪她的基本生存權利。公民的養老保險,是由國家《憲法》、《社會保險法》、《勞動法》等諸多法律法規共同保障實施的,不是誰胡編一套東西,亂出一個甚麼文件就能攫取的。納溪社保要她退還養老金的依據,即「川勞社發[2006]18號」文件,與國家法律完全相悖,肯定是無效的。希望社保依法辦事,不要在公民養老金的管理上犯不該犯的錯誤。對他人負責,為他人好,也是對自己的將來負責,為自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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