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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德陽市七旬李安英被判緩刑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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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九日】(明慧網通訊員四川報導)德陽市70多歲的法輪功學員李安英被非法關押半年後,2019年12月31日下午,在旌陽區法院第一法庭被非法宣判: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罰金3000元。當晚在看守所門口凜冽的寒風中等候了兩個小時的親人終於接到了李安英。

李安英老太太曾患多種疾病,無法也無錢醫治,痛苦無奈之際,在1999年開始修煉法輪功,很快達到無病一身輕。明白大法法理後,李安英心胸寬了,再也不與鄰居吵架了,還能大方助人了。可是沒多久,中共對法輪功的迫害就開始了,李安英被多次非法拘留、多次被勞教、被殘酷折磨,2006年,從勞教所回家時,已被迫害的奄奄一息,還是靠著煉功學法,才恢復健康。

2019年6月22日,李安英在公交站給一對老年夫婦講真相,老太太喊旁邊一男子楊思超打手機報警,楊思超並未聽到李安英講甚麼,就打110惡意報警。十點十四分,廬山路派出所接到110指令,派出警察陳波、賴寒冰等非法抓捕了李安英。

2019年7月31日,李安英被非法批捕;9月29日被構陷到檢察院;11月19日被構陷到法院。期間,家屬去相關部門要人,基本被拒門外;天冷了,李安英情況如何,家屬一無所知。而構陷她的案件已入法院階段了,家屬卻沒收到一次通知。家屬無奈,諮詢了專業律師後,於9月26日到旌陽區檢察院向起訴科遞交《不予起訴申請》,從各層面詳細講明抓捕法輪功學員是違法犯罪行為,要求檢察院起訴科查明情況,阻止警察的違法犯罪行為,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家屬聘請律師維權,進入法院閱卷,才得知11月19日構陷案卷已經到了法院。

2019年12月17日上午,李安英被非法開庭,旌陽區法院周圍破天荒的沒有成群的警察、沒有便衣、沒有警車、沒有盤查。在中共殘酷打壓法輪功20年後,在德陽市旌陽區法院那天幾乎開了一個「正常的庭」,能容納一兩百人的第一法庭裏,僅有法官、陪審員、書記員、法警、被構陷人、公訴人、律師、家屬等寥寥十幾個人。

家屬接到的通知是9點半開庭,和北京律師從九點一直等到10點55分才等到開庭;公訴人李海照本宣科的讀完起訴書和國保提交的各種書面證據,律師慷慨陳詞,做了有理有據的無罪辯護,羅暉法官還算禮貌,很少無理打斷律師;公訴人沒有一句應對。輪到家屬辯護人發言時,時間已被擠壓的太短,法官以時間緊為由多次打斷、要求家屬辯護人──李安英丈夫僅說論點,說辯護詞在庭後可以附卷。在陣陣的催促聲中,年邁的老人著急、難過得哭泣、哽咽,終於沒能說完整一個論點就被宣布:今天的開庭到此結束。

整個開庭過程不到一個小時。律師因時間所限語速很快,讓四川人比較不容易聽清。律師認為:

1、本案沒有李安英參與邪教組織的證據。

(修煉法輪功,按照真、善、忍修心向善,福益家庭社會,提升大眾道德,不僅是合法的,而且應該受到表彰。法輪功學員堅持正信、講清真相,不僅是作為受害者討還公道,也是在匡扶社會正義,維護社會良知,也是應當受到憲法與法律保護的。)

2011年《中國新聞出版總署第50號令》廢止了161項規範性文件,2000年公安部認定的14個邪教組織裏是沒有法輪功的。1999年10月30日人大常委會頒布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也沒有提到「法輪功」。2017年2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沒有提到法輪功。既然現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釋都沒有法輪功是邪教的規定,現實生活中為甚麼有人誤認為「法輪功」是邪教呢?

首先把法輪功和邪教聯繫起來的是1999年10月江澤民接受法國《費加羅報》採訪說法輪功是邪教;接著《人民日報 》發表評論員文章說法輪功是邪教。辯護人認為,領導人的講話不是法律,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新聞媒體的文章更不能做定案的依據。法院判案依據的應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

2、沒有李安英破壞任何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實施的證據

破壞法律法規的實施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導致立法機構或行政機關制定頒布的法律或行政法規的整部或部份不能在實際的社會生活中應用、貫徹或施行,這可不是所有的人都有這個能力的,有這種能力的人只能是擁有國家公權力的人。李安英只是一個普普通通的公民,她有甚麼能力或權利能導致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全部或部份不能應用或施行呢?今天在庭審過程中,公訴人沒有任何證據證實我的當事人是如何破壞法律法規的實際施行或應用,以及破壞了哪一部法律、法規的實施。

3、刑法三百條第一款成立的要點有兩點:第一,必須是「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第二,必須是破壞了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二者缺一不可。綜上兩點,李安英既沒有利用邪教組織,也沒有破壞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那麼她的行為沒有觸犯《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

4、公訴人出示的證據與其指控的罪名沒有關聯性。

關於法輪功的書籍,都是教人如何按照真善忍的標準修煉心性、做一個好人,當然沒有甚麼違法之處,更不會破壞甚麼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關於印有「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的物品,說「法輪大法好」當然沒有甚麼問題,向他人推薦、介紹法輪功,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內的,也沒有破壞現行的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至於「真善忍」這是全人類公認的普世價值觀,當然也沒有甚麼問題。

5、從客觀後果來看,公訴人在法庭上出示的證據只能證明李安英修煉法輪功並散發了法輪功資料而已。她的行為沒有導致任何人的生命、自由、財產的損失或傷害,也沒有擾亂公共秩序,更沒有損害公共利益等,可以說沒有絲毫的社會危害性。

6、從主觀性來看,李安英是沒有主觀惡性的。她是一個法輪功修煉者,一心想的是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做好人,她是一個正直守法的公民,她所做的事只是為了讓別人了解自己的信仰,不要讓別人再誤解她們,其用意和出發點是好的。

7、從手段上來看,我的當事人所採用的手段是和平的方式,是在憲法和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內。任何違法行為都有社會危害性,而構成犯罪必須有很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我的當事人的行為沒有任何社會危害,是無罪的。

8、「思想不能構成犯罪」、「信仰自由」、「宗教自由」已經成為人類社會的一種文明共識。我的當事人信仰並修煉法輪功是憲法所規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具體體現,是憲法賦予我的當事人的權利,任何個人或國家機關都沒有權力干涉我的當事人的信仰自由。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司法機關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來打壓、迫害、構陷我的當事人已經構成「法非剝奪公民宗教信仰罪」,應該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關於法律與良知:律師舉了1992年2月德國柏林法庭審理的一起槍殺案,法官賽德爾當庭指出:「作為警察,不執行上級命令是有罪的,但是打不准是無罪的。作為一個心智健全的人,此時此刻,你有把槍口抬高一釐米的主權。這是你應主動承擔的良心義務。任何人都不能以服從命令為藉口而超越一定的道德倫理底線。」

辯護人認為:法官是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是民眾的希望所在。你們可以不相信因果報應,難道你們就不為你們的前途著想嗎?當然,法律是要的,命令也是要的,而且都應該嚴格遵守。但法律和命令歸根結底是為了維護人類的良知和正義。目前在我國,某些命令在某些情況下存在著與法律及人類良知衝突甚至嚴重違背的情形。希望法庭能本著對歷史負責的精神,以高度的責任感和歷史使命感來維護社會正義,做出正確的選擇,還本案李安英一個清白;希望我們的司法機關不要把法輪功案件政治化,並且我們的法官應當聽從內心的召喚、聽從良知的召喚對本案做出裁決,無罪釋放李安英。

在補充證據階段,律師當庭提交了《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文件和2011年中國新聞出版總署發布的第50號令文件。公訴人沒有任何應對。

家屬辯護人未能念出來的辯護詞要點如下:

一、修煉法輪功,依據中國的法律也是合法的

每個人都希望我們這個社會人與人之間能夠多一些真誠、善良、忍讓,少一些虛偽、邪惡、暴力,這是發自於人的生存本能的一種良好願望。用法律手段打壓人們對「真善忍」的信仰,就是在毀滅人們心底的這種良好願望,是對人性的野蠻摧殘。

二、法輪功不是邪教。

正教和邪教的評判,也不是政府和法律說了算的。只要遵從道德和良知的指引,人自能分辨:正教教人向善,邪教放縱、縱容行惡;正教讓壞人變好、好人更好,邪教讓好人變壞、壞人更惡;正教教人寬容,主張「愛你的敵人、惜人如己」,邪教煽動仇恨,甚至鼓吹仇恨入心、發芽、壯大;正教主張清靜無為,敬奉天地神明,邪教宣揚鬥天鬥地鬥人,鬥得沒有底線;正教信奉「暗室虧心神目如電」,讓人表裏如一;邪教造就「兩面人」,表面一套背後一套,好話說盡壞事做絕。崇信正教,讓人內心光明,坦蕩磊落,堂堂正正;俯首邪教,使人心態陰暗,人格分裂,抑鬱自閉。網上對邪教特徵做了概括:編造教義,消滅異己;崇拜教主,唯我獨尊;暴力洗腦,精神控制,組織嚴密,能進不能出;鼓吹暴力,崇尚血腥,鼓勵為教犧牲等。用這個標準看,斯大林殺人如麻,撒謊成性,具足邪教教主的特徵。

不管從哪個角度來評判,法輪功都是高德大法,當然不是邪教,公訴人以刑法三百條來指控我的家人顯然是荒唐的,不能成立。

三、誰才能破壞法律實施?

我的妻子李安英,是個七十歲的老婦人,基本沒有上過學,當了一輩子的家庭婦女,老老實實,本本分分,一生沒有踏入過社會,她知道甚麼是破壞法律實施?她又怎麼才能破壞得了?

真正有能力破壞法律實施的人,不是手中握有公權力的人嗎?比如以權代法,以人治代替法治,是不是破壞法律實施?比如利用權力插手、干涉司法活動,破壞司法的獨立性、公正性,是不是破壞法律實施?比如「610」人員操控公檢法以法律形式非法迫害法輪功學員,是不是破壞了國家法律法規的實施啊?!

二十年來,公檢法機關(法律實施的機關)利用法律形式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就是破壞法律實施的最典型的案例,這種行為破壞了《憲法》言論自由、信仰自由的規定的實施;破壞了《立法法》中下位法不得抵觸上位法規定的實施(用違憲違法的兩高司法解釋代替法律規定);破壞了《刑事訴訟法》中檢察權、獨立審判權規定的實施;也破壞了《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則」和刑法第三百條的實施,用刑法三百條和兩高司法解釋拘留、逮捕、起訴、審判法輪功學員,就是對刑法的曲解和濫用,是真正的破壞法律實施,這才是真正的犯罪。那麼現在事實明瞭了,該不該把真正的破壞法律實施者繩之以法?

四、關於本案證據──都只能證明我妻子無罪,且是好人

1、從李安英身上和家中抄到的書:都是教人向善的書籍。妻子二十年來所做的,只不過是踐行《世界人權公約》所賦予的兩項權利而已,何過之有?

2、本案所謂證人證言,即使全部屬實,也只不過證明李安英說了些和自己信仰相關的話題,無非是自己對真假、善惡、因果的理解而已。傳統幾大宗教自古流傳至今,哪個宗教能離開傳播?李安英沒有強求別人像自己一樣,只不過讓人擇善而處、遠離邪惡、不立危牆之下,與「破壞法律實施」有何關係呢?有人說:「好就在家裏煉唄,不要出去說」。這也是一種出於保護法輪功學員的善意,但是法輪功學員修的是大善大忍、坦蕩無私,好的東西願意與人分享,見人落難勇於出手搭救,而不顧及自身安危,認準對的路,就義無反顧地往前走,在這個大多數人選擇苟安的社會,他們身上展現的惜人如己、先他後我,是在默默演繹中華古老傳統美德中最精華的部份。

3、起訴書提供的「認定意見」不在《刑事訴訟法》列舉的八項證據之中,屬非法證據,應當排除。

六、起訴書中稱李安英「多次被勞教」、「累教不改」、「建議按兩高甚麼解釋量刑」,是顛倒黑白。

1、兩高關於《刑法》第三百條的司法解釋因違反《憲法》、《立法法》、《刑法》規定,應歸於無效。

2、李安英為甚麼多次被勞教呢?

李安英曾經患有嚴重的類風濕,手指變形、足腫、關節疼痛,還有眼病、頭痛病、腸炎、胃病、婦科病,因為很多病都是難治之症,我們又無錢醫治,只能長期在病痛中煎熬。1999年5月的一天聽說法輪功祛病健身有奇效,李安英開始修煉法輪功,大約一個月的時間,她就無病無痛了,全身輕鬆,完全成了健康人,不但能照顧自己了,還能照顧家和孩子了!因為我工作特別忙,需要長期住在廠子裏,所以我真的很高興。

還沒高興兩天呢,江澤民就下令鎮壓法輪功,電視裏全是污衊法輪功的節目。她不明白:法輪功教人按「真善忍」做好人,有甚麼錯?好人多有甚麼不好?藥都治不好的病,煉功煉好了,還不花醫藥費,這麼好的功法為甚麼不讓煉?還要被污衊抹黑成那樣?如果停止修煉,她的身體會和以前一樣,我們的家庭會重陷貧困病苦。她不願放棄修煉,因此被多次非法關押、被非法勞教,僅關押在楠木寺勞教所就有6年多,在裏面遭受了殘酷的精神和肉體摧殘:辱罵、暴打、長時間面壁挺直站、超長時間奴工、徒手掏廁所、被大量灌水不准上廁所、被脫掉棉衣褲、毛衣褲擦尿、被無度羞辱、被強迫轉化、被強逼罵救了她命的大法和大法師父……每一次摧殘都令人髮指,每一次解教回家都奄奄一息,每一次都靠著煉法輪功恢復健康。

聽到這裏,諸位一定也就明白了李安英為甚麼會「累教不改」:那所謂的「教」是甚麼呢?是用各種暴力和侮辱手段逼迫人放棄做好人,變成愛罵人、會打人、欺負人、作賤人的壞人。李安英不願意變成這種壞人而「不落教」,因此而被「辱罵、暴打、長時間面壁挺直站、超長時間奴工、徒手掏廁所、被大量灌水不准上廁所、被脫掉棉衣毛衣擦尿、被各種羞辱」……

多年的非法關押和勞教,給合法公民的精神和肉體造成了嚴重摧殘,相關部門本應予以道歉和賠償,可是不知反省,居然還要把屢次迫害好人的惡行用來作為將好人再次冤判的理由?!

七、偵查機關辦案人員故意製造冤、假、錯案,涉嫌多項犯罪

偵查機關辦案人員打著法律的幌子行迫害之實,其一系列無法無天的做法涉嫌構成《刑法》第243條「誣告陷害罪」、第245條「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第246條「誹謗罪」、第251條「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第399條「徇私枉法罪」,應當立案調查,追究其刑事責任。

八、希望各位法官能夠衝破強權和謊言的束縛,維護法律的神聖和尊嚴,肩負起法官的神聖使命,按照憲法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嚴格執法,秉公執法,依法宣判本案當事人李安英無罪,立即釋放李安英。

相關單位和人員:
審判長:羅暉 13808104424
人民陪審員:陳福蓉
人民陪審員:郭晉瑋
書記員:劉李嬌 0838-2561523
法官助理:王雪梅 0838-2561523

相關信息:

四川省德陽市旌陽區法院
郵編:618000
新址:德陽市旌陽區黃浦江東路180號(2019.7.搬遷)
電話:0838-2561306
機構設置收集時間:2019.7.26。
截至2019年6月底,全院在編在職115人,其中員額法官46人。

【機關黨委】
楊春林:院長、黨組書記(2016.8.30-至今)
杜立:機關黨委書記、黨組副書記13909020816、0838-2561268(2018年蔡興碧案主審法官)
副院長:楊春蘭、周靜、蘭胡波
陳太金:2017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黨組成員13908108969
章遠志:2017-2016黨組成員、紀檢組組長
楊天萍:黨組成員
唐寧:機關黨委委員、組織委員

【立案庭】(訴訟服務中心)
郭文東:庭長

【刑事審判庭】(環境資源審判庭)
電話:13808104424、0838-2561523
周永宏:庭長 0838-2561642
王春燕:助理0838-2561642
尚月:助理 0838-2561642
羅暉:副庭長 0838-2561523
王雪梅:助理 0838-2561523
劉李嬌:書記員 0838-2561523
陳利蓉:13778211509
張玲莉:13808104424
覃錕:0838-2563919
李京蔚:助理
楊永勝:環境資源審判庭副廳長

【民事審判第一庭】0838-2561343、0838-2563280
劉軍:庭長2552990
李倩雨:助理2552990
蔡靜:副庭長0838-2562637
范榮書:副庭長0838-2559319
侯萱:助理2559319
廖虹琳:審判員:0838-2563280
李秋月:助理2563280
方顯瓊:審判員2502860
張敏:2552560
黃丹:2552560
趙林:助理
劉斌冰:2561343
許麗:2561343
莊夢婕:2552135
鄒赤波:2552135
周婷:2552135
李小春:2503621
衛慶蓉:2501516
彭斯文:13518268123
譚琦、賀亭、陶維

【民事審判第二庭】2562600、2561462
李松:庭長 2560060
黃倩:助理 2560060
林小萍:副庭長 2562600
溫怡:助理2562600
周章琳:副庭長 2564093
劉可唯:助理2566265
苗魯明:助理2566265
楊璟:2561462
鄧豔:2561462
劉曉芹:2561462
張英:2560103
張華敏:2560103

【未成年人與家事案件審判庭】2562352
楊莉:副庭長
賓志君:副庭長
王新淳、張佳琳、吳文俊、白一樂、楊玉苗、王玥、劉萍

【金融審判庭】2561500
霍紅:庭長 2561500
劉越洋:助理2561500
何採玲:副庭長
張軍:2565537
余龍:助理2565537
徐萍麗:審判員2562046
李眾一:2552565(前審管辦主任)
賀婷:助理2552565
陳雪梅:庭長2552963
賴凡:助理2552963
譚敏:2552995
袁瑋:2552995
梁燕:2560015
陶維:2560015
湯堯:助理2504093

【行政審判庭】(綜合審判庭)13778211682
唐寧:庭長
任寒秋:副庭長
龍昱霖
代正瓊:13778211682

【執行局】(執行庭)
肖忠煒:庭長
王纓:局長13981010221、0838-2563273
唐寧:執行實施股股長
熊良:裁決綜合股股長
曾振立:法官助理

【2017-2016審判管理辦公室】(研究室)2560377(審判監督庭)
郭文東:主任
任拴雄:副主任13990271803
隆正蓉、劉瀟瀟、蒲文英:2560377

【派出法庭】
張克軍:黃許法庭庭長
李松:黃許法庭副庭長2560060
劉軍:孝泉法庭庭長 0838-2552990
周永宏:孝泉法庭副庭長

【綜合辦公室】
廖婷:主任
肖鸛霖:副主任
龔順蘭
檔案室:任小紅、秦清華、曾琦琦

【政治部】(督察室)13658109683(政治處)
路曉剛:副主任
譚若雨、趙繼禹:13658109683
陳太金(2017主任)

【司法警察大隊大隊】
王苓萍:大隊長
黃麗君:副大隊長
蔡上斌:第一中隊中隊長
李興波:第二中隊中隊長
李琳娟:執行中隊中隊長
江黎:警員

【行政裝備股】
鐘理:股長
朱偉、張燕萍:工作人員

【監察室】
李萌:主任
袁姝:副主任
趙泠玲

其他審判員:代秀榮
人民陪審員:呂佳芮、郭晉瑋、羅賢東、陳世平、胡彥偉、蔡斌、蒲文紅、陳文元、胡曉娟、張秋嬌、賀萌萌、陳福蓉。
其他法官助理:孟珊、俞夢婕、杜雯琦、田玲、劉羿、楊歡、王文婧、歐春梅、劉越洋、馬玲梅、陶星、鄧國康、吳文俊、廖燕萍、王秀文、林小萍、劉惠、羅虎。
其他書記員:付欣琳
計算機技術人員:王健
心理諮詢師:李梅林(德陽市心理諮詢師協會副會長)
法律志願者:王亮(四川司法警官職業學院學生)
律師調解室工作人員:
胡朝陽:四川仁竟律師事務所律師
沈秋:四川仁竟律師事務所法律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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