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目前已知的資料,從二零零四年起,樊新平擔任審判小組的審判長長達十年,至少對二十五名法輪功學員遭誣判負有主要責任,其中刑期最長十三年,刑期十年以上的有十人,一人在監獄遭迫害致死,一人遭迫害致瘋後去世。
以下是樊新平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的已知案例:
法輪功學員單思源、李桂英、馬志剛、崇金霞遭迫害案例
◇單思源,女,一九七零年八月二日出生,大學文化, 原金川集團公司培訓中心電氣教研室教師,二零零四年一月十六日,遭誣判十三年。
◇李桂英,女,一九四六年八月二十五號出生,個體經營商戶,二零零四年一月十六日,遭誣判十三年。
◇馬志剛,男,一九七五年三月二十四日出生,大專文化, 原金川集團公司精煉廠動氧車間職工,二零零四年一月十六日,遭誣判十二年。
◇崇金霞,女,一九七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出生,大學文化, 原金川集團公司培訓中心電氣教研室教師,二零零四年一月十六日,遭誣判十一年。
參與對上述法輪功學員進行終審誣判的成員:金昌市中級法院審判長樊新平、審判員史莉、審判員張洪勇、書記員陳曉菊。
法輪功學員郝俊遭迫害
◇郝俊,男,一九五八年出生,大學文化,金昌市地稅局職工,曾任市地稅局分局副局長。二零零三年九月四日遭誣判四年六個月。
參與對法輪功學員郝俊進行終審誣判的成員:金昌市中級法院審判長樊新平、審判員史莉、審判員張澤勇、書記員劉維亮。
法輪功學員張延榮、秦德新、樊永成等遭迫害
◇張延榮,男,一九六零年五月十二日出生,永昌縣焦家莊鄉河灘村七社居民,二零零二年十月遭誣判十二年,在酒泉監獄遭迫害致死。
◇秦德新,男,一九七二年三月五日出生,永昌縣焦家莊鄉北泉村一社居民,二零零二年十月遭誣判十二年。
◇樊永成,男,一九六零年四月四日出生,原金川集團公司生活服務公司退休職工,二零零二年十月遭誣判十二年。
◇王澤興,男,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六日出生,永昌縣焦家莊鄉河灘村八社居民,二零零二年十月遭誣判十年。在武威監獄和酒泉監獄遭迫害致瘋。出獄後去世。
◇岳培福,男,一九四八年三月三日出生,永昌縣焦家莊鄉北泉村六社居民,二零零二年十月遭誣判十年。因身體被迫害嚴重出獄後去世。
◇褚大義,男,一九五八年十月七日出生,永昌縣焦家莊鄉雙磨街村九社居民,二零零二年十月遭誣判八年。
◇胡尚學,男,一九四零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出生,永昌縣焦家莊鄉水磨關村三社,焦家莊鄉獸醫站退休職工,二零零二年十月遭誣判十二年。出獄後去世。
◇王澤芳,女,一九六二年五月十四日出生,永昌縣焦家莊鄉河灘村七社居民,張延榮之妻,二零零二年十月遭誣判八年。出獄後去世。
◇秦吉昌,男,一九四五年二月二日出生,永昌縣焦家莊鄉北泉村六社居民,二零零二年十月遭誣判七年。
◇王永芳,女,一九六八年三月十日出生,永昌縣焦家莊鄉河灘村八社居民,王澤興之妻,二零零二年十月遭誣判七年。
◇嚴生傑,男,一九四二年出生,二零零二年十月遭誣判三年緩刑四年。
◇李長峰,男,遭誣判七年。
參與對上述法輪功學員進行終審誣判的成員:金昌市中級法院審判長樊新平、審判員李偉玲、審判員蔣興平、書記員陳海東。(金昌市中級法院[2002]金中刑終字第101號)
法輪功學員毛偉、曹芳、劉桂菊、符玲文等遭迫害
◇毛偉,男 一九六七年十月九號出生,原金川集團公司鎳鈷研究設計院工程師,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遭誣判六年。
◇曹芳,女,一九五五年二月二十六日出生,金昌市居民,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遭誣判刑四年。
◇符玲文,女,一九四零年十月一號出生,中專文化,金昌市居民,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遭誣判四年(監外執行)。
◇劉桂菊,女,一九五四年十月十六號出生,原金川集團公司生活服務公司退休職工,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遭誣判四年(監外執行)。
◇姚芙蓉,女,一九六三年五月二十六號出生,原金川集團公司家屬區巡邏隊職工,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遭誣判四年。
◇蔡勇,男 ,一九六六年二月十號出生,原金川集團公司精煉廠原料預處理車間職工,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遭誣判三年六個月。
參與對上述法輪功學員進行終審誣判的成員:金昌市中級法院審判長樊新平、審判員劉維亮、審判員張洪勇、書記員陳曉菊。(金昌市中級法院[2008]金中刑終字第03號)
法輪功學員王玉梅、李霞遭迫害案例
◇王玉梅,女,金昌市金川區法輪功學員,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三日被金昌市金川區法院金川區法院非法判刑四年六個月。依法上訴。依法上訴後,被金昌市中級法院於二零一零年六月七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李霞,女,金昌市金川區法輪功學員,二零一零年一月十三日被金昌市金川區法院非法判刑四年。依法上訴後,被金昌市中級法院於二零一零年六月七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參與對上述王玉梅、李霞進行終審誣判的成員:金昌市中級法院審判長樊新平、審判員劉維亮、審判員狄培明、書記員陳曉菊。
金昌中級法院:
刑事審判第一庭0935-8619176
刑事審判第二庭0935-8619150
審判管理辦公室0935-8619168
審判監督庭0935-8619127
立案庭0935-8619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