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波,成都市青羊區法院刑庭副庭長、對多個法輪功學員非法庭審的審判長,一九七二年九月三十日出生,電話18780288033,住址:成都市青羊區光華東三路401號2棟902號。
作為庭長、審判長的李波一再違法,規定這天開庭不准外人進入法庭旁聽,家屬只能進一人,不敢公開、透明。若行得正怕甚麼?不敢公開審理而誣判!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
庭上當事人易文君用自己修煉大法後的事實證實法輪大法好,為自己做無罪辯解,李波多次敲響法槌阻止,不准說下去。律師為當事人辯護中,也被敲法槌阻止,並受到公訴人的威脅:「你的言行已經很危險了!」不僅剝奪了當事人的自我辯護權,也剝奪了律師的辯護權。
以權壓人,以勢壓人,不主持公道,完全於法律不顧,以敲法槌來堵辯護人的嘴,這就是成都市青羊區法院的「庭」級法官李波,犯了「誣告陷害罪」、「濫用職權罪」、「徇私枉法罪」……違反《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李波已涉嫌犯了多少種罪?數罪併罰,李波該當何種刑罰?!他才應該是被告。現在他對大法弟子動輒判8年或8年以上,他自己該被判多少年刑期?
首先,「利用迷信」之類中的迷信是無神論者的看法,不能作為法律裁判的依據。《憲法》規定:有信仰和無信仰都受法律保護,信仰自由。信與不信都不能受到歧視。子法服從母法,根據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的規定,法輪功修煉合法不違法。李波作為刑庭副庭長,更得遵守、執行憲法和法律,遵從證據裁判原則。
1、李波及公訴人誣陷法輪功是×教(註﹕中共是真正的邪教),應拿出法律依據,庭上舉證,對簿公堂。法輪功學員有法輪功不是「×教」的依據。
1)眾所周知,前國家領導人喬石經過全國範圍大量調查得出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的結論。經過修煉法輪功學員自己身心受益,是親身的感受、見證。
2)公通字﹝2000﹞39號文件中公安部認定的7個×教和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認定的7個×教(共14個×教)其中沒有法輪功(註﹕中共是真正的邪教)。
3)2011年11月3日國家新聞出版署署長、國家出版界最高行政長官柳斌傑簽發的第50號令,其中第99項、100項廢除禁令,《轉法輪》等書籍解禁,出版合法。之後,再沒有高出這些級別的單位了,沒有國家級文件廢除即這些單位或組織自己否定廢除以上這兩個文件,就應該執行,若有應該公開出示,要合法、符合政務公開的規定(這兩個官方文件百度都曾可以搜到)。
2、公訴人說不出當事人到底破壞了哪一條法律的實施,表明公訴人對當事人的指控沒有事實依據,指控不能成立。
3、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就不該判法輪功學員易文君、譚順碧有罪,還判的那麼重。
李波可悲的追求「業績」,殊不知這種「業績」越大,「業力」越大,罪過越大。那邊勞教取消了,這邊刑罰擴大化了。公務員法規定:執行上級明顯錯誤的決定是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的。你判了法輪功學員有罪,他(她)還是無罪。你使無辜的人受到刑事的追究,你就違法犯罪了。不但你犯罪了,你前面的公訴人、公安抓人的人,因這一錘定音,都犯罪了。因為不經法庭判決,任何人都不能說有罪。對無罪人判的越重,他們隨之罪過越大。這些不說他也知道,他真的是迷失了。大法弟子讓他了解真相,他不聽。
作為一個法官,多起法輪功被構陷案的審判長,作為審判長、刑庭副庭長,要治當事人有罪為甚麼不真正了解一下法輪功是甚麼?《轉法輪》裏到底寫了些甚麼?其中有一句「末法不只是佛教末法,而是人類社會沒有維持道德的心法約束了。」法的威嚴與慈悲同在,還是由衷地希望李波選擇好的未來,他還有機會。他還得了解一下迫害法輪功的真相。
目前在美國的一些宗教及信仰團體被告知,美國政府意在更加嚴格地審核簽證申請,對人權及宗教迫害者拒發簽證,包括移民簽證和非移民簽證(如旅遊、探親、商務等),已發簽證者(包括「綠卡」持有者)也可能被拒入境。李波已經成為被舉報者之一(《舉報成都市青羊區法院刑庭副庭長、審判長李波》),相關資料會被遞交到美國政府相關部門。
李波審判長及辦理法輪功被構陷案的審判長使用好手中的簽字權。在政策允許的範圍內,「槍口高抬一釐米」,這也是救贖自己,選擇自己的未來。
迫害法輪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希望審判長們依《憲法》和法律,遵從證據法定,證據裁判的原則履行職責,千萬別抱著法不治眾的心理。人不治還有天治呢!大法弟子為甚麼講真相,就是為了讓你明白真相,有一個好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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