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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巴中市七位老人被誣判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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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九年八月十八日】(明慧網通訊員四川報導)近日,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區法院對九名法輪功學員做出枉法判決,其中七位老年人:89歲的張新偉,3年;82歲的張明朗,5年;71歲的康尊六,3年6個月;71歲的祝天貴,2年6個月;70歲的岳映聰,女,4年;70歲的代萬義,男,3年;62歲的周麗華,女,4年;都被勒索不同數目的罰款。

被判法輪功學員和家屬全都不服,遞交了上訴狀。在疑問重重、沒有犯罪事實的情況下,二審在省政法委書記鄧勇的干預下,沒再開庭,分別通知家屬到法院領取判決書,也沒遞交律師。當事人家屬不服,詢問法院,被告知「可以不開二庭」,剝奪了當事人及親屬的上訴權。二零一九年六月中旬通知家屬前去看守所探望後,前不久當事人已被非法執行判決。其中孫容刑期已滿回家。

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中旬,四川省公安廳一名主管國保和「610」的副廳長,為了搞出一個打擊黑社會的大案要案邀功升官,把巴州區公安分局的國保警察集中到廣元市培訓,並親自坐鎮巴中組織幾個縣市的警察大規模綁架法輪功學員。他在一次會上說,不能心慈手軟,只要是煉過法輪功的,統統搜查住地,家裏一定能找到「證據」的,每個對象的家庭都要仔細搜查,下達了先抓人再搜集所謂證據的命令。

隨後十二月二十二日,巴州區公安局局長張偉、國保大隊長魏東斌,帶領各縣區國保警察和城區各派出所警察及鄉鎮幹部同時出動,分別對法輪功學員張明朗、岳映聰、周麗華、代萬義、張新偉、楊家順、康尊六、陳國瓊、祝天貴、孫 蓉、岳淑元、劉榮坤、李善勇、楊家順、溫瓊、閆仕碧、李玉蘭等人,進行非法抄家、綁架,連八十多歲的老人張新偉、張明朗(巴中市巴州區檢察院退休檢察官)也不放過。岳映聰在江蘇省徐州市女兒家裏休假時被綁架回巴中。張新偉因快到九十歲了,又身患重病,行動不便,巴州區公安分局國保大隊長魏東斌堅持要看守所收押,遭到看守所警察拒絕,還跟看守所警察發生爭執,二十三日凌晨張新偉被取保候審。

二零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巴中市巴州區檢察院檢察官李紅以「巴州檢公訴刑訴[2018]335」號起訴書將十位法輪功學員張明朗、岳映聰、周麗華、代萬義、張新偉、楊家順、康尊六、陳國瓊、祝天貴、孫蓉起訴到法院。起訴書聲稱被告人破壞法律實施,卻指不出他們採取了甚麼樣的活動,是怎麼樣破壞了法律實施的。起訴書甚至沒有指出中國的哪一條法律被破壞實施了。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七日,十名法輪功學員在巴中市巴州區法院第十審判庭被非法庭審。律師與家屬辯護人依法一一駁倒公訴人的所謂「指控」,要求無罪釋放。89歲高齡的法輪功學員張新偉白髮蒼蒼,雙手扶著拐杖,走上法庭,用自己的親身經歷,講述了法輪功教人向善、祛病健身有奇效的故事,令很多旁聽人感動。82歲的法輪功學員張明朗是檢察院退休職工,談了自己修法輪功後的變化:過去一身病,修煉後身體變好了,主動做好事,多次捐款扶貧,修煉法輪功既淨化了身體、又淨化了心靈的事實。

針對訴江定罪,代萬義庭上心平氣和的對公訴人李紅和審判長蒲升元說:「兩高在你們之上,訴江兩高回覆我們都沒說我們違法。」70多歲的岳映聰庭上指控關押期間遭受的虐待說「整日大風扇對著吹實在受不了……」

有的旁聽者說:「除了手握國家權力的高官有本事可以廢止或者破壞國家的法律,這些平民老人,七、八十歲了,手無縛雞之力,走路都要人攙扶,怎麼可能破壞國家法律實施啊!」

二零一九年一月七日,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區法院(2018)川1902刑初372號刑事判決書非法對九位法輪功學員做出枉法判決。據法院人員透露,這個案子是(四川)省政法委直接督辦的,所以拖了一年多才結案。巴州區檢察院幾次以證據不足把案子退回公安,但是省政法委一再施加壓力,要求巴中公安局千方百計搜集所謂證據,非要把這個案子做成鐵案不可,甚至威脅要對不聽話的檢察官和法官採取組織紀律措施。巴州區法院本想關押多少時間判多少時間,開庭後就下判放人。可是省政法委直接指示巴中市政法委必須判三年以上,年齡再大也要判,而且要罰款,重罰。巴州區法院的「法官」,為了保住飯碗,昧著良心做出枉法冤判。

被枉判的當事人全部遞交了「上訴狀」。當事人親屬、知情人還舉報政法委干預司法;當事人家屬遞交了控告兩高負責人即《對周強、曹建明破壞國家法律實施的舉報信》;及請求上級對此「行政覆議申請」。

七月二十六日代萬義的親屬,案件知情人接到四川省檢察院信訪辦的電話回覆:「你舉報的政法委干預司法,紀檢監察轉過來了,我們處理不了,封存了,你願意拿就拿回去吧。」最高人民檢察院也來短信回覆:你的舉報信收到,不在我們管轄範圍內。省檢察院處理不了,最高人民檢察法院也處理不了。定案的「三長會議」就是政法委主持召開的,現在四川政法委書記鄧勇就是前四川省檢察院的前檢察長。

當事人親屬還就剝奪上訴人的辯護權的問題,電話向區黨委書記及相關領導反映均無果。從當事人庭上的辯解,律師及家屬的辯護到上訴的「刑事上訴狀」從各方面提出的問題、案件的瑕疵都沒得到解釋、合理的說明、處理,就不再開庭,執行判決,何必開庭走形式、擺樣子,勞民傷財?!

關於這些法輪功學員遭受綁架構陷、非法庭審等情況,請見明慧網文章《四川巴中市十名法輪功學員被公檢法構陷》《巴中市十名法輪功學員被開庭 辯護人要求無罪釋放》《四川政法委脅迫檢察院、法院踐踏法律 冤判耄耋老人》等。

附:張明朗的刑事上訴狀

(編註﹕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中共邪教沒有任何資格評判宗教信仰,但即使根據中共自己制定的法律,修煉法輪功、傳播法輪功真相都是合法的。)

刑事上訴狀

上訴人:張明朗
上訴人不服巴中市巴州區人民法院2019年×月×日(刑字×號)刑事判決,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刑事判決
2、依法無罪釋放上訴人

事實與理由:

一、法輪功是正信,不是邪教,用《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定罪量刑是錯誤適用法律,不能成立

法輪功是教人信仰真、善、忍的正信,不是邪教。其實,認定一個宗教是正教還是邪教,在當今世界,這不是任何一個國家的政府機關、立法機構、司法部門能夠判斷的。說白了,這是信仰領域的話題,不是世俗權力機構有權、有資格干預的,邪教根本不是法律術語。當今世界不會再有人認為基督教是邪教,但基督教在創立之初的三百年卻是被當作邪教迫害的,這是人類的教訓。

對於法輪功來說,其教人向善、處處為別人著想的理念與邪教根本不沾邊。相反,法輪功教導修煉者以「真、善、忍」為準則,於民族、國家、社會、百利而無一害。正因如此,法輪大法至今洪傳世界114個國家和地區,包括香港、台灣地區,法輪功及其創始人獲得的各種褒獎超過三千項。

可能有些人認為國家已經把法輪功定為邪教了,或者說國家已經給法輪功定性了。其實國家根本就沒有把法輪功定為邪教。「邪教」之說是江澤民在1999年10月26日接受法國《費加羅報》記者的訪談時首先拋出的。第二天《人民日報》跟風發表評論員文章,重複江澤民的污衊之詞。然而,個人講話和媒體報導不是法律。我國《憲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對國家主席的職權作了規定。國家主席在職權範圍內的活動代表國家,在職權範圍外的活動不代表國家,只是個人行為。江澤民作為國家主席是沒有權力做這樣的認定,因此這只是江澤民的個人行為,不代表國家。

此後不久,2000年4月9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和公安部聯合頒布了《公安部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通知中關於「現已認定的邪教組織情況」表明,到目前為止。共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有14種,而這14種邪教裏面沒有法輪功(在網上輸入「中國政府認定的邪教組織」然後搜索就能查到公通字【2000】39號文件全文)。在此我們暫且不去討論世俗權力機構是否有權做這種認定,但是「國政府認定的」這14個邪教組織中並沒有法輪功。

公安部頒布的這個通知,明確否定了江澤民和媒體對法輪功的誣蔑之辭,表明法輪功不是邪教,法輪功在中國是合法的,迫害法輪功沒有法律依據。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迫害法輪功15年後的2014年6月2日,《法制晚報》又公開重申了公安部的這個通知,重申了已認定的14種邪教。這無疑等於再次明確了法輪功不是邪教。

二、鑑定結論為非法證據,應予以排除

司法鑑定是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就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定。在司法鑑定中,對於司法鑑定人和司法鑑定機構是有嚴格規定的。2005年9月司法部門發布的,《司法鑑定人登記管理辦法》中規定了司法鑑定人必須取得《司法鑑定人執業證》,而司法鑑定機構都是經司法行政管理部門審批成立,只有具備司法鑑定許可證的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結論才能成為證據。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已經明確了7個邪教組織,公安部也明確了7個邪教組織。也就是目前國家明確規定了14種邪教組織,這14個邪教組織裏面根本沒有法輪功,所以任何司法鑑定人或者機構都無法將法輪功宣傳資料鑑定為邪教宣傳品。

公安機關是偵查機關,既負責抓人,又負責「鑑定」證據,導致檢察院的公訴程序和法院的審判程序成為形同虛設的傀儡程序,浪費國家司法資源,羞辱公訴人員和審判人員的職業尊嚴。對於該鑑定結論應視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並應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三、法輪功學員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破壞法律實施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

本案給上訴人強加的罪名是「組織和利用邪教破壞法律實施」,可是在整個辦案過程中,從公安局、檢察院到法院庭審,所有的辦案問答記錄裏沒有誰問一句 「組織了甚麼邪教?怎麼樣利用的邪教?」「為甚麼要破壞法律實施?破壞了哪一條法律的實施?是採取的甚麼手段怎麼樣把法律破壞了?」整個辦案過程的問答記錄裏記錄的問答都是「法輪功、法輪功資料」,這些跟強加的罪名沒有任何關係。

從《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罪狀描述可以看到,本罪構成必須具備兩個基本要件才能成立,一個是「利用邪教組織」,一個是「破壞法律實施」。兩個要件缺一不可。缺少其中任何一個必要條件都不能構成本罪。既然法輪功不是邪教,第一個要件顯然不存在;要證明第二個要件「破壞法律實施」,那就必須證明上訴人是怎麼具體破壞法律實施了。

上訴人家裏有法輪功的書籍和資料這是事實。但這不是犯罪事實。上訴人的這些個人合法財產與破壞法律實施沒有任何關係,不是犯罪證據,因為它們與指控的罪名沒有任何關聯性。就像指控一個人犯有殺人罪。證據是這個人家中有一台電視機。這個人家中「確實」有一台電視機,但這個事實並不能證明這個人殺了人,因此不能成為殺人的證據。

法律必須是明確的,具體的從來就沒有甚麼抽象的法律;同樣,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也必須是明確的具體的。根據全國人大法工委的統計,截至2017年12月底,全國現行有效法律共263部,至2018年11月底,制定機關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送備案的現行有效行政法規755件。既然指控本人「破壞法律實施」,那麼請法官告訴上訴人,持有的法輪功書籍和資料破壞了上述法律、行政法規中的哪部法律法規的實施了?破壞了哪一條、哪一款、哪一項法律的實施了?造成了怎樣的嚴重程度(這個法律是執行不了了,還是名存實亡或者作廢了)?如果不能證明到底哪個法律被上訴人持有的法輪功資料給破壞了,那麼,怎麼能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了?

實際上,作為一個普通公民或一個社會群體,根本就沒有能力也沒有條件去破壞國家法律法規的實施。只有手握公權力的官員、特別是握有最高權力的人才有能力和有條件實施這種犯罪。如以權代法,以人治代替法治,或者利用權力插手或干涉司法活動,破壞司法的獨立性、公正性(如「610」人員操控公檢法迫害法輪功學員),這才是破壞了國家法律法規的實施,這才是真正的犯罪。

近二十年來,公檢法機關(法律實施的機關)利用法律形式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就是破壞法律實施的最典型的案例。這種行為破壞了《憲法》言論自由、信仰自由的規定的實施;破壞了《立法法》中下位法不得抵觸上位法規定的實施(用違憲違法的兩高司法解釋代替法律規定);破壞了《刑事訴訟法》中檢察權、審判權獨立行使規定的實施(聽命於610的指使冤判法輪功學員);也破壞了《刑法》中「罪行法定原則」和《刑法》第三百條的實施,用《刑法》第三百條和兩高司法解釋拘留、逮捕、起訴、審判法輪功學員,就是對刑法的曲解和濫用,是真正的破壞法律實施。

四、法輪功書籍、相關資料等是個人合法財產,不是犯罪證據

(一)法輪功書籍、法輪功類書籍均屬無罪證據;

法輪功書籍是教人向善的經典書籍,擁有法輪功出版物沒有任何違法之處。更重要的是,即使按照現行的法律文件。法輪功學員持有法輪功書籍和資料也完全合法。

2010年12月29日國務院新聞出版總署第2次署務會議通過了第50號文件,該文件於2011年3月1日簽發,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國務院公告了該份國家新聞出版總署令,並將其刊登在《國務院公報》2011年第28期上。該文件廢止了161個規範性文件,其中第99個廢止的文件是1999年7月22日下達的《關於重申有關法輪功出版物處理意見的通知》;第100個廢止的文件是1999年8月5日下達的《關於查禁印刷法輪功類非法出版物,進一步加強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

第50號文件說明,法輪功書籍已被解禁,屬於合法出版物。法輪功書籍合法,那麼對法輪功的介紹、講述法輪功真相的相關資料當然合法。起訴書中所列的法輪功宣傳品及相關的視聽資料是本人合法財產,不是犯罪證據。

(二)印有勸善、提醒、警示和警世性文字的人民幣紙幣,屬無罪證據;

目前我國法律法規中,涉及對人民幣管理的法律文件共有三個,分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和《經營、裝幀流通人民幣管理辦法》。其中,關於個人對人民幣處分的禁止性規定,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只有《人民幣管理條例》中的第三十一條,即「禁止偽造、變造人民幣。禁止出售、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禁止走私、運輸、持有、使用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而上訴人在人民幣上印寫勸善、提醒、警示和警世性文字,顯然不屬於《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情況。

此外,上訴人在人民幣上印寫文字,沒有對人民幣造成絲毫損毀(依法律規定,故意毀損人民幣也只構成行政處罰,不構成刑事犯罪),沒有影響人民幣的流通,沒有使社會道德墮落,沒有散布虛假信息給民眾造成不適和恐慌,因此不具備任何處罰的法定事由。一審判決羅列的作為證據的人民幣純屬無罪證據。繫本人合法財產,與一審判決對上訴人羅列的罪名毫不相關。

(三)U盤、印章、光盤、播放器、手機、日曆、真相資料等書證和物品,要麼作為電子物品記載的文字信息與上述之(一)有關,屬無罪證據。要麼繫單純對法輪功事實真相和法輪功學員遭受迫害真相的客觀描述,屬言論、信仰自由的範疇,依憲法規定應予保護,更不應成為構陷上訴人的證據。在不公正的對待下,得讓人說話。這是上天賦予人的基本權利。

五、依法控告前國家主席江澤民迫害法輪功是法律賦予的權利,不是犯罪證據

1992年,法輪功由中國長春傳出,短短幾年,就因其教人向善的法理和祛病健身的奇效受到人們的普遍歡迎,到1999年,已有上億人修煉法輪功。今天,法輪功已洪傳到世界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所到之處,人心向善,道德回升,一片祥和的盛世景象。人們紛紛盛讚法輪功不僅能給人帶來身體健康,而且能提升人的道德境界。許多國家的政府也紛紛給法輪功和法輪功創始人頒獎,表彰法輪功對人類身心健康做出的傑出貢獻。遺憾的是。這個由中國發源並洪傳世界的高德大法唯獨在她的家鄉和故土被妖魔化和殘酷打壓。踐行「真善忍」的大法弟子被隨意的抓捕、關押和判刑迫害,這一切的始作俑者正是江澤民。

1999年7月。江澤民因個人妒嫉而利用手中權力一手發動了這場人類歷史上最大的人權迫害,一夜之間,全部媒體鋪天蓋地的抹黑法輪功,整個國家機器開足馬力的打壓法輪功。多少法輪功學員僅僅因為堅持和捍衛自己的信仰被非法監視、跟蹤、竊聽、搜家、拘捕、罰款、轉化、勞教、判刑等,江澤民犯下了人類歷史上最嚴重的反人類罪、酷刑罪和群體滅絕罪。江澤民還沒卸任時就在國際上被多國的法輪功學員起訴,甚至被叛罪行成立。2015年,國內超過20萬的法輪功學員向最高檢和最高法遞交控告書,控告江澤民對法輪功學員犯下的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等眾多罪行。

《憲法》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上訴人向兩高遞交「控告江澤民」的控告書,是公民的權利,是完全合法的。

2015年5月,現政府推出「有案必立,有訴必理」的政策,上訴人依法起訴江澤民是響應國家的法律政策,行使公民的控告權,這也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報復陷害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上訴人因依法起訴迫害元凶江澤民而受到報復陷害。包括偵查人員,公訴人,審判人員在內的所有參與迫害上訴人的司法人員都已經構成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報復陷害罪,明顯是在對抗新政權提出的司法新政,屬知法犯法,執法辦法,抵制最高當權者,應受到法律的嚴懲。

在德國柏林牆倒塌的前兩年,東德有一個名叫亨裏奇的守牆衛兵,開槍射殺了攀爬柏林牆企圖逃向西德的青年克利斯。1992年2月,在統一後的柏林法庭上,衛兵亨裏奇受到審判。他的律師辯稱,他僅僅是執行命令的人,根本沒有選擇權,罪不在己。但法官當庭指出:「作為警察,不執行上級命令是有罪的,但是打不准是無罪的。作為一個心智健全的人,此時此刻,你有把槍口抬高一釐米的主權,這是你應主動承擔的良心義務。這個世界,法律之外還有「良知」。當法律和良知衝突時,良知是最高的準則。柏林法庭最終的判決是:判處開槍射殺克里利斯的衛兵亨裏奇三年半徒刑,不予假釋。亨裏奇沒有逃脫掉法律的制裁。當所謂「命令」違背人性良知之時,執行命令就是為虎作倀,必然會受到正義審判。

「真善忍」是人性中最美好的一面,是普世價值中最具價值的一部份。是人類道德的最高境界,是一種最高尚、最偉大、最純正的信仰。用法律手段打壓踐行「真善忍」的法輪功學員,是違背天理,違背人的道德良知,也違反我國現行法律的,是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

近二十多年來,上百位律師,上千場無罪辯護已從法律上講清了法輪功真相,充份論證了《刑法》第三百條及其司法解釋完全不適用於法輪功學員,所謂依法審判實際上是故意濫用法律強加罪名、枉法裁判,是對法輪功學員的陷害。是假法律之名,行犯罪之實。因此,上訴人希望法官在對待法輪功的案件上,能嚴格依據事實、法律、良知,做出經得起歷史檢驗的判決!請將手「抬高一釐米」,鎖緊良知,堅守善念,給自己選擇一個美好的未來!

上訴人:張明朗
2019年1月16日

相關主要責任人:

鄧勇1961年7月出生,四川省政法委書記,原四川省檢察院檢察長,操控公丶檢丶法迫害法輪功學員,對法輪功學員判三年以上是他的指令,四川對法輪功迫害程度直接與他有關。

馬雲輝,四川省成都市龍泉驛區政法委書記,兼任區委防X辦主任;親自帶國保和派出所警察到法輪功學員家抄家(先抓人)收集非法證據。

魏斌:巴中巴州區國保大隊副大隊長

李紅:巴中市巴州區檢察院公訴科長,聽命於上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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