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七年二月我被構陷的案子被撤銷起訴,我獲得釋放。為了制止這場迫害,也為了給這些參與者一個警告,為了救度這些公檢法的人員,我提出了國家賠償。
因為案子是在檢察院階段結束的,因此賠償義務人是檢察院。在區檢察院,賠償被駁回,又向市檢察院申請覆議。與兩級檢察院的辦案人員交談中,我發現他們並不了解大法真相,區檢察院的辦案人員很好奇的問我為甚麼要修煉法輪功?聽了我講的真相後,他說他在體制內。
市檢察院控申處的辦案人員說,這是他們部門第一次因法輪功要求國家賠償才接觸了法輪功。我很驚訝的問她:法輪功被判刑時,上訴不是上到你們這嗎?她說上訴是公訴部門辦的。這些沒有機會直接接觸法輪功被迫害案的部門,他們對法輪功的了解還是停留在過去。但一個案子到他們手上時,她說,不是我一個人辦案,是集體決定的,案子大了,要上報。我想這樣會有更多的人來了解這個案子,來了解法輪功。
建議同修用更多的方式去接觸這個團體,給他們機會了解真相,也是在救度這個團體的生命。提出國家賠償也是一種方式,基點擺正了,沒有甚麼危險。
以前我都是作為受害人,在看守所見到檢察院的人、法院的人,現在變被動為主動直接到這些機關找他們。幾次打交道下來,心也坦然了,不像以前有些緊張。他們就是我們要救度的對像,與別的眾生沒有甚麼差別。
個人體悟,不當之處請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