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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甘井子區法院對劉肖雄秘密開庭 家屬控告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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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2019年5月20日,大連市甘井子區法院法官金華在既不提前通知當事人、也不提前通知家屬、律師的情況下,就私下開庭,非法秘密庭審法輪功學員劉肖雄。劉肖雄的家屬向法院遞交控告狀,要求法院依法糾正金華法官的違法行為,撤銷這種非法庭審。

家屬在控告狀中指出,辯護權是法律賦予案件當事人的一項訴訟權利,在任何情況下,對任何當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限制、剝奪其獲得辯護的權利。

《憲法》第125條規定:「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刑事訴訟法》第11條規定:「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刑事訴訟法》32條的規定,當事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兩人為辯護人。同時,為了保障當事人的該項權利,使得當事人能在全國範圍內聘請到為自己進行有效辯護的辯護律師,《律師法》第10條第2款專門規定:「律師執業不受地域限制。」第3條第4款規定:「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律師的合法權益。」

獲得辯護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被告人的法定權利,在《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以及《高檢規則》中都一再強調公檢法機關有義務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應當主動告知當事人該項權利,並有義務為當事人提供辯護的條件。

法官金華5月20日對劉肖雄非法開庭,完全剝奪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剝奪了律師和家屬的辯護權,這種行為違反《憲法》和《刑事訴訟法》關於「開庭」和「辯護」的有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182條規定: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被控告人金華法官為了達到剝奪當事人獲得辯護的權利,在確定開庭前不通知辯護律師、家屬、甚至案件當事人,而且在開庭三日以前也沒有公布案由及開庭時間和地點。這不是在開庭審理案件,而是在私設公堂,陷害無辜。這不是在執法,而是在犯罪。

家屬希望法院領導及有關部門對這一非法私自開庭事件進行調查處理,以維護法律的神聖和尊嚴,以維護當事人的法定權利。

劉肖雄,三十二歲,是大連和眾信拓科技有限公司的一名軟件工程師,為人善良誠懇,頗受領導和同事的好評,是單位同事和親朋好友眼中樂於助人的好人。他的朋友們這樣評價他:肖雄我們都認識十多年了,我們最了解他,肖雄為人憨厚老實、對誰都特別真誠善良,不可能做任何違法的事情!

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五上午十點多,大連市七賢嶺派出所給劉肖雄打電話,讓他到派出所去辦理暫住證。劉肖雄到達派出所一樓大廳後正詢問辦理暫住證的事情時,所長毛宏亮從樓上下來問劉肖雄:你煉不煉法輪功?劉回覆說:煉啊。毛宏亮說:煉那你就別走了!就這樣劉肖雄便被非法扣押了。隨後派出所警察劫持劉肖雄,於當天下午對他進行非法抄家,抄走他家中的書籍、電腦等私人合法物品。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五日,構陷劉肖雄的案件被起訴至甘井子區法院,承辦法官是高揚。家屬曾幾次打電話告知高揚申請做家屬辯護人,並說委託的律師過些天去遞交辯護手續,高揚說等到開庭之前會提前通知家屬的。五月中旬左右家屬再次給高揚打電話預約週五(就是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七日)去遞交辯護手續,法官告知家屬說上面規定:家屬辯護人要開具無犯罪記錄證明才能做家屬辯護人。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七日(週五)家屬急忙去法院遞交辯護手續,正趕往法院的途中,法官金華突然給家屬打電話說:劉肖雄的案子現在轉到我手裏了,現在由我負責這個案子。家屬莫名其妙,不知為甚麼會突然換法官!到達法院後家屬找到法官金華,想向法官金華當面遞交家屬辯護的委託手續,不料金華告知家屬說上面規定:親屬辯護人要到當地派出所開具所謂「無犯罪記錄證明」或者「不煉功的證明」(而實際上法律並沒有這幾項規定)。

家屬當面向金華法官遞交了一份「不予受理申請書」,並告訴法官金華,委託的北京律師於下週一(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日)來法院遞交辯護手續。金華一聽說請的北京律師,特別驚訝,然後告知家屬說:律師也得到司法局去辦理備案手續(而實際上法律也並沒有這項規定)。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日上午,家屬委託的北京律師到大連看守所會見劉肖雄,被告知:劉肖雄已經被甘井子區法院提走去開庭了。於是家屬與律師急忙打車趕往甘井子區法院。家屬給金華辦公室打電話沒人接聽,於是又輾轉打電話找到其他法官,其他法官說:金華上午開庭,下午出差。

家屬和律師趕到法院已是十一點二十,到法院後馬上找到刑庭庭長盧明利(男),律師和家屬告訴盧庭長,開庭不通知當事人家屬,不通知律師,這違反《刑事訴訟法》有關「公開開庭」的規定,是違法的,我們要求法院立即糾正這種違法行為。

家屬和律師於當天下午到看守所會見劉肖雄得知:甘井子區法院於四月十一日向他送達了起訴書,但是並沒有提前三天向他下達「開庭通知書」。

在律師還沒有閱卷,也沒有律師和家屬辯護人為劉肖雄辯護的情況下,甘井子區法院法官金華就私下開庭,公然剝奪律師和家屬辯護權。這種開庭,違反《憲法》和《刑事訴訟法》關於「開庭」和「辯護」的有關規定。

《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仰自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一個人信甚麼或不信甚麼,是一個人的自由意志的體現,是天賦人權,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無權干涉。

法律懲處的是犯罪行為,思想本身不構成犯罪,這是法律的基本常識。信仰屬於思想層面,不在刑罰懲治的範圍之內,不能因為一個人堅持某種信仰或宣傳某種信仰而遭受不公正對待,否則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信仰自由和言論自由的權利就無法保障。

迫害法輪功,違反憲法第三十六條關於信仰自由的規定,是對憲法賦予公民權利的肆意踐踏和侵犯,是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因此迫害法輪功以來,法律界的許多著名學者、教授,都強烈譴責這種違法犯罪行為,甚至有些人還親自出庭為法輪功學員作無罪辯護,如中國政法大學著名學者滕彪教授、東南大學法學院張讚寧教授等。這些年來,已有一百多位律師為法輪功學員作了一千多場無罪辯護。

許多律師在辯護中指出:在當今社會,貪污腐敗的,刑事犯罪的,沒有一個是煉法輪功的。法輪功學員是一群最善良的守法公民,他們高尚的道德境界令人讚揚和尊敬。用法律手段打壓這些最好的人,是我國法律的悲哀。所有的法輪功案子都是冤假錯案,所有辦案人員都已涉嫌違法犯罪,都將要承擔法律責任。

法輪功是一種佛家上乘修煉方法,他要求修煉人按照「真善忍」的標準修煉自己的心性,提升自己的道德水準,做一個更好的人。經過億萬人的修煉實踐,證明法輪功確實能從本質上提升人的道德境界,並且具有祛病健身的神奇功效。現在法輪功已洪傳到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所到之處,人心向善,道德回升。

江澤民迫害法輪功違憲違法,迫害的一切理由都是謊言,都是為了抹黑法輪功而編造出來的。法輪功學員向世人講法輪功被迫害真相,目的就是要澄清中共江澤民集團為打壓法輪功而編造的謊言,使人們能從這些謊言中解脫出來,以免成為這些謊言的犧牲品。

這場荒謬的迫害總有一天會被終止。而當這一可能成為現實時,所有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人,包括這場迫害的始作俑者江澤民都將被追究法律責任。在這場善與惡的較量中,如何擺放自己的位置,這是每個人都應該認真思考的。


以下為大連市甘井子區法院相關信息:
(此次對劉肖雄非法秘密開庭的女法官是金華 0411-82793897)
遼寧省大連市甘井子區法院:
地址:大連市甘井子區明珠廣場6號,郵編116039
或:大連市甘井子區法院刑事審判庭,郵編116039
院長、書記溫連生0411-82793701,13889629636
副院長范芃0411-82793702
主管刑事庭副院長林迎春0411-82793719
其他院長電話:0411-82793703、0411-82793704,0411-82793705
刑事審判庭庭長盧名利(曾多次庭審法輪功學員) 0411-82793730
刑庭法官李增蘭 0411-82793776
刑庭法官婁玉珍 0411-82793733
刑庭法官蔣春豔 0411-82793757
刑庭法官段麗 0411-82793834
刑庭法官金華 0411-82793897,助理0411-82793941(查案)
刑庭法官高揚:0411-82793849
刑庭法官郭丹華 0411-82793996
刑庭法官盧丹丹0411-82793826
刑事審判庭內勤:0411-82793941、0411-82793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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