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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章欣紅被非法開庭 律師做無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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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四日】(明慧網通訊員安徽報導)今年五月三十日,法輪功學員章欣紅被合肥蜀山區法院非法庭審,兩位辯護人對公訴人的指控有理有據地一一駁回,三法官、兩公訴人都無言以對。辯護人指出,對參與構陷章欣紅的一系列公檢法司涉嫌犯罪人員,章欣紅和家屬有權隨時提起刑事控告。

做好人 被構陷

章欣紅,男,六十四歲,大學文憑,因修煉法輪大法,知道法輪大法的美好,他善意向民眾講清法輪功被迫害的真相,向參與迫害的政法官員郵寄反映法輪功學員受迫害的勸善信,希望他們選擇遠離迫害,有一個好的未來。

二零一八年五月八日,章欣紅在合肥市瑤海區和平廣場向一位老人季業勤(男,七十七歲)講「三退」(退黨、退團、退隊)保平安,遭不明真相的季業勤惡告,被趕來的警察綁架,第二天,被非法關押在合肥市看守所,至今已逾一年。

之後,章欣紅被構陷到法院,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日上午九點三十分,合肥市蜀山區法院在第二法庭非法開庭章欣紅,審判長吳小水,審判員倪娜,陪審員丁尚飛,公訴人是李衛華、朱曉璐。

章欣紅由兩位辯護人做無罪辯護。開庭時,辯護人要求法庭去掉給章欣紅戴的腳鐐,審判長同意。

法輪大法是一門教人做好人、提高道德的功法,讓修煉者不僅得到身體的健康,而且在生活中教大家做好人,修煉自己的心性,達到真、善、忍的境界。然而,中共江澤民集團出於妒嫉,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開始動用全國的國家機器、資源迫害法輪功和法輪功學員。

瑤海區的公訴人員以章欣紅擁有電腦、打印機、《九評共產黨》、《明慧週報》等資料、精美的掛曆、畫冊,以及一封公開信,並向三個政法官員郵寄了反映法輪功學員受迫害的勸善信等,無理起訴善良的章欣紅。

因為信仰和堅持修煉法輪功,章欣紅曾在二零零一年被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法院非法判處十年,二零一零年又被合肥市蜀山區法院非法判處四年半冤獄,其原因均是章欣紅堅持按「真、善、忍」做好人,卻被公訴人無理指控為「累犯」。

律師做無罪辯護

兩辯護人為章欣紅做了無罪辯護,他們認為因為信仰無罪,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不得定罪處刑。法律和司法解釋並沒有認定法輪功為違法。另外,國家新聞出版總署二零一一年五十號令還廢止了一九九九年禁止法輪功出版物(含《轉法輪》、《洪吟》等經典著作)的兩個通知,實際上,是把法輪功的出版物恢復為合法出版物。因此,無論章欣紅擁有多少法輪功相關書籍、刊物等都是合法的。

另外,辯護人指出,寄信、寫信給上級官員反映情況是公民的合法權益,是踐行公民的合法監督權(監督他們不要迫害法輪功),因此郵寄信與本案沒有關聯性,不能證明章欣紅犯罪,不能作為本庭犯罪證據。

季業勤在和平廣場放風箏,章欣紅上前打招呼,問是不是黨員,也沒有向其散發任何東西。公安與季業勤同時造假故意誣陷、偽造證據,是違法的。

章欣紅修煉真、善、忍,做好人,二零零一年和二零一零年對章欣紅的冤刑判決,證明該案辦案的公檢法人員相互勾結,構成徇私枉法罪,這兩份判決恰恰是他們公檢法違法犯罪的證據,而章欣紅歷來是守法公民,沒有犯罪經歷。

庭上公訴人列舉的章欣紅的(非法)證據,被兩位律師一一駁斥,三個法官、兩個公訴人聽了這些駁斥有理有據,都無言以對。

最後,兩位辯護人認為,辦案的警察、檢察人員,明知道章欣紅的刑事責任沒有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仍然違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已構成了徇私枉法罪,他們才是真正的涉嫌犯罪的嫌疑人,按照我國的現行的法律,應當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

如果法院判決有罪,那麼審判庭的法官以及決定有罪的審判委員會成員,也構成徇私枉法罪。當事人及其親屬和辯護人,可以隨時對其提起刑事控告。

章欣紅當庭為自己做了無罪辯護。

辯護人指公檢法司涉嫌犯罪人員

與此同時,辯護人指出法官的違法事項:

(1)章欣紅妻子的證言採取脅迫、公安偽造假證詞,警察做章欣紅的妻子筆錄時,未向她宣讀而騙取簽名,而法院庭上,未予以依法排除此證詞;

(2)沒有在開庭前三天送達開庭傳票給章欣紅,沒有依法給他充份的準備時間;

(3)在法庭空位很多的情況下,只給親屬發了兩張旁聽證,剝奪了親友的旁聽權。

辦理本案的公檢法人員明知沒有法律依據和犯罪事實,仍然以追究章欣紅刑事責任為目的的立案、偵查、起訴、審判活動,應當按照徇私枉法罪追究刑事責任,涉嫌犯罪人員有:

(1)偵查人員15人以上:瑤海區公安分局大通路派出所偵查人員徐傳祥、王浩、孟濤、桑俊松、李宏讓;巢湖市公安局國保王兵、孫文俊,蘇灣派出所盛超;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筆跡鑑定人員王浩威、胡明亮、吳達峰,扣押物品×教(註﹕中共是真正的邪教)認定鑑定人員1人以上(未署名),移送審查起訴的瑤海區公安局法制科負責人、分管副局長、局長武長江等人。

(2)檢察人員5人以上:決定逮捕章欣紅的瑤海區檢察院偵查監督科經辦人和負責人、批准逮捕的分管副檢察長和檢察長杜先祥;蜀山區檢察院公訴人李衛華、朱曉璐,決定起訴的其他責任人員以及批准的副檢察長和檢察長。

如果本案起訴前,瑤海區檢察院送合肥市檢察院「內審」,則後者同意起訴的公訴科負責人、分管副檢察長和檢察長都構成本罪、屬共同犯罪。

(3)二零零一年,浙江省溫州市鹿城區法院誣判決章欣紅有罪的法官。

(4)非法舉報人季業勤涉誣陷、偽造證據罪。

(5)二零一零年刑事判決[(2010)蜀刑初字第258號]。合肥市蜀山區法院曾對章欣紅因信仰法輪功非法判決有罪,做出有罪判決的合議庭法官杜衛根、吳小水、高學林,書記員黃從梅(屬於司法工作人員,符合本罪主體資格)。如果是審判委員會決定有罪,包括院長在內的審判委員會成員都構成犯罪。

律師辯護人稱,以上人員姓名如有誤,以實際為準;其中認為章欣紅無罪的除外;相關負責人如不知情,應當承擔管理失職責任。章欣紅及其親屬、辯護人,有權隨時對以上涉嫌犯罪人提起刑事控告。

律師當庭提交了大量的各地做無罪處理案件的案例供法官參考,並希望檢察官、法官能忌於辦案終身責任制,不要把冤假錯案再繼續辦下去,要求公訴人依法撤訴,要求法官依法無罪釋放章欣紅。

法庭沒有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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