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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封勸善信 雲南昆明市李文波被非法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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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九年四月五日】(明慧網通訊員雲南報導)昆明市晉寧縣昆陽街道辦事處古城村李文波,近日接到了西山區檢察院對他的起訴書,西檢公訴刑訴[2019]48號,預謀以李文波去年給晉寧公、檢、法及月山社區的信以及給村委會的信為由,對他迫害,並將起訴移交給昆明市西山區法院。起訴書上的檢察員是曠莒丹,時間是2019年1月29日。

2018年年初,李文波在月山社區居民委員會院內見到了污衊法輪大法及其創始人李洪志先生的展板,懷著對社區工作人員及晉寧公、檢、法人員的信任,合法行使作為一個公民的表達自由及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的權利,李文波寫信講述了法輪大法的真實情況及自己修煉法輪大法身心受益的事實,以及自己在一九九九年七月後因堅持信仰遭受到的中共勞教、判刑的迫害經歷,指出展板所展示的內容與真實的法輪功不符,純屬污衊、詆毀,展出這樣的展板是誤導所有看展板的群眾,對他人不負責任,要求撤除所有這類展板。李文波將信逐層遞交到月山社區、古城村村委會、昆陽街道辦事處信訪辦公室、晉寧區政府信訪局接待大廳。

同時,在2018年1月份李文波的母親和他的妻子去生產隊開戶代會時,古城村委會二組小組長說村委會對二組罰款兩萬多元錢,其中有一萬多的罰款是因為李文波煉法輪功扣的,讓二組所有的人分攤這一萬多元錢,這筆錢已經由村委會撥給二組的錢中扣除了。李文波找到二組組長及村委會人員問及此事,得到的回答是「上面」叫做的。針對此事,李文波又寫了一封給村委會領導和工作人員的信,講述了這一行為的非法性,並講述了自己修煉法輪大法給自身、給家庭帶來的美好,以及中共江澤民集團迫害法輪功的非法和這個所謂的「上面」究竟是甚麼。李文波也將信逐層遞交給相關部門,要求解決此事。

然而,2018年5月16日李文波接到昆陽派出所的電話,讓他第二天去派出所一趟,第二天一早李文波和他的母親到了派出所,到了那兒,警察把老母親扣留在派出所,昆明市公安局晉寧分局及昆陽派出所警察劫持李文波到他家中非法抄家,並將他送到晉寧看守所非法關押,而所謂「罪證」,就是李文波寫的這兩封信。在晉寧看守所被非法關押期間,李文波身體狀況又出現嚴重反覆,看守所怕擔責任,經醫院診斷後,晉寧公安分局無奈在2018年11月2日將李文波轉為監視居住,即取保候審,這次李文波在看守所被非法關押了五個多月。

李文波曾在2005年2月5日被非法勞動教養三年,2008年2月1日回家;回家一年多,2009年4月23日又被非法抓捕,所謂「罪證」是李文波寫了一封《給晉寧縣古城鎮古城村父老鄉親的公開信》,講述法輪大法真相以及自己修煉法輪大法的親身經歷,李文波因此被非法判刑五年,2014年4月23日刑滿回家。在長達八年的迫害中,李文波因堅持信仰長期遭到關小號,戴手銬、腳鐐等迫害,還多次遭到毒打,被勞改犯稱為「活死人」,後經醫院確診為反流性食管炎D級,食管息肉隆起繫食管潰瘍,慢性淺表性胃炎,並伴有胃出血。回家後通過學煉法輪大法,身體逐漸康復。

2019年4月初,李文波接到了對他的非法起訴書。起訴書中對李文波所寫的信的內容隻字不提,現在將李文波寫的信附後,請所有的人都來看一看,評一評,到底是誰違法,到底是誰犯罪,到底誰應該被起訴?

  • 附件一:李文波給晉寧區各位公、檢、法工作人員、月山社區工作人員的信

  • 附件二:李文波給村委會領導的信
  • 附件一:李文波給晉寧區各位公、檢、法工作人員、月山社區工作人員的信

    晉寧區各位公、檢、法工作人員、月山社區工作人員:

    你們好!我叫李文波,家住古城鎮古城辦事處古城村七號,是一名法輪功修煉者,從一九九八年修煉法輪大法至今,已經有二十年了。一九九九年前,在法輪大法真善忍法理的指導下,我努力從做一個好人開始,修煉自己,並通過法輪大法大圓滿法的五套功法,我多年的上腹腫脹疼痛、全口牙齒疼痛等症狀全部消失,身體健康,精神飽滿,我深深的感受到法輪大法的美好和殊勝。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江澤民因一己之私,利用手中的權力,發動了一場曠日持久的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為了煽動不明真相的世人仇恨法輪大法和法輪功學員,利用媒體造謠宣傳,製造了震驚中外的「天安門自焚」偽案栽贓法輪功學員,更在城市鄉村的各個街道、社區製作展出「反邪教」展板,繼續誹謗污衊法輪大法創始人李洪志先生和教人修心向善的法輪大法。

    近日,我在月山社區居民委員會院內就看到了一塊名為「崇尚科學 關愛家庭 珍惜生命 反對邪教 共建和諧社會」的展板,其中在哪些是邪教這一欄中,赫然印著「法輪功」。我想從一九九九年七月至今十九年中,如果說中國人有哪一個沒聽說過法輪功的,可能還真的沒有。可是您了解過您身邊的法輪功學員嗎?了解過真正的法輪功是甚麼嗎?各位都是在公檢法及社區工作的,工作中接觸最多的對像就是人,解決最多的也就是人與人之間的矛盾、紛爭,輕則批評教育,重則判刑處罰。可是在這麼多年的工作中,你們有遇到過一例法輪功學員殺人放火、坑矇拐騙、欺壓他人、為非作歹的事件嗎?我敢說:「沒有!」一個教人按照真善忍修煉提升的功法,絕對教不出與其信仰原則背道而馳的人。那麼,誣陷法輪功是邪教,邪在何處?如果一個國家,連真善忍都要污衊是邪的,那麼,請問甚麼是正的?一個社會,要將修煉真善忍的人判刑入獄,用盡各種辦法強制放棄信仰,那麼,這個社會需要甚麼樣的人?

    二零零五年二月二日我送給乘坐我車的一對中年夫婦兩張寫有「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的護身符,男方的腳被車碾傷了,我希望他們平安幸福。結果他們卻被中共謊言洗腦,下車後舉報了我。我因此被勞教三年,在雲南省第二勞教所受盡折磨凌辱,我多次被打成死去的「活人」,勞教所裏有的吸毒人員看到這些情況時都對我說:「老李,我看你是否能活著出去。」晚上睡覺的時候,有的會到我的床邊用手在我臉上感覺一下我是否還有呼吸。就是在那樣一個暴力、暴虐、毫無法律和人權保障的環境裏,我依然堅守心中對真善忍的信仰,做到李洪志師父要求的「打不還手,罵不還口」,在經歷了三年零四個月的非人待遇下,二零零八年六月勞教所通知我收拾東西,放我回家。法輪大法的神奇再一次在我身上展現,雖然屢遭毒打欺侮,我仍然健康、平安地活著走出了勞教所的大門。回家後,通過一段時間的修煉,我的身體完全康復,從外觀上看根本不像一個經歷過九死一生的人。

    二零零九年二月,我寫了一封《給晉寧縣古城鎮古城村父老鄉親的公開信》,講述了我自己在修煉法輪功中受益,以及我在省第二勞教所被迫害的經歷。原本只想讓還不了解法輪功的父老鄉親們通過我的親身經歷了解真實的法輪大法以及法輪功修煉者,呼籲善良的人們一起關注法輪功學員在當下的處境。卻沒想到,二零零九年四月,我卻因這封飽含我血淚和深情的公開信而被再次抓捕,並被判刑五年。在雲南省第一監獄內,由於我堅持煉法輪功,被長期關在隔離室,除了吃飯和如廁,成天手銬、腳鐐地吊著,不准我與他人說話,不准家人來探視。長期的吊銬,使原本健康的我,出現了嚴重的消化道疾病。後經昆明市延安醫院確診為反流性食管炎D級,食管息肉隆起繫食管潰瘍,慢性淺表性胃炎。出獄一年多,通過堅持煉法輪功才基本恢復。如今,站在你們面前的我,又是一個健康、樂觀的人,雖然,八年多艱難的獄中歲月在我臉上或多或少刻下了些許痕跡,但是我的內心卻依然澄澈如初。

    當我看到社區院內的展板,心內隱隱作痛,我受到的身體的折磨我都可以不放在心上,但是我不希望的是不明真相的你們還在被謊言欺騙,還在用這樣的方式欺騙著更多的人。在國內,往往媒體一言堂的灌輸就很容易誤導大眾。法輪功不是邪教,這不僅是由於法輪功本身修心向善,教人按照真善忍做一個好人,與「邪」根本沾不上關係,更重要的是,中國國內自一九九九年至今,所有官方正式文件認定的邪教組織中從來沒有法輪功。

    法輪大法也稱法輪功,是由李洪志先生於一九九二年五月傳出的佛家上乘修煉大法,以宇宙最高特性「真善忍」為根本指導,按照宇宙演化原理而修煉。經億萬人的修煉實踐證明,李洪志先生所傳的法輪大法是大法大道,在把真正修煉的人帶到高層次的同時,對穩定社會、提高人們的身體素質和道德水準,起到了不可估量的正面作用。

    迄今為止,在中國現行有效的法律中,沒有任何一部法律規定法輪功是邪教。即使全國人大常委會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出台的《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也沒有指明哪些宗教是邪教,更沒有出現」法輪功」三個字。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於一九九九年十月九日、二零零一年六月四日聯合出台的《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一、之二)中也沒有出現」法輪功」三個字。依照中國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輪功不是邪教。唯一對中國境內的邪教組織具體有哪些作出認定的是公安部二零零零年、二零零五年兩次發布的《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公通字〈2005〉39號),文件明確指出,到目前為止,共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有14種,其中,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的有7種,公安部認定和明確的有7種,而這14種邪教組織中並沒有法輪功。(在網上輸入「中國政府認定的邪教組織」,然後搜索就能查到公通字<2000-->39號全文)。二零一四年六月二日《法制晚報》又重新公布了公通字(2000)39號和公通字(2005)39號這兩個文件的全部內容,再次向社會公布了已認定的14種「邪教組織」名單,唯獨沒有法輪功。實際上就是再一次公開表明「法輪功不是邪教」。

    展板上提到了《刑法》第三百條:「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我曾經也是因為這個罪名而被判五年刑期。但是在法庭上,公訴機關既拿不出有效的法律規定,證明法輪功是邪教,又舉不出證據證明我破壞了哪一部國家的法律或行政法規實施。《刑法》第三條「罪行法定」原則中明確規定:「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刑法》第三百條成立的要件有兩點:第一點,必須是「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第二點,必須是破壞了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二者缺一不可。

    首先,就我前文所述,現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釋都沒有法輪功是邪教的規定,江澤民在一九九九年接受法國《費加羅報》採訪,信口雌黃污衊法輪功是邪教,隨即《人民日報》評論員文章和鋪天蓋地的媒體宣傳誤導了廣大民眾,然而,領導人講話、新聞媒體的報導都不是法律,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法院判案依據的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

    其次,這一罪名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所謂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是指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際施行和實際應用,它與我們通常說的違反法律或觸犯刑律是有本質區別的。違反法律是指行為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即違法,觸犯刑律是指行為人的行為符合法律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即犯罪,但無論是違法也好,犯罪也好,其本身並不能導致某部法律或行政法規不能被應用或被實施,而恰恰是法律的應用或實施的結果。而破壞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實施則是指行為人的行為導致立法機構或行政機關制定頒布的法律或行政法規的整部或部份不能在實際的社會生活中應用、貫徹或施行,這可不是所有的人都有這個能力的,有這種能力的人只能是擁有國家公權力的人。我作為一個法輪功修煉者,只是一個普普通通的公民,有甚麼能力或者權力能導致一部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全部或部份不能在實際中應用或施行呢?我按照法輪大法真善忍的要求修煉自己,主觀上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的故意,客觀上沒有破壞法律實施的行為,就犯罪客體而言,又舉不出我究竟破壞了哪一部法律法規的實施,我寫一封致晉寧父老鄉親的公開信,為的是不讓家鄉的親人同胞們受謊言毒害,了解法輪功的真相以及揭露對我的迫害,沒有導致任何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的損失或傷害,也沒有擾亂公共秩序,更沒有損害公共利益,我採取的方式和平合理,是在憲法和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我何罪之有?

    一九九二年二月,統一後的德國柏林法庭審判了一起槍殺案。被告是統一前的一名守牆衛兵,此前兩年,他在守護柏林牆時槍殺了一名企圖越牆逃往西德的青年。他的辯護律師稱,他當時只是執行命令(東德當局命令守護柏林牆的士兵對企圖逃往西德的東德人格殺勿論),他根本沒有選擇的餘地,所以他是無罪的。不過這樣的辯護最終沒有得到法官的認可,因為類似的辯護,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在紐倫堡審判法西斯戰犯時,已有先例。當時各國的立場不約而同:不道德的行為不能藉口他們是奉政府的命令幹出來的而求得寬恕。任何人都不能以服從命令為藉口而超越一定的道德倫理界限。最終,這個士兵獲刑三年半,不予假釋。法官當庭指出:「作為警察,不執行上級的命令是有罪的,但是打不准是無罪的。作為一個心智健全的人,此時此刻,你有把槍口抬高一釐米的主權(即只開槍而故意不打中),這是你應主動承擔的良心義務。任何人都不能以服從命令為藉口而超越一定的道德倫理底線。

    各位公、檢、法及社區工作者,你們是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是民眾的希望所在,你們向世人展示甚麼,也直接決定著人們的善惡取向。展板中還專門有攻擊法輪大法創始人李洪志先生的漫畫,這已經構成了對他人名譽和肖像的詆毀和侵犯,按照《刑法》第246條誹謗罪和侵犯他人名譽,可以訴諸法律。

    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公安部重新修訂並印發了《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公安部令第138號),取消了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一日開始實施的原規定第十四條中「執行上級命令的,不追究人民警察的責任」的條款。這是在告訴警察們,以執行上級命令為藉口,企圖逃避這些年迫害法輪功所犯下的罪責已經不可能了。

    作為修煉法輪大法的修煉者,我們無意與任何人為敵,只是不想看到自己身邊的人再受謊言的毒害,在無知中犯罪,借此機會,我結合我自己的親身經歷,依照中國國內現行法律,寫了這封信,希望各位能夠明真相,拆除這塊展板,並在以後的工作中,善待大法,善待大法弟子(法輪功學員)!

    李文波
    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二:李文波給村委會領導的信

    村委會的領導和工作人員:

    你們好!

    我是李文波,家住古城鎮古城辦事處古城村七號,是一名法輪大法修煉者。今年一月下旬,我母親和我妻子去生產隊開戶代會時,古城村委會二組小組長說村委會對我們二組罰款兩萬多元錢,其中有一萬多的罰款是因為我煉法輪功,讓我們二組所有的人分攤這一萬多元錢,這筆錢已經由村委會撥給二組的錢中扣除了。我母親和妻子回來後都沒有對我說,十多天後我的母親才告訴我這件事。我就找組長和村委會落實,他們的回答都是「上面」叫做的,我問是哪個「上面」,就不回答我了,沒有文件也沒有收據。二組小組長和村委會治保主任還說如果我再堅持修煉法輪功,二零一八年將扣除我及我全家人所有的村裏發放的正常補助,包括爹媽桌餐補助。

    針對此事,我想說的是,我是中國社會的合法公民,受憲法和國家法律的保護,信仰自由是世界公認的普世權利。思想不構成犯罪,法律只懲處行為,這是法律的基本原則。一個公民不管他有甚麼樣的思想和信仰,只要他沒有危害他人的實際行為,就不能認為他是犯罪。《憲法》第36條規定了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刑法》第251條也規定了懲治「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規定。也就是說,按照中國現行的《憲法》和《刑法》,公民是否信仰宗教或者信仰甚麼宗教,公民有自主決定的權利,並受法律保護。最起碼公民不會因為信仰神佛而獲罪。

    我從一九九八年修煉法輪大法至今,已經有二十年了。法輪大法,也稱法輪功,是由李洪志先生於1992年5月傳出的佛家上乘修煉大法,以「真、善、忍」為根本指導,包含五套緩慢優美的功法動作。

    教人向善:法輪大法要求修煉者按「真、善、忍」標準提升道德水準。修煉法輪大法能使人變得誠實,善良,寬容,平和;

    使人健康:修煉法輪大法能祛病健身。1998年,國家體育總局局長伍紹祖組織醫學專家在北京、武漢、大連地區及廣東省進行了五次醫學調查,調查結果顯示:法輪功的祛病健身總有效率高達97.9%;

    福益社會:1998年下半年,部份全國人大離退休老幹部對法輪功進行了數月的調查,得出「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的結論,並於年底向中央政治局提交了調查報告。

    弘傳世界:法輪大法已弘傳到100多個國家和地區,受到世界人民的愛戴和尊敬。李洪志先生和法輪大法因對人類身心健康做出的傑出貢獻,獲各國政府褒獎、支持議案和信函3000多項。法輪功書籍被譯成39種語言,在全球出版發行,並可在互聯網上免費下載。

    一九九九年前,在法輪大法真善忍法理的指導下,我努力從做一個好人開始,修煉自己,並通過法輪大法大圓滿法的五套功法,我多年的上腹腫脹疼痛、全口牙齒疼痛等症狀全部消失,身體健康,精神飽滿,我深深的感受到法輪大法的美好和殊勝。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江澤民因一己之私,利用手中的權力,發動了這場曠日持久的對法輪功學員的迫害,所有的人都被無辜地拉進了這場迫害中。就如這一次對我的所謂罰款,一句「上面」叫做的就可以一手遮天,還將我所在小組的所有村民都綁架其中,讓他們在不明真相的情況下,仇恨法輪功,仇恨法輪功學員。

    我修煉法輪大法,是我個人的信仰問題,以此對我罰款,毫無理由依據。

    在正常社會裏法律是社會公益的體現,是維護公平正義的。但前黨魁江澤民一意孤行,公然利用、捆綁整個政府司法體系,以達到一己私利,想必你們作為國家工作人員,應該比普通老百姓更明白這些道理,可為甚麼判斷誰是誰非時,不是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而只以「上面」的指令為藉口呢?你們仔細想過沒有,這個如鬼魅一般的「上面」到底是誰?它能為你的罪行擔責嗎?

    這個「上面」是江澤民嗎?江澤民這個人權惡棍,早在2004年,在海外十多個國家因迫害法輪功的罪行被起訴,法輪功學員們都知道江澤民是罪魁禍首。自2015年5月1日,最高法院發布了「有案必立,有訴必理」新政至今,全國已有二十多萬名法輪功學員及家屬向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實名起訴迫害元凶江澤民,訴狀被兩高簽收。迄今為止,全世界聲援舉報江澤民的正義人士已超過三百萬。江澤民已在國際法庭被判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酷刑罪,他惶惶不可終日,生不如死。江澤民必將受到法律和天理的嚴懲,他能為你們做靠山嗎?

    這個「上面」是各級「610」組織嗎?「610」本身就是一個非法組織,是江澤民為了越權調動一切資源鎮壓法輪功而成立的類似當年「中央文革領導小組」的非法組織,因成立於1999年6月10日而得名,其後它為了躲避國內外輿論壓力而改名為綜治辦、維穩辦、反邪教辦公室等等,都是為掩蓋其非法本質的畫皮。堂堂體制內的正常機構、名正言順的國家公務員,反倒聽命於一個非法組織,你們想想是不是匪夷所思?!

    這個「上面」是層層上級嗎?你們想想,凡是涉及迫害法輪功的命令要麼口頭傳達,要麼閱後回收,不就是生怕留下把柄嗎?而且迫害法輪功這麼多年了,從沒有一個中國的法律規定法輪功就是「邪教」,所謂的司法解釋只是內部文件,不具備法律效力。邪教之說,來自於江澤民的污衊和媒體的造謠。其實,「上面」也知道打壓法輪功名不正言不順,未來,誰能為你們擔責呢?

    這個「上面」是現政權嗎?自2013年始,現政權在司法方面緊鑼密鼓地制定了一系列的新規定和重申了相關法律、法規。目的是在和以江澤民代表的中共罪惡做切割。這一系列新政,已經堵死了枉法者的後路:

    一、2013年8月13日,中央政法委出台中政委[2013]27號《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規定》,明確規定「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在職責範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對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的違法辦案行為,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追究責任。

    二、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公布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重大決策終身追責制」。這也是為那些知法、執法犯法者量身定做,違者必將受到終身追究。

    三、2015年3月18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第一條,法院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不得執行任何組織、個人違反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程序、有礙司法公正的要求。第九條,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它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2015年5月1日,最高法院發布了「有案必立,有訴必理」新政至今,全國已有二十多萬名法輪功學員及家屬將迫害元凶江澤民告向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訴狀被兩高簽收,這為清算江澤民埋下了伏筆。

    五、國家《公務員法》第9章第54條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這就是說公務員必須且只需對法律和正義負責,無須對任何違反法律和非正義的命令負責,否則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六、從2016年3月1日開始,新修訂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正式施行。新規中規定:「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錯案,不受執法過錯責任人單位、職務、職級變動或者退休的影響,終身追究執法過錯責任。」這無疑是告訴各級警察,只要是不合法的上級命令,警察就可以不執行,因為執行了錯誤的命令將來是要被追究責任的。

    七、《國務院公報第28期》的內容被熱傳:2011年3月1日,中國新聞出版總署署長柳斌傑發布新聞出版總署令第50號,公布廢除包括兩個禁止法輪功書籍出版的相關文
    件,法輪功書籍出版禁令被廢除。全文請搜索:https://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1/content_1960695.htm網上披露了這條消息,說明現政府在向人們釋放「在中國修煉法輪功合理合法」的信號;說明江澤民團夥對法輪功的迫害面臨被清算的結局。

    在這些相關法規相繼出台後,現政權開始採取了一些行動,比如廢除了勞教制度,勞教是江澤民集團迫害法輪功的最主要的工具之一;抓捕李東生時公布的第一個頭銜「610辦公室主任」,本身就是在向中、下層官員宣告自己的政策已經和過去不一樣了,連專門迫害法輪功的610總頭目都抓了。

    儘管惡報是我們所有善良的人不願意看到的,但如今的結局不是當初自己選擇的必然結果嗎?還在麻木地執行「上面」命令的各級官員們應該警醒了。尤其當前,晉寧區昆陽鎮古城村正在申報全國文明、法制先進村,那麼對我罰款的這個舉動不是與此背道而馳麼?

    去年年底在晉寧法院開庭的法輪功學員劉亞琴的辯護律師在庭審最後說:「請各位法官、公訴人即使不能無罪釋放我的當事人,那麼也請槍口抬高一釐米,現在歐洲及其它一些國家都對參與迫害法輪功的人連同他們的家屬、子女都不能簽證!」

    最後,希望村委會的領導和工作人員,能夠認清形勢,堅守自己的良知善念,清醒智慧的做出自己正確的選擇,不要做江澤民的替罪羊,維護我及我家人的合法權益!

    李文波
    2018年2月12日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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