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公安機關、法院一、二審對喬向陽審判的違法行為略述如下。
一、辦案違法
喬向陽的妻子說,二零一八年九月十七日下午,十幾人闖入家中,沒有出示執法工作證,大多數人不穿警服,沒有佩戴警號,沒有出示有公安機關開具的搜查證。這夥人進入家中,暴力搜查,劫走的物品,沒有開具清單給她。她當時嚇的不知所措。
公安人員違反了以下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2018年)的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至第三十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二條。
二、取證違法
據喬向陽的妻子說,二零一八年九月十八日,時任新鄭市國保大隊長樊紅彬到家中逼迫喬向陽妻子承認搜去法輪功物品是喬向陽自己做的,並威脅說,你承認了,政府會「寬大處理」,因為你丈夫是殘疾人。你要是不承認,天天傳喚你。喬向陽的妻子說,我天天上班,不知道。樊紅彬氣勢洶洶扭頭就走了。
有樊紅斌撐腰,派出所警察膽大妄為。二零一八年九月十八日後,喬向陽所在龍湖派出所的警察進行了數日不停的非法傳喚喬向陽的妻子。警察李祥威脅喬向陽的妻子說,你要「配合」我們辦案,你丈夫是殘疾人,有啥困難都給你解決,還可輕判。你要不「配合」,天天去敲你家的門。一個不識字的農村婦女,哪經得起這樣恐嚇,無奈之下,喬向陽的妻子只好違心地「配合」了他們。龍湖派出所又把喬向陽弟弟也傳喚來,威脅錄了口供。
警察在辦案中弄虛作假、逼供、騙供、誘供,違反了《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第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六條。
值得一提的是,原新鄭市國保大隊長樊紅彬現已遭惡報死亡。在不到兩年內,樊紅彬非法抓捕,冤判五名法輪功學員,非法關押八十二歲的法輪功學員趙留柱三個月,於二零一九年正月十四日,樊紅彬自己開警車,撞到路邊水泥電線桿上,死亡。
三、檢察違法
新鄭市檢察院在審查結案前,沒有聆訊案件證人是否公安機關辦案有刑訊逼供、誘供騙供等不合法行為就結案批捕,違反了檢察院《河南省檢察機關檢察官履職監督辦法(試行)》相關規定。
四、一審審判違法
1、證據違法:新鄭市法院對公安機關採取威脅利誘、哄騙手段拿到的喬向陽妻子及弟弟所做的證言沒有核查證實,違反了最高法院《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規程》第二十六條。
2、庭審程序違法:喬向陽被開庭時,作為本案證人的喬向陽的妻子和弟弟到達法庭門口,請求進入法庭,院方拒絕他們進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二百零七條、第五十六條,和最高法院《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規程》第二條。
3、庭審公訴人、審判長、不具備庭審資質。從一審判決書不難看出,七年以上刑期為重大案件,應有刑庭庭長或副庭長擔任審判長。從新鄭市法院刑事庭提供的法官一覽表查閱,沒有審判長高魁的名字,只查到他是研究室副主任。公訴人也是代理的。書記員也是代理的,沒有審判員。這麼一個重大刑事案件,這些不合格的法官是不具備庭審資質的。內中必有玄虛。
4、使用法律錯誤。喬向陽獲刑的罪名是《刑法》三百條「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
首先要弄清的是喬向陽修煉的法輪功是教人向善的佛法,不是「×教」(註﹕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因此喬向陽利用邪教組織罪名不能成立。判決書中根本沒有明確獨臂的殘疾人喬向陽使國家哪一條法律不能實施。因此破壞法律事實罪名屬於子虛烏有。
其次我們再看喬向陽擁有法輪功書籍及資料是合法的。根據國務院新聞出版署柳斌傑署長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簽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令第50號》新聞出版總署廢止第五批規範性文件的決定第99、100項之規定,擁有、出版、印刷法輪功書籍及出版物已完全合法。因此喬向陽即使擁有書籍及法輪功出版物不構成任何犯罪。喬向陽是獨臂殘疾人,沒有見過一隻手的殘疾人能有製作打印的本事。
庭審過程中,辯護律師認為,喬向陽只擁有法輪功出版物不構成犯罪,應判無罪。審判長拒絕律師建議,枉法判決。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百條、第二百零一條和第二百零七條。
五、二審判決違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和最高法院《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規程》逐條規定予以排除,屬於瀆職。基層法院在庭審中拒絕採納辯護律師量刑意見,硬套《刑法》三百條,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冤判喬向陽八年,嚴重侵害了殘疾人喬向陽的合法權利。
喬向陽拒絕承認指控罪名,依法向鄭州市中級法院上訴,希望得到司法公正。鄭州中院曾任刑一庭長、二零一六年任速裁庭庭長的王哲,明白速裁案件是指三年以下的民事案件和一般的刑事案件,七年以上的屬於嚴重案件,根本不適用速裁審判。上訴的二審案件,當事人一定有重大冤情才上訴的,二審法院的職責首先是聆訊證人證言是否有刑訊逼供、騙供誘供非法收集證據行為,然後才是核查物品。在基層法院公安辦案人員索取證言違法、庭審程序違法、審批人員資質不合格、錯用法律、量刑不採納律師意見逐項都違法的情況下,不組成合議庭嚴肅審判,作為速裁庭長的王哲沒有盡到主審法官的職責。
一審期間,新鄭市檢察院、法院為甚麼就派一個代理公訴人,代理書記員,研究室副主任當審判長?因為他們都知道修煉法輪功的人是好人,冤判修佛的人是要遭報應的。他們都珍惜自己的生命和家人的幸福。
新鄭市公安局國保大隊長樊紅彬,不到兩年,迫害了六名法輪功學員,連七十五歲的張丙營都要判刑兩年、八十二歲的趙留柱都要送看守所關押。作惡一定要遭報的。二零一九年正月十四,樊紅彬自己開車撞倒路邊水泥電線桿上死亡,並禍及親弟弟於去年正月二十半夜,得急病暴亡。樊紅彬的父親僅有的兩個兒子沒有了,樊紅彬的妻子失去了丈夫,女兒沒有了爸爸,這是這個家庭的悲哀。這是迫害法輪功遭到的報應。是誰導致了人禍?元凶江澤民!難道法官、檢察官還要讓這樣的悲劇發生在自己和家人身上嗎?
六、新鄭市政法委、「610」插手 迫害法輪功學員
我們從喬向陽一審判決書不難看出,新鄭市政法委、「610」插手干預了此案,使法院檢察院不能獨立行使檢察權、審判權,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18修正)》第一百三十一條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修正)第五條之規定。喬向陽所擁有的書籍和法輪功出版物,新鄭市法院有司法技術科,完全有能力鑑定出來。為甚麼鄭州市公安局國保支隊也插入了此案?
由於鄭州市公安局國保支隊、新鄭市政法委、新鄭市610連年不斷插手干預迫害法輪功案件的審判,導致二零一六年非法判二年的張丙營是秘密開庭,不通知家屬直接送走。二零一七年非法判史潤山四年;二零一八年非法判李巧玲三年多(家屬也不知道多幾個月),李巧玲也是秘密開庭,審判後直接送監獄。以上三人至今都沒有拿到一審判決書。這體現了怎樣的司法公正?
在此真誠奉勸至今仍執迷不悟參與迫害法輪功的各級政法官員嚴格履行《警察法》、《法官法》和《公務員法》之規定,憑你們的良知善念和道德規範,停止對善良法輪功學員的迫害,為自己的生命和家人的平安幸福負起責任來。善惡有報是亙古不變的天理!
相關責任人:
新鄭市龍湖鎮派出所 構陷喬向陽的辦案人 李祥手機 18567937109
鄭州中級法院二審速裁庭(區號:0371)
王 哲 速裁庭長 69521401 13598863116
竹慶平 審判員 69521430 13938516278
錢基偉 審判員(喬向陽案二審主辦人) 13653817543
朱建超 書記員 69521404
新鄭市法院審判長高魁(原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0371-69909636 13460218926
代理書記員:張二紅 0371-69898130
代理公訴人:馬紅磊 0371-62410159
鄭州市中級法院
李志增 黨組書記、院長 69521666 13803812591
李廣湖 常務副院長69520721 69520921 13783626999
王志民 副院長 69520215 18837122333
劉玉華 副院長 69520718 13838115188
李保甫 副院長 69520800 13939070008
趙永純 副院長 69520318 13838187717
劉祖一 院長助理 69521901 13603985698
新鄭市委政法委書記趙建武15617880679
新鄭市委政法委副書記、610主任宋銘 0371-62693082
新鄭市公安局:局長朱海新 18537130001
新鄭市看守所所長時迎昌 0371-662695601
鄭州市公安局國保支隊支隊長 秦守忠 15729375506
鄭州市公安局國保支隊大隊長 劉新立 15729375552
新鄭市龍湖鎮黨委常務副書記馬紹敏 15333711837
新鄭市龍湖鎮鎮長白育峰 18736082673
新鄭市龍湖鎮派出所所長孫東亮 62568004
新鄭市法院
監督電話:0371-56182109
監督機構 和方 8383198188
監督機構:新鄭市法院監察室電話:0371-62671639
固定電話:(0371)62693586 0371-62671216
新鄭市法院黨組書記、院長魏磊,0371-62671999 13837177711
黨組副書記、常務副院長郭建軍,0371-62670100 13903856196
黨組成員、副院長楊慧霞 0371-62670139 13700856880
黨組成員、副院長薛新偉 0371-62670099 13607671339
師俊傑黨組成員、副院長 0371-62670222 13526731668
刑事審判庭庭長郭文凱 0371-62671222 13938255918
刑事審判庭副庭長唐瑩 0371-69898130 15188380260
司法技術科張建偉(科長) 0371-62680818 13838319818
新鄭市檢察院 聯繫電話:0371-62693588 0371-62410291 62410700
新鄭檢察院舉報中心0371-62692000
黨組書記、檢察長李廣建,
黨組副書記、常務副檢察長李劍波,
市檢察院副檢察長馬旭光 責任部門:偵監科 (管批捕)0371-62410139
市檢察院副檢察長杜保周 責任部門:公訴科0371-62410159
市檢察長助理史宏民 責任部門:公訴科0371-62410159
市檢察院副檢察長潘學武 責任部門:控申科 0371-62692000
新鄭市檢察院公訴科科長郭會軍 0371-62410159
新鄭市檢察院控申科科長左憲海 0371-6269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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