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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率高能引以為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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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五日】中國的無罪判決率有多高?今年兩會剛剛公布最高院工作報告披露,2018年全國法院審結一審刑案罪犯142.9萬人,其中公訴案件宣告517人無罪,自訴案件宣告302人無罪。也就是說無罪判決率總計才0.057%,定罪率則高達99.94%。

定罪率,又稱「有罪判決率」,是指經法院審判後,嫌疑人獲罪數量佔被檢方起訴數量的比例,中國1999年以來定罪率都超過99%,這一奇高的數字是讓中國的司法體系引以為榮,還是恰恰說明公檢法缺乏相互制衡,製造了眾多的冤假錯案?

原公安大學法律系講師、資深法學專家趙遠明曾表示,定罪率高實際上是很荒唐的,因為它是枉法裁判,而且公安、檢察都大部份通過刑訊逼供,或者亂捕、錯捕犯罪嫌疑人。在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判罪率高達99.9%,在國外,公、檢、法三個部門是互相監督、互相制約的,所以它從起訴到法院定罪,比例不會特別高。所以定罪率高,從反面說明冤假錯案普遍存在。

2013年,116萬被告當中只有825人被宣告無罪。而2014年法院重審了1300多例案件,並糾正了其中許多錯誤,其中就包括1996年因被錯判強姦和謀殺而處以死刑的18歲蒙古青年呼格吉勒圖。像他這樣的受害者比比皆是。近年來鳴冤者、上訪者不斷,中共製造的冤假錯案還少嗎?而且糾錯是相當困難的。中國冤假錯案平反不外乎兩個原因:一是真兇落網,二是死者復生。前者如杜培武、聶樹斌乃至呼格吉勒圖等案,後者如佘祥林和趙作海等案。

2015年,美國《紐約時報》發表的《中國破碎的司法體系》一文指出,中國驚人的有罪判決率的一個主要原因是,警察過度依賴口供並採用各種方式獲取口供。被拘押的嫌犯沒有保持沉默的明確權利,警方可能使用「強迫性措施」審訊他們12個小時,並且沒有律師在場。雖然酷刑和其他強迫性手段從技術上來說是非法的,並且法律規定非法獲得的證據在審判當中無效,但是被告極少成功將逼供材料作廢。

中共法庭和警察不是獨立機構,而是共產黨的工具,這使得它們很難依法運作。另外,警察的擢升常常跟他們幫助獲得有罪判決的數量有關,這激勵他們製造盡可能多的認罪。他們不會改變他們的行為,除非採用酷刑、虐待和威逼會給他們帶來不利後果。

美國亞太法學研究院執行長孫遠釗在接受美國之音採訪時曾表示,美國認為司法獨立遠勝於一切,最重要的就是程序正義。「檢控官和警察屬於國家機器,如果傾國家力量來對付一個被告,被告手上甚麼都沒有,那麼這時要給一個相對的程序上的公正性,讓你至少取得某種程序上的保障。否則這個憲法就成為一紙空文。」

在抓捕嫌疑人的過程中,美國非常強調證據,證據必須要達到一個無可爭議(質疑)的程度,而口供只是其中的一種。為了約束公權力,警方搜證還存在一種「毒樹毒果」理論──如果取證程序有誤,那麼所取的證據不能被採用。不僅聯邦,各州也有對警方取證的法律規定,對證據取得以及排除做出細節性的解讀。比如:第五修正案明確提出「無需自證其罪」和「米蘭達警告」(即你有權保持沉默)。簡單地說,在美國不會因為「警察說你是壞人」,你就自動負擔起了「證明我不是壞人」的責任。到了陪審團環節,要證明一個人有罪,需要經過所有陪審員的統一意見,且必須是排除所有的合理疑點。換句話說,陪審員需要負責任地質疑檢方提供的證據是否真的證明嫌疑人犯罪,且罪行程度是否與檢方所說的相符。

用一句話概括,美司法體系的設立原則是「寧願有罪的人被釋放,也不可以有無罪的人被定罪」,這一原則貫穿整個司法程序。而在中國卻完全是另一幅景象。

中共江澤民集團發起了迫害法輪功的政治運動,顛倒了所有的是非善惡,中國各級司法機關明目張膽地對法輪功學員不講法律,警察隨意抓捕、入室搶劫,甚至公開勒索錢財;檢察官肆意構陷、捏造罪證罪名,很多法官在法庭上也枉法犯罪,甚至在法庭叫囂:「不要和我講法律」。如果有人到上級去伸冤卻會招來中共更加嚴重的迫害。中共是一個與天鬥、與地鬥、與人鬥的徹頭徹尾的邪教,中共的「法律」只是其維持對民眾控制的手段。

在中共對法輪功的殘酷打壓過程中,公檢法司相關人員不僅不講法律,還反過來濫用所謂法律程序對法輪功學員實施批捕、起訴、庭審、判刑,利用法律的表面形式來耍流氓,整個操作中都是違法的、不道德的,如將不放棄對真善忍信仰、講法輪功真相、擁有法輪功真相資料、擁有法輪功書籍等合法私人財物作為所謂「罪證」,從而實施非法關押、偽造證人、證言、供述、證據等,在所謂「補充偵查」中造假,公檢法串通一氣網羅罪名,阻止、刁難律師閱卷、秘密庭審等違法行為。

儘管中共政法委、「610」(專門迫害法輪功的非法組織)脅迫公檢法司人員執法犯法,讓這些人當了害人的工具,畢竟參與其中的人員是被洗腦、矇蔽的,免不了有些人存善良之心,他們就會在工作中表現出來一些正義之舉,如在審理過程中出現檢察院不立案、撤訴、庭審後決定免予刑事處分、釋放法輪功學員等含有正義因素存在的情況。據明慧網報導的不完全統計,2018年法輪功學員遭迫害中,117位法輪功學員被警察構陷,但被檢察院退卷,有8人被釋放,其中被非法關押時間最長的760天(兩年多),時間最短的25天。

「法」,在中國古代寫作「灋」。它是個會意字,從「水」,表示法律公平如水;從「廌」(zhì),廌是一種神獸,據說它天生能辨別曲直,在審理案件時,能用角去觸理曲的人。「法」在英文中的本意也是「公平」的意思。由此可見,無論在東方還是西方,「公平」是法律的根本屬性。希望中國的公檢法人員能夠回歸這一根本,獨立判案,心存善念,不再迫害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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