閻榮傑 |
家屬認為,閻榮傑無罪,同時他的父母都已經八十高齡,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閻榮傑是唯一扶養人,閻榮傑具有《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第十條、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規定的:可能判處無罪和繫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的取保候審條件。因此,家屬依法向荔灣區法院和檢察院提交了《取保候審申請》和《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要求對閻榮傑變更強制措施,無罪釋放他回家。
閻榮傑的家庭情況非常特殊。他的母親今年八十歲,患有糖尿病,二零一六年消化道大出血,出現失血性休克,隨後身體一直很虛弱;他的父親今年八十二歲,青光眼手術後左眼失明、右眼視物模糊,結腸癌手術後大小便失禁,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並且還患有高血壓、高尿酸、肝囊腫、腎萎縮。
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晚上,越秀區公安分局四人到閻榮傑住所抄家,抄家期間翻箱倒櫃,動作野蠻,並拿著攝像機對著閻榮傑的父母拍攝,致使兩位老人家身心受到嚴重傷害。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日,閻榮傑的父親突發急性心臟病,到南方醫科大學第三附屬醫院搶救。
因父母身體不好,生活不能自理,閻榮傑一直在父母居住的小區當保安,和父母親同住,下班後買菜做飯,照顧父母,他是唯一扶養人。二零一六年因講述法輪功真相被迫害後,物業解除了和他的勞務合同。閻榮傑便打工來養家,他是個好兒子、好丈夫。
閻榮傑受益於法輪功,他講述法輪功真相是為了讓別人也受益,這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信仰自由和言論自由,他沒有觸犯任何法律。對閻榮傑的非法關押,對他的家人造成了重大傷害,老無所養,基本生活都難以保障,他的妻子根本沒有足夠的體力照顧兩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老人。
希望荔灣區公檢法人員尊重公民的憲法權利,正確面對自己的歷史責任,敢於直面真相和自己的良知,依法無罪釋放閻榮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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