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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75歲呂松鶴。被枉判 現被迫流離失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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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九日】(明慧網通訊員吉林報導)延邊自治州龍井市七十五歲法輪功學員呂松鶴,二零一九年約七月份,被龍井市法院通知去法院,得知在他不在場的情況下,被枉判三年。呂松鶴給法院及相關人員講真相,為了躲避非法抓捕,被迫流離失所。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幾個警察闖進住宅把呂松鶴。帶走,非法審訊幾個小時後放他回家,同時搶走了法輪大法書。之後警察一直打電話或上門騷擾。期間呂松鶴。用法律來辯護自己沒有犯法並善意的給他們講法輪大法的美好。

大約是七月中旬,法院通知呂松鶴。去法院,去後才知道,龍井法院在本人不在場的情況下給呂松鶴。非法判三年徒刑。呂松鶴。當即高喊:我不承認!我沒犯法!

警察強行把他帶去醫院體檢,體檢結果血壓很高,哪都不收,於是警察說:過十天後再看就送他回家。

這期間呂松鶴。一直善意的向相關人員講真相,第十天,警察來家裏預謀實施綁架的時候呂松鶴。成功走脫,從此被迫流離失所。

審判長是金明文,無視法律,知法犯法,執法犯法,誣陷善良,不按法律程序辦案,隨意剝奪法律賦予的被告人「享有的一切權利」。他勾結公訴人給呂松鶴。枉判三年,罰一千元,至此犯下了破壞法律實施罪。

如一:《刑事訴訟法》一百八十二條(開庭前的準備)中檢察院的起訴書至遲十日前送達被告人。而他們沒給被告人。

如二:《刑事訴訟法》一百九十八條規定:「對於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都應當進行調查辯論……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陳述的權利」可是這些過程都沒有。

如三:《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定:「……雙方質證和查實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這些法庭都沒有做。

如四:「辯護權是法律給予案件當事人一項基本權利不得任何藉口限制、剝奪當事人的辯護權利,在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以及『高檢規則』中一再強調公檢法機關有義務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可是本案中法官無視法律賦予當事人的權利。

辦案人是龍井市公安局國保警察石萬,30多歲,對上邊的命令賣力執行。呂松鶴。不配合時他就把坐的椅子搶走了,量血壓第一次260,他執意再檢查一次,結果250,到了看守所一定要把呂松鶴。留下,但看守所不敢收才放呂松鶴。回家。


相關公檢法人員信息:
龍井市法院:
審判長:金明文,40多歲,辦公室電話:0433─3476074,0433-3476028
審判員:韓銀花
陪審員:李學峰
書記員:李美善
立案庭 4333476110 4333476101 4333476064
執行庭 4333476007
值班 4333476117 4333476074 4333476109 4333476042

檢察院 公訴人:金建武
國保警察:石萬 電話:18343377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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