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濟南公檢法迫害79歲法輪功學員馮春英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八日】山東省濟南市法輪功學員馮春英老太太,已經79歲,是一名普通的法輪功修煉者。馮春英由於修煉法輪功,身體比較健康,可是家中其他人身體狀況卻不好。馮春英的丈夫是嚴重心臟病人,生活不能自理,完全依靠馮春英照顧。另外,馮春英的兒子現年五十多歲,在二十多年前做了換腎手術,手術後身體一直很虛弱,二十多年來也依靠馮春英照顧。雖然馮春英的兒子已經結婚,也有自己的妻子和孩子,但是岳母身體很差,馮春英孝順的兒媳大部份時間在娘家照顧,不太顧的上自己的小家。所以馮春英事實上照顧著自己的丈夫、兒子和孫女,祖孫三代人居住在一起,相濡以沫。馮春英由於修煉法輪功的緣故,健康無病,心態陽光,一個人照顧三個人,二十多年一以貫之的幹下來,不叫苦、不叫累,事實上成為全家的頂樑柱。

就是這樣一個善良、勤懇的老年家庭婦女,被濟南市六一零盯上,六一零要逼迫她放棄法輪功。為了達到逼迫的目的,還十分精確的對準這位老年婦女的「軟肋」──善良人心中最軟弱的地方。

一、善良公民維護「真、善、忍」,卻被警察拘捕、構陷

事情還要從2018年11月18日晚上17時說起。馮春英用肩背的小包攜帶了一些法輪功資料,到濟南市七里山南村的一個居民樓,進入其中一個單元(2單元)張貼法輪功傳單。這時,突然碰到了濟南市市中區的警察。警察搜查了馮春英的小包,然後將馮春英帶到派出所。

晚上,警察再次到該居民樓,將該樓內兩個單元(2單元、3單元)內發現的所有法輪功資料都搜羅來。兩天後,11月20日下午,警察到馮春英家中搜查、並沒收了家中的法輪功書刊等資料。警察把所有這些搜羅來的法輪功資料都當成「證據」,要追究馮春英的「法律責任」。

馮春英為甚麼要發放法輪功資料?其實是為了維護自己對「真、善、忍」的信仰。就像其他許多法輪功學員一樣,她在「真善忍」信仰中獲得巨大的受益,不忍心看到利國利民的法輪功被抹黑、無辜的法輪功學員被抓捕迫害。所以她希望發出自己的聲音,讓人們也聽到。因為「兼聽則明」,她想以此給民眾一個了解真相的機會。這個行為不違反法律,受憲法保護。

可是濟南市市中區公安分局的警察卻制止了她,搜查了她的住處等,把所有的法輪功資料都搜羅來,以此追究她的「法律責任」。這樣做,邪惡不邪惡?這是運用暴力手段封殺別人的和平言論,這是禁止公民擺事實、講道理!濟南市中區分局的警察們,請問你為甚麼如此邪惡?

警察,本來是保衛合法權利、打擊犯罪的戰士,是榮譽和勇敢的象徵呀!請問,是誰讓你變成了如此助惡為虐、懲善揚惡?

二、一審:跨區公訴,跨區審理,違反法律

其實,馮春英是家中的頂樑柱這個事實也引起了市中區分局警察的同情。馮春英在2018年11月18日被非法拘捕,其家人向市中區分局申請取保候審,市中區分局當天就同意了。

但是事情並沒有終結。第二年夏天,2019年6月19日,濟南市長清區檢察院對馮春英向濟南市長清區法院提起公訴。這次起訴完全是違法的。別的不說,程序上就違法。因為馮春英居住地在濟南市市中區,其被發現散發法輪功資料的地點也在濟南市市中區,所以按照《刑事訴訟法》,這個案件只能由濟南市市中區法院審理、市中區檢察院公訴。可是,長清區檢察院卻跨區公訴,長清區法院也照單全收、立案審理。長清區檢察院、長清區法院難道突然不懂《刑事訴訟法》了嗎?

事實證明,長清區法院完全明白自己違法。長清區法院的一位法官把馮春英叫來,做出如下解釋:「現在濟南市對審理法輪功案件進行了調整,只有三個法院負責審理,分別是長清法院、章丘法院……。你所在的市中區,法院不審理法輪功案件。所以本案歸我們長清法院審理。」這位法官沒有向馮春英出示新的刑事訴訟法規定,不是說「我們的審理符合刑事訴訟法」,而是說「我們的審理雖然不符合刑事訴訟法,但這不是我們擅自所為,是上級領導的統一安排。」

其實在中共迫害法輪功的二十年中,法輪功學員也在堅持不懈地向社會公眾、以及公檢法司等人員講述法輪功真相。所以許多法官已經明白,迫害法輪功毫無法律依據,是枉法裁判,而且將來需要承擔法律責任。越來越多的法官對於枉法裁判法輪功案件有嚴重的心理負擔,不僅從良知上感到愧疚,更對將來的法律責任感到擔憂和恐懼。這時,主辦負責迫害法輪功的六一零等機構把審理法輪功的法院予以調整,集中在一些更加聽話的法院手中,這種調整本身是違法、無效的,不能執行的。

更主要的,代替法定的其他檢察院去公訴、代替法定的其他法院去審理並枉判不屬於自己管轄之內的法輪功案件,這不僅是違法,而且是超越地域範圍的作惡,是一種更加超格的邪惡。長清區檢察院的檢察官、長清區法院的法官,你為甚麼不拒絕違法跨區而來的案件?請問你為甚麼如此助惡為虐?請問是誰讓你如此懲善揚惡?

三、一審:挖空心思,判處二年有期徒刑,用「家破人亡」逼迫馮春英

二十年來,中共強迫基層公檢法司迫害法輪功,基層公檢法司不敢抗拒、不懂得抗拒,已經成為一種事實上的常態。但是本案十分特殊,馮春英正在準備張貼法輪功資料,也就是一張傳單而已;最多加上肩背包內的27份法輪功書籍等資料。這麼少的數量,即使按照中共邪黨的枉法裁判標準,也不屬於「犯罪」。

但是,警察在晚上又到了居民區,把其他單元、其他位置的法輪功資料也搜羅來;兩天後把馮春英家中的所有法輪功有關的資料(包括馮春英為了修煉參考而自己閱讀的材料)都搜羅來;以此加大數量,從而判決馮春英有罪,判處二年有期徒刑。

根據新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之一,中國刑事訴訟實行恤老原則,75歲以上老人犯罪要從輕減輕處罰。為了能夠對馮春英判處有期徒刑,長清區法院判決中根本沒有出現《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之一,好像這一條法律規定不存在。

許多人都知道,2017年1月,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發布了《關於辦理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個臭名昭著的2017年解釋,超越法律規定的權限,也根本不應該適用於法輪功案件,但是在最近一年多的實踐中,許多法院卻總是把它當作法律予以濫用,從而枉判法輪功學員。可是如果按照該2017年解釋,本案中馮春英的數量就夠不上「犯罪」。於是,為了能夠給馮春英判處有期徒刑,長清區法院的判決中根本沒有出現這一個2017年解釋,法院主動不予引用。

事情很明顯,這是在故意做成「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的判決,以此逼迫善良的法輪功學員放棄信仰。長清區檢察院的辦案人員已經得到了馮春英兒子、丈夫的病歷,十分清楚馮春英是全家人中唯一健康能幹的頂樑柱。這些情況,也要隨著辦案案卷移送到長清區法院。所以他們對此都是明知的。

長清區檢察院的檢察官、法院的法官,你們是要用「家破人亡」來逼迫馮春英放棄對法輪功的信仰嗎?請問你為甚麼如此邪惡?請問是誰讓你變成了如此懲善揚惡?

四、二審:明知法律與是非,卻依然維護違法和邪惡

馮春英收到一審判決後,提出上訴,上訴意見主要是三點。第一,我不構成犯罪,判決內容不講法律,尤其認定法輪功為×教沒有法律依據,辦案過程也有很多不講法律。第二,這是故意加大數量、把無罪的公民判處有期徒刑,用「家破人亡」逼迫我。第三,在法輪功案件中如果法官枉法裁判,是替那些真正在背後迫害法輪功的惡人頂名挨罵、掩蓋法律責任,希望法官堂堂正正執法,還我清白無罪。

濟南市中級法院的陳靜法官收到此案後,會見了馮春英,由衷地讚歎說:「上訴狀寫的真好!」是啊,馮春英是一個善良的法輪功學員,她在上訴狀中不但講述了自己無罪的理由,而且也站在為法官、辦案人員考慮的角度,說清楚了他們被迫參與迫害法輪功過程中的苦衷和危險,給他們指出了堂堂正正堅持法律和良知、才能解脫自己的光明之路。這的確是說出了像陳靜這樣被迫參與迫害法輪功的法官的心聲,說出了他們想要說、卻說不出來的話。他們真是覺的這個上訴狀好!

可是隨後,陳靜法官把話題一轉告訴馮春英,希望她放棄信仰。馮春英不同意,也從事實上、從法律上給陳靜講了自己不放棄的原因。可是陳靜還是與馮春英談了很久。最終兩個人都沒有改變立場,陳靜法官回去準備判決了。過了不久,在2019年11月1日,陳靜法官通知馮春英的兒子到法院去領二審裁定,裁定內容為:維持原判。

或許陳靜法官自己也感到這樣裁定太不應該,她告知馮春英的兒子:趕快讓你媽媽查體,然後向長清區法院(一審法院負責執行)申請監外執行!

其實陳靜法官自己十分清楚,原審判決在法律上完全錯誤。這個認識,在其向馮春英讚歎「上訴狀寫得好」的時候,已經顯露無遺。但是她沒有行使本來屬於自己的權力、糾正一審法院的錯誤判決,這到底是為甚麼?在這種情況下,她告訴馮春英的兒子「趕快讓你媽媽申請監外執行」,這種叮囑到底是屬於對馮春英兒子的指點,還是屬於對他的欺騙?或者屬於陳靜法官對自我良知的自欺、和敷衍?

二審判決(裁定)是由濟南市中級法院的三位法官共同署名做出的。濟南市中級法院的法官啊,你意識到了嗎?這個二審判決不但違背中國的憲法和法律,構成枉法和違法,而且違背任何正常人的良知,屬於敗壞與邪惡。是誰、甚麼原因,使你淪落為如此的敗壞與邪惡?

五、所謂「律師」:違背承諾,已經在幫助邪惡

二審會見中陳靜法官告訴馮春英,可以為其指派法律援助律師,不需要馮春英拿錢。馮春英說:我堅持必須做無罪辯護,你們指定的都是做有罪辯護,所以我一概不接受。陳靜法官將馮春英的這個表示記錄在案。

但是不久,在2019年10月30日星期三,一位自稱李律師的陌生人到馮春英家,說明自身是法律援助律師,主動要給馮春英辯護。這一位李律師也已經看過了馮春英的上訴狀,而且也十分讚歎,使馮春英感到十分親切。馮春英要求其做無罪辯護,該律師表示盡力爭取,而且說會把辯護詞寫好了給馮春英看。作為一名八十歲的老人,馮春英對律師的表態十分高興,就給律師簽署了委託書。隨後,律師音信全無。

隨後,2019年11月1日星期五,陳靜法官通知馮春英的兒子到法院領取二審裁定書。裁決結果是「維持原判」。裁定書中列明了辯護律師是山東盈德律師事務所律師李長春,做的是有罪辯護。顯然,李長春律師並沒有履行「盡力爭取無罪辯護」的承諾,更沒有「把辯護詞寫好了給委託人看」。這位律師在星期三見到馮春英,星期四(或者星期五)向法院提交了辯護手續,並提交了「對罪名沒有異議,請求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法院星期五下發了二審裁定。

律師向法庭提供有罪辯護意見,對法院的錯誤裁決能夠起到掩護作用。在最近二十年來,司法局等部門通過暗中約束律師事務所等手法,密令律師如果給法輪功學員辯護就必須做有罪辯護、而且要把辯護意見留在司法局等部門備案。在中共司法局掌控律師事務所執照、律師執業執照的情況下,敢於突破中共限制的律師畢竟不太多。中共之所以這樣做,其目的就是為了在法庭上、在法律文書上製造「律師也認為法輪功學員構成犯罪」的假相,從而掩蓋公檢法在法輪功案件中的各種違法行為性質。

本案中李長春律師的辯護,客觀上就起到了這樣的作用。陳靜法官本來希望勸說馮春英放棄信仰。可是馮春英堅持不放棄信仰,那麼陳靜法官就面臨一個選擇:是支持馮春英上訴?還是維持原審判決?馮春英上訴顯然有法律依據、入情入理,難以反駁。就在這時,李長春律師提供的辯護意見說「對罪名沒有異議」,就對陳靜法官的判決起到了巨大的支持作用。李長春律師的辯護意見提交之後,二審法院就以最快的速度完成了二審裁判。

馮春英的兒子收到裁定後,為自己的母親感到悲痛,不願意馬上就把這個壞消息告訴她。而馮春英還在等待律師給她提供「無罪辯護」的辯護詞。

兩天過去了,馮春英沒有等到任何消息。2019年11月3日星期日,馮春英開始擔心律師是否給她做有罪辯護?於是,起草了一份《撤回辯護委託、不委託辯護的聲明》,準備郵寄法官陳靜。可是這已經晚了。濟南中院已經在兩天前就做出了二審裁判文書,而且讓她兒子到法院代她領取了。

在本案中提供辯護的李長春律師啊,你是否想過,你的行為在法律和良知上應當如何認定?你為甚麼會被陷入到這一步?

六、最關鍵的環節:人們是否選擇良知

其實對法輪功案件,中共六一零部門是總協調。本案就是在濟南市六一零統一協調之下,專門為馮春英量身定做的一個陷阱。也就是由濟南、長清兩地的公檢法配合默契,一定要做成「有期徒刑二年」的判決,狠狠的戳向了馮春英思想中最軟弱的那一點:丈夫和兒子都需要自己照顧。如果馮春英放棄信仰,就不判刑、可以照顧家人;但是如果堅持信仰,那麼中共的監獄就等待著把馮春英收入監牢,眼看著一家人就要家破人亡。這就是一個做好的陷阱、騙局,所有的公檢法律師都在為構建這個陷阱而服務。

陷阱是如何做成的呢?其中最關鍵的環節就是,人們在面臨中共脅迫的時候,是否在每一次具體的行動中選擇良知。因為中共的手法經常就是要人們在聽從中共指揮命令、與堅持良知之間進行選擇。如果人們選擇了中共,那麼就會成為參與迫害法輪功的工具,陷阱就一步一步做成了。但是如果人們選擇了良知,那麼就會導致中共的迫害無法實現,陷阱就無法做成。

如果人們都選擇良知,──這是中共感到最可怕的。這,就是中共的天敵。中共為了自己的生存,在歷史上它一直就在剿滅人們的良知。──法輪功為甚麼遭到中共的強力剿滅?其實這也是一個根本的原因。──因為法輪功教人真正向善。

我們需要告訴人們,當你順從中共、參與迫害法輪功的時候,你不但已經違背、背棄了法律,更是違背、背棄了良知。我們希望您,即使遇到困難,也應該使自己的良知復甦,使其展現力量。

如果您能夠使自己的良知展現力量,那麼法律將會保護你。社會的人們將會敬仰、尊敬你,也就是社會也會保護你。另外,無論你在學校接受的教育如何,其實神佛都存在,神佛也會保護你。你自己也會敬佩自己。

而且,如果這樣,中國的法律將會得到挽救。中國的憲法和法律根本上是好的,形式完備的。但是中共灌輸教育給所有的執法者,說「法律是統治者的意志、甚至恣意」,說「法律表面的言辭無論多麼好,實質都是欺騙被統治階級的」。然後,在具體的案件──例如迫害法輪功學員的案件中,強迫執法者違背良知、違背真正的法律、實現共產邪黨的意志和利益。事實證明,如果法律屬於共產邪黨,那麼那種法律就是邪惡的、騙人的。可是,如果人們能夠使良知展現力量,能夠摒棄邪黨的違法、無理、違背良知的要求,那麼法律就屬於良知、而不再屬於中共邪黨。當法律本身變成良知的展現時,法律就會重新變成神聖的。法律就重新回歸為真正的法律,就得到了挽救。

一旦如此,你將是堂堂正正的人,中共就再也不能把您作為迫害法輪功的工具。因為,一旦如此,所有六一零等中共用來強迫執法人員違法的機構就會曝光。可是邪惡是懼怕曝光的。它們會因為不得不曝光而主動消失。執法人員就不再需要面對它們的壓力。──其實當執法人員堂堂正正的依法行使權力、依據良知判斷事理、使良知展現力量的時候,真正感到壓力、迅速自我約束、甚至會馬上消失遁形的,是六一零等非法機構。

七、總述:挽救法律,挽救自己,挽救更多

馮春英的案件是一個普通的法輪功學員被中共迫害的案件,其中完整地展現了中共如何脅迫公安、檢察、審判、司法機關和有關人員放棄良知、違背法律、相互協同、共同迫害法輪功學員的過程。這其中還有一個最關鍵的角色──六一零,由於它的隱蔽性,我們不知道具體是誰,所以沒有機會分析展現其過程。不過,雖然沒有直接分析展現,我們也已經可以知道它的存在了。

我們這裏分析這一切,不是為了指責、唾罵把馮春英逼入絕境的公安、檢察、審判、司法等人員,而是為了提示人們:您所做的這些,是遭到了中共的脅迫所致,同時也是您自己放棄良知、放棄法律保護所致。您的這種選擇使良知在您心中只能呻吟;使法律成為中共胡作非為的利器,成為人們抱有希望、同時又極端失望甚至痛恨的對像,成為死亡的、邪惡的、不再神聖的法律。您自己也面臨將來承擔法律責任的威脅,以及天地間善惡有報的規律制約……

希望您恢復自己良知的力量,這樣挽救了自己的良知、使它強健有力;同時也挽救了國家的法律,使它與良知合為一體,它就會再次神聖,走向聖潔。其實這也是在挽救自己。甚至,其實也是正在挽救國家……

希望所有人都從被中共脅迫、而有意無意的放棄良知的無奈和危險中,解脫出來,走向光明。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