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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省市檢察院行使「抗訴」手段加重迫害法輪功學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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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據明慧網報導:二零一七年三月下旬,寧夏永寧縣法院誣判三名善良的法輪功學員:姜濤兩年,並勒索罰款三千,蘇青玲兩年,曹桂蘭一年半。姜濤和蘇青玲立即上訴。

隨後,在二審開庭前,永寧縣檢察院和銀川市檢察院,以永寧縣法院對該三名法輪功學員判決量刑輕為由,提起所謂的「抗訴」,致二審法院開庭後,姜濤、蘇青玲、曹桂蘭均被加刑──姜濤被加刑一年,總計三年並勒索罰款三千,蘇青玲被加刑兩年,總計四年,曹桂蘭被加刑一年,總計兩年半。

此冤案中,三名善良的法輪功學員明顯遭到永寧縣和銀川市檢察院以及二審法院以「抗訴」的手段加重加害,這是寧夏永寧縣檢察院和銀川市檢察院對法輪功信仰者的再度犯罪。

信仰自由,法輪功學員信仰「真善忍」,主動做好人善人,利國利民,卻遭到中共迫害。法輪功學員依法維權,合情合理合法,但公檢法機關則根據中共的政治迫害政策,製造了無數冤案。

二十年裏,檢察機關一直在亂用法律,錯用職權,非法批捕,非法公訴,構陷定罪,申訴不管,投訴不理,不斷犯罪,連續犯罪,就連用來糾正錯案的抗訴權,也被拿來加害善良人,成了迫害民眾的手段之一,原罪不改,再度犯罪,褻瀆了職責,踐踏了法律。

何華女士,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一日,向路人發送二零一八年新年掛曆,被巡邏特警綁架,後轉到貴陽市雲岩區看守所。南明區法院以《刑法》300條非法判何華六個月刑期,勒索罰金二千元。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南明區檢察院突然否定自己在起訴書中的量刑建議(這個建議被南明區法院採納),進行「抗訴」,理由是區法院使用已經廢除的「兩高解釋」,量刑過輕,應該按照二零一七年二月一日施行的新的「兩高解釋」,判三至七年。後非法改判何華為三年。

二零一六年九月四日,謝毅強先生在寧夏賀蘭縣金貴鎮被不明真相的人誣告遭綁架,後非法關押到銀川市看守所,後遭非法批捕。二零一七年二月,賀蘭縣法院對謝毅強非法開庭,兩個多月後,謝毅強被誣判兩年四個月,並勒索五千元。謝毅強不服判決提出上訴,賀蘭縣檢察院提出「抗訴」。二零一七年八月,謝毅強家人接到《刑事判決書》,得知謝毅強被加刑一年兩個月,變成了三年六個月,勒索五千元變成了六千元。

二零一二年七月十五日,青島市法輪功學員、中石化設計人員喬建軍因攜帶神韻光盤,在呂梁市文水縣被警察綁架,十一月被非法判刑三年半。法院以傳播傳統中華文化將人入罪,已是極為荒唐且非法,而文水縣檢察院在呂梁市委政法委、「綜治辦」授意下,提「抗訴」要求,加重迫害喬建軍。呂梁中級法院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又對喬建軍進行非法二審。二零一四年一月,呂梁市文水縣法院非法判喬建軍四年。

檢察機關利用「抗訴」手段加害善良時,依據的是兩高多次出台的所謂司法解釋,但裏面始終沒有見「法輪功」這幾個字,所以不管如何解釋,都與法輪功無關,按照罪刑法定原則,這個司法解釋根本就不適用法輪功學員的冤案,更不是所謂「抗訴」的法律依據。既然如此,那個經常被檢察機關用來定罪法輪功學員的「刑法三百條」,也是被檢察機關張冠李戴,同樣不適用法輪功學員的冤案,其實在中國現行的所有法律中,都沒有支持迫害法輪功的所謂依據,更不用說所謂「抗訴」加害的法律依據了。但檢察機關受到政法委和610的指使,為了利用「抗訴」手段加害善良,只能再次錯用法律依據,造成後果是加刑加重迫害善良,抵消公民上訴權利,故意破壞司法公正,使公檢法深深陷在瀆職犯罪的泥潭裏,不能自拔。

中共迫害法輪功二十多年了,中共的檢察機關幹了些甚麼?是無數的冤案,是空前的瀆職,是巨大的犯罪。二十年過去了,很多有良知的公檢法人員也看清了這場迫害的本質,海外各國的政府和人民也在反思共產邪靈給人類帶來的巨大災難。在這樣的氛圍下,寧夏永寧縣檢察院、銀川市檢察院一些人罔顧良知,加重迫害教人向善的大法、迫害大法弟子,他們是在斷送自己的未來,最終受傷害的只能是其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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