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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茂名市林燕梅被迫害 律師要求檢察官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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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九年一月八日】(明慧網通訊員廣東報導)二零一九年一月二日上午,廣東茂名市電白區法輪功學員林燕梅的家屬再次聘請維權律師到茂名市第一看守所會見了林燕梅。

林燕梅由於在倉裏受到倉霸虐待,為了反迫害,她絕食二十九天,被拉去醫院打吊針,注射不明藥物,生命垂危,身體損害很大。

目前,林燕梅身體狀況基本恢復正常。

同日下午不到兩點,家屬陪維權律師到茂名市茂南區檢察院閱卷,可是,案管中心的負責人說,共享網絡不通,無法拿到卷宗,電白區檢察院負責「案子」的人開會,要律師和家屬等。

一個多小時過後,案管中心的人說,網絡還沒有通。家屬和律師商量,讓茂南區檢察院開證明,家屬陪律師到電白區檢察院閱卷。

家屬對案管中心的負責人說:「我們請的律師從很遠的北方來,不知道甚麼時候才能閱到卷?麻煩你開個證明,我們到電白區檢察院去吧。」案管中心的人只好給律師開出證明,到電白檢察院閱卷。

家屬陪維權律師坐了半個多小時的車,才到電白區檢察院,律師順利的閱到了卷。

二零一九年一月四日上午,家屬陪律師來到茂南區檢察院,找到負責所謂「案子」的檢察官高金生(公訴科科長0668-3397070),並遞交了三份法律文書:《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宜對林燕梅不予起訴的辯護意見書》、《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書》等,並與高檢察官交涉,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要求檢察官無罪釋放林燕梅。高檢察官態度緩和很多。

維權律師在法律文書中說:「辯護人在對案卷材料進行整理、分析的基礎上,通過會見嫌疑人、了解案情,經綜合分析後,慎重地認為,對嫌疑人林燕梅,宜決定不起訴。其中有:一、認定林燕梅實施了組織、利用×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行為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林燕梅住宅內所搜查出的書籍等物品未經有權部門鑑定其內容與×教有關。二、林燕梅一向遵紀守法,無違法犯罪記錄……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本辯護人負責任地向貴院提出法律意見:建議貴院對嫌疑人林燕梅不予起訴。」

律師在《宜對林燕梅不予起訴的辯護意見書》中還指出:在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八十三歲的姚康到電城派出所舉報兩個二十多歲、頭髮長到頸部的女子,發給他法輪功資料,而林燕梅,出生於1964年,2018年已經54歲,顯然,林燕梅並不是姚康所稱的2名女子當中的一個。

「林燕梅特殊的家庭情況:林燕梅的父親林桐,膝下無子,林燕梅的丈夫入贅林家。林燕梅的丈夫多年之前撇下林燕梅及一雙兒女,另與別人成婚。現在,林燕梅的父親林桐已經86歲高齡,患有肺氣腫、骨病、高血壓等各種疾病,並且眼睛視力模糊,生活不能自理,全身不舒服,林燕梅是這個特殊家庭中唯一照顧父親的人。這個86歲自己都照顧不了自己的人,還得為女兒操心,希望女兒『保重好身體』、『安心吃飯』、『態度要和氣』,並希望女兒『早天回家』。鑑於林燕梅特殊的家庭情況,可根據《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第十八條第(十)項規定((十)繫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可以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令人難以忘記的是辯護人會見林燕梅時,當林燕梅說到自己的家庭狀況時,不由得落下了傷心的眼淚。我知道,她試圖克制,努力克制,終究沒能克制住,終究淚如泉湧!究竟有甚麼樣的委屈,讓一個人當著同齡人的面,掩飾不住眼淚和哭聲?!……作為一名律師,作為辯護人,我知道我的地位、能力、作用是有限的,我所能夠依法帶給委託人的法律上的幫助,也許達不到其所期望。眼下,唯用心寫下這份羈押必要性申請書,謹呈貴院……辯護人認為,林燕梅已經不具有繼續羈押的必要性,應當為其變更強制措施。辯護人遵從內心的召喚,以極其認真的態度,以對我的當事人高度負責的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以及《關於貫徹執行<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的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向貴院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的申請,懇請受理後予以立案審查,並懇請貴院依法決定以貴院名義向辦案機關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在此,我以辯護人的名義向貴院以及相關工作人員表示誠摯的謝意!」

中共江澤民集團發動和維持的這場群體滅絕性的迫害,給上億法輪功修煉者和他們的家人帶來巨大的苦難。同時,這場對無辜好人的迫害也使中國的法制越發黑暗,也使中國社會的道德越發淪喪。所有的中國人都是這場迫害的受害者。希望茂名地區有關部門、有關人員選擇善良,公正執法,不要繼續為他人的違法行為擔責,無罪釋放法輪功學員林燕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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