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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庫爾勒市周丕文女士遭非法庭審(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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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八年七月四日】(明慧網通訊員新疆報導)二零一八年六月八日,新疆庫爾勒市法輪大法弟子周丕文在庫爾勒市法院遭非法庭審。期間,公訴人建議法官非法判處周丕文兩年半以下,但當庭並未宣判。法官告知家屬,審判結果會在三個月內送到看守所,並在微信上通知家屬。

'週丕文'
周丕文

一、周丕文遭中共迫害經歷

周丕文女士於一九九八年十月開始修煉,身體健康了,不但氣管炎、哮喘好了,甚至連感冒都不再有,還有低血糖、頸椎病、腰肌勞損、頭暈頭痛、痔瘡、婦科病都在不知不覺中消失了,還懂得了生命存在的真正意義,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做人,不求名,不求利,努力做一個無私無我、先他後我的人。

中共迫害法輪功開始後,周丕文女士曾兩次進京上訪,但都在半路被截回。第二次進京被截回後,從二零零零年六月一日至九月二十五日被非法關押在庫爾勒市看守所。

二零零一年七月二十日凌晨,庫爾勒市團結路派出所以所長為首的六個警察闖入周丕文家中進行非法抄家,並將她劫持至庫爾勒市公安局非法關押二十四小時。同年十月,周丕文被強行關押到洗腦班近一個半月,被兩名所謂「幫教」二十四小時看管。在公安局屢次騷擾和單位領導的強壓下,周丕文被迫放棄修煉。二零零六年周丕文從新開始修煉。

從二零零八年北京奧運會前夕開始,庫爾勒市國保大隊的警察就不定期去周丕文的單位對她進行騷擾和恐嚇。二零一六年一月三十日,周丕文向兩高遞交了「訴江」狀。同年十月中旬,她的護照被社區警察沒收,並當場告知不會再歸還。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中共十九大「敲門行動」期間,兩名社區人員和三個警察闖入周丕文家中意圖拍照,但是被她制止。他們詢問了一些個人信息,查看了證件後便離開。九月五日下午,四個未曾謀面的社區人員和便衣再次「敲門」。這次他們刨根問底,詢問了周丕文和她一些家人的具體信息。

九月二十四日晚,庫爾勒市國保大隊隊長崔新泉和指導員李禎兵分兩路,一隊人到周丕文所在單位將她非法抓捕並關押到庫爾勒市看守所,另一隊人非法查抄她家,搶劫的私人物品包括一台台式電腦、一台筆記本電腦、打印機、MP4播放器、若干硬盤和U盤、若干本大法書籍和一幅師父法像。

十月三十日,庫爾勒市檢察院非法以刑法第三百條批捕周丕文。家屬只在十月十四日獲得一次與周丕文見面的機會。

二零一八年六月八日,周丕文在庫爾勒市法院遭非法庭審。期間,公訴人建議法官非法判處周丕文兩年半以下,但當庭並未宣判。

二、周丕文控告江澤民的訴狀

控 告 書

控告人:周丕文,女,漢族,1968年7月21日出生,身份證號:650104196807210025
住新疆庫爾勒市蘭幹路24號15號樓2單元202室。電話:13309961368

被控告人:江澤民,89歲,男,漢族,原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

控 告 請 求

一、依法對被控告人的犯罪行為予以立案偵查,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責任、並予以法律制裁;

二、提請司法機關作出下列舉措:

1、指令被控告人江澤民在國際、國內顯著媒體公開澄清:稱法輪大法為邪教是誣蔑,是侮辱、誹謗,是欺世謊言,向法輪大法創始人公開道歉、消除不良影響、恢復名譽、賠償精神與經濟損失;
2、釋放被關押在監獄、精神病院、秘密集中營等所有迫害場所的法輪大法學員;
3、依法取締中央及以下各級「610」辦公室非法組織,並依法徹查該非法組織的一切非法活動,並嚴懲其犯罪罪行;
4、在國際、國內顯著媒體向全世界被欺騙的民眾澄清,江澤民操控的新聞媒體向全世界民眾傳播了16年污衊法輪大法的訊息,那些訊息全是虛假的,是踐踏普世價值;
5、向所有法輪大法學員公開道歉、消除不良影響、恢復名譽、賠償精神與經濟損失;
6、賠償我背負冤案,所受牢獄之苦造成的所有經濟損失、精神損失;對我個人給予恢復名譽、公開道歉、消除社會不良影響;
7、對我的家人給予精神、經濟賠償,並公開道歉、消除不良影響;
8、恢復強身健體、修身養性的修煉環境,恢復出版法輪大法書籍。

事 實 與 理 由

一、法輪功(也稱法輪大法)是由李洪志先生於1992年5月向社會公開傳出的佛家上乘修煉方法,以「真、善、忍」為修煉心性的指導原則,同時通過五套功法鍛煉,強身健體。法輪功自1992年5月傳出後至1999年7月被迫害之前,在短短七年間,因其提升道德、祛病健身的獨特顯著效果深受社會各界歡迎,吸引了國內上億人修煉。到目前為止,法輪功已經洪傳至世界一百多個國家和地區,世界各國政府機構、議員、團體組織等對法輪功和創始人李洪志先生頒發的褒獎及感謝已達1899項(包括1999年以前國內的6項)。法輪功造福於全世界的各國人民,受到了世界各國政府和民眾的歡迎,為中國人民在世界上贏得了極高聲譽。「真、善、忍」不僅是中華民族傳統文化的精髓,也是全人類的普世價值,不僅是中華民族得救的希望,也是指引人類前行的明燈。

法輪大法當年在國內的弘傳和現今在世界的弘傳見附圖「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法輪大法 弘傳世界」,盛況空前。

大法弘傳使上億人身心受益,被控告人江澤民出於對法輪功創始人的妒嫉之心及對修煉人數眾多的恐懼,於1999年7月濫用手中的權力,凌駕於憲法和法律之上發起了對信仰「真、善、忍」法輪功學員的瘋狂迫害,億萬修心向善的民眾及其家人被捲入長達十六年的浩劫之中。江澤民親自發起、計劃、實施控制了對法輪功的「鬥爭式」的迫害。他發起的這場迫害完全沒有法律依據,不是任何基於刑事法律或程序的執法行動,而完全是一場法外的政治運動。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在江澤民的個人意志和淫威下,中國大陸成立了凌駕於國家憲法和法律之上的全國性恐怖組織──納粹蓋世太保似的「610辦公室」,是一個全國範圍的執行秘密任務、推行和實施這場血腥迫害的機構。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之後,江澤民又命令「610辦公室」系統性的對數以千萬計堅持信仰「真善忍」的中國法輪功學員實行「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滅絕性政策。導致十六年來,數以百萬計的無辜者被詆毀名譽、非法抓捕、強制洗腦、非法勞教、非法判刑、酷刑折磨、迫害致死,甚至被活摘器官。徹底摧毀了文革後有所恢復的司法系統。文革後稍許恢復的良知、道德、正義、公平等基本價值理念,在迫害法輪功的運動中再一次被徹底地摧毀了。為了達到危害社會的目的,江澤民採用層層捆綁,家家株連的辦法,將迫害法輪功的責任落實到每一層政府機構、每一個企事業單位乃至家庭,綁架全社會參與迫害法輪功。江澤民對這場禍國殃民的迫害有著不可逃脫的罪責。正因如此,江澤民迫害的不僅是法輪功學員的信仰自由、肉體和心靈,更從根本上阻斷了中華民族和人類文明之道德回升的救贖之路。

二、江澤民是迫害法輪功善良民眾的萬惡之源,以權代法,密令對法輪功學員群體滅絕,傳授迫害法輪功學員的犯罪方法,對所有迫害必須負刑事責任。

三、本人得法受益情況簡介。

本人是1998年10月才正式走入法輪功修煉的。自從修煉法輪功後,本人的身體狀況得到了明顯的好轉。我從小就是氣管炎,在我的記憶當中,因為醫療條件有限,是咳嗽糖漿和甘草片伴隨我長大的。抵抗力極差的我,稍微受點風寒就會感冒,防不勝防,隨之而來的就是咳嗽,而且每次咳嗽持續半個月、一個月都是常事。每到冬天,咳嗽幾乎沒有停止過。長大上學後,尤其在高中和大學,在靜悄悄的課堂上是我最難忍受的。因為怕影響同學們聽課,不敢大聲咳嗽,含片隨身帶,嗓子發癢想咳嗽時,趕緊含一粒含片,能緩解一下。在咳嗽症狀嚴重時,每天含片的服用量至少在6-8片,經常超劑量服用。就這樣時常憋得臉通紅,濃痰在嗓子裏堆積多了,癢的實在受不了了,忍不住狂咳幾下,伴隨著濃痰的咳出,又不能隨地吐痰,非常尷尬,總感覺別人會嫌我髒,那時的我極度自卑。在這種情況下根本沒法集中注意力聽老師講課,學習成績受到很大影響。

我的大學讀的是醫學院,那裏有很好的醫療條件,也有很好的醫學專家。不但沒能將我的病治好,反而因為寒冷的天氣,使我的病情愈加嚴重,我是學校衛生科的常客,那裏的醫生很多都認識我。工作後,我分配到了藥品檢驗所,天天跟藥品打交道,看病吃藥有了許多便利條件。好心的同事前輩看我痛苦的樣子,帶我走訪各界名醫,甚麼中藥、西藥,甚麼偏方、祖傳秘方,該吃的藥都吃了,該喝的湯劑也都喝了,不但不管用,到1995年已經發展成哮喘了,在夏天天氣最熱的時候都哮喘,感覺非常痛苦。醫生都說,這麼年輕就得哮喘,這一生會非常痛苦的。而且這種病沒法治癒,年齡越大越嚴重。就這樣,年紀輕輕的我就在病痛中煎熬著。

還記得在1984年上高二那年,由於學習緊張,面臨著高考的巨大壓力,家裏的生活條件有限(父母親兩個人每月的工資收入加起來只有一百多元錢,當時哥哥姐姐都在上大學),由於自己自卑的性格、學習和生活的壓力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得了比較嚴重的低血糖。在高二的一天早上,全班正在上早自習,我在教室裏就暈倒了,把老師和同學們都嚇壞了。從這以後,學校有比較劇烈的運動時,老師都照顧我不用參加。因為我即使蹲下再站起來都會感覺眼前一片漆黑,必須閉上眼睛,手扶著東西站立一會兒才能緩過來,不然的話就會暈倒。工作以後,隨著生活條件的改善,低血糖的症狀緩解了很多。但是,沒幾年又患上了腰肌勞損和頸椎病,掃地拖地都半天直不起腰來,經常頭痛頭暈,始終感覺頭腦不清醒,再加上氣管炎病犯時,劇烈的咳嗽有時整夜無法入睡,伴隨著哮喘,經常不能躺下睡覺,躺下就會感覺氣上不來,無法呼吸,只能身後靠著被子半坐著才能稍微睡一會兒。雖然生活條件改善了,但身體上的病痛,時常讓我體會不到太多的快樂。

因為修煉了法輪功,我的身體健康了,也甩掉了藥罐子,讓我體驗到了無病一身輕的幸福感。我現在不但氣管炎、哮喘好了,甚至連感冒都不再有,還有低血糖、頸椎病、腰肌勞損、頭暈頭痛、痔瘡、婦科病都在不知不覺中消失了。法輪大法不但給了我健康的身體,還讓我懂得了生命存在的真正意義,我的生命有了方向。大法師父教我們在任何環境下都要按照「真、善、忍」的標準做一個好人,不求名,不求利,做一個好人中的好人,做一個無私無我、先他後我的人。雖然我離這個標準還差得很遠,做的還很不夠,但我在朝著這個方向去努力。法輪大法的美好和超常使我身心受益無窮,讓我變成了一個開心快樂的人。

在我身上,就是我這樣一個遠遠沒有達到修煉法輪大法高標準要求的學員,也體現、證實了前人大常委會喬石委員長在1998年組織的全國人大代表,180多名老幹部在北京、廣州等地進行長達半年時間對法輪功調查後,向中央政治局上報的材料中寫的:法輪功於國於民有百利而無一害的結論。

四、本人遭迫害經歷。

1999年7月,被告人江澤民,一意孤行,在全國發動了對法輪功的全面迫害。通過各地「610」和電視、電台、報紙等所有媒體對法輪功及其創始人李洪志先生進行「文革」式的誹謗、誣陷、抹黑,並對法輪功學員進行殘酷的迫害。從此剝奪了我信仰自由的權利,不讓學煉法輪功,而且層層組織給我本人、給我的家人施加各種壓力,寫不學不煉的保證書,並且對我本人進行多次迫害。

1、1999年11月,出於對政府的信任,認為是政府不了解法輪功的真實情況,而我本人是修煉法輪功的受益者,身體健康了,心靈淨化了。我就想把自己的親身感受向有關部門反映,希望政府能糾正對法輪功的不公正待遇。抱著這顆善良的心我去了北京,到國家信訪辦上訪。上訪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權利。然而接待我們的是全副武裝的警察,根本不是信訪辦的工作人員。我們被集中非法關押,隨後被巴州公安局相關人員劫持回庫爾勒,又輾轉送到庫爾勒市團結路派出所。派出所的一位副所長和另外一個警察對我進行連夜提審,一夜未讓我睡覺。我在團結路派出所被非法關押24小時。

回單位後,不讓我從事本職工作,以幫工的名義把我看管起來,不讓接觸外人,時常有人在上下班的路上和上班的地方對我進行監控。在這種高壓之下,我仍然出色的完成了第一批執業醫師申報材料的整理工作。

2、2000年5月底,我又去北京準備上訪。在北京火車站剛下車就被坐飛機趕到的本地人員(前面提到的那位團結路派出所的副所長、兩位不知姓名的女警察和我單位的三位男同事共六人)劫持,被關進北京某看守所,在那裏被非法關押四天。這期間,那些劫持我們的人員以買不上機票為由去遊山玩水。回來後,這些人員的一切費用均由我們承擔,直接從我們的工資中扣除。我們的上訪是在行使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權利,不但剝奪我們的人身自由,還對我們進行經濟上的迫害,這是在執法犯法。

從北京被劫持回庫爾勒後,直接把我們送進了庫爾勒市看守所。我非常清楚的記得,那一天是2000年6月1日。警車路過人民廣場時,正好響起歡快的童謠,這個「六一」兒童節,我3歲多的兒子沒有媽媽的陪伴,他的媽媽因為堅守自己的信仰而被關進了看守所,孩子幼小的心靈遭受了極大的創傷,這創傷是江澤民一手發動的這場迫害造成的,迫害的是信仰「真、善、忍」的最善良的人。我相信我的孩子在明白真相之後,他會因為有這樣一位堅強的母親而感到自豪的。

我在庫爾勒市看守所被非法關押四個月,直到2000年9月25日取保候審才被釋放。取保候審回來後,單位停止我的工作數月,並要求我每月到派出所、檢察院報到。在我被非法關押期間,孩子因為想媽媽整日哭鬧,一向健康的身體現在變得體弱多病,以前生病從未打過點滴,吃點藥就好了,現在必須要打點滴才能治好病;丈夫因為思念妻子,看著可憐的孩子,又當爹又當媽,還要安慰、照顧雙方體弱多病的父母,白天在人前強忍著淚水,夜晚徹夜難眠,經常以淚洗面;年事已高的父母強忍著痛苦支撐著這個家。是江澤民發動的這場殘酷迫害,使千千萬萬個像我一樣的善良人們有家不能回,有孩子不能照顧,有丈夫不能團聚,有父母不能孝敬。

3、2000年3月的一天,因單位領導在全所大會上誹謗大法,我去給他講真相,被領導誣告,後被庫爾勒市團結路派出所2個警察劫持到派出所,非法關押半天。

4、2001年7月19日半夜一點多鐘,也就是20日凌晨,庫爾勒市公安局團結路派出所以所長為首的6個警察(其中一名女警)突然闖進我家進行抄家,並將我劫持到庫爾勒市公安局非法關押。第二天,庫爾勒市國保大隊的3個警察對我進行非法審訊,其間對我進行恐嚇,並污衊、誹謗我師父和大法,言語極其惡毒。在庫爾勒市公安局將我非法關押24小時。

5、2001年10月我被送到所謂「法制教育學習班」(實際上就是專門針對」法輪功」學員的洗腦班)進行為期1個半月全封閉式的強制洗腦轉化(強制轉化是對信仰自由的迫害)。每人、每天24小時都有兩名「幫教」一左一右「看護」著,還有警察值班,強制觀看污衊法輪功師父的書籍、錄像等,對我進行強制轉化,同時逼迫我寫所謂的「三書」(包括不煉功保證書、悔過書、檢舉揭發書)。

6、2008年北京奧運會前夕,7月21日這天,又是我記憶深刻的一天,因為正好是我的生日,三名國保警察到單位對我進行騷擾、恐嚇;後派出所警察又多次通過電話和到單位來騷擾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要求我去派出所錄指紋,都被我嚴詞拒絕。

7、從1999年7月20日之後,派出所警察多次以查戶口、了解家庭人員情況為由騷擾我家及公婆家、父母家,干擾我們的正常生活;這期間還多次將我叫到派出所、公安局、國保大隊,以了解有關案情為由,給我做筆錄、按指紋。

這期間還要求我們每天晚上給單位警衛報平安;每個月給單位、給派出所寫思想彙報;2001年6月以後,身份證也被沒收,不允許隨便外出;強迫家人寫各種保證書,使家裏每一位成員的身心受到了極大的傷害。

直到現在,610等相關部門人員還經常到單位來,以扣發所有人員的綜合治理獎金或撤銷領導職務來要挾,搞株連,給單位領導施加各種壓力,讓單位領導也間接的參與到迫害中來,讓單位的同事怨恨我們修煉的人,製造同事之間的仇恨。

五、被控告人江澤民是犯罪的真正指揮者、組織者,是真正的犯罪主體,是首犯、主犯、教唆犯、犯罪方法傳授犯,江澤民應承擔刑事責任。江澤民違犯了《憲法》、《刑法》、《國際法》等多項規定,構成以下犯罪。

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酷刑罪

江澤民發動的這場殘酷迫害,對作為信仰群體的法輪功學員實施「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打死,打死算自殺」、「不查身源,直接火化」的國家恐怖主義滅絕政策,已經構成了群體滅絕罪。自這場鬥爭運動開始,就有法輪功修煉者在被監禁期間死去,有的則是從監獄、勞教所、拘留所及其它強制轉化場所獲釋後很快離世。受害人有著不同的年齡,來自不同的社會階層和地區。大部份死亡原因是身體遭受酷刑或者在監禁中被剝奪了健康權利。截至2016年1月,已知有3925位法輪功學員被中共迫害致死,而且這個數字還在不斷增加。這是已經查明的,而未查明的還不知有多少。為了將法輪功從中國徹底鏟除,法輪功信仰者遭受了酷刑折磨、屠殺、器官摘除、非法抓捕、拘禁與囚禁、強制奴役等其他身體上的傷害。實施這些行為的包括黨政幹部、公安司法警察等安全人員以及他們所控制的手下。中國已經加入聯合國的《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和《禁止酷刑公約》。

《反種族滅絕公約》第2條禁止一系列「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民族、人種、種族或宗教團體」,「致使該團體的成員在身體上或精神上遭受嚴重傷害」,「故意使該團體處於某種生活狀況下,以毀滅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的行為。

《聯合國反酷刑公約》第1條第1款禁止「為了向某人或第三者取得情報或供狀,為了他或第三者所作或涉嫌的行為對他加以處罰,或為了恐嚇或威脅他或第三者,或為了基於任何一種歧視的任何理由,蓄意使某人在肉體或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痛苦的任何行為,而這種疼痛或痛苦是由公職人員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職權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許下造成的」。

此機構的成員已構成群體滅絕罪、反人類罪、酷刑罪等罪。鑑於所有參與迫害的單位與個人所犯以上罪責,皆因江澤民一手造成,一切由江澤民負全部責任。

2、侮辱罪、誹謗罪。

證據一:江澤民1999年10月25日接受法國《費加羅報》記者採訪時誣蔑法輪功為「×教」。中國的法律從來都沒有關於法輪功是「×教」的法律條文。2000 年4 月9 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於認定和取締邪教組織若干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0]39號)文件中指出:到目前為止,共認定和明確的邪教組織有14 種,其中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文件明確的有7 種,公安部認定和明確的有7 種,這14 種「邪教」名單中沒有法輪功。這個《通知》在2014 年再次由官方原文發布。而且自一九九九年十月至今,被公檢法作為對法輪功定罪的藉口有:《公安部通知》《民政部通知》《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司法解釋》(一)(二)。「兩高司法解釋一」和「兩高司法解釋二」在全文內容中搜索,根本沒有出現過法輪功三個字。所以,中共以「邪教」之名迫害法輪功,從一開始就是違法的,是對法輪大法及全體學員的侮辱、誹謗。

證據二 :江澤民為迫害法輪功升級,導演「天安門自焚」偽案,輿論欺騙全世界。二零零一年八月十四日,國際教育發展組織在聯合國會議上,就「天安門自焚」事件,強烈譴責中共的「國家恐怖主義」行為,並發表聲明說:自焚事件的錄像分析表明,整個事件是「政府一手導演的」。該聲明已被聯合國備案。江澤民故意捏造並散布虛構的事實,《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禁止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證據三:在江澤民發動的這場迫害中,法輪功學員因為合法的修煉行為,被參與迫害的警察等人囚禁在洗腦班、派出所、拘留所、看守所、勞教所、監獄、監獄醫院、或其它地方,在那裏被當作「罪犯」對待。警察、街道辦事處、村委等人,公然故意用惡毒刻薄的語言對法輪功學員嘲笑、辱罵,往法輪功學員身上潑污物,或強迫法輪功學員吞食污物,把合法的法輪功學員的頭髮剪掉、剔掉,特別是剪的七零八落,強迫法輪功學員遊街,……,侮辱人格,破壞名譽,犯了侮辱罪。
以上事實構成侮辱罪、誹謗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它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3、故意殺人罪

《憲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江澤民所組織的全國各級黨政軍工作人員及各界力量對法輪大法修煉者的殘酷迫害直接打死了很多人。江澤民動用部隊、公安、武警、軍隊醫院到地方醫院、國家醫療體系,有組織、不施麻藥、活體摘取並販賣活人器官,形成販賣人體器官產業鏈,其中「活體摘取並販賣法輪功學員器官」已達至少上萬起。這種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濫用職權罪

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憲法》第五條第三款和第四款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由此可見,一切公民(包括共產黨的高官在內)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活動。

江澤民濫用職權和國家資源,投入巨額資金,利用凌駕於憲法和法律之上的「610」非法組織,動用全部公檢法、武警、軍隊,採用電話監聽、網絡監控、汽車定位跟蹤,僱用社會閒散人員、地痞、流氓監視舉報法輪功學員,舉報一人獎勵幾百~幾萬元不等。江澤民利用人的貪慾,用金錢和職位誘惑、收買、威逼、脅迫,對能否緊隨其迫害」法輪功」成了升遷、留任或去職一票考核的標準。迫害法輪功成了江澤民當政和垂簾聽政期間各級政府的頭等大事,綁架中國政府和民眾為其服務,每年非法花費過千億的經費收買人心,以相當於軍費的財政支出發動對善良法輪功修煉者的迫害。江澤民濫用職權凌駕於這一規定之上發動對修煉人的迫害,造成了極為嚴重的後果,構成濫用職權罪。因法輪功學員起訴江澤民而對其實施拘留、判刑、抄家等非法剝奪法輪功學員申訴、控告權利的行為,犯了濫用職權罪。積極協助或者參加迫害的,為濫用職權罪的共犯。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犯濫用職權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濫用職權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5、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違背住宅內成員的意願或無法律依據,進入公民住宅,或進入公民住宅後經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為。《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江澤民所組織的對法輪大法修煉者的殘酷迫害中,各級執法者不出示證件,沒任何理由,隨意到法輪功學員家,撬門、砸鎖、非法抓捕,抄家搶奪物品:大到私家車、小到打火機煙灰缸、銀行卡、人民幣,不出清單,不走法律程序,肆意搶劫搶奪。這種經常組織人員隨意進入甚至強行破門進入法輪功學員的住宅,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非法拘禁罪

江澤民所組織的對法輪大法修煉者的殘酷迫害中,經常隨意抓捕人,經常將沒有違法犯罪的人進行拘留、勞教或判刑;還特地在各地設置「法制教育基地」專用於關押法輪功學員。有很多法輪功學員甚至多次被關押。我曾被囚禁在看守所、洗腦班。這種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式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7、徇私枉法罪

警察、檢察官、法官等司法人員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和犯罪事實的情況下,非法追究法輪功學員刑事責任的,犯了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8、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虐待被監管人罪

《刑法》第247條禁止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刑法》第248條禁止「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

從1999年4月27日到2016年,江澤民個人或者夥同已知和未知的共同犯罪參與人,挑起、設計、謀劃、命令、發動、落實、管理、參與或煽動了對中國法輪功修煉者的酷刑以及殘暴、不人道、侮辱性的虐待,違反了《刑法》第247條、248條。

在這個期間,國家的安全人員,包括「610辦公室」官員、公安部、廳、局等各級公安機關、拘留所、監獄、精神病院、「黑監獄」及勞教所官員,對數以萬計的被監管的法輪功學員進行酷刑折磨。使用酷刑多達百餘種以上,酷刑的對像中婦女和老人佔相當比例,令人髮指。酷刑的刑具多種多樣:地牢、水牢、小號;高壓電棍、鞭子有皮的、銅絲擰成的、鋼筋條、荊條、全竹竿(帶刺);橡膠棍、狼牙棒、釘釘子的桌腿、竹板;形形色色的手銬、腳鐐、「煙桿銬」、「狼牙銬」,把人背銬、吊銬、手腳連銬、幾人連串銬。酷刑的手段極其殘忍,如:用多根高壓電棍同時長時間電擊(其中包括放在大法弟子嘴裏放電,電擊胸部、腋下、乳房、陰部等等);抻死人床、坐老虎凳、騎長條凳、坐鐵椅子、坐木板;鐵釘釘指甲縫、鐵鉗子擰肉、用鉗子拔指甲、用鐵釘鞋跺腳趾、用竹板抽臉、用煙頭燙、用開水燙;上大掛、懲罰性灌食、用普通塑料管灌辣椒水、灌濃鹽水、灌胡椒粉、灌大糞水;冬天往頭上澆涼水、脫衣服在外面凍,三伏炎夏在太陽下曝曬;不讓大小便;連續多日剝奪睡眠;注射和強迫大劑量服用破壞中樞神經藥物;超極限強度的電針摧殘;等等等等。尤其對女學員進行性侵犯,赤身露體站在錄像機前被羞辱,對胸部及外陰部拳打腳踢,陰道遭電棍電擊、硬毛刷插入陰道刮搔的凌虐,赤身裸體被丟入男牢房裏,強暴輪姦,對孕婦強迫墮胎,等等。一位死裏逃生的法輪功女學員說:「那裏面的邪惡外界是無法想像的。」還有血淋淋的活體器官摘取。

9、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刑法》第251條禁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

自從1999年4月27日起到2016年,江澤民個人或者夥同已知與未知的共同犯罪參與人,挑起、設計、謀劃、命令、發動、落實、管理、參與或煽動了剝奪法輪功修煉者的宗教信仰自由,違反了《刑法》第251條。

鑑於以上事實,而且當今政府提出「依法治國」,司法改革又提出「有案必立,有訴必理」,我作為一名有良知的公民,願為懲惡揚善、伸張正義,實現真正的「依法治國」盡一份責任。同時也因為江澤民的所作所為給我個人和家人造成了極大的傷害,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捍衛我的合法權利,因此我控告江澤民。強烈要求最高檢察機關對迫害法輪功的元凶江澤民的罪行進行立案調查、公訴,將其繩之以法。取締其建立的非法組織「610」,恢復正常的道德倫理、法律秩序和社會秩序。

法輪功學員控告江澤民,不僅是作為受害者討還公道,也是在匡扶社會正義,維護所有中國人做好人的權利。江澤民發動和維持的這場群體滅絕性的迫害,給上億法輪功修煉者和他們的家人帶來巨大的苦難。同時,這場對無辜好人的迫害也使中國的法制越發黑暗,使中共的官吏越發貪殘,也使中國社會的道德越發淪喪。所有的中國人都是這場迫害的受害者。

在江澤民發動的這場慘絕人寰的迫害中,那些曾經參與和正在參與迫害的人,從省、市到基層,他們也都承受著來自高層的壓力,明知法輪功學員都是善良的好人,為了職務、為了飯碗、為了自保,昧著良心犯罪,今天也將面臨正義的審判。但我目前只把江澤民列為控告對像,是想給其中還有可能改過的人留下希望與機會,其實他們才是這場迫害的受害者、犧牲品,控告江澤民,也是在為他們鳴冤。江澤民是這場迫害的始作俑者,是造成眾多世人犯罪的罪魁禍首,是犯罪的真正指揮者、組織者。作為中國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肩負著維護憲法、匡扶正義、除邪滅亂的重任,現在也該到了把江澤民押上審判台的時候了。

此致
最高檢察院
控告人:周丕文
2016年1月30日

三、參與迫害相關單位與人員

庫爾勒市政法委書記:胡雁、鄧波
庫爾勒市國安局 周小飛 13899058850
庫爾勒市610警察 滿建疆 13999002188
庫爾勒市610辦公室副主任 周政 13999025188

庫爾勒市公安局:0996-2202000
0996-2022481轉3039
局長耿東聆、周建新
警察 王亞傑 13779683000
地址:新疆庫爾勒市團結北路56號

庫爾勒市國保大隊:0996-2055093
副大隊長張遠武
(原)中隊長紀志強:13070011681
教導員李禎:18095852033 (非法抓捕法輪功學員周丕文的負責人)
中隊長崔新泉:15199399055 (非法抓捕法輪功學員周丕文的負責人)

庫爾勒市團結路派出所:0996-2196899
叢斌 15809966633
地址:新疆庫爾勒市蘭幹路5號

庫爾勒市檢察院:0996-2050656、2050678、2115038
院長 劉剛 0996-2052241
地址:新疆庫爾勒市迎賓路24號

庫爾勒市法院:0996-2026039
院長:艾爾肯?司迪克
聯繫人 任貞偉:0996-2022965
法官 徐貴江 0996-2025082(辦)
法官 秦栓社 0996-2617186(辦)
地址:新疆庫爾勒市團結北路70號

庫爾勒市看守所所長羅鐵軍 13999625666

吳娟(社區書記):15276185900
何曉華(社區人員):18999606297
郭培英(社區人員):13779049415
康俊(警察):15001577249
楊劍(書記、局長):13999021006
張軍(書記):13649960609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法輪功學員郭牧所在單位)
地址:新疆庫爾勒市建國北路101號
書記胡久斌 18999626629
局長吾買爾江?木沙 18999000686
劉澤生 18009968506
常雪林 18109965518
王青玉 180999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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