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父講過:「拿人來比喻,道家把人體視為小宇宙,人有物質身體,可只有物質身體還構成不了一個完整的人,還必須有人的脾氣、秉性、特性、元神存在,才能構成一個完整的、獨立的、帶有自我個性的人。」[1]
以前在看到這段法的時候,總覺得,「脾氣」、「秉性」之類的是與元神有關的,是受元神直接影響的。師父講過:「你的元神由最微觀、最微小的物質,由最本原的物質構成。你的性格,你的特性在物質的本原就已經註定了」[2]。但在人世間,人所表現出的與生俱來的「脾氣」、「秉性」之類,並不一定是生命之初的那個特性。我認為的「脾氣」、「秉性」其本身也可能是生命。
師父曾經講過:「人的最表面有三魂七魄,七魄中有一魄叫信,人能夠在別人講甚麼他能夠聽信,它能起這個作用。」[3]
那麼當初我們都是從舊宇宙的成住壞中走過來的,就拿構成我們這個完整的生命的諸多因素(如「三魂七魄」)來說,一方面其本身就有敗壞或者不完善的、不圓容的因素存在,而且還有舊勢力有意的在其中搗亂,做了很多的邪惡的安排。
說說我自己遇到的事情:我是屬於文革之後出生的那一代人,按說這一代人應該對文革時期的「個人崇拜」不感興趣。而且因為從小家裏窮,而且可以說是受盡了邪黨黨員的氣,對中共和其歷任黨魁都沒有甚麼好印象。但在修煉以後特別是正法時期,尤其是二零零五年至二零一二年這段時間我經常做夢,夢到文革中的一些場景,就如同身臨其境一般,尤其是其黨魁所受崇拜的種種表現。總是擺脫不掉。發正念、看《九評》包括《解體黨文化》一書收效不大。
後來發現這種深深的「印記」不是後天形成的觀念造成的,也不是在邪黨社會中灌輸而形成的,對我個人而言似乎是與生俱來的。直到大約二零一三年在一次學法的時候,我意識到這種情況就是身體裏一個不好的因素在起作用,而這個因素和過去的邪黨黨魁有關。於是我就針對它發正念。
當初舊勢力為了安排這個東西在我今生起一些負面作用,就安排它在我這裏,而且為了讓它們這個安排不出問題或者說不被識破,在安排的同時,也在我的空間中加入了「不喜歡用嘴去表達、溝通,而是自認為(就是想像著)別人怎樣怎樣」的因素,在另外空間表現是一個一寸半左右的一個看上去老的不行的人形生命。
發現之後,我先對其講真相。開始它們不聽,後來我就真的拿出師父賦予的神通,此時這個生命因素意識到自己所做的是錯的,升起悔改之意的時候,這個生命因素上的那些黑的壞的因素逐漸的褪去,從裏到外就成了一個全新的生命。那個老的不行的人形生命就沒有這樣幸運。它只想完成舊勢力的安排,它被清除了。在表面空間,我再也不做那種與邪惡黨魁有關的夢了,我也不再憑著自己的想像來判斷別人了,而是喜歡和別人溝通之後再做判斷了。
受這件事情的啟發,我對自己身體這個小宇宙,來一番全方位的翻天覆地的大清查,我發現邪惡舊勢力給我安排了很多不好的因素,這些不好的因素,有的是自身變異和敗壞的;有的完全就是邪惡的舊勢力安插在我生命因素之中的。面對這種複雜情況,我先對它們講真相,不行的立馬清除,絕不姑息。能行的有悔改之意的馬上按照師父和大法的要求歸正。即便是有的生命被銷毀掉了,那如果這個生命在我的生命中有一點「責任」的話,那自然就會產生一個好的,符合標準的生命來代替原有這個生命,繼續履行職責。
那麼很多同修會說,如果遇到了來自邪惡舊勢力對身體本身的干擾,我們不知道它是誰,那該怎麼辦?也不是沒有辦法。比如,當遇到身體或精神狀態方面出現問題的時候,哪怕在表面空間還沒有出現甚麼異常反應,我們的主意識都一定要起到主宰的作用。第一念,就是要想到大法,想到師父,想到自己是正法時期大法弟子。這一點尤為重要。再就是查找自身的不足,按法的要求及時歸正。
真的找不到甚麼不足,那就要直接發正念清除邪惡的舊勢力對自己身體和空間的所有干擾。
寫到這裏想對開天目的同修說,師父讓我們開著天目修,是我們有這樣的責任,那麼我們怎麼讓自己的路走得更正,在證實法中發揮更大正面的作用,而且不要給同修帶來波動與干擾,那是我們應該想的。
還有,我想作為修煉人,我們一定要摒棄對「國家」、「地域」、「民族」、「黨派」、「種族」、「階層」等等人間表象的執著,我們在不同的領域中都要做好人,這是沒有錯的。我們修煉人要摒棄這些執著,因為只有摒棄這些執著,我們的心胸才能變得更寬廣,才能更慈悲對待普天之下的所有人。尤其對於開天目的同修更是如此。要摒棄這些人的「分別心」,才能讓大法賦予我們的能力在蒼宇中發揮威力。
其實從輪迴角度上來說,今生能見面的是有緣份,還有很多今生沒有謀面的,哪怕是處於遙遠地方的人,不等於從前和自己沒有緣份。打開近親遠疏的狹隘,讓我們心懷蒼宇、心懷眾生,在證實法的路上,真正展現正法時期大法弟子的整體力量來,無愧於這個時代,無愧於我們是師尊的「大法徒」!
因個人層次有限,疏漏、侷限之處在所難免,請大家以法為師。合十。
註﹕
[1] 李洪志師父著作:《轉法輪》
[2] 李洪志師父著作:《法輪大法義解》〈為長春法輪大法輔導員講法〉
[3] 李洪志師父著作:《各地講法三》〈大紐約地區法會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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