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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答:一字之差包藏的驚天禍心

——揭露周強、曹建明等利用司法解釋破壞《刑法》、《刑事訴訟法》實施,公然為610站台的陰毒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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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問:A律師,您好,今天想請教一個問題,是關於中共打著法律的幌子迫害法輪功的新動態,您長期關注這方面的案件,感覺近況如何?

答:正好最近剛剛發現一個問題,一個讓我再次驚愕到目瞪口呆的問題,一個隱藏極深的陰謀,或者說陷阱、禍胎。唉,我不得不承認,要說610邪惡機構的狡詐,真是超過九尾妖狐幾萬倍。

問:中共的邪惡與殘暴,您了解也不是一天兩天了。而且到今天,對法輪功的迫害已經是在走下坡路,到這個時候了,還有甚麼新花招能出乎您的意料?

答:聽我從頭說起。去年初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出台了一個新的司法解釋,表面沒有提到法輪功,但被各級公檢法人員廣泛濫用於迫害法輪功學員上。

問:可是大家都知道迫害法輪功在法律上是沒有任何依據的,為甚麼日暮途窮了,還弄出這麼個東西被各級公檢法人員濫用呢?

答:迫害法輪功就是一場政治運動,歷次政治運動表明,中共做惡,如果不是形勢把它逼到那個份上,從來它都不會自己遷過自新。而在迫害法輪功問題上,當初掌握權力的參與者太多,他們用狹隘的思想認為停止迫害就意味著被清算,所以只要這些人權罪犯中有一個還在台上,他就要拼命維持這場迫害。

問:法輪功學員用他們經歷的血與火的苦難,用他們的大善大忍之心在喚醒著世人的良知。但依然有不明真相的人們追隨江氏犯罪集團,很為他們惋惜。快說說您剛才提到的那個隱秘的陷阱,到底是怎麼回事?

答:還是剛才談論的這個被公檢法濫用的司法解釋,您看一下,條文不多,您只看一條,第十五條,就足夠了。

問:第十五條內容是:「對涉案物品是否屬於邪教宣傳品難以確定的,可以委託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具認定意見。」這條表面上說是認定「邪教宣傳品」,實際上就是在認定「邪教」,而且是地市級以上公安局就有權認定。

答:在這個司法解釋裏,它說地級市以上的公安機關都能認定,這意味著全國地級市公安機關,加上省級公安機關,再加上公安部,三百多個公安機關有權、有能力認定「邪教」。

問:對了,我們一直說,2000年出台的文件裏,公安部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共認定了14個邪教,裏面沒有法輪功。周強、曹建明等掌控的兩高從新授權地級市以上公安機關認定,又擴大了範圍,這不是意味著下級公安機關可以隨便給人扣邪教的帽子嗎?

答:是的。在正常國家,一個宗教、信仰的好與壞,從來就不是立法、行政、司法機構說了算的。然而中共的體制與文明社會格格不入,它就是要出來認定,從認定到執行漏洞百出。它表面上說公安機關有自由裁量權,實際上是受各級610機構嚴格操控的,在迫害法輪功問題上,610和國保警察壓根就是一幫人。我看了一些案卷,實踐當中具體由誰出具「認定意見」呢?「某某市公安局反邪教辦公室」、「某某市公安局反邪教專案辦公室」、「某某市公安局國保支隊」等,說白了,就是公安部門內部的610機構,專門迫害法輪功的邪惡組織。

問:還有其它問題嗎?

答:這份文件裏沒有公安部的聯署,但是卻對公安部的下屬機關設定權力和責任,這屬於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的濫權,越俎代庖,明顯違反了《立法法》。還有個問題相當重要,就是公安機關出具的這個「認定意見」的問題。

問:刑事案件裏一般不都是用「鑑定意見」或「鑑定結論」嗎?這個「認定」是不是和「鑑定」一回事?

答:中國的《刑法》、《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中,沒有「認定意見」這個法律術語,只有「鑑定」、「鑑定人」、「鑑定機構」、「鑑定意見」等,因為鑑定是指為了查明案情、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才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所以鑑定一般指自然人,如最常見的法醫。如果是機構鑑定,那麼該機構內的鑑定人必須要簽名,這是最起碼的。
而這個「認定意見」呢?這是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借用這個司法解釋創制的一個游離於刑法、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之外的術語。它和「鑑定意見」只有一字之差,而陰謀就藏在這一字之差裏。因為「認定意見」不屬於刑法、刑事訴訟法裏面的法律術語,所以就沒有對出具它的主體的資質要求。說白了,蓋個章就可以,不需要這個機構有甚麼資質,不需要機構裏的任何人有甚麼專門知識、專業資格,不需要哪個人簽字負責,當然也不需要任何人承擔責任。

問:竟然有這麼荒唐!

答:這還不是最荒唐的,還有個問題。在刑事訴訟法條文的程序設置上,公安、檢察院、法院三家彼此是有互相監督、制約的,盡可能避免錯案發生,或者至少是各有分工的,禁止互相干預。但在迫害法輪功的操作流程圖上,國保支隊、國保大隊、反邪教辦公室是首當其衝的打手,他們把法輪功學員綁架後,經過檢察院、法院出去轉一圈程序,最終認定「犯罪證據」、認定有罪的關鍵環節又回到了綁匪手中。從起點到終點,通過司法解釋立法的方式確保迫害的結果必須嚴密掌控在610手裏,過程當中的法律程序:法院、檢察院統統都成了地地道道的傀儡。從這個司法解釋看,周強、曹建明等人權惡棍是公然為各級610邪惡機構站台,相當於閻王為小鬼當差。

問:太不可思議了。可是,這個文件出來一年多了,為甚麼幾乎沒有人提出這個問題?
答:我們每個善良人都可能嚴重低估了中共的邪惡。我也是最近看各地迫害案卷中的「認定意見」,越看越感覺不對勁,經過深入了解才發現端倪的。本來願意代理法輪功案件的律師就少,很多律師也對中共迫害法輪功方面的所謂法律條文感到厭惡,所以很少有人仔細推究。這個司法解釋公布的時間正好安排在過年前兩天,很多人由於忙年無暇他顧。更關鍵的是,如果不結合實際案卷中隨處可見、明目張膽的「認定意見」,很難對這個邪惡的陰謀有整體認識。可以肯定的是,是610機構操控了這個司法解釋的出台。

問:從法律上有甚麼好的辦法可以破解610機構的邪惡陰謀嗎?

答:也不難,兩頭入手。從源頭上,以這個偽裝的司法解釋為證據,投訴、舉報、控告周強、曹建明等人權惡棍為610站台的犯罪事實,他們的確是在利用這個所謂的司法解釋實實在在破壞《刑法》、《刑事訴訟法》實施,使《刑法》300條不能正確適用,使《刑事訴訟法》形同虛設。他們是司法界的敗類,惡貫滿盈。在具體的迫害案例中,利用好「排除非法證據」的相關法律規定,一定要把「認定意見」排除掉,把這個邪惡而非法的證據排除掉之後,他們搶劫法輪功學員的所有物品都是無罪證據,這些證據只能證明法輪功學員守護信仰、講清真相的努力與《刑法》300條毫不相干。在迫害法輪功的非法性上,法官和公訴人都是揣著明白裝糊塗,我們提出來,他們應該慎重對待。必要時提出忠告:今天不做傀儡,明天就不會成為替罪羊!如果仍然執法犯法,就要追究他們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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