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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設「轉化基地」是邪惡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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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日】據明慧網報導,黑龍江省哈爾濱市看守所大廳內掛出「反邪教轉化基地」的牌匾,加重迫害被非法關押在此的法輪功學員,把看守所變為侵犯和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等諸多合法權益的專門手段與場所。從二零一七年十一月至今已半年多時間,引起法律界及海內外大法弟子的關注。

目前,在第二看守所內有五、六十名女性法輪功學員遭遇此種迫害,男性法輪功學員人數尚不知。看守所是連接刑事訴訟活動起止的崗位與場所,是由國務院依據《刑事訴訟法》及其它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看守所條例》,由公安部實施管理之地;並且是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制定《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檢查辦法》,由檢察院對其監管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的場所。

為了制止哈爾濱市看守所這一惡性事件,廓清其行為指向,提醒並挽救看守所工作人員,本著慈悲與威嚴同在的心境,從兩個方面剖析看守所非法設置「反X教轉化基地」的邪惡本質,以喚醒善良人迷途知返。

第一,公然以看守所法定職能的蛻變,破壞國家法律的實施,自毀看守所工作人員的職業生涯與人生前程。

看守所是在國家多部法律、法規約定在先的保證實施中履行法定職能建立的。而哈爾濱市看守所在看守所內非法設置「反邪教轉化基地」,掛牌強行實施轉化法輪功學員。這首先破壞了國務院制定的《看守所條例》的人身自由與權利的諸多條款。

第二,破壞了《刑事訴訟法》「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它權利」、「必須忠實於事實真相」和「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於一切公民在運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則的實施。

第三,破壞了《刑事訴訟法》「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它非法方法搜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法律條文的實施。而這種破壞國家法律、法規實施的行為,是把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看守所審查和保證提訊手續必須合法的公權力竊為枉法提訊以致沒有時間限製約束和逐日連續的,從肉體的折磨到精神摧殘的酷刑轉化,斥以聲像圖文語言載體,辱罵、虐待、體罰、誹謗、侮辱、引誘、欺騙、威脅等非法手段,強迫法輪功學員證實自己有罪,逼迫法輪學員放棄已有的信仰,使看守所變成了侵犯和剝奪法輪功學員信仰自由等諸多合法權益的邪惡工具與場所。

第四,根據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二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檢察辦法》,第二條「保證國家法律、法規在(看守所)的正確實施,維護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第三條中「對監管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第二十一條「在押人員的合法權益是否得到保障」的檢察內容的規定。哈爾濱市看守所及其涉案人員顯然是被列入檢察與追查之中。

唆使、誘騙看守所工作人員以職業操守的劣變,背離人類基本道德規範的普世價值。

中共江澤民集團迫害法輪功學員,實施「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的群體滅絕政策。十八年來大法弟子堅持不懈的講真相,給了公檢法司公務人員參與迫害者以解脫和將功補過的良機。二零一六年冬,重慶市某區法院庭審中,書記員記錄檢察官這樣一段話:「沒有任何一件事實能證明法輪功是X教;也沒有任何一部法律能認定法輪功是X教」,這是中國的主流社會開始覺醒的實錄。

中共在看守所非法設置「反邪教轉化基地」,造成其工作人員的枉法運作,陷入助紂為虐,違法犯罪的深淵。

根據中國的《憲法》和法律,哈爾濱市看守所工作人員的行為已構成違憲、違法的多項犯罪。依據《憲法》第三十六條,《憲法》第三十六條和《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設立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第二百四十三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規定誣告陷害罪。第二百四十八條「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規定施用酷刑罪。第二百四十七條「司法工作人員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規定了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

那麼,指令、縱容看守所非法設置「反邪教轉化基地」,來迫害法輪功學員,將看守所人員置於執法犯法的境地,必將受到人間法律的制裁,更逃不脫善惡有報的天理的懲罰。利用「邪教」之名誣告陷害法輪功,利用「反邪教」之名破害法輪功學員,出自於犯罪元凶江澤民。法輪功修煉真、善、忍,幫助人健康身體,回升道德水準,顯然沒有任何社會危害性。

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國《費加羅報》刊登《在中國,九萬例非法器官在所屬醫院移植》譴責中共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的罪惡。明慧網在《費加羅報的轉變》一文寫道:「這個報導成為新的開端,正在消除之前被中共矇騙和利用而造成的惡劣影響。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法律實踐的共識,江澤民盜用國家主席的名義,不惜以冒用國家行為,把誣陷法輪功為「X教」的謠言,偽造為新聞事實去欺騙中國和世界,和中共相互利用,並傾盡國力,迫害信仰真、善、忍的法輪功學員,這是江澤民的罪行記錄。

徹底解體哈爾濱公安局在看守所非法設置的「反X教轉化基地」,認清以公權力強制洗腦是毀滅靈魂的邪惡本質。不要隨邪惡到地獄裏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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