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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方證據均被駁倒 貴州周小朝石登靈仍遭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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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日】(明慧網通訊員貴州報導)貴陽市兩位法輪功學員周小朝、石登靈,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在黔南州貴定縣法院被構陷開庭。周小朝有理有據地逐一推翻了公訴人的所有所謂「證據」,包括出庭的所謂「證人」和官方派的相關技術鑑定人員出席作證,也被周小朝從有理有據的技術專業知識方面駁斥得無以言對。兩位維權律師也辯護的很得力。

儘管如此,五月十八日得知,周小朝被非法判刑五年半、石登靈被非法判刑五年。據悉:重判的理由是兩位法輪功學員的「不認罪」、目前,兩位法輪功學員準備《刑事上訴書》遞交黔南州中級法院。

在四月二十五日的非法庭審中,公訴人許燕被駁斥得無以言對,最後氣急地扣上「反黨反社會,反十九大精神……」等等大帽子!北京的維權律師駁斥公訴人說:「他們二零一七年七月就進去了,那時候十九大都還沒開,一直在看守所裏面,怎麼反十九大啊?請不要亂扣帽子……」

周小朝說,歷朝歷代的冤假錯案遲早會昭雪,就像當年文化大革命一樣,現在講法制法律依據,如果還是亂喊口號、亂打棍子,那麼我們的法制治國也不過是空談!周小朝做最後陳述,強調「信仰、修煉法輪功無罪,法輪功冤案終有平冤昭雪的一天。」

目前,親友們都希望能儘快的無條件釋放周小朝、石登靈回家!

一、法院附近有大量警力

四月二十五日上午八點左右,周小朝、石登靈的親友們到達貴定縣法院。法院周圍一眼望去很平靜,沒甚麼「特別」的布置,可稍加觀察會發現:

在法院對面廣場上、法院門前,有十幾個警察,和十幾個便衣。他們中,有的手裏拿著手銬、有的還掛著手槍,這樣的場景,讓人格外的感受到──荷槍實彈的恐怖氣氛!

在法院左側馬路邊,有三~四個交通警察,又沒有出交通事故,為甚麼在那裏一呆就到下午三點。

在橫對法院的公路兩邊,停靠著一輛接一輛各式各樣的小車,有的車裏面坐著便衣警察,其目光在注視──坐在車裏的、站在某處的、或走動著的法輪功學員。

二、庭審現場並不一般

庭審時間:從上午九點到下午二點四十分,即差二十分就六個小時,中間沒有休庭。旁聽席上坐著三十名左右,只有三位家屬,其餘的是來自貴州省、黔南州、和貴定縣的三級公檢法成員,這些人都穿著便裝,除四~五個上五十多歲的外,其餘的多數都很年輕。

周小朝聘請的另一位當地律師,未出庭辯護,連要求參加旁聽,都不被允許。更多的親戚,和法輪功學員因不給辦理「旁聽證」,被禁止進入庭審現場。

在近六個小時的庭審中,除了石登靈談到,「修煉法輪功二十多年沒吃過一粒藥」,被四~五個旁聽席上的年輕警察發出淡淡的嘲笑聲外,整過庭審現場鴉雀無聲。

據悉,相關責任單位和個人,在臨近開庭(四月二十五日)的幾天裏,接到了大量來自國際國內的關注周小朝、石登靈被非法庭審的電話,他們怕的要命。

三、公訴方的所謂「證據」都被駁倒

主審法官(庭長)羅濤、男,在整過庭審中,對公訴方、被告方、包括為其辯護的律師,發言從不打斷,讓其辯論,對庭審各方不妥的語言、語氣等,都是小心謹慎的打招呼指出或阻止。近六小時的辯護,羅濤只在最後休庭時審敲了一下桌子。

公訴人許燕,女、四十多歲,和另一位檢察官,坐在「公訴人」席位上。許燕是公訴方的主要發言人,讀起訴書,一共談到「手機基站」等七~八個問題作為主要定罪「證據」。

《起訴書》談到:從「重慶電子公司」檢測數據顯示,共發射信息二十九萬多條、覆蓋面二十四萬多人口;黔南州電子公司提供的檢測數據,發射十九萬多條,覆蓋面十九萬多人口;黔南州移動公司提供說,被影響的有三個機站,用戶是一千多戶;有五人接收到信息,用手機拍照後,留下的有效信息,「證明」這些信息是在宣傳法輪功。

這五人中只有兩人出庭作證:黔南州無線管理局技術員伍新、羅鎮山兩人。他們說,是他們二人用「監測軟件」發現被告用「手機基站」發送「法輪功信息」。是他們報案後,周小朝、石登靈才被貴定縣公安局副局長姚峰下令抓捕的。

周小朝首先從技術上和邏輯上逐一駁斥否定。周小朝說:我們來貴定是考察項目,進行網絡測試,《起訴書》系列檢測數據,在專業技術上講,是矛盾百出的……請黔南州無線管理局技術員伍新、羅鎮山兩位證人回答,那些數據是怎麼來的?請用專業技術「說清楚」問題?伍新、羅鎮山結結巴巴的回答不上來。公訴人在一旁點醒說:「你們可以不回答!」

周小朝說:移動公司的數據與我們無關,首先移動公司的數據出現之前,我們已經被貴定警察控制了;而「在同一時間,有三個地方在發射信息」,都說是我們二人所為,這完全是思維、邏輯混亂,是不符合事實的,是非法證據;我們堅決要求第三方重新鑑定與測試!

隨後,律師在相關的法律條款上否定。(並要求重新第三方鑑定與當面測試!而未被採納。)

律師說:公訴方提供的「有五人接收到信息,用手機拍照後,留下的是有效信息」,可相關法律規定,「每一件證據」都必須同時至少有二人作證,這五人的所謂「有效證據」卻是單一的,所以「五人有效證據」被否定。

律師說:「我的當事人在當日的十四點三十分時已經被你們控制了,黔南州移動公司提供說,被影響的機站三個,用戶是一千多戶,時間是下午十四點四十五分以後,這些數據證詞與我的當事人無關。」

律師提請法庭注意:重慶電子公司檢測數據與當地無線管理局的數據上有九萬條的巨大差距又怎麼解釋?律師指出:依據起訴書提供數據計算,七月七日發射數只有五條,公訴方把不是我當事人所為的「信息」發射,強加給我的當事人,不僅不是定罪證據,還是貴定公安警察在栽贓陷害我的當事人,是知法違法犯法行為。

談到「手機基站」發射出去的內容,律師做了比較系統和全面的辯護,他回顧歷史說:法輪功問題,是個別人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和媒體的不實宣傳造成的。突出說明:我的當事人就是「修煉和宣傳法輪功」都是在中國現行《憲法》和《法律》規範下的行為,何罪之有?恰恰相反公訴人對我的當事人信仰的歧視,才是違法的行為!

在黎律師的追問下,公訴人改口起訴書有「筆誤」,承認發射的有效證據只有五條;檢測數據的巨大差異也被公訴人解釋為,統計時間和區域的不同所致。

《起訴書》談到:在周小朝、石登靈家搜查到,很多法輪功書籍與宣傳資料時,黎律師說,搜查當事人周小朝的父母家沒出示任何手續,屬非法查抄,侵害了公民權益,是違法行為。

毛律師出示了搜查石登靈家時的空白紙上蓋個公章,臨時填寫,並沒有縣級以上局長的簽字,是屬於違法搜查。

《起訴書》談到:在「六百七十號車」上搜查到所謂「作案髒物」時,黎律師說,根據《搜查法》應該當著當事人的面,清點物品並登記造冊,但是當時卻沒有這樣做,而是第二天才造冊登記,是屬違法操作!當事人有權拒絕簽字!

石登靈說,我們到貴定是考察項目,開車是我當時的主要任務,車上有些甚麼東西我不曉得。周小朝也證實石登靈不清楚。石登靈還指出,搜查「670號車」後的清單物品數目不清,差了一千元錢,要求公訴人回答時,公訴人許燕不能說清楚就當庭發火。

針對《起訴書》「某教是邪教」問題。周小朝、石登靈分別闡述了,修煉後引起的身心巨變,用事實證明修煉法輪大法能夠使人身體健康,道德昇華。周小朝指出中國政府規定的十四種邪教裏面沒有法輪功!

石登靈說,我一九九六年在貴陽新路口看到一本《轉法輪》後,就開始修煉了,那時的我很年輕,要生存,要去做各種事,在修煉法輪功問題上,二十多年了,我煉功學法的時間,都是我自己的事,自己在做,根本沒甚麼「組織不組織」的。如果硬要把「參加過組織」強加給我的話,那就是,在我修煉法輪大法之前,還真是加入過組織──軍人和共產黨。

律師說:我的當事人,一個是軍人,在部隊還是一個幹部;一個是知識分子,曾經是教師,他們修煉法輪功完全是來源於內心的個人「信仰」和人生追求,與「有沒有組織」沒有任何關聯,完全是出自人的「思想」中的,從《刑法》的犯罪的四個要素來看,都不具備,用刑法三百條定罪,是在錯用法律。

針對《起訴書》把因修煉法輪功曾經被勞教、判刑再拿來說事,企圖再加罪名,周小朝說十多年前的事已經了結,還拿出來說事!不也是信仰真、善、忍做過好人嗎?石登靈說:想把我過去,被非法關押在看守所、監獄、洗腦班的日子,再作為「定罪證據」的一部份,也是違反《憲法》和《法律》的,我修煉法輪功從一開始就沒有錯,是在政府不明真相的情況下被打壓的,提到我曾經在監獄的那段日子,遭受的迫害,要不是對大法的堅信,有幾人能活到今天?律師說,「過去的勞教與判刑,時間過去了十二年以上,與本案無關,公訴人的意見法庭不應採納。

四、公訴人氣急、亂扣帽子

庭審進入辯論階段,公訴人許燕,重申了起訴書的內容後,並加重語氣說,兩名被告的所為是反黨、反社會、反「十九大」和反「社會主義新時代」的;本公訴人提出,要加強兩名被告的「法制教育」;要求法庭對兩名被告,判刑四~六年的《刑法》處罰,而且還要罰款和沒收資料等等。

周小朝反駁說:去年那時還沒召開十九大,哪來的反對「十九大」和反對「社會主義新時代」?並為自己辯護說:我是搞通訊工作的,到貴定是考察項目,對網絡進行測試的,我們沒有犯法;公訴人給我們扣了很多大帽子,甚麼「反黨、反社會主義」這是「文革」的翻版,不是「依法治國」,還望法庭嚴格按中國現行法律辦案。

石登靈也重申了上述觀點,並說用刑法三百條起訴我們,請問公訴人我們違反破壞了哪一條法律實施?

律師在辯論中重申當事人無罪,並指出《起訴書》中說:我的當事人用「偽基站」,發送法輪功信息二千七百四十五條,事實上是「記錄在數字上」、「短信在數量上」和「影響用戶數上」等證據之間是相互矛盾的,基本的事實是不清楚的,造成:七月七日的當天發射只有五條,起訴書與鑑定結論兩者間相差二千七百四十條;黎律師針對《起訴書》中的「作案髒物」時,指出「偵查─起訴─審判程序違法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指控的實物關鍵的主機、手機、還有天線干擾器等,一是沒有經被告辨認親點核對確認,二是搜查筆錄沒有兩位被告的─簽字,三是開庭時,關鍵實物證據沒有在法庭上呈現,完全違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和第一百九十條的規定,是知法犯法行為。

黎律師說:用刑法三百條起訴當事人,並沒有指出破壞了哪條哪款法律實施,是適用法律不當。另外,「兩高」對用「基站」發射信息解釋是:「並沒對任何人造成經濟和財產損失,不構成犯罪」;綜上所述:應當撤銷對我當事人的指控,還當事人清白!公訴人說,我的當事人是「反黨、反社會,反對「十九大」和反對「社會主義新時代」,本辯護律師認為,這是些打人的「帽子」!本案與十九大無關,更談不上反黨反政府和反對新時代。

進入法庭辯論第二階段,周小朝針對他們所謂的「偽基站」作為「定罪證據」的指控,再次提請公訴方要用專業技術「說清楚」! 並堅決要求重新請第三方鑑定、當面測試。並在辯護中說,法輪功冤案相信有昭雪的一天!

兩位律師重申了當事人無罪的法律依據,望法庭宣判周小朝與石登靈無罪!黎律師強調台灣香港等地都允許法輪功的存在,我們要收回台灣,對法輪功的政策方方面面必須與台灣同步才行,台灣有那麼多人在煉法輪功?中國為甚麼就不能允許呢?

毛律師強調,石登靈與本案無關,他僅是個駕駛員,車上有甚麼東西他都不知道,並也得到周小朝的證實,因此,石登靈無罪!

公訴人許燕被駁得理屈詞窮,在法庭上高聲叫嚷:「兩人屢教不改、很頑固」、「還造謠說平塘縣有中國共產黨亡的石頭」、「污衊說活摘了法輪功器官」,這簡直是反黨、反社會的行為,要加強對被告的「法制教育」!黎律師立即駁斥說:我的當事人,一個是軍人、一個是優秀的知識分子,請不要對他們進行人格侮辱和人身攻擊!

許燕不講法、不講理,叫囂「手機基站」的數據準確與否沒有關係,反正已經發射了法輪功宣傳信息就是犯罪!要求法院嚴懲被告,向法庭提出四~六年的判刑處罰、罰款和沒收資料等。

五、最後陳述;修煉法輪功沒有罪!

最後,審判長羅濤叫被告人做最後陳述;周小朝代表被告兩人做最後陳述:「信仰!修煉法輪功沒有罪!法輪功被迫害是冤案,文革十年浩劫終於平反昭雪,法輪功終有平冤昭雪的一天!」。

五月十八日得知,周小朝、石登靈分別被非法判刑五年半和五年。兩人都準備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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