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所長賠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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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八年四月八日】法輪功學員甲四年前被非法判刑,派出所非法抄家時搶走電腦、打印機、二萬元黃金首飾與存摺等私人物品,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出獄後,到當地銀行將存摺掛失,沒有損失。二零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到派出所想問問首飾丟失的問題。當時陪同甲去的還有幾位法輪功學員。

派出所所長無法解釋黃金首飾的去向問題,就故意採用中共的流氓無賴方法對法輪功學員恐嚇、逼迫年紀大的老人說出是不是煉法輪功的,強行扣押在派出所進行構陷侮辱、破壞名譽。當時甲講了幾句話,所長就立刻大怒,吼叫,你們法輪功好大的膽子,還敢上派出所來講真相,還敢到我的辦公室來宣傳法輪功,還說甚麼要救我,這就把你們都抓起來。隨後所長給縣國保大隊大隊長打電話。

法輪功學員乙看所長這樣,就拿出了電話給公安部12389打控告電話,被搶走。國保大隊長帶著十幾個巡警,開著幾輛警車鳴著警笛兒呼嘯而至,乙就給他講清派出所所長違法的過程,但是還是被非法關進看守所。

在看守所裏,乙要求控告派出所所長。但是拘留所不讓告,後乙絕食抗議,被送到醫院。乙見到自己的兒子時,讓兒子打公安部舉報電話12389來控告派出所所長。看守所的所長看要控告,就給派出所所長打電話,如何處理這事……後來,乙被警察又送回看守所。

下午,派出所所長到看守所,見過乙之後,答應了乙的五個條件,並無條件釋放了他。

乙回家後寫了訴狀,到派出所去找所長不在,就給派出所的那些人講真相,那些警察都很怕,告訴乙,所長沒在家,明天你再來。乙要把訴狀讓派出所的警察給所長,但是那些警察不敢接。

第二天,乙又到派出所,所長躲著不見,乙對接待的警察說,請你轉告所長,我找他的目地是為他好,不要被江澤民利用,不要迫害法輪功學員,不要做違法、犯法的錯事,以免毀了自己的未來。只要所長能知錯改錯,我可以不控告他。

當天下午,所長到乙親屬家來,乙對他說,你拘留我是違法的,我要告你。所長說,我把你接回來就不錯了,你還說我違法,還要告我。乙說你不違法我能告你嗎?乙拿出控告狀指給他看:《憲法》第三十七條:「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它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已構成非法拘禁罪;觸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已構成濫用職權罪;觸犯《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的規定,已構成徇私枉法罪。根據法律規定,是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所長看過,態度立即軟下來了,說,這些年你們的真相資料我也看過,我也知道你們都是好人,但是上邊讓我們管法輪功,我們不幹行嗎?我不過是在執行上面的命令。

乙說,既然你知道法輪功學員都是好人,上邊讓你迫害好人,那你說這個上邊是對的還是錯的?上邊讓你違法迫害好人,同時又規定誰辦案誰負責,這不明擺著是個陷阱嗎?上邊讓你為它做壞事,然後由你替承擔責任,這不就是這麼回事嗎?卸磨殺驢,幾十年了,上邊不都是這麼幹的嗎?

所長不說話了。乙又說,法輪功是佛法修煉,迫害修佛的人是要遭惡報的。做甚麼事,要拍拍自己的胸脯,問問自己的良心,千萬不要被人當槍使。多看看法輪功資料,看明白了,支持法輪功,善待法輪功學員,你會得福報的。

後來,所長明白真相,賠了禮,說別再告我,再告你就告公安局。這事就結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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