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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葫蘆島市法院罔顧事實,違法冤判王淑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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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八年二月十六日】(明慧網通訊員遼寧報導)遼寧省葫蘆島市龍港區五十八歲的法輪功學員王淑蘭,被綁架近半年後,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六日上午被葫蘆島市龍港區法院非法開庭審理,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被非法判四年,並處罰金五千元(見【2017】遼1403刑初284號刑事判決書)。王淑蘭已經提出上訴。

王淑蘭(女,一九五九年生)當庭講述自己曾經患有多種疾病,膽囊炎、眩暈症、胃腸炎。特別是因生孩子「坐月子」時落下雙腎炎,十多年來一直吃藥打針,住醫院,不見好轉,身體虛弱,走路都很費力,上班、做家務都很困難。回家後趕上吃飯,都得先趴一會才能吃飯。自從修煉法輪功以後,身體的病都好了,二十年來沒有吃過一片藥。

王淑蘭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上午九點多下樓去早市,被樓下的四、五個社區人員跟蹤至一號小區早市後,劫持至一號社區,後又被龍港區公安分局四名片警、警察和協警脅迫回家,將家中一些私人物品抄走。整個過程中警察沒有出示工作證、搜查證、沒有物品清單。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六日上午,葫蘆島市龍港區法院非法開庭審理王淑蘭。法院違反法律程序,沒有在開庭前三天發布公告、公布開庭細節。法院內外便衣警察很多,他們嚴守法院大門口,不許人們進入法院。經家屬事先要求,只允許四個人旁聽。非法庭審大約兩個小時。龍港區檢察院的王福飆(男,公訴人)以刑法三百條構陷王淑蘭。北京董律師和王淑蘭的丈夫張士文為她作了信仰法輪功合法的辯護。審判長谷月多次亂敲法錘,阻止律師和家屬辯護人的發言。

在多次被谷月亂敲法錘打斷中,律師堅持辯護一部份內容。律師指出,公訴人指控的「事實」不是「犯罪事實。」而且取證程序違法,更與指控罪名沒有關聯性。龍港區龍灣派出所的警察在抓人、搜查時,沒有出示工作證、搜查證,扣押決定書沒有家屬簽字。辦案機關沒有依法向家屬送達拘留、刑事拘留決定書及被逮捕情況。律師特別指出:偵查人員沒有圍繞(被指控的)罪名「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調查王淑蘭有沒有參加或利用過甚麼組織及邪教組織;也沒有調查王淑蘭的行為破壞了中國甚麼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破壞到甚麼程度。卷宗中所列全部證據材料與本案無關。

律師引用《世界人權宣言》第十八條、中國《憲法》第三十六條等法律條文,有理有據地系統地闡述了當事人王淑蘭信仰法輪功合法,擁有法輪功書籍、資料合法。律師指出:「任何人均有信仰法輪功的自由,信仰法輪功的自由也就包括以合適的方式和手段傳播和製作法輪功資料的自由,否則這種所謂的信仰自由就會成為一句空話。」

谷月打斷律師發言,不讓律師提聯合國法律。當律師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合、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往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谷月說,這裏不能提《憲法》只提法律,這是中國特色,這是「中國特色」的話說了兩三次,還幾次敲了法錘,打斷律師發言。

律師最後語重心長地說:「我堅信,宗教信仰自由原則一定會成為我國人民遵循的基本原則,真到了那一天,我們再來看今天對法輪功的荒謬審判,只怕在座的檢察官、法官都會在歷史上留下不光彩的記錄。而終身追責制的貫徹,也有可能讓各位深陷困境。我知道各位一定都熟悉槍口抬高一釐米的故事,而要做到這一點,需要各位拿出自己的良知,而本案就是最好的試驗各位良知的範例。」

「為此,辯護人請求葫蘆島市龍港區法院遵照《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賦予人民法院的權力,排除一切干擾,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依法作出經得起歷史檢驗的公正判決,依法判決我的當事人王淑蘭無罪。」

無論律師和辯護人怎麼辯護、提醒,龍港區法院瞪著眼睛說瞎話。判決書稱:「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是,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違反法律規定,刑法第三百條沒有規定信仰法輪功構成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裏並沒有證明當事人具體參加了哪一個邪教組織,破壞了中國哪一部法律的實施,也沒有任何物證,在對被告人家中搜查過程中,也沒有依法出具檢查證、搜查證。」這是被大大縮減了的「辯護意見」。即使這樣,也足以證明本案罪名不能成立。可是龍港區法院罔顧事實,在沒有法律依據、沒有事實根據的情況下,依然用《刑法》三百條和「兩高解釋」構陷王淑蘭。龍港區公檢法已經構成「誣告陷害罪、徇私枉法罪,非法搜查罪、非法拘禁罪。」

王淑蘭不服非法判決,已經提出上訴。

葫蘆島市龍港區法院刑事庭谷月、王炳遠兩人以及檢察院董程、王福飆等人,從二零一四年到二零一七年以來構陷、誣判十多名法輪功學員:王淑蘭四年,罰金五千元;尤躍宏四年,劉玉新四年,趙麗君一年,李淑清一年,金宏一年,高文志四年半,楊麗春一年,曹麗燕一年。還有趙淑蘭,魏玉池,陳再芹,呂秀芝,白淨,李豔英等。

龍港區法院參與迫害王淑蘭人員:
古 月(女、審判長)
張 爽(陪審員)
唐錦輝(陪審員)
秦 娜(女、書記員)
龍港區檢察院:
王福飆(公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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