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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赤峰市巴林右旗法院開庭 誣陷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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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明慧網通訊員內蒙古報導)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內蒙古赤峰市巴林右旗法院非法庭審法輪功學員李玉嵐。法庭上,公訴人出示偽造證據,時間、地點都不相符。李玉嵐及兩位辯護人表示,修煉法輪大法好,按真、善、忍做好人,沒有罪。庭審沒有結果。

十二月十九日上午八時四十分左右庭審開始,庭審中,公訴人出示的證據,時間、地點都不相符,就是有的誣告人所謂的證言內容裏的時間是在李玉嵐被綁架的時間之後,同時所謂的證言中還出現了藍車、白車、農用車之類的詞,這些證據純屬偽造。

經法輪功學員李玉嵐再三要求,當庭播放了綁架她的錄像,從中看出,綁架她時是在村外,周圍沒有民房,沒有所謂的證人和見證人,也沒有一個人圍觀,只看見兩個高大的穿著便服的人往一個便車中拖拽她,後來把她拽上了車。

李玉嵐於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國保大隊警察綁架。她在自我辯護中說:我還沒有進村,就被三個身高一米八左右穿著便裝的人往便車上,我問他們是誰,他們也不說,經過十來分鐘,才把我拽上車。

不知道公訴人從哪「造」出來六、七個所謂的證人和見證人,這顯然不符合邏輯,純屬於瞎編亂造,已經觸犯了「誣告陷害罪」。

李玉嵐及兩位辯護人都依法辯護了李玉嵐信仰法輪功,按照真、善、忍做好人,沒有罪,也都質問公訴人:李玉嵐利用了哪個邪教組織?破壞了哪一個國家法律或行政法規?這個國家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名稱叫甚麼?哪一條哪一款哪一項被李玉嵐破壞了?被破壞到甚麼程度了?在哪個區域內不能實施了?在哪個時間段內不能實施了?對於本案這個基本的事實問題,公訴人必須逐一說明並逐一舉證。然而,公訴人卻無法說清,更無法提供相應的證據。

家屬辯護人問審判長:公訴人沒有法律依據和相應的證據憑甚麼對李玉嵐起訴?審判長表示:沒有法律依據,不判罪。

李玉嵐的第一辯護人仔細查看了巴林右旗公檢法在「辦案」過程中,故意摻在一起的三十家村民家中的真相資料、電線桿上撕下來真相粘貼,和李玉嵐包裏的真相資料,這些東西正好是證實了散發真相資料的法輪功學員和在村外被綁架的法輪功學員李玉嵐無罪的證據。

庭審在下午七時左右結束,沒有結果。

李玉嵐和她的親屬們在期盼著巴林右旗法院秉公執法,依法早日釋放無罪的法輪功學員李玉嵐。

參與非法庭審有以下人員:
巴林右旗法院主審法官(審判長)蘇玉學。
審判員:迎春。
陪審員:牡丹。
書記員:阿娜爾。
巴林右旗檢察院公訴人:紅麗。
書記員:王秋菊。

其餘參與迫害法輪功學員李玉嵐還有:
巴林右旗公安局國保大隊長天倉。
偵查人員:王向國、斯欽巴圖、百葛拉、孟和、吉日嘎啦(參與綁架)。
誣告人:巴林右旗巴彥塔拉蘇木台布代嘎查台布代小組、召胡都格小組的高義、張仁義、李子劍、李寶林及巴林左旗610(維穩辦)人員高延國、石向東。
非法見證人:王立新、方義、阿永嘎。

以下是參與迫害的人員的電話:
赤峰市巴林右旗法院院長康愛軍13304769987
副院長王學峰0476-6216505
副院長烏雲畢力格0476-6216509
刑庭庭長蘇玉學13804764515(辦案人)
立案庭趙穎0476-6205201
赤峰市巴林右旗檢察院:
院長王曉文0476-6216566
公訴人紅利0476-6216413
巴林右旗公安局局長包剛18804760999
巴林右旗國保大隊長天倉13947647266

巴林左旗國保大隊長黃建13848360002(多次參與迫害)
巴林左旗610(維穩辦)人員:
高延國7862372 15047649666(「六一零」惡人)
石向東 7863809 7892127 13947696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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