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舉證與質證階段,律師依據事實與法律一一駁斥公訴人馬祖飛的舉證,指出公訴人所舉「證據」沒有法律依據,不能證實宋來平有違法犯罪行為,並指出本案偵查人員偵查程序、獲取證據的非法性。
公訴人馬祖飛在事實面前無法自圓其說,極其狼狽,期間連自己的稿子都找不到了,但最後仍然建議法官判決宋來平有期徒刑兩到三年。最後法官劉婧宣布擇期宣判。
庭審從上午九時一直持續到下午兩點半左右,其間休庭五分鐘。法庭安排了十幾個自稱是宋來平家屬的人佔滿了席位旁聽,而家屬稱根本不認識這些人。
日前得知,寧夏鹽池縣法院審理本案的工作人員與寧夏鹽池縣610人員前往吳忠看守所企圖脅迫宋來平在他們非法取證的所謂「證據清單」上簽字,從而加重落實迫害,遭到宋來平的嚴正拒絕。宋來平自被綁架以來,一直零口供、不簽字、不配合。據悉,宋來平一案已被寧夏鹽池縣法院以政治案件為名報到了最高法院。
另外,據吳忠看守所駐監檢察室主任張豔華稱,他們曾幾次偷偷在宋來平的飯裏摻了降壓藥,被宋來平發現後將飯倒掉,但這些人仍然伺機多次往飯裏下藥。有醫學常識的人都知道,降壓藥是不能隨便亂吃的。他們做出這種無視宋來平生命安全的事情來,還振振有詞的說是為了宋來平好。
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
根據《刑法》第三條的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量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不得定罪處罰」。
《檢查證》許可的檢查對像只能是活人的身體,常稱之為人身檢查。《搜查證》搜查的對像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既可以是人身,也可以是住所、物品和其他場所。沒有《搜查證》,對宋來平實施搜查是非法的。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二十四條「 執行查封、扣押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出示本規定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的有關法律文書(此處指扣押決定書)。查封、扣押的情況應當製作筆錄,由偵查人員、持有人和見證人簽名。對於無法確定持有人或者持有人拒絕簽名的,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二十五條「對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的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查封、扣押清單一式三份,寫明財物或者文件的名稱、編號、數量、特徵及其來源等,由偵查人員、持有人和見證人簽名,一份交給持有人,一份交給公安機關保管人員,一份附卷備查。」
公安部《刑事案件現場勘查規則》第四條第三項中規定:「現場勘查必須邀請兩名與案件無關,為人公正的公民作為見證人,公安司法人員不得充當見證人。」
本案的偵查人員完全違反了上述法律法規。
關於宋來平遭受的迫害情況,請參考明慧網文章《寧夏鹽池縣67歲宋來平被非法羈押遭虐待》。
寧夏鹽池縣郵編:751500 區號0953
一、已知責任單位及責任人:
1、鹽池國保大隊長劉仲斌 13895157618(曾參與迫害過法輪功學員馬智武)
鹽池縣國保大隊副隊長韓芳 13995151952
鹽池縣國保大隊辦案警察張勇 13259535066
辦案警察王瑞 15226296001
社區警長李寧 13995055119
鹽池縣花馬池派出所所長郝瑞剛 0953-6019439
副所長陳建鵬 0953-601943
社區中隊長路寶榮 0953-6017837
辦案警察何雪貞 15109502066
行政內勤郭莉華 13995431369
警察高紋紋 13895264566
2、寧夏鹽池縣法院法官:
劉婧(宋來平一案主審法官)13639551606 0953─6611933
3、寧夏鹽池縣檢察院檢察官(公訴人):馬祖飛
4、寧夏吳忠看守所駐監檢察室主任:張豔華
二、鹽池縣相關單位信息(2011年)
1、寧夏鹽池縣公安局(西大街西十字路口)
辦公電話:6014780、6014788、6014782、6014785、6014786、6014781
總機:0953-6012769
局長:張吉賀:辦公室電話:0953-6020001 手機:13995138181
副局長:張子勝:辦公室電話:0953-6020006 手機:13909554218
副局長:魏升:辦公室電話:0953-6020005
副局長:陳平:辦公室電話:0953-6020007 手機:13709557595
2、鹽池縣花馬池派出所
所 長:冒萬峰13519553588
副所長:趙志剛
指導員:荊雙宏
警察:張雁飛、李亞東、張曉玲、俞榮、彭愛兵、薛宏偉、張華、苗淑英、李彥錦、徐濤、江鵬、李廣源、高登寶
3、鹽池縣看守所
辦公室:0953-6012669
所長:張廣春 13709557092
劉海東:鹽池縣看守所監所檢查科科長
張豔華:鹽池縣看守所監所檢查科書記員
工作人員:
韓芳:13995151952
郭邦起:13709535399
李秀玲、白樹明、馬瑛
4、鹽池縣檢察院
張晶:檢察長 手機:15909630888 家:0953-6011503
辦公室:0953-6012370接通後按「0」轉5001
郭勤:副檢察長 手機:13895434629
家:0953-6012270
辦公室:0953-6012370接通後按「0」轉5003
何仲芸:控申科長 手機:13519550463家:0953-6012041
辦公室:0953-6012370接通後按「0」轉5103
科員:沈雪琴
公訴科:劉貴峰、張麗萍
其他人員:
包和平(監所科科長)、劉海東、張豔華、官生全、郭風香、張淑玲、張曉婷、
張博、梁濤、閆培英、張宏心、崔振華、侯春華、楊峰、李濤、楊青苗、馮靈雪
、董育軍、佟建紅、鄭憲雲、張明生、武佔祥、賈小奇、
鹽池縣政法委書記及六一零辦公室:王世雄手機:13709592793
5、鹽池縣法院人員:
劉婧(宋來平一案主審法官)0953-6611933
鹽池縣法院辦公室:0953-6016451
院長:黃振寧0953-6012856
副院長:張一偉、郭長蘭
刑庭庭長:王建成0953-6012824
辦公室:0953-6012836、6012476、6015687
工作成員:郭風英0953-6010566
彭學菊、劉德、陳煥新、牛孜農、張建峰、富和平、郭存、陳斌、蔡建國、陳建寶、高春梅、張小蘭、張宏岩、李生國、韓淑梅、尤志成、康建平、李銀彥、范海泓、馮秀英、黨繼軍、武繼寧、馬新梅
English Version: http://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19/1/6/17452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