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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鹽池縣宋來平被庭審 律師做無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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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十六日】(明慧網通訊員寧夏報導)寧夏鹽池縣六十七歲的法輪功學員宋來平被構陷,二零一八年十月十八日在寧夏吳忠中級法第二審判庭被非法開庭審理。律師為宋來平進行了無罪辯護;宋來平當庭堅稱自己無罪,高呼:「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

在舉證與質證階段,律師依據事實與法律一一駁斥公訴人馬祖飛的舉證,指出公訴人所舉「證據」沒有法律依據,不能證實宋來平有違法犯罪行為,並指出本案偵查人員偵查程序、獲取證據的非法性。

公訴人馬祖飛在事實面前無法自圓其說,極其狼狽,期間連自己的稿子都找不到了,但最後仍然建議法官判決宋來平有期徒刑兩到三年。最後法官劉婧宣布擇期宣判。

庭審從上午九時一直持續到下午兩點半左右,其間休庭五分鐘。法庭安排了十幾個自稱是宋來平家屬的人佔滿了席位旁聽,而家屬稱根本不認識這些人。

日前得知,寧夏鹽池縣法院審理本案的工作人員與寧夏鹽池縣610人員前往吳忠看守所企圖脅迫宋來平在他們非法取證的所謂「證據清單」上簽字,從而加重落實迫害,遭到宋來平的嚴正拒絕。宋來平自被綁架以來,一直零口供、不簽字、不配合。據悉,宋來平一案已被寧夏鹽池縣法院以政治案件為名報到了最高法院。

另外,據吳忠看守所駐監檢察室主任張豔華稱,他們曾幾次偷偷在宋來平的飯裏摻了降壓藥,被宋來平發現後將飯倒掉,但這些人仍然伺機多次往飯裏下藥。有醫學常識的人都知道,降壓藥是不能隨便亂吃的。他們做出這種無視宋來平生命安全的事情來,還振振有詞的說是為了宋來平好。

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

根據《刑法》第三條的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量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不得定罪處罰」。

《檢查證》許可的檢查對像只能是活人的身體,常稱之為人身檢查。《搜查證》搜查的對像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既可以是人身,也可以是住所、物品和其他場所。沒有《搜查證》,對宋來平實施搜查是非法的。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搜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在逃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應當在筆錄上註明。」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二十四條「 執行查封、扣押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出示本規定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的有關法律文書(此處指扣押決定書)。查封、扣押的情況應當製作筆錄,由偵查人員、持有人和見證人簽名。對於無法確定持有人或者持有人拒絕簽名的,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二十五條「對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的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查封、扣押清單一式三份,寫明財物或者文件的名稱、編號、數量、特徵及其來源等,由偵查人員、持有人和見證人簽名,一份交給持有人,一份交給公安機關保管人員,一份附卷備查。」

公安部《刑事案件現場勘查規則》第四條第三項中規定:「現場勘查必須邀請兩名與案件無關,為人公正的公民作為見證人,公安司法人員不得充當見證人。」

本案的偵查人員完全違反了上述法律法規。

關於宋來平遭受的迫害情況,請參考明慧網文章《寧夏鹽池縣67歲宋來平被非法羈押遭虐待》

寧夏鹽池縣郵編:751500 區號0953

一、已知責任單位及責任人:

1、鹽池國保大隊長劉仲斌 13895157618(曾參與迫害過法輪功學員馬智武)
鹽池縣國保大隊副隊長韓芳 13995151952
鹽池縣國保大隊辦案警察張勇 13259535066
辦案警察王瑞 15226296001
社區警長李寧 13995055119
鹽池縣花馬池派出所所長郝瑞剛 0953-6019439
副所長陳建鵬 0953-601943
社區中隊長路寶榮 0953-6017837
辦案警察何雪貞 15109502066
行政內勤郭莉華 13995431369
警察高紋紋 13895264566

2、寧夏鹽池縣法院法官:
劉婧(宋來平一案主審法官)13639551606 0953─6611933

3、寧夏鹽池縣檢察院檢察官(公訴人):馬祖飛

4、寧夏吳忠看守所駐監檢察室主任:張豔華

二、鹽池縣相關單位信息(2011年)

1、寧夏鹽池縣公安局(西大街西十字路口)
辦公電話:6014780、6014788、6014782、6014785、6014786、6014781
總機:0953-6012769
局長:張吉賀:辦公室電話:0953-6020001 手機:13995138181
副局長:張子勝:辦公室電話:0953-6020006 手機:13909554218
副局長:魏升:辦公室電話:0953-6020005
副局長:陳平:辦公室電話:0953-6020007 手機:13709557595

2、鹽池縣花馬池派出所
所 長:冒萬峰13519553588
副所長:趙志剛
指導員:荊雙宏
警察:張雁飛、李亞東、張曉玲、俞榮、彭愛兵、薛宏偉、張華、苗淑英、李彥錦、徐濤、江鵬、李廣源、高登寶

3、鹽池縣看守所
辦公室:0953-6012669
所長:張廣春 13709557092
劉海東:鹽池縣看守所監所檢查科科長
張豔華:鹽池縣看守所監所檢查科書記員
工作人員:
韓芳:13995151952
郭邦起:13709535399
李秀玲、白樹明、馬瑛

4、鹽池縣檢察院
張晶:檢察長 手機:15909630888 家:0953-6011503
辦公室:0953-6012370接通後按「0」轉5001
郭勤:副檢察長 手機:13895434629
家:0953-6012270
辦公室:0953-6012370接通後按「0」轉5003
何仲芸:控申科長 手機:13519550463家:0953-6012041
辦公室:0953-6012370接通後按「0」轉5103
科員:沈雪琴
公訴科:劉貴峰、張麗萍
其他人員:
包和平(監所科科長)、劉海東、張豔華、官生全、郭風香、張淑玲、張曉婷、
張博、梁濤、閆培英、張宏心、崔振華、侯春華、楊峰、李濤、楊青苗、馮靈雪
、董育軍、佟建紅、鄭憲雲、張明生、武佔祥、賈小奇、
鹽池縣政法委書記及六一零辦公室:王世雄手機:13709592793

5、鹽池縣法院人員:
劉婧(宋來平一案主審法官)0953-6611933
鹽池縣法院辦公室:0953-6016451
院長:黃振寧0953-6012856
副院長:張一偉、郭長蘭
刑庭庭長:王建成0953-6012824
辦公室:0953-6012836、6012476、6015687
工作成員:郭風英0953-6010566
彭學菊、劉德、陳煥新、牛孜農、張建峰、富和平、郭存、陳斌、蔡建國、陳建寶、高春梅、張小蘭、張宏岩、李生國、韓淑梅、尤志成、康建平、李銀彥、范海泓、馮秀英、黨繼軍、武繼寧、馬新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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