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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零迫害法輪功才是真正的破壞法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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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十八年來,中共操縱的法院往往以刑法第三百條「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誣陷法輪功學員。其實法輪功學員都是修煉的個人,並沒有參加任何組織,更沒有能力破壞法律實施。而公檢法機關構陷法輪功學員,其所謂的辦案過程實質上卻是在六一零指揮下破壞法律實施。十八年來真正執法違法的,恰恰是公檢法機關;真正破壞法律實施的,恰恰是非法干預司法的六一零組織。

所謂的「六一零辦公室」是人權惡棍江澤民於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為迫害法輪功而專門成立的非法組織,類似納粹蓋世太保。

一、從公民基本權利角度看,法輪功學員沒有違法,更沒有犯罪

十八年來,對法輪功學員判決有罪、或者勞教、關押到洗腦班等等,其原因不外乎如下幾點:(1)堅持法輪功信仰;(2)上訪;(3)講法輪功真相,發放法輪功資料,發放弘揚中國傳統文化的神韻光盤,使用真相幣或者製作真相幣。

但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予以衡量,這些行為都是合法行為。所以法輪功學員沒有違法,更沒有犯罪。下面予以簡述。

(一)信仰自由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

這是憲法規定屬於公民的基本權利。憲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二)公民向人大和政府上訪,是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基本權利

具體包括:

1. 人民主權原則決定了公民有權向人大和其他國家機關上訪,反映自己的心聲

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繫,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

2. 憲法明確規定了公民所享有的對政府機關的批評建議等(上訪)權利

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三)言論、出版自由是憲法保護的公民基本權利

對法輪功的誣陷,產生了損害法輪功學員名譽的後果。法輪功學員有權要求誣陷者為法輪功恢復名譽。在誣陷者尚未兌現該民事責任的情況下,法輪功學員有權以自力救濟的方式,直接講清真相,為法輪功恢復名譽。

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的自由。

(四)製作和使用真相幣,也不屬於犯罪行為

即使製作真相幣,也不屬於違法犯罪。找遍中國的法律,沒有說是在錢幣上寫字就構成犯罪的。

在人民幣上書寫真相內容是法輪功學員被剝奪言論權利後、不得已的辦法。有人對法輪功學員說:「難道你不知道不應該在錢幣上寫字嗎?」其實這就等於大街上有兇手持刀追趕殺人,前邊跑的人大聲喊:「殺人啦!」而你在一旁說:「這個人怎麼這麼大聲喊呢?不知道應該輕聲說話嗎?」這是在無視殺人放火、暴力剝奪言論自由的犯罪,而對於迫不得已情況下、變通的行使言論自由方式予以苛責,實際是助紂為虐。而且即使苛責,按照法律在錢幣上寫字的行為也不構成犯罪。

(五)文化活動自由是憲法保護的公民基本權利

神韻演出是以恢復中華五千年傳統文化為宗旨的高水準藝術團體。神韻演出自2006年推出以後,迅速成為世界最高水平的藝術表演,受到全世界的普遍讚譽。神韻展現了中華傳統文化的至善至美,是中華民族的驕傲。依據憲法,對於有益於社會的文化事業的創造者,應當予以鼓勵和幫助。而每個公民,都享有欣賞神韻的權利。

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於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二、根據刑法關於犯罪的定義特徵看,法輪功學員沒有犯罪

刑法第十三條規定了犯罪的概念。按照該定義,犯罪具有三個基本特徵:(1)具有社會危害性;(2)具有觸犯刑法性;(3)具有應受刑事處罰性。法輪功學員的案件都不符合以上犯罪的三個特徵。包括:

(一)法輪功學員的行為不具有社會危害性,所以不是犯罪

非常明顯的一點就是,法輪功學員的所有行為均屬於自己堅持信仰、或者行使言論自由的權利,其言論的內容不具有任何危害社會的性質。在法輪功學員的案件中,沒有任何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法輪功學員行為的侵害。

(二)每個法輪功學員被誣陷的案件的案情都不符合觸犯刑法性,所以不是犯罪

法輪功教人向善,中共是真正的邪教。在具體案件中,中共公檢法指控法輪功學員所觸犯的刑法條款是刑法第三百條,其罪名是「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但是在每個案件中,皆是如此:

(1)並不存在被法輪功學員行為破壞實施了法律條款;

(2)並不存在被法輪功學員成立、或者利用的人員組織;

(3)並不存在按照法律規範程序有效認定的邪教及其組織;

(4)並不存在法輪功學員所進行的、或者組織進行的、用以破壞法律實施的行為。

這說明,法輪功學員的行為不符合該第三百條的規定,不具有觸犯刑法性。

(三)法輪功學員的行為不具有應受刑事處罰性

本文一開始從憲法實施的角度,已經概括總結了:法輪功學員的行為實質只是在堅持信仰、行使言論自由以及對國家機關提出自己的意見建議與批評。這都是憲法保護的公民基本權利。在法輪功學員行為並不侵害任何其他人合法權利的情況下,其這些行為都是受憲法保護的、受法律保護的。如果對這些依法行使憲法基本權利的行為予以刑事處罰打擊,那就顯然是與憲法規定自相矛盾,就是破壞憲法實施。所以,法輪功學員的行為絕不屬於應受刑事處罰的範圍,不具有應受刑事處罰性。

總之,根據刑法關於犯罪的定義,顯然法輪功學員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三、十八年來在迫害法輪功案件中公檢法機關普遍執法違法

但是十八年來,在法輪功案件中,公檢法機關大面積、普遍性的違法辦案、執法違法。例如:

(一)公安機關違法抓捕、追訴、勞教

針對根本無罪、沒有社會危害性的法輪功學員,一旦講真相、上訪就予以抓捕並投入勞教,或者逮捕判刑。

(二) 檢察院違法追訴

對根本無罪、不危害社會的法輪功學員非法批捕,違法起訴。對法輪功學員遭到非法虐待、或者被剝奪合法權利之後的控告根本不予受理。

(三) 法院枉法裁判

剝奪法輪功學員辯護權,不允許律師或法輪功學員的親友為法輪功學員做無罪辯護,妨礙辯護律師閱卷和行使各項權利,不允許法輪功學員家屬旁聽,在毫無事實依據的基礎上直接判決法輪功學員有罪,等等。

四、公檢法辦理法輪功案件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的多項規定

(一) 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刑事訴訟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鬥爭,維護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的目的包括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法輪功案件的辦案完全與此相反,就是通過法律制裁的形式,逼迫法輪功學員放棄信仰。

(二) 司法權力專屬,其他任何人不得行使

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在法輪功案件中,法官、檢察官等經常表示:這種案子我們定不了,需要彙報,聽六一零的。這是明顯違反了刑事訴訟法的司法權力專屬原則。

(三) 嚴格遵守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在法輪功案件中,公檢法機關經常隨意、擅自剝奪法輪功學員及其辯護律師的各項權利。也經常虐待、超期關押等等。在迫害法輪功案子中法律的嚴肅規定都變成了可以隨意超越的兒戲。

(四) 保證辯護權和其它訴訟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

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訴訟參與人對於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在迫害法輪功案件中,辯護人的權利經常被剝奪,甚至有的辯護律師成了公檢法機關嚴厲打擊的對像。而且審理的過程經常不公開,或者名義上公開、卻不允許、或者變相限制法輪功學員家屬旁聽。在辦案過程中侵犯法輪功學員合法權利的行為比比皆是。

(五) 逮捕的法律條件(對沒有構成犯罪的人不能逮捕)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根據刑事訴訟法以上規定,批准逮捕的先決條件之一是有證據證明確實構成犯罪。法輪功學員根本沒有構成犯罪,卻經常被逮捕。這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六) 刑事拘留的法律條件(沒有涉嫌犯罪的不能刑事拘留)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規定: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只能對涉嫌犯罪的人採取刑事拘留措施。法輪功學員上訪、講真相等,完全是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而且不損害任何其他人的合法權利,根本不涉嫌犯罪。但是公安機關採取刑事拘留措施。這違反刑事訴訟法的以上規定。

(七) 司法機關應當全面、合法收集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份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在對法輪功學員的審判過程中,一旦法輪功學員想要講述自己為甚麼要修煉法輪功、講述有關的事實,法官經常打斷,不允許陳述。其實這是法輪功學員不構成犯罪的證據。法官不允許陳述、公檢法機關就此不收集證據,違反了刑事訴訟法關於全面收集證據的法律規定。

對法輪功學員的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行為更是普遍。這都違反了合法收集證據的法律規定。

以上只是摘要敘述了一部份執法違法的表現,其實在法輪功案件中,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表現很多。基本上可以說:公檢法機關辦理法輪功案件,似乎打著法律的名義,實質上根本不講法律。

五、公檢法機關對法輪功案件執法違法,是在六一零指揮下所為

從一九九九年開始,公檢法機關就經常表示:法輪功案件我們說了不算,這個需要請示六一零。

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如果公檢法機關工作人員執法犯法、枉法裁判、濫用職權的,都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公檢法工作人員為甚麼在法輪功案件中如此肆無忌憚、嚴重地執法犯法?其根本原因是受六一零指揮。

六一零是江澤民在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成立的非法組織,其名稱是「中共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中共中央六一零辦公室設立後,在各地、各單位都層層設立了六一零組織。

六一零組織以當地的黨委、政法委為依托,隨意干預公檢法機關辦理法輪功案件,公檢法機關不敢不聽從。

六、六一零干預公檢法機關辦案的行為,違反了憲法和法律的規定

但是六一零的上述干預司法的權力以及其自身的身份,在憲法和法律中都沒有合法來源。六一零干預公檢法機關辦理法輪功案件的行為,違反了憲法和法律的以下規定:

(一)獨立審判、獨立檢察,不受非法干預

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組織法第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憲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刑事訴訟法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二)公檢法分工負責、保證準確有效的適用法律

刑事訴訟法第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檢法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體制,是一種能夠保障法律準確實施的法律體制。如果公安局違法辦案、將無罪的人當成有罪予以追訴,將會被檢察院糾正,而且在法院審判階段也會判決無罪。

但是由於六一零組織打著共產邪黨、政法委的名義,對公檢法進行統一指揮,所以在法輪功案件中公檢法機關的相互制約就成為空談,相反出現的局面是公檢法機關同時違反法律、執法違法,相互配合而破壞憲法和法律實施。

七、六一零干預公檢法辦案的目的是為了迫害法輪功信仰

六一零為甚麼干預公檢法機關辦理法輪功案件?從六一零機構設立的過程就可以看出來。六一零機構是為了迫害法輪功信仰而設立。

法輪功是一種佛家高層次修煉功法,以同化宇宙最高特性真、善、忍為核心,從一九九二年公開傳出之後,實踐證明具有淨化身體、提升道德的奇效。但是江澤民出於妒嫉而仇視法輪功,製造藉口要消滅法輪功。他公開宣稱:「我就不相信,用馬列主義武裝起來的中國共產黨,還消滅不了一個法輪功。」為此江澤民於一九九九年六月十日設立了「中共中央處理法輪功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外簡稱六一零。所以六一零這個法外機構設立的目的,就是為了消滅法輪功。

這也決定了六一零干預公檢法機關辦理法輪功案件,其主觀目的是為了把公檢法機關作為工具、把刑事訴訟法作為工具,通過對法輪功學員判刑、虐待等等,達到逼迫法輪功學員放棄信仰的目的。

六一零以迫害法輪功為目的而干預公檢法辦理法輪功案件,其命令的內容必然導致公檢法機關直接違反刑法、刑事訴訟法、憲法以及其他法律規定。對此,公檢法機關不可能不知道。但是由於六一零是曾任中共邪黨頭目的江澤民設立的,而且自上而下在各級黨委、政法委辦公,所以各地公檢法機關不敢不聽從。

八、迫害法輪功案件的所謂辦案,其實是在六一零指揮下破壞法律實施

所以十八年來,公檢法機關辦理的迫害法輪功案件,雖然也動用了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監獄、勞教所、看守所等法律機關,雖然也是做出了許多判決書、逮捕證等法律文書,但是這些行為本質上都不是執行法律。它的本質是甚麼呢?

它是公檢法機關被迫出賣法律、出賣公正,為六一零迫害法輪功的目的而提供服務。

它是打著執行法律的名義,在六一零的具體指揮下執法違法、破壞憲法和法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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