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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害右眼失明 廣州武揚珍控告責任人受阻(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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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八年一月二日】(明慧網通訊員廣東報導)廣州市天河區法輪功學員武揚珍,二零一六年十一月被天河區林和街道人員綁架到洗腦班,被酷刑迫害,右眼失明,左眼視力模糊,直到目前走路困難。

二零一七年,武揚珍向廣州鐵路運輸第一法院對林和街道提起控告,被駁回,目前,一審法官黃征、何國梅和梁敏勤等阻止二審立案,至今不將案卷材料移送上一級法院,侵犯武揚珍的上訴權。

武揚珍被迫害致右眼失明
武揚珍被迫害致右眼失明

二零一七年,武揚珍控告案,被廣州鐵路運輸第一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駁回。武揚珍不服該裁定,向一審法官提交了上訴狀。但一審法官濫用職權,五個月,仍未將上訴狀呈送到中級法院,致使二審至今不能立案,嚴重侵害了法律賦予控告人的神聖上訴權。

為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正確實施,維護控告人的合法權益,武揚珍向廣州市中級法院、廣州市鐵路運輸檢察院、廣州市鐵路運輸第一檢察院,起訴和控告了一審法官,並保留向最高檢察院和最高法院起訴和控告的權利。

被林和街道非法拘禁 迫害致眼睛失明

武揚珍女士,今年七十三歲,廣東省計量科學研究院退休員工,家住廣州市天河區名雅苑小區。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日晚,武揚珍在家中被廣州市天河區林和街道非法抓捕,劫持到設於廣州天麓馬術(騎術)俱樂部內的黃埔洗腦班,後又被轉移到廣州市天河區委黨校。在黨校洗腦班,時年七十二歲的武揚珍女士遭連續七小時的罰站和強制雙盤腿捆綁酷刑,被迫害致右眼失明,左眼視力模糊。

武揚珍被迫害致眼睛失明,詳見明慧網報導《廣州武揚珍被黨校洗腦班迫害致眼睛失明(圖)》

控告林和街道

二零一七年,武揚珍向廣州鐵路運輸第一法院對林和街道提起控訴,控告林和街道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並提交了相關證據,包括:武揚珍非法關押期間,家人與林和街道下屬華新社區居委會主任黃小蘭的電話錄音、武揚珍從洗腦班回家時拍攝的照片、武揚珍去中山眼科中心就診時的醫院病歷、診斷書、檢查結果等。

廣州鐵路運輸第一法院於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受理,但在證據非常確鑿的情況下,沒有調查和詢問,也不開庭,於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七日直接駁回武揚珍的起訴,理由是:「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對原告採取了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不能證明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權」。一審法官是黃征,陪審員分別是:何國梅和梁敏勤。

律師認為一審裁定認定事實錯誤,嚴重違反法定程序,適用法律錯誤。武揚珍控告時提交的家人與黃小蘭的電話錄音以及林和街道工作人員送武揚珍回家時拍攝的照片,足以證明林和街道對武揚珍採取了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武揚珍從洗腦班回家時拍攝的照片
武揚珍從洗腦班回家時拍攝的照片:左一:洗腦班醫生,左三:洗腦班林某,左四:黃小蘭,右一:武揚珍

武揚珍被非法關押期間,她的家人和黃小蘭通電話,黃小蘭告訴家人:是十五日還是十七日釋放武揚珍,要由領導確認後再答覆家屬;而送武揚珍回家時所拍攝的照片中,洗腦班醫生、洗腦班工作人員林某以及黃小蘭就在其中。

從洗腦班回家當天晚上,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晚二十三點,家人帶武揚珍到中山大學中山眼科中心就診;其後,十一月二十二日、二十三日、二十五日,家人又多次帶武揚珍去中山眼科中心診治,醫院建議:馬上住院治療。

醫院病歷、診斷書、檢查結果等文書足以證明因林和街道的違法行為造成武揚珍的右眼失明、左眼視力模糊這一嚴重後果。

武揚珍的醫院病歷、診斷書、檢查結果

退一萬步講,即使武揚珍舉證不能,也是由林和街道造成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上訴人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因被告的原因導致上訴人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林和街道濫用職權超越職權,直接將年過七旬的武揚珍強行拉上車帶走。整個過程中,未給予武揚珍及家屬任何限制人身自由行政法律文書,釋放時也未給釋放證明。

在充足的證據面前,一審法官既沒有調查和詢問武揚珍,也沒有經過開庭,直接駁回武揚珍的起訴。不合理也不合法。

不服一審裁定 提起上訴

武揚珍不服一審裁定,因此武揚珍在收到一審裁定書後,第八日,即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通過EMS郵寄的方式向一審法官及人民陪審員黃征、何國梅和梁敏勤提交上訴狀,依法提起上訴,並於第二天即七月二十七日,收到了中國郵政的妥投信息。

但蹊蹺的是:十天後,即八月八日再次收到妥投信息。但一直沒有收到廣州鐵路運輸第一法院和中級法院的任何消息。近日經撥打12368司法熱線查詢,上一級法院廣州市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至今未收到該案上訴狀與案卷材料,也就是說一審法官黃征並沒有依法將上訴狀及該案案卷移送上一級法院廣州市鐵路運輸中級法院。距武揚珍提交上訴狀之日起,已經過去了五個月。

上訴書郵寄單據
上訴書郵寄單據

七月二十七日收到的妥投信息
七月二十七日收到的妥投信息
八月八日收到的妥投信息
八月八日收到的妥投信息

網上查詢EMS快遞情況,發現武揚珍依法提交的上訴狀,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和八月八日兩次送達,武揚珍也兩次收到妥投信息,但一審法官兩次拒收,將郵件退回。七月二十七日,一審法官甚至報警,將武揚珍依法提交的上訴狀交給公安扣留。據說公安一週後將郵件退回給郵政,快遞員第二次投遞,一審法官還是拒收。郵政快遞員鍥而不捨,三次投遞,才在一個月後終於投遞成功。

由於一審法官濫用職權,導致本應第二天到達的郵件一個月後才送達,收到上訴狀後,又不將案卷材料移送上一級法院,致使二審至今不能立案。嚴重侵害了法律賦予武揚珍的神聖上訴權。

EMS快遞查詢情況
EMS快遞查詢情況

上訴權被剝奪 控告一審法官

根據《行政訴訟法》與《最高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訴訟案卷適用的解釋》的規定,控告人不服駁回起訴的裁定,依法有權上訴。控告人可以通過一審法院提起上訴,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級法院上訴。

武揚珍通過一審法院提起上訴,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官黃征及人民陪審員何國梅和梁敏勤收到上訴狀後,依法應通知武揚珍繳納上訴費,並將上訴狀及該案案卷及時移送上一級法院廣州市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二審立案審理。

但是,黃征、何國梅和梁敏勤卻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到上訴狀後,不將案卷材料移送上一級法院,致使二審至今不能立案,嚴重侵害了法律賦予控告人的神聖上訴權。

現在,武揚珍已經將上訴狀連同黃征等沒有及時向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交上訴狀的情況說明,郵寄到了廣州市中級法院。

同時,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正確實施,維護控告人的合法權益,武揚珍依法向廣州市中級法院、廣州市鐵路運輸檢察院、廣州市鐵路運輸第一檢察院起訴和控告了黃征、何國梅和梁敏勤,並保留向最高檢察院和最高法院起訴和控告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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