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月八日早上六點多,平定縣法院戒備森嚴,門口就聚集了很多武警、特警還有法警。到八點左右平定縣法院門口聚集了很多王巧蘭的親屬和朋友。八點半開庭時,家屬要求進庭旁聽,平定縣法院刁難,阻止人們旁聽。八點四十分,平定610一個女人用手機在王巧蘭的親屬旁邊胡亂拍照,家屬制止,她不聽,家屬要求刪除照片,無果,此間發生爭執。隨後十幾個法警把住法院大門,不讓人進庭旁聽,後來在親屬朋友的強烈要求下,只有四人進庭。
九點左右,王巧蘭被銬著手銬和腳鐐帶到庭上,法官讓王巧蘭坐下,王巧蘭說不能坐,在看守所遭到虐待不能坐。家屬看到這種情景很悲憤,原來王巧蘭體重一百二十斤,現在已經骨瘦到八十斤。
九點半,審判長張孝君宣布開庭,並說王巧蘭有提出迴避的權利,王巧蘭當庭提出要求刑事庭長賈堂政,主審法官張孝君,陪審法官馮瑞玲,公訴人陳圓圓,還有一個不知身份的均迴避。隨後張孝君宣布休庭,過了十幾分鐘,又回到庭上,張孝君駁回迴避宣布繼續開庭。
辯護律師提出覆議,張孝君開始不予理會,當庭駁回不予覆議。隨後律師要求覆議,王巧蘭也要求覆議。這時有一個法警遞上一個條子,張孝君看後,宣布休庭。這時刑庭庭長進來說,人不用帶走了,就在這裏等著。他們出去大概不到一分鐘時間,張孝君又回到庭上坐下,宣布駁回覆議,繼續開庭。
坐在公訴人席上的一個人念起訴書,這時辯護律師質問,你是甚麼人?對方無語,律師又問審判長這個人是甚麼身份,審判長不予回答。繼續念完起訴書。隨後公訴人提問,問王巧蘭:五月十三日是否到郵局寄信?王巧蘭反問,寄信違法嗎?公訴人覺得理虧沒有回答。
辯護律師針對起訴書做了有理有據的辯護。隨後就是法庭舉證。陳圓圓一口氣念完了所謂的「證據」,這時律師反駁說不讓律師複製案卷,無法記全一項一項念,在場的法官不予理會,律師強力要求當庭出示物證,陳圓圓說,宣讀就相當於出示了。
律師說根據刑訴法規定必須出示,並且根據常識來說宣讀顯然不等於出示。法官不予理會,法官繼續進行庭審。隨後庭內有人指揮法警給法官捎了話,陳圓圓才說出示物證,自始至終法官都不予理會。
辯護律師針對所謂的物證,問到稿紙、顯示器、數據線、空白A4紙等都能成為所謂的證據?王巧蘭也說到,一張上面寫著12389舉報電話的紙也成了構陷我的證據?簡直是笑話。陳圓圓辯解,這不是主要證據,主要證據是信件。律師說:這些都已經寫到起訴書上,顯然你已經把它們作為證據了。律師質問六十五份信件中只拆開十一份,其它都是封閉的,你怎麼知道信的內容違法?你有透視眼?到底誰在誣告濫訴,要我說是你們平定公檢法在誣告濫訴。
庭審過程中,律師把王巧蘭在看守所受到的暴力虐待陳述給了法庭。王巧蘭受虐待被毆打簡要情況如下:
(一)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日在陽泉看守所自收押處至監室出發路上,看守所警察讓王巧蘭赤腳行走,王巧蘭拒絕赤腳行走,遭王姓警察暴力對待,警察給王巧蘭上背銬,拖行王巧蘭半米遠,後平定縣公安局兩位女警察都覺得不妥,不忍,主動提出架著前行。後王巧蘭被平定縣兩女警察架到監室,入監後受到不平等對待,本應該入監立即得到的衛生紙、衛生巾、凳子、毛巾被等生活必需品,看守所遲遲不給王巧蘭,王巧蘭提出購買上述日用品,也遭警察拒絕。王巧蘭入所第七十天,警察才允許王巧蘭購買衛生紙、衛生巾、食品,才發給王巧蘭凳子,第八十天才發給王巧蘭被子,但至今沒給毛巾被(而其他被押人員都有)。
(二)入看守所後第一個星期一的下午四點鐘左右,警察霍金玉在沒有監控的角落打王巧蘭的耳光,毆打她,王巧蘭指出她打人違法,霍金玉又打王巧蘭兩個耳光說:「我叫你知道甚麼叫法律」。之後霍金玉讓王巧蘭站在小放風淋雨超過二小時,王巧蘭全身濕透睡在監室內大通鋪邊上(倒數第二個位子,倒數第一個是一個精神病人)
(三)入看守所第八天王巧蘭被強行輸液時,警察用兩個手銬分別銬住王巧蘭雙手,兩個手銬距離較遠,致使王巧蘭非常難受,王巧蘭要求不要如此虐待,但無人理會王巧蘭。
(四)入看守所一個星期後,王巧蘭的腿腳就腫得非常厲害,夜裏須站立兩個小時的「班」,使王巧蘭腿腳腫脹的更加嚴重,像發面一樣,直到後來腿腳沒有了知覺,八月三日一夜過後,王巧蘭的腿腳才突然消腫了。
律師最後陳述:我的當事人王巧蘭修煉法輪功無罪,寄信無罪,應噹噹庭釋放。違法的是你們平定公檢法,要起訴你們。
整個庭審過程,審判長都在打斷律師的正義辯護,不讓律師說。最後法律程序到王巧蘭陳述,法官不讓說,匆匆忙忙宣布休庭。
庭審過程從上午八點半到十二點半結束,剝奪王巧蘭自辯的權利,律師辯護也受到了阻止。
家屬們出了法院的門口,看到了一個奇怪的現象,王巧蘭開庭的公告貼出來了,上面署期是九月四日,但是開庭前還沒有貼出來,網上也沒有公布,也沒有提前通知王巧蘭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