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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綿陽市安州區法院無理駁回孫仁智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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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七年八月四日】(明慧網通訊員四川報導)二零一七年八月一日,綿陽市涪城區新皂鎮法輪功學員孫仁智收到綿陽市安州區法院行政判決書,駁回他的訴訟請求。為制止安州區公檢法執法人員的違法行為,孫仁智已向綿陽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七月十三日,孫仁智的行政訴訟案在安州區法院開庭。孫仁智聘請的重慶律師在法庭給出在法律上有理有據的代理意見,並且當庭提出,黃土派出所的羅文受、楊友福二人未得到法律授權和上級命令的情況下,擅自對孫仁智住所進行非法檢查,涉嫌濫用職權,應當予以行政處分,對此我們將向有義務查處的機關控告。且指出以前對他(孫仁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證據嚴重不足,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當予以撤銷。

律師在法庭辯論中明確指出對原告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真實性存在異議,客觀事實和證據在本案中嚴重不足,涉嫌非法收集,且適用法律不當,並從法律、法規等方面闡述執法者的違法行為。對原告進行行政處罰,已經違反了中國《憲法》和《刑法》的多項規定以及國際法的規定,嚴重背離了當前「依法治國」、「依憲治國」的重要國策以及「促進中國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

法輪功教人向善,要求修煉者從做好人做起,按照「真、善、忍」標準提升道德水平,使人變得越來越誠實、善良、寬容、平和。《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第三十五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有懲治「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規定;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律師說:今天我為法輪功學員做辯護,有充份的法律依據,為維權我理直氣壯。我最擔心的是:當這一段歷史過去,法輪功真相大白於天下、沉冤昭雪的那一天,當參與迫害者(很可能包括您)站在被告席上的時候,有誰?用甚麼法律來為您辯護?沒有啊!早在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施行的《公務員法》第五十四條就已經規定:「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再加上「依法治國」、「依憲治國」、「錯案終身追究制」、「責任倒查制」等新政,已經共同堵死了你們執行違法決定或命令而逃脫法律責任的退路,斬斷了任何僥倖的希望。任何參與迫害法輪功且至今不明真相的公檢法司人員,都必須對自己的執法行為終身負責,任何違法犯罪行為都不能得到任何上級的保護。

律師奉勸:「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法律的基本原則。離開了這個原則,不顧事實和法律,以「內部通知」、「指示精神」為依據辦理案件,指望用這些「內部通知」、「指示精神」為自己開脫脫法律責任,必將成為替罪羊,斷送了自己的未來。

然而,安州區法院不以事實為依據,不以法律為準繩,違反憲法和法律,駁回孫仁智的訴訟請求。

參考信息:

1.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中央政法委出台《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規定》〔中政委〈2013〉27號〕,明確規定:「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在職責範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對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的違法辦案行為,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追究責任。」

2. 二零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十八屆四中全會公布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追責制」。二零一五年三月十八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

3. 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生效執行的新修訂《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中刪除了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一日出台的同文件第十四條:「執行上級命令的,不追究人民警察的責任」,取而代之的第二十七條規定:「因故意或者過失造成錯案,不受執法過錯責任人單位、職務、職級變動或者退休的影響,終身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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