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十七日這一天早晨,位於鹽山縣大韓莊村北的看守所門前兩排警察站立,還有人拿著錄像機,緊張的注視著過往的行人與車輛,來來往往的警車更增加了恐怖氣氛,這和看守所門口對面的法輪功修煉者的人群形成了鮮明的對比,他們雖然有六七十人,不管是站或坐,都面帶祥和,靜靜地關注著今天在看守所裏的開庭情況,也有的同修在給警察講真相,告訴他們今天被非法庭審的楊月亮曾遭冤獄十年,妻離子散,卻是因為要做好人,人生有幾個十年啊。漸漸地警察感覺到這些修煉人不會威脅到他們,也放鬆了,離開了門口。
廳內的三位律師針對檢察院公訴人對楊月亮、劉文亭為民眾安裝新唐人電視的指控辯護到:你們的指控依據是一個作者寫的一篇小通訊稿,由鹽山縣委防範辦在上面蓋章。怎麼能以一個作者的一篇文章來作為法律定性判斷的依據呢?
再有,中國使領館說新唐人是法輪功宣傳機構。他們不是司法機關又不是立法機關,我們都是法律人,我們如何能夠以此為據來證明安裝新唐人電視台是有罪的?如果中國使領館能夠確定的話,我們何必還在這開庭哪。
律師還告訴法庭,我的當事人買高頻頭也好、安裝也好、你們搜出來的一些安裝工具也好,都與本案指控的犯罪沒有任何聯繫。
法官也當庭問法輪功學員,你還煉法輪功嗎?學員說這個與本案無關。
整整開了一天,最後檢察院提出證據不足,要回去補充偵查。
律師最後說:如果安裝一個小鍋接收電視節目就違法犯罪的話,那賣電視的也犯罪了,沒有電視怎麼看節目。下次還要開庭的話,我們會要求當庭播放新唐人電視台內容,讓公訴人、法官都看看新唐人電視到底演播的是甚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