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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脅迫作惡同樣是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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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三日】長期以來,中國大陸那些因中共株連政策參與迫害法輪功的基層人員,常常有這麼一種心理自辯:自己是被脅迫而作惡的,或不得不執行迫害政策,以後追究罪責,只能由政府和上司負責,與己無關,因而更加無所顧忌地作惡害人,以至於越陷越深,不能自拔。這是一種僥倖推責心理,從法律角度看,被脅迫行兇作惡同樣是故意犯罪,同樣面臨法辦追責,怎麼與己無關呢?

一九九九年七月,以江澤民為首的政治流氓集團針對法輪功發動全面迫害時,是以政府極權暴力為後盾,以利慾誘惑與株連綁架為手段,脅迫各級黨政軍警、司法等機關參與迫害犯罪的,是以政治運動方式來實施迫害犯罪的,其犯罪性質是政府犯罪,集團犯罪,用中共現在的法律術語界定是黑社會組織犯罪,用國際法則界定是恐怖組織犯罪。

十八年來,江氏流氓集團已經觸犯國內《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等及《國際法》,犯下了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刑訊逼供罪、徇私枉法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傷害罪、搶劫罪、故意殺人罪等數十種刑事罪(附帶民事),及酷刑罪、群體滅絕罪、危害人類罪。

而在江氏集團迫害法輪功之前,其所觸犯的以上法律與罪名早就在國內外法典裏被確立存在,中國在多次所謂普法宣傳中也多次提及這些法律與罪名,中共政府官員與法律界人士對此也以熟知,根據江氏集團作案的大量犯罪事實,因此其觸犯的罪名都是成立的。也就是說,江氏集團繫知法犯法,是故意執法犯法,是故意犯罪,那麼,這個犯罪集團中的每個個體包括被脅迫的個體就必須背負其相應的罪惡,承擔相應的罪責,而反人類罪又是每個個體要承擔的共罪。所以,只要是江氏犯罪集團中的一個分子個體,就是參與了集團故意犯罪,就是故意犯罪的疑犯。

人類犯罪有故意犯罪與過失犯罪,故意犯罪是疑犯出於主觀思想故意,直接或間接的實施犯罪行為,過失犯罪是疑犯在不知道、沒預防、行為過失的情況下偶然或突然發生的犯罪行為。被脅迫作案有時在普通刑事案中,會被大陸所謂辦案人認為是過失犯罪,但在中共江氏集團犯罪中,被脅迫作案是故意犯罪,可不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與被脅迫作案的根本區別在於,過失犯罪在犯罪前不知道會發生犯罪,而被脅迫作惡分子是明知道自己的行為是犯罪,可還是要去作惡行兇。在迫害法輪功運動中,中共各級黨政機關及執法人員,哪一個不知道信仰自由這個法律常識?哪一個不知道信仰實踐「真善忍」是在做好人?哪一個不明白去抓、搶、打、砸、審、判、殺害良民是故意犯罪?有人辯解說他被中共謊言矇騙了才去犯罪,那為甚麼不去了解真相?法輪功學員為了阻止執法者故意犯罪,真相講了十八年了,時間、機會夠多了吧?這個藉口是改變不了自己故意犯罪的性質的。

法學上講構成犯罪有四要素即: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客觀方面,其中主觀方面是構成故意犯罪的主要因素。從江氏犯罪集團的主觀意志與其中犯罪個體的主觀思想看,都構成了故意犯罪。一九九九年「四﹒二五」上訪事件發生後,中共最高權威政治局七個常委中,六個反對鎮壓,只有江澤民要執意迫害,並越過政治局私設610特務組織,發出了「名譽上搞臭、經濟上截斷、肉體上消滅」、「打死白死、打死算自殺」等滅絕密令,利用以江為首的整個犯罪集團推動全面迫害的,其動機目的就是要滅殺信仰者的精神與肉體。很明顯,這個犯罪集團是在故意犯罪,期間,作為被脅迫的犯罪個體,是沒有能力左右犯罪集團的故意犯罪性質的,此時,他的選擇就是他的思想表現狀態,也就是他選擇跟隨犯罪集團執行犯罪作案,那他的思想就是主觀故意,他就是故意犯罪,如果他選擇設法抵制、不配合或退出,那他的主觀思想就是不支配自己行為去犯罪,但是有的人在參與犯罪前,在是非善惡正邪之間,可能經過思想鬥爭,最後黨性佔據人性,惡性排斥了良知,屈從了邪惡跟隨犯罪,這還是故意犯罪。

十八年來,中共江氏犯罪集團的無理迫害虐殺,使億萬民眾的正信被無理打壓,一百多種酷刑被施加在善良人的身上,四千多人被迫害致死(實際數目遠大於此),無數的法輪功學員被非法批勞教判刑,不計其數的修煉者被投進洗腦班或精神病院遭受致命性折磨,甚至法輪功學員被活摘器官。這場迫害造成了無數家庭悲劇和難以彌合的社會創傷與苦果。面對這巨大罪惡,被脅迫作案者,你敢否認自己在其中扮演的迫害者角色嗎?你能確定自己的行為不是故意犯罪行為?

最能充份證明被脅迫作惡是故意犯罪行為的,就是那種既說流氓話語,又真正按照自己說的惡意去害人的所謂被脅迫者,也就是「言行一致」的惡徒。他是那樣說的又是那樣做的,他肯定也是那樣想的,所以其整個作案過程就是赤裸裸的主觀故意犯罪。

山東萊西法輪功學員姜淑娥從勞教所回家,可是有家進不去,原來萊西法官王青雲、夏廣軍為了達到破壞姜淑娥家庭的目的,2002年初他們到王村勞教所利用職權編造謊言、欺騙、威逼姜淑娥在樓房評估書上簽字,然後又私自把姜淑娥的簽字偷偷地拼湊到姜淑娥的離婚書上,偽造姜淑娥同意離婚的離婚書。當姜淑娥找到法官王青雲告訴他這樣做是違法的,應當糾正自己的錯誤時,王青雲抖著雙手,邊玩手機邊說:「我寧可犯罪也不糾正自己的錯誤。」

黑龍江綏濱縣法院於2004年8月17日非法庭審法輪功學員張景東。刑事庭庭長吳軍(審判長)為了阻止張景東的兩個姐姐出庭作辯護人,吳軍要求二人出具派出所、街道、單位的證明,還要「610辦公室」出具沒有修煉法輪功的經歷證明。當追問法官這是根據國家的哪一條法律時,吳軍拿出一副強盜嘴臉說:「沒必要給你們看法律條文,沒有證明就不讓你們辯護,這是上面的規定。」張景東的姐姐說:「法院作為執法部門更應該依法辦事,我們要求看法律條文是正當要求,不過分。」吳軍說:「就不講法律了,愛哪告哪告去。」家屬說:「這哪裏是人民法院,你這不是人民強盜嗎?」吳軍就說:「就是人民強盜!你想當還當不上呢。」

二零零四年九月六日,遼寧清原縣法院對法輪功學員張金生非法庭審,張金生教別人上明慧網被非法判決八年。張金生在法庭上喊「法輪大法好」,法官惱羞成怒,說是「一個字加判一年」,共非法加判五年,最後張金生被冤判十三年。

河南省魯山縣法院刑事庭副庭長楊東升對給他講真相的法輪功學員的答覆說,「不管甚麼信仰不信仰,法律不法律,要跟黨保持一致,對法輪功決不手軟。」楊東升還放過這樣的狠話,「只有沒用的人才信善惡有報,想說服我,沒門,讓河(鄉)那個老頭,我兌(判)他十年,誰能把我怎麼樣!有共產黨給我撐腰,誰也沒門。」人算不如天算。楊東升後來在一場法院警車翻車事故中當場死亡。

雲南省昆明法輪功學員朱榮珍被非法關押在看守所期間,因病送進雲南省監獄總醫院住院。2011年12月23日,中共法庭在醫院秘密開設了簡易庭,法官對朱榮珍說:「你寫保證不煉法輪功,就可以判緩刑回家,如果繼續煉法輪功就判有期徒刑三年。」朱榮珍面對這無理的恐嚇,表示堅決修煉法輪功。中共法院非法判了她三年徒刑。

遼寧省鳳城市法院對法輪功學員姜鳳麗、盧俊公開非法庭審。律師說:「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也必須講良心、說真話。」審判長潘淑琴氣急敗壞地說:「你別跟我講良心。」撫順市望花區法院對張德豔等五位法輪功學員進行非法庭審開庭前,主審的女法官對律師說:「不要跟我講法律。」法官庭審不講法律,也不講良心,這是在故意製造冤案。

在人類司法審判史上,被脅迫作案也是被界定為故意犯罪行為的。二戰結束後,人類在紐倫堡等設立了國際法庭,對那些被抓捕的法西斯黨徒進行正義審判,當法庭指證他們犯有戰爭罪、故意殺人罪、反人類罪等時,幾乎每一個被審判者以執行上級命令和國家法律為藉口,拒不認罪,但法庭認為,執行者執行的是殺人的惡法惡令,不是人類真正的正義法律,執行者是在濫殺無辜,導致數百萬猶太人被故意殺害,並危及到了整個人類,是對人類犯罪,任何藉口都無法推卸自己的反人類罪責,最後,那些罪惡的法西斯黨徒都被宣判定罪,有的被絞死,有的被終身監禁,連護士也未能倖免,暫時逃脫者也被終身追責。

在中共迫害法輪功的過程中,還有一個特殊情況,就是有的被脅迫者良心發現,洗手歸良,悔罪贖罪,這種曾被脅迫作惡者的故意犯罪性質是不是被改變了?沒有改變,但其個人得到的結果卻可能變了。由於當初參與作惡,加害善良,給受害人與家庭帶來很大災難痛苦,發展下去,其犯罪行為可能會得到法辦或惡報惡果,甚至要加倍償還,後來此人了解真相,終止犯罪,真心悔罪,檢舉犯罪,原來將發生在其身上的惡報悲劇可能沒有了,法輪功學員可能因此也不會控告他,但當初他的故意犯罪行為性質是無法改變的,只是後來他的悔罪行為改變了報應後果,這種事例有很多。這是我們最希望看到的結果,因為此人畢竟覺醒了,得救了。

最叫人不可理喻的就是那種不思悔改的中共惡徒,他們的思維誤區和心理是,總以為自己給中共幹髒活犯罪,政府會給撐腰負責,於己無關,就算是故意殺人犯罪,有中共暴政作靠山,法律也奈何不了他們。可是人間還有一個公理:當人類的法律暫時不能發揮正義職能作用時,那天道天理就會降臨人間展現正義。就是人們常說的報應,這可不是受害人無奈的精神寄託或甚麼心理安慰,作惡者不信,報應也發生了,不承認,還在持續發生著,惡報類型多樣,發生在民間官方的事例不計其數,想了解實例,可上明慧網查閱。

可能有的作惡者覺得自己惡事做了不少仍然活得好好的,因此不信報應之說,別急,中國人有句話:不是不報,時辰未到,時辰一到,最後一句是甚麼內容?人們都知道,筆者也就不重複了,而死不悔改的中共惡徒,到時候只能用自己悲慘的惡報代價去見證和填充了。

(本文案例來自明慧網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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