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指出:韓忠書寫「中共是邪教」,呼喊「法輪大法好!真善忍好!」的事實,無論有無均不構成犯罪。
韓忠當庭作了堂堂正正的自我辯護。法官原定上午二個案件,下午一個案件,異常激烈的辯護,站不住腳的指控,讓法官無法按照上級指令對韓忠非法冤判,法官宣布在7月7號上午9點繼續開庭。
6月28號開庭來了二輛依維柯車的公安,二三十人,和著便衣的國保,坐滿了法庭的最後二排。
董律師和李律師一開庭便要求黨員,無信仰者,檢察院的公訴人離開。黨員是無神論者不能審判有神論的人。無信仰者不懂信仰,不能判定信仰的罪。公訴人參與整個案件的起始,既是運動員又要當裁判員,不適合參與案件應離開。
經過一個多小時的辯論,繼續開庭。律師宣讀了一些法輪大法在國際上的情況的文章。
律師指出:依據「政教分離,信仰不入罪」現代普世原則;依據我國憲法36條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憲法41條公民有權控告,批評任何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犯罪的權利;同時,依據刑事訴訟第181條,本案指控事實明確不是犯罪事實,指控罪名不成立,而依法做出本案不具備開庭條件不應開庭審理的決定,並立即釋放當事人韓忠。
7月7號上午9點開庭,銅官區法院匆匆宣讀幾份指控文件,前後半個多小時便當庭非法宣判韓忠一年刑期。法官便慌慌而去。
在韓忠將近半年的非法關押時間裏,他媽媽一直往法院和檢察院跑,甚至國保大隊,遞交真相材料,述說法輪大法是正法,法輪大法學員是好人。司法部門在冤枉韓忠,構陷韓忠,是違法的,找他們要人,必須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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