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天津警察陷害孫建華、趙春豔

EMail 轉發 打印
【明慧網二零一七年七月三日】(明慧網通訊員天津報導)二零一七年一月十四日上午,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區分局雙閘派出所副所長劉傑帶領近十名警察,預先埋伏在濱海新區大港法輪功學員孫建華女士家樓下,乘孫建華下樓之機對孫建華實施綁架。

劉傑當即從孫建華隨身物品取得住所鑰匙,指使另外幾名警察在沒有孫建華在場或通知孫建華家屬、近親屬到場的情況下,對孫建華住所進行了非法抄家。

鑑於劉傑等人的違法行為,孫建華的辯護律師黃漢中向天津市津南區檢察院提出控告,請求立案調查。但是直到目前孫建華的律師沒有收到對相關警員立案調查的書面回覆。

而孫建華本人卻被告知6月1日至6月27日內,津南檢察院已將案卷再次退回津南公安分局做補充偵查。

家屬多次到津南檢察院、國保、雙閘派出所要人,三部門互相推諉。據悉,辦案單位已對孫建華和趙春豔(同時被構陷)再次羅織罪名,手段卑鄙。

三部門互相推諉說一套做一套

趙春豔的丈夫患有嚴重的腎病,肌酐800,需要做透析治療。家中還有病重在床的婆婆。

6月12日趙春豔的辯護律師郭海躍及家屬到雙閘派出所要求放人。副所長劉傑表面態度挺好,耐心的解釋說取保應檢察院說了算,對趙春燕和孫建華的態度所裏是給予取保,但是上面不同意。

郭律師與家屬就去了檢察院,但是案件受理部門說退回去了,取保要找公安部門。

為此,郭律師特意向津南檢察院的上級檢察機關遞交了一份取保候審意見書,希望上級檢察機關關注此事。

6月23日黃漢中律師到津南公安分局,要找國保的人交涉此事,出來接待的警察竟然說局裏不知道案子返回派出所了。黃律師說就辦案警察在辦案過程中的一些違法行為已控告,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放不放人,國保應起到很關鍵的作用。警察說國保說了不算,應該是法制科,他可以在他能力範圍之內,從人情方面給予建議。

警察繼續構陷

6月23日黃漢中律師到津南看守所會見孫建華,她向律師反映:一天,一個警察拿著一張照片問孫建華:這個人是你嗎?那是孫建華和趙春豔並排走的一張照片。孫建華很奇怪:這能說明甚麼?走路也違法?

來人又問孫建華:「你和趙春燕兩人同時把布標掛在鐵欄杆上?」孫表示:我從來沒有說過這樣的話,他們是無中生有。

6月22日,辦案單位一個警察來找孫建華簽字:說是從趙春豔家裏搜出來的布條,以及在孫建華家裏搜出來的一個線軸,說是證據,要孫建華簽字,孫建華拒簽。警察說找趙春豔簽字,趙春豔也拒簽。

孫建華說:警察宣稱有個叫張寶柱的人向津南雙閘派出所惡告孫建華掛了法輪功真相條幅,此人因此得到五百元的獎勵。為了到達構陷她們的目的,涉案警察趙印興曾帶她去認地點,誘導她承認所謂事實,當時說了一句話:「你也別怪我,都是我們頭的意思!」

孫建華記起綁架她時,趙印興第一個跑過來。孫建華喊:土匪啊,抓好人啦!有人立即捂她的嘴,趙印興辯解說不是他,是你們小區管轄派出所的政委捂的。

孫建華說:抓我一個弱女子你們這麼多人,值當的嗎?鞋掉了也不給穿,當時孫建華被驚嚇得血壓200。

趙印興還辯解說:血壓200的話,裏面都不收。孫建華說:是啊,你們不就強行帶我去輸液了嗎?然後又把我關起來的嗎?

家屬覺醒,為親人討公道

半年來,在營救親人的過程中,家屬逐漸明白了真相,同時也看清了中共統治下,公檢法系統殘酷迫害善良民眾的實質。多次找到有關部門申訴要人。

6月16日,孫建華的丈夫到雙閘派出所找到迫害責任人劉傑,向劉傑索要被非法抄走的坐墊、手機。說墊子、手機沒犯法,煉法輪功也不犯法,現在不是江澤民那個年代了。我請了律師了,把你告了。

劉傑自知理虧,還是推責任,一會說要出差,溜走了。

6月23日,孫建華的丈夫與趙春豔的兒子及趙春豔的弟弟夫婦不約而同的再次去派出所要人。孫建華的丈夫理直氣壯的講法輪功不違法,國家沒有哪條法律說煉法輪功違法。

近日,明慧網報導,2011年3月1日,中國新聞出版總署署長柳斌傑發布新聞出版總署令第50號,公布《新聞出版總署廢止第五批規範性文件的決定》,該決定第99項、第100項明確廢止以下兩個1999年發布的文件:(1)關於重申有關法輪功出版物處理意見的通知。(2)關於查禁印刷法輪功類非法出版物,進一步加強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

這兩個非法文件被廢除,說明即使根據中共自己的規定,公民擁有、閱讀和傳播法輪功書籍也是合法的。任何以公民擁有、閱讀和傳播法輪功書籍為藉口進行迫害的都是非法的,最終將受到法律的追究。

6月27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又聯合發布了《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自2017年6月27日起施行。

這兩條消息說明,中共現任當權者在不斷地向人們釋放在中國修煉法輪功合理合法的信號,和對繼續追隨江氏集團迫害法輪功學員的基層警察的警告。像劉傑這樣的公檢法人員,該如何選擇?機會已經不多了!

(c)2024 明慧網版權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