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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李紅玉家屬控告書看天津司法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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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誰見過法院開庭把律師擋在門外,鎖門不讓進?誰又聽說過把人送到監獄,還沒下判決書的?看看天津司法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到何種程度。

天津市武清梅廠鄉法輪功學員李紅玉2016年9月24日因講真相被關押在武清看守所,家屬委託律師,2016年11月8日到武清看守所會見李紅玉,律師會見後覺得也沒甚麼證據,很快就能放人。二十天過去了李紅玉還沒釋放,2016年11月29日律師又去會見李紅玉,被告知:人已經去法院開庭了。

律師和親屬驚愕之餘,馬上趕往武清法院,到法院找了幾個正在開庭的法庭都不是,最後找到最西側的一個角落裏的小法庭,李紅玉開庭剛開始,律師推開門要求法警(女)轉告審判長,法警請示完沒給任何答覆,轉身把門鎖上了,把律師擋在門外不讓進。律師站在門外一直到開庭結束。

因為一審開庭嚴重違法,所以家屬又重新委託了律師,要求天津第一中級法院公開開庭或退回重審。

2017年6月6日家屬去武清看守所給李紅玉存錢,被看守所告知5月31日已經送到天津女子監獄,家屬不相信,趕緊打電話問律師,律師馬上給天津一中院打電話詢問:「李紅玉5月31日被送到監獄了,怎麼沒收到你們的裁定書呀?」回答:「還沒寄呢,明天就寄。」

結果李紅玉5月31日被送到監獄,6月8日律師才收到天津第一中級法院下的判決書。

以下是李紅玉親屬控告法官的控告書:

控告書

控告人:李繼申,性別:男,出生日期:1941年11月26日,身份證:120225194111266172,住址:天津薊縣西龍虎峪鎮蔡老莊村,電話:18222143282

被控告人:殷建,天津市武清區法院,法官

被控告人:張玉峰,天津市第一中級法院,法官

被控告人:左樹芳,天津市第一中級法院,法官(代理審判員)

被控告人:李草原,天津市第一中級法院,法官(代理審判員)

控告事項:

請求追究四被控告人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的的違法犯罪行為。

控告理由:

2016年9月24日,武清區梅廠派出所的警察找到李紅玉,稱接到群眾舉報,她向別人宣揚法輪功真相,發放相關宣傳資料。隨後李紅玉被抓到梅廠派出所,當晚被刑事拘留,非法關押於武清區看守所。李紅玉一直向偵查人員解釋自己信仰的是真、善、忍,沒有做危害別人和社會的事,她拒絕在包括訊問筆錄在內的任何文件上簽字。

2016年11月29日,李紅玉被帶到武清區法院刑事法庭。在沒有家屬旁聽、律師辯護的情況下,法庭強行推進庭審。李紅玉堅持自己無罪,並要求法官出示法輪功是××的法律規定、她危害別人和社會的證據,法官和公訴人拿不出相關規定和證據,匆忙結束了庭審。

2017年2月21日,李紅玉接到判決書,她被非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半。第二天,李紅玉遞交了上訴狀,要求改判她無罪。

2017年4月,該案二審辯護律師到天津市第一中級法院遞交辯護手續、約見法官李草原。律師向中院的承辦法官表示,一審庭審未保障李紅玉獲得辯護的權利,李紅玉的一審辯護律師都沒能進入法庭,也未讓李紅玉進行充份的自我辯護,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沒有展開,庭審僅僅十分鐘左右就結束,因此該案一審程序嚴重違法,應發回重審,或二審公開開庭審理。

之後,二審代理審判員李草原給律師打電話,催要辯護詞,律師表示辯護詞應當庭審結束後提交,該案尚未開庭審理,尚未糾正一審的違法之處,律師還無法提交辯護詞。李法官改口說是要求律師提交庭前辯護意見,律師說,因該案一審程序嚴重違法,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完全沒有展開,純屬走過場,中院應發回重審,或公開開庭審理,律師當庭進行質證、發表辯護意見。李法官表示,是否開庭需要合議庭討論後再定。家屬和律師一直在等待天津第一中級法院的信息。

2017年6月6日上午,李紅玉的家屬去武清看守所存錢獲悉,李紅玉已被從看守所送到監獄。家屬反覆向看守所核實確定李紅玉已被送到天津女子監獄,二審辯護律師給中院的李草原法官打電話詢問,李法官說判決已經下達了,維持原判,並故作詫異地問律師還沒收到判決書嗎?律師答沒有,她又去問其他工作人員,然後回覆判決書還沒有寄,明天就寄。6月8日,二審律師才收到天津一中院於6月6日郵寄的判決書。根據判決書落款所示,該案早在5月16日就下達了維持原判的判決。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以上事實和規定,控告人認為:

一、一審法官殷,拒絕一審律師進入法庭,侵犯律師執業權益,侵犯李紅玉獲得辯護的法定權利,違反行使訴訟程序規定,強行推進庭審。應對其涉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罪的行為展開調查,並予以懲處。

二、二審法官張玉峰、左樹芳、李草原對一審明顯的程序違法不予糾正,在判決下達後不通知辯護律師,涉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應對他們展開調查,並予以懲處。

三、四被控告人涉嫌使無罪的人受刑事追究,應追究他們徇私枉法的責任。

請依法對四被控告人所涉嫌的上述違法犯罪行為展開調查,並對他們進行懲處。

以上只是就違法程序的控告,下面再論述對法輪功學員迫害的實質問題。

針對信仰懲治的相關法律規定具有違憲非法性質,然而不但沒有被廢止,反而與非法意志相合在執法過程中延生大量的違法犯罪行為。

根據上面的闡述,現有法律和司法解釋針對宗教和信仰,包括對邪教的規定,如本案的刑法300條,都因其違反普世原則,違背了憲法對言論自由和信仰自由的保障,即屬於下位法違反上位法現象,而失去合法性,不能作為定罪罪名依據。

極為遺憾的是,不但違憲的法律法規不被廢止,還被長期大量非法施用於打壓法輪功信眾。由於國家機關執法人員遵從非法意志,缺乏憲法意識,公民信仰者遭受來自執法機關非法侵害的實例比比皆是。與中國憲法的宗教信仰自由原則嚴重抵觸。法輪功學員僅僅因為家裏有法輪功書籍或光盤、僅僅因為電腦裏存有法輪功資料,口頭講述真相就被關押、強制洗腦、勞教或判刑的現象極為普遍。

當前,迫害法輪功信仰者的行動包括:監視、跟蹤、竊聽、搜家、拘捕、罰款、轉化、勞教、判刑等限制或者剝奪法輪功信仰者人身自由的措施。對一個遵紀守法的信仰者採取上述措施,無疑都是違法的,情節嚴重的應負刑事責任;同時,由於「轉化」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以此種方式限制剝奪公民的自由也是非法的,更是一種犯罪行為;對法輪功案件的實際偵查和審判過程貫穿著大量非法意志所產生的不公對待與非法行徑,比如對律師介入法輪功案件的限制、被告人的辯護權未受尊重,先抓捕後補證、未做到審判公開、強行推進庭審,對律師,家屬,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比如會見等),非法設立附加條件,當事人各種權利各地610機構對司法機關的不當干涉、超期羈押、刑訊逼供等等。這些非法情形,缺少對人權的基本尊重,違背起碼的程序正義,在非法打壓的基礎上大部份行為進一步構成犯罪。

此致

天津市檢察院
天津市高級法院
天津市人大常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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