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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蠡縣610非法拘禁王俊便九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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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網二零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明慧網通訊員河北報導)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蠡縣城關鎮宋莊村法輪功學員王俊便和兩位法輪功學員去蠡縣西五夫村講真相,被一人給蠡縣610打電話惡告。

在上午八點半左右,蠡縣610頭目張躍賢和副頭目田麗輝還有兩個男的趕到現場,他們把王俊便連拖帶拽的給推上車,把她劫持到蠡縣留史鎮派出所。

他們把王俊便帶到審訊室,裏面有八、九個人,都穿便衣,輪番非法審問王俊便:「發放的材料是從哪裏來的?另外走脫的那兩個人是誰?」

王俊便不配合他們,不出賣同修。留史派出所一個當頭的叫喊:「不說,就把你賣到山溝裏去」。王俊便給他們講真相和自己修煉法輪功受益的情況。

問話的警察說:「你知道的還不少,告訴你,在這我說了算。」

他們問她姓名、住址,王俊便不說,後來他們知道了她的信息。

八點多不到九點鐘的時候,張躍賢帶人去非法抄家,把她的好幾十本法輪大法書都搶走了,還強迫王俊便在抄家清單上簽字。

問話的警察還問身邊的警察,這是個甚麼案呢?那人說:「因有病煉法輪功。」

他們叫王俊便在訊問筆錄上簽字,王俊便不簽,他們就強行拽著她的手,在訊問筆錄上還有在幾張打印好的紙張(估計是四書之類的)上簽字、按手印。

下午三點多,張躍賢等人把王俊便帶到蠡縣610洗腦班(蠡縣老政府院內最後一排),逼迫宋莊村幹部寫了一篇保證她不出去講真相的保證書。他們還逼迫王俊便的孫子寫了一個保證看著她別出去的保證書,還讓她孫子代她寫了一個保證書,還強迫她簽字按手印。

城關鎮鎮長也趕到610洗腦班,威逼說:「村裏出一個人,她家裏出一個人,和王俊便一起住洗腦班。」

在610洗腦班,王俊便還被強迫照像。田麗輝在洗腦班再三追問:「跑掉的那兩個人是誰?」

王俊便的家人到處找關係求人,在熟人的關照下,王俊便於當日下午五點三十分被放回家。

蠡縣610頭目張躍賢等人的違法之處
1、知法犯法:沒有執法資格就強行綁架守法公民。
2、沒有執法資格就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3、不出示任何證件就非法抄家、搶劫。
4、非法拘禁公民達9個多小時。

留史派出所警察違法之處:
1、 不著裝、不亮證就非法訊問。
2、 公安部規定,訊問過程要有全程的錄音錄像,而留史派出所警察沒有打開執法儀,整個訊問過程沒有錄音錄像。
3、 沒有案由,就非法審問,隨意捏造案由。警察全然沒有法律概念。
4、 恐嚇、威脅合法公民

蠡縣610和留史派出所警察所犯罪行: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和示威的自由。」蠡縣610和留史派出所警察綁架法輪功學員王俊便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5條、第36條、第37條、第38條、第39條、第41條等規定,其行為已構成以下犯罪事實。
一、 觸犯《刑法》第251條的規定,構成非法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
二、 觸犯<刑法》第397條的規定,構成了濫用職權罪。
三、 觸犯《刑法》245條的規定,構成了非法搜查罪。
四、 觸犯<刑法》238條的規定,構成了非法拘禁罪。
五、 違反了《憲法》第39條和第13條的規定,構成非法搜查和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責任人信息:
河北省蠡縣:區號0312,郵編071400
蠡縣「610」:
蠡縣「610」頭目張躍賢電話:13633228299辦0312-6211103、6215541、6235800
「610」副頭目田麗輝15030261998
「610」副頭目范兆平13582376366(現已調執法局,也是主要揭撕法輪功傳單的單位)
「610」成員張洪濤13832215904
「610」成員陳彥國13833275970
蠡縣縣委:
縣長史來順13630855666
副書記張增祥13603283018(原政法委書記)
政法委常務副書記張廣亞6215137 13623325568
政法委副書記張春生6211646 13011416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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